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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的供水成本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9-24 12:05:22

Ⅰ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的所有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使其自觉按时交纳水费。各用水户应当把水费列为生产费中的一项支出,按规定交纳。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效益。第四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水利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水费标准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状况和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第六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费。
粮食作物用水:水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五元至七元。旱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二元至三元。经济作物(包括菜田)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抽水灌区和井灌区,除水费外,还应交抽水、提水动力费。
(二)渔、苇、牧、林业水费。
渔业用水:一千亩以下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至五厘;一千亩以上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至二厘。苇区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厘,或按亩收费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五角,或按芦苇收购基价的百分之五收水费,或按芦苇加工品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一收水费。牧、林业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抽水工程供水,除水费外,还应交纳抽水动力费。
(三)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
工矿企业用水:消耗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分;循环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分五厘。城镇生活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分。
(四)水力发电用水水费。
结合其他用水的,可按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百分之八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结合用水水费三倍收费。小水电(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按上述标准百分之八十收费。
(五)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收费。
(六)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排水的工矿企事业,按照工程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核定水费。机电排水站,除水费外,还应交纳排水动力费用。第七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按保护面积或按工矿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收工程维护管理费。耕地每年每市亩收费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亩收费一角。工矿企业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千分之二交纳费用。农村中非种植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千分之一交纳费用。受益范围明确的涝区按排涝面积收工程维护管理费。耕地每年每市亩收费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亩收费一角,农村非种植户按固定资产原值千分之一交纳费用。第八条与灌区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灌区水源工程(如水库),灌区管理单位从当年实收水费中提成百分之二十五,交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属于补水性质的水源工程,提成百分之十五,或按实际补水量收费,每补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厘。第三章水费的计收第九条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计收。水利部门管理的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费;城建部门管理的工程,由城建部门指定单位收费:工矿企业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管理的工程,由各自工程管理单位收费。第十条用水单位要安装水表计量;现无水表的,应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农业用水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工矿企业、城镇生活、水力发电用水以及渔、苇、牧、林业等用水均以专用渠道进水口为计量点。主要为工矿企业单位供水修建的水利工程,应按设计供水能力全额收费。第十一条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自收,也可商请当地银行代收,由工程管理单位付给直接经办单位当年实收额百分之零点五的手续费,回收尾欠水费的手续费为百分之一。农业水费及堤防、涝区工程管理费可计算在承包农田提留费中。第十二条农、渔、苇、林、牧业水费,每年秋后交纳,年终结清,不留尾欠。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用水,实行按季收费。

Ⅱ 青海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前款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各类蓄、引、提等水利供水工程。第三条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核定计收,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定编人员工资福利、运行管理、动力燃料消耗、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供水成本的其他费用。第四条我省水利工程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和调整。
工业水费按供水成本核定,执行全省统一计收标准。
农牧业水费,已建的水利工程实行分步到位,逐步按供水成本计收水费,工程折旧费不计入供水成本;新建的水利工程,按供水成本核定计收水费。
农牧业水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省政府核定的水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本地区的计收标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水利工程管护责任制,监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计收水费。教育用水单位和个人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按时缴纳水费。第二章水费标准第六条工业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实际供水量按方计费,按季计收:
(一)工业消耗用水,每立方米按0.10元计收;
(二)贯流水(用后返回原供水系统,无污染,水质仍可用于农业灌溉的),每立方米按0.06元计收;
(三)由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结合灌溉的按发电量上网电价的15%计收,非灌溉的按发电量上网电价的30%计收。第七条农、林、牧业水费标准:
(一)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灌溉系统,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按方计收水费:
1、粮食作物,每百立方米计收2—4公斤小麦;
2、提水灌溉工程,以出水管口计量,每百立方米计收2公斤小麦;提灌所需电费由电力部门另行计收;
3、养鱼业用水,根据水资源丰歉状况,每百立方米按2—4公斤小麦计收。
(二)不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灌溉系统实行按亩计收水费:
1、湟水、黄河谷地,万亩以上灌区及台地农灌区,每亩年计收6—12公斤小麦;
2、高位浅山小块农业区及其他农灌区,每亩年计收5—8公斤小麦;
3、柴达木农灌区,每亩年计收7—15公斤小麦;
4、蔬菜按同类地区粮食作物水费标准的2倍计收;果园按同类地区粮食作物水费标准的3倍计收;
5、林地灌溉的,按同类地区每亩水费的50%计收;
6、人工饲草、饲料基地灌溉每亩年计收0.5公斤羊毛,天然草场、草原灌溉每亩按0.25公斤羊毛计收;
7、复种粮食作物或其他经济作物的,复种部分,按该类地区水费标准的25%计收。第八条属于水利工程有效灌溉面积而当年不灌溉的农田,每亩计收1公斤小麦的基本水费,用于水利工程岁修支出。第九条人畜饮水工程水费标准:
(一)城镇供水工程,农村、牧区供水到户工程,根据供水成本核定,按方计费,每立方米按0.15元—0.5元计收,按月或按季计收;
(二)农村牧区供水到饮水点的工程,每人每年按4—8元计收;
(三)牲畜饮水,水费按羊每只每年2元、猪每头每年4元、大牲畜每头(匹)每年8元计收。第十条我省新建各类水利工程,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就应把供水成本作为水利工程立项和财务分析的内容,核定该工程的供水成本价格。其成本水价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供水成本计收;成本水价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核定该水利工程的水费计收标准。第十一条受益范围明确的流域性调蓄水库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受益的用水单位应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调水协议,实行有偿调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协议调水。第三章水费计收管理第十二条农牧业水费计收标准,按水利工程管理隶属关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测算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或州(地、市)人民政府决定本地区的计收标准,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利工程受益范围跨县域的,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同一水费计收标准。

