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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为什么购房者承担成本

发布时间: 2022-09-21 16:28:37

A. 在石家庄买房 商品房预售制你一定要了解

在石家庄买房,商品房预售制你一定要了解。那么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制。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

一、概述

具体来说,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没取得房屋产权证房屋称为期房。开发商出售期房称为预售,购房者买房时就要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这个制度即为商品房预售制度。

二、历史定义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最早出现于香港。

1994年中国大陆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并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90%以上。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

三、特征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房地产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作为商品房项目建设的房屋,而不是政府批准的一些社会福利性房屋,或社会保障性、社会救济性质的房屋,也不是一些单位内部自建的集资房或城市居民自购住宅用地所建的等非社会化、商品化房屋。因此,此类房屋具有明显的社会化、商品化和公开销售的特征。

第二,预售的商品房是处于特定状态的房屋,即必须是已经开工建设,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是尚未开工的商品房项目,也不是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现房,更不是早已停工无法继续施工建设的“半拉子”工程,或时建时停无法预计或确定竣工时间的商品房工程项目。

第三,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是客观存在,并正处于正常的施工建设状态。即作为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却并非现实存在。因此,作为正处在施工建设状态、尚未竣工交付、并非现实存在的房屋提前销售,是预售的最显着的特征。

第四,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主体是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商,必须是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企业,即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商品房开发企业。而购房人则是社会不特定的主体,任何要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公民,都可以成为商品房预售的买方。

第五,商品房预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具备必须的条件,尤其是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有关预售商品房的资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向购房人公示,即具备法定公开性。商品房预售制度的

条件。

四、条件

商品房预售意味着买房人承担巨大的对方违约的风险,为了保护买房人的利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以求只让那些质地优良、有诚信的房地产商能够运用商品房预售这一杠杆制度。

第一,预售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应当是已经交付完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因为,房屋依附于土地,商品房项目的合法开工建设和合法预售,必须以对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为前提。

第二,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我国早已公布并实施了《城市规划法》,对城市建设工程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这种许可证制度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不是任意性或选择性的。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忽视这一点而预售房屋,就会使开发商自己尤其是购房消费者面临巨大的风险。

第三,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关于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已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的规定,有两个意义:一是建设项目已经实际动工,二是开发商必须自己投入一定的资金。无论是投入土地的还是投入具体项目施工工程的,都表明开发商有一定的实力和能力,不能完全依赖购房者的房款资金。防止炒买地皮、炒买项目等投机行为。关于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的规定,则是为了保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实际、全面履行,到期能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

第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商品房交易制度中的一项特别规定。从事商品房预售经营,必须持有两个许可证:即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这更加体现了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严格规范和监督管理的立法意义。

五、风险

自开始建立商品房预售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近十年来,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开始走上了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的轨道。但是,由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起步较晚,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各地方发展不够平衡,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作用还尚未正常发挥,导致仍有许多地方的商品房预售经营和管理活动还处于混乱状态,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经营或钻营法律空子,造成损害购房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现象屡禁不止。

首先是交易不公平。我国实行的期房销售制度,住房还处在建设过程中,购房者就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并承担了未来全部的风险。当建成的现房与协议、广告和口头承诺出现差异时,往往是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担毁约的责任。这实际上是以期房销售的名义,实现了现房销售的实质,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了社会。一是购房者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承担了开发的全部风险;二是开发商占用了购房者的资金,实现了“空手套白狼”的经营模式,而且是购房者承担了资金利息;三是通过住房按揭把开发风险转嫁到银行。

其次是销售不规范。住房是非标准化产品,由于位置空间不同,每一套住房都是不同质的。购房者未验货就支付了全部房款或由银行代付了全部房款,这是一种不规范的交易方式。再加之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在发育阶段,法律法规、管理机制和管理功能不健全,房地产交易市场缺乏有效的规范。这种不规范的交易方式为不规范销售、违法违规销售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着虚假广告、定金圈套、合同欺诈、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会所改变用途、延期办证,得房率、绿化率、容积率与实际不符,将已抵押的期房销售、将已预售的商品房抵押、用假按揭骗贷等种种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并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

第三,造成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期房销售制度降低了房地产业的门槛,开发商的实力、品牌、技术、战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备搞定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权势人物的能力,能够获得廉价土地资源和低成本的银行贷款,就意味着项目的成功。结果房地产业聚集着大量的中小房地产商,一些极差的房地产公司也活得很好,而具有实力、品牌、技术、管理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并不明显。产业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反而造成了特殊落后的企业经营模式。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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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人大代表建议提高预售门槛直至现房销售,这会对房地产行业造成什么影响

什么时候能取消?当市场上新房销售面积远小于二手房的时候,才具备取消预售制度的基础,现在一线城市已经逐渐够得上这个门槛了。而对于一线以外的城市,目前仍然处于新房主导的市场。但是实际上现在市面上有大量的二手房可以让大家选择,如果你反对预售制度,大可以买二手次新房。民众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选择买新房,证明愿意承担预售成本和风险的人仍然是主流,目前取消预售制度的时机不成熟。

C. 预售制究竟利不利于购房者专家称取消预售制不利购房者,原因是什么

在我看来,预售制度对购房者来说是不利的。专家之所以称取消预售制不利于购房者,这是因为专家是从房子的供给量方面考虑的。从房子的供给量方面考虑,如果说取消了预售制的话,那么一些开发商再去开发商品房的时候由于资金不足,所以整个房子建筑的过程就会比以往长很多,甚至在几年时间之内都无法正式交房。