Ⅲ 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国发[1985]94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单位或用水户,都要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核定水费标准工作的领导。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做好水费标准的核定、计收、使用和宣传教育工作。工程管理单位要搞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做好服务工作,保证供水。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第四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该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确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第二章水费标准第五条核定水费标准的原则
(一)确定合理的供水成本
供水成本包括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供水成本的费用。蓄水工程和引水工程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2.5%计算,大修理费率按1%计算;提水工程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4.5%计算,大修理费率按1.5%计算。年供水量按多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计算。对配套不全的工程,计算工程总投资时,要加入配套所需的投资。计算农业和非农业供水成本时除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的计算办法相同外,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中,农业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投物折资和筹资的固定资产值;非农业供水则要包括农民投劳投物折资和筹资的固定资产值。
(二)核定水费的原则
全省不实行统一水价,各类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水资源情况,由各地、州、市、县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拟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水利水电厅、省物价局备案。对各类用水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水费标准等于农业供水成本;经济作物水费标准应略高于农业供水成本。
2、非农业水费。非农业水费标准按等于非农业用水的供水成本加一定的年盈余核定。年盈余的计算,工业水费按供水投资的4—6%,城市生活水费按供水投资的2—3%确定。
各地核定水费标准时,要考虑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承受能力,但又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如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确定的水费标准低于其供水成本的,其差额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第六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费:农业水费中,粮食作物原则上应征收粮食,也可以粮食定标准,按当地当时粮食议购价确定折算标准,征收现金。
1、自流灌溉:按水方收费,粮食作物用水每100立方米收粮食(种什么收什么)2到3公斤或1.5元到2.5元;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烤烟、甘蔗等)用水,每100立方米收2.5元到4元。按灌溉面积收费,粮食作物每亩水稻每年收稻谷10公斤到15公斤;每亩包谷每年收包谷4公斤到8公斤;每亩经济作物每年至少收10元。
2、提水灌溉:实行按供水量收费。根据不同水源的供水成本和提水费用,由各地州市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确定。
(二)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水费标准,参照农业水费标准确定。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水生种植、养殖和经济果木用水的,其水费标准,可参照经济作物用水按供水量计收的标准执行。
(三)工业水费收费标准,消耗水每立方米收4分到8分,循环水(指用后返回水库内,且水质符合标准的水)每立方米收4厘到8厘。
(四)城市生活用水水费标准,每立方米收3分到6分。
(五)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灌溉或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不结合灌溉或其他用水的,按结合用水水费的2倍计收。如系梯级水电站,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以下各级均按第一级标准的一半计收。引用人工控制的滇池、洱海等湖泊的水发电的水费及小水电(即单机6000千瓦,总装机1.2万千瓦以下)用水的水费可按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由水管单位与发电部门商定。无论水库或湖泊,因汛期泄洪利用弃水发电的水量,水费可以免收。

Ⅳ 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水利经济效益,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部分更新改造费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和七万五千亩以上的涝区工程均实行有偿供(排)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和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第四条集体管理的供水和除涝工程,由管理单位收取水费,以解决工程管理、维修和更新工程的需要。其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第二章水费标准第五条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第六条农业(含林、牧、苇、菜)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一、自流灌区供水,从渠首进水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八厘。
二、机电提水灌区供水,从一级站出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八厘。提水所有的油、电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当年实际支出,另行计收。
三、水库向灌区供水,从水库放水洞出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二点五厘。此项水费由灌区管理单位从所收的灌区水费中支付。
专设为灌区供水的引水工程的供水水价,也按此标准计收。
四、涝区排水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受益单位和农户,应交付涝区工程维护管理费,按设计受益范围内的旱作耕地面积计收,每亩每年收费八角五分。排水所用油、电费,根据有关规定按当年实际支出,另行计收。第七条工业水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消耗水,从取水点计量,每立方米收费四分。
贯流水和循环水的水费标准,在供水单位核算后,由主管的水利部门报省水利厅与省物价局核定。第八条自来水厂用水,按第七条规定的计量点计量。每立方米,属工业用水的,收费四分;属生活用水的,收费二分三厘。工业用水量与生活用水量的计算,按自来水厂的工业用水与生活用水销售收入比例确定。第九条水力发电和水动力站用水,在进入厂房处计量,其中结合工农业用水或利用弃水的,每立方米收费零点二厘;单独用水的,每立方米收费一厘。第十条水产用水,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按第六条各款规定的计量点计量,按农业水费标准计收水费;利用水利工程水面放养的,按当年产值的百分之三收费。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用水。用水单位要和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水单位超过合同规定使用的水量实行累进收费制,每超用百分之十,加价一倍。即超用水量在百分之十以内(含百分之十)部分,按原价二倍收费;超用水量在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内(含百分之二十)部分,按原价三倍收费;其余类推。超过计划用水量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除按规定收费外,还要限制用水。供水单位未能及时供水的,由其比照上列用水累进收费制对用水单位予以赔偿。
对自来水厂用水暂不实行上款规定。第三章水费计收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按供水量计收水费。用水单位要安装水表或其他计量设施,没有水表的,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第十三条工业、自来水厂用水的水费,按月交纳;水力发电、水产用水的水费,可在用水终了或每年年底以前一次交清。第十四条农业用水的水费,可在当年用水终了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根据计划供水量实行预交,当年用水终了后根据实际用水量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灌区向供水水库交纳的水费,由灌区管理单位在每年年末前向水库一次交清。第十五条用水户要按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计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的计算,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出的交费通知书中规定的限期终了后的次日起计算,直至交款日止。经一再催交无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排)水,直至停止供(排)水。第十六条对未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许可,擅自或强行进行抽、扒、堵、抢、截、偷水者,除令其赔偿由此造成供、用水双方的经济损失外,并对其引用和流失的水量,均按规定水价的四倍计收水费。

Ⅳ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凡依靠水利工程供水、排水的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户,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农民投劳兴建,并由本省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第二章水费标准第四条各类水费标准,均以供(排)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运行管理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排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大修理费和运行管理费。
农业供(排)水收费采用按稻谷计价、货币结算的方式。稻谷价格根据当年国家定购粮收购牌价确定。第五条农业用水水费标准
农业用水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农业用水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农业用水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个部分。基本水费按有效灌溉田亩计收;计量水费按实际供水量计收。
(一)水库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三点五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二)引水工程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三)电力提水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千吨米水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为计量点。
有的地方由于历史习惯或不具备按计量收取水费的条件,可在不改变本条规定的收费总水平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收费形式。第六条工业用水水费标准
工业用水以水利供水工程的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5%的盈余核定水费。
工业用水每立方米水收费五分。第七条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
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用于生活的,每立方米水收费三分。第八条水力发电工程(不包括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力发电工程)用水水费标准。
(一)大中型水力发电工程用水,属结合用水的(指水用于发电后进入本贯流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及其他兴利的,下同),水费可按以下两种办法中的一种办法计收;不结合用水的,亦按以下两种办法中的一种办法计收,但收费标准提高一倍:
1、按发电量计收,每度电收费十五厘;
2、按用水量计收,每立方米水收费一厘。
(二)小型水力发电工程用水,区别结合用水和不结合用水,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减半收费。第九条农、林、牧、渔(含鱼种)场及其他用水,以取水口为计量点,按农业用水收费标准计收水费。第十条水源工程与灌溉工程分设独立管理机构的,用户水费由灌溉工程管理单位收取,水源费由灌溉工程管理单位向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源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用户交纳的水费标准的70%。第十一条尚有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在向受益地区计收水费的同时,附加用水水费10%的库区移民扶助金。此项收入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库区移民扶助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制定。第十二条水利工程排水以排水成本为基础核定收费标准。
农业排水在排水工程的设计保护范围内,分两种情况按排水面积收费:属涵闸自排的,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属电力提排的,每亩按六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
经电力排水站提排的企业、事业单位排出的废水,每立方米收费一至八厘。第三章水费计收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按规定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应节约用水,减少“跑、冒、滴、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自行消化水费调整后增加的支出,不得转嫁给消费者。
农民因灾不能按期如数交纳水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减、免、缓收水费的照顾。

Ⅵ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第三条 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完成情况。第四条 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第二章 核算对象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第六条 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第三章 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七条 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
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3.其他直接支出,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等支出。
4.制造费用,指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水资源费,指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二)“营业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对用户供水而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代收水费手续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三)“管理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分配的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等。
(四)“财务费用”,指水管单位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水管单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四章 核算方法第九条 水管单位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明细科目。第十条 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应视不同情况进行核算,对于专为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对于同时为防洪服务与供水兴利或者排涝与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采用一定的办法分配计入。
(一)为防洪服务、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分配。
防洪库容
防洪服务分摊比例=─────────────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死库容+兴利库容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二)为排捞、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排涝服务分摊比例=──────────────────────
供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供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三)供水兴利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其他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Ⅶ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第三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第二章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第四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
1.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标准;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2.工业水费。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3.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余核定,其标准可低于工业水费。
4.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费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
5.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确定。
6.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其水费标准可参照农业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确定。
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
水源工程与灌渠工程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费标准。第三章水费的计收

Ⅷ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和更新改造能力,巩固和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过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均应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缴纳水费。
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工程隶属关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的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用水户应爱护水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规定缴纳水费。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在国家管理的水源地区自建的堤引水工程。第二章水费的标准第五条核定水费标准的原则:
(一)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订。
(二)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应包括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三)农业用水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四)工业、乡镇企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余核订,年盈余分别按供水投资的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百分之四计算。
(五)各地确定的水费计收标准低于供水成本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
(六)各地确定的水费标准,既要使工农业生产有承受能力,又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第六条农业水费标准:
(一)自流灌溉: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用水水费标准每立方米不低于四分。
(二)提水灌溉: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用水水费标准,应根据不同扬程的供水成本和水源状况确定,但不得低于自流灌溉最低的水费标准。
(三)其它经济作物用水水费标准,应高于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用水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第七条工业水费标准:
(一)消耗水每立方米水费标准:水源紧缺地区不低于二十分,其他地区不低于十五分。
(二)贯流水每立方米水费标准:水源紧缺地区不低于四分,其他地区不低于三分。
(三)循环水每立方米收费标准:水源紧缺地区不低于三分,其他地区不低于二分。
贯流水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本供水系统的水质,必须符合本系统用途所需的国家标准,水质污染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全部引水量按消耗水水费标准计收。第八条乡镇企业用水每立方米水费标准:水源紧缺地区不低于十八分,其他地区不低于十三分。第九条城镇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水费标准不低于十分。第十条利用水库养殖的水费标准不低于养殖产品年销售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供水养殖、种植的,参照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收费。第十一条水电站按发电量收费。单独用水发电,每发一度电收费不低于一分;结合灌溉和其他用水发电,每发一度电收费不低于零点六分。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公园、湖泊、体育场馆等公益事业用水,每立方米水费标准不低于七分。第十三条为农业供水的水利工程,如从水库提引水,应向水库管理单位缴成本水源费,如从其他供水工程提引水,应按成本缴水费。
为工业供水的水利工程,水源费的收费标准应包括供水投资的盈余额。第三章水费的计收第十四条水源紧缺地区的划分,根据各地供需情况和水源变化,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十五条水库库区移民的农业用水按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计收水费,乡镇企业的用水按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计收水费,人畜饮水,免收水费。第十六条农业用水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基本水费按有效灌溉面积每年每亩一元至一点二元收费,计量水费应按季节实行浮动水费。第十七条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属乡村群众管理的渠系建筑物附加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水费标准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第十八条农业供水以斗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工业和其他供水,以水源工程放水口为计量点。
实际计量点与上款规定的计量点不同时,应根据下移或上迁渠段内水的损耗率增减情况,相应调整水费标准。第十九条用水单位应在计收水费的计量点兴建和安装量水设施,并进行定期校验,量水设施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未兴建和安装量水设施的,按测定该单位全天最大引水量计收水费。

Ⅸ 为什么要征收水利工程水费

水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性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我省一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和水资源严重浪费、污染的问题并存,节水减排、节水减污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

1、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标准;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2、工业水费。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3、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余核定,其标准可低于工业水费。

4、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费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

5、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确定。

6、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其水费标准可参照农业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确定。

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

水源工程与灌渠工程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费标准。

第三章水费的计收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按供水量计收水费(水力发电用水可按发电量计费)。

农业用水可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制度,并可实行季节浮动水费。利用汛期弃水灌溉,其中属计划外供水部分可酌情减免水费。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工、农业用水可实行超额累进收费办法。

用水单位要安装水表计量。现无水表的,应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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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须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各类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第三条为保证水费计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费核实、计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第四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核定的计收办法,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第二章水费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及负担能力,对各类用水和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由地县分别核定。在没有分别核出成本前,先按全省平均成本核定水费标准。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折旧率、大修理费率按水利电力部、财政部〔85〕水电财字第9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的通知》规定执行。第六条自流灌区水费标准
1.农业用水(包括林草、牧业)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拟定。
2.工矿企业用水
国营工矿和乡镇企业用水,由水利管理单位工程供水的,从库、渠引水点计算,消耗水每方收费五十厘,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每方收费三十厘。
在流域内自建自管工程取水或自建自管工程并借助水利管理单位的工程取水的,从取水点计算每方水收费二十至三十厘。
3.城镇生活用水,每方水收费五十厘。
4.水力发电用水
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结合灌溉等发电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计收水费,不结合灌溉等用水的,按水电站电价的30%计收水费。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可分别按上一级征收标准的80%计收水费。第七条国营提灌站水费标准
1.农业用水。
提灌站因扬程高低悬殊较大,水费标准不作统一规定。高扬程提灌站由于供水成本高,按成本交纳水费尚有困难,可根据维持正常生产所需的费用核定水费。更新造成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由基建费或事业费中予以安排,作为国家对提灌站水费的补贴。
2.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按总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核定成本,计收水费。第八条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以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等用水的,按农业用水水费标准执行。水资源收费标准,在省水资源委员会尚未颁布收费标准前,暂按各地收费标准执行,待新的收费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第三章水费计收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工矿企业和城镇生活用水,要核定用水量,农业用水要实行“按亩配水,预分水量,按方计费”。为了促进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加价50%收费。
农业用水今年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今后准备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制度,并且还可实行季节浮动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他开支加到水费内向群众收费。利用汛期弃水灌溉,可降低收费标准。第十条工矿企业、城镇生活和发电用水水费,由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每月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农业用水可实行水票制、供水证,也可按次或季交付水费。
用水单位要按规定日期交付水费,逾期不交的,每月应加计滞纳金1%,经一再催交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四章水费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水利管理单位要实行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向企业化、社会化过渡。
水利供水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费、大修费和更新改造费由所收水费解决。防洪工程和综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岁修、管理费用,仍按现行规定列入水利事业费预算或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解决。第十二条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由水利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提存的大修理基金和折旧费当专项存入银行专款专用。其他节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开支,其他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