因此,就会出现消费者按时缴纳月供,但是开发商却卷钱跑路,导致房子成为烂尾楼。消费者此前投入的钱全部打水漂,维权成为了难点。因此从消费者个人的利益出发的话,我个人觉得预售制对于购房者来讲其实是非常不友好的。因为消费者完全是在没有任何保障的前提之下就把钱交了出去。

D. 卖新房“取消预售”年年提,总是无法解决,“预售制”还能用吗

不能,因为这样会导致买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E. 专家称预售制有积极意义,什么是预售制 预售制积极意义需要什么前提

专家称预售制有积极意义,什么是预售制? 预售制积极意义需要什么前提?

近日,北师大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董藩在2022网易经济学家企业年会夏天论坛上表示:如今网上很多人号召取消预售制,是因为没有见到预售制背后的积极意义,预购能进一步提高地产商的周转资金,盖出更多的房屋,处理目前房地产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同时还能减少烂尾,还能在房价上涨的过程中让老百姓得到资产增值。

1.预售制是一种金融模式创新

那样把先前购房者的订金用来拍地,就无法以高过成本的价钱售出得到一个新的现金流量,一个新的补不了,旧的水池匮乏,结果就是大量的烂尾楼,自然爆雷前某大还尝试逃生,折扣买新房来资金回笼,先确保以前的房子再次盖,但是发觉窟窿眼压根补不了,反倒导致了更大的窟窿眼。

如今这俩前提条件都很难得到确保,换句话说而言,假如资产水池安全性,也不可能发生这般规模的烂尾楼和断供潮,而人均收入没涨光寄希望于房价涨来刺激经济本来就是透支未来的做法,融合第一个问题,现在买房的资金水池用以换置过去房子的窟窿眼,如今花钱的人靠谁防贫呢?

最后我们回头看这名专家的阐述是不是有什么问题:“预购能进一步提高地产商的周转资金,盖出更多的房屋,处理目前房地产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同时还能减少烂尾,还能在房价上涨的过程中让老百姓得到资产增值。”

过去可能是对的,预售制是提升了地产商的周转资金,房子价格高速发展一般不会烂尾楼,但风险性都转移到了买房者的身上,随着如今2个前提条件不存在了,依靠社会道德来约束地产商没去碰资金池是不现实的,结论并没减少烂尾,反而成了致乱之源,对于房地产升值全过程让老百姓资产增值,房子都交不上,谈何升值呢?对于专家称预售制有积极意义,你怎么看?

F. 新房增值税为什么由购房者承担

一、正面回答
纳税人能提供房屋原值等凭证,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0%,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二、详情分析
由国家对于房产增值部分收取的费用,因为每个城市的房产政策不同,所以房产增值税的征收标准也有所差异。一般是按照5%的比例来缴纳。契税,算是其中占据比例比较大的一部分。会根据房子的面积来征收,正常范围在1%至3%之间。如果是普通的住宅,会按照面积的大小来收取。还有印花税,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缴纳,按照房子总价的0.05%来收取。缴纳了之后由开发商统一办理房产证。另外还有抵押登记费或者印花税,包括保险费。
三、新房房款怎么会有增值税
确定购买房屋时需要缴纳一部分的定金,让开发商将房子预留起来。在签定买卖合同时,之前缴纳的定金会转为尾同时购房者应当补齐剩余尾。在进行办理贷款时,也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比如,公证费、律师费等。

G. 商品房预售制度介绍 制度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下面一起来看看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哪些吧!


一、商品房预售的概况及价值

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制度。

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的。1994年7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全面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的法律借鉴了香港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正式确立了商品房预售制度。此后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及新近颁布施行的《物权法》等,均对这一制度作了相应具体的规定[1]。十多年的发展表明,这项制度对培育我国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2004年房地产开发资金共筹措17168.8亿元,定金和预收款达到7395.3亿元,比上年增长44.4%,占房地产开发资金的43.1%,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第一大资金来源。”我国房地产业仰仗预售这一扶持性政策,迅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同时由于预售使得房地产商便于融资,降低成本,预售房价格明显低于现房,也使得“望房兴叹”的购房者获得了实惠,在买卖双方的共同青睐下,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国内不断发展。然而,商品房预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


二、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自确定以来,其固然刺激了商品房交易市场,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央行房地产金融分析小组在其对外公布《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强调:“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预售制度,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力,可以建议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虽然建设部旋即表态,不会废除商品房预售制度,但是,这一报告至少指出,预售制度产生的问题,已然引起了高层的重视,同时也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笔者以为,目前而言,我国商品房预售所导致的风险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存在着交易不公平现象,开发商将在建商品房的风险转移给了社会和银行。如果说开发商从预售制度中获得的利益与其所承担风险和付出成本的收益相当,购房者与开发商各取所需,那么预售制度显然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预售机制,当住房还处在建设过程中,购房者就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房价款,并承担了未来全部的风险。在这种不健全的预售制度下,开发商不仅能低成本使用银行资金、无息占用购房者的预缴款以及承建商的垫款,而且也不须承担房屋存货成本,施工建设风险和资金成本被过渡转嫁给购房者,同时借助抵押贷款、按揭、流动资金贷款,开发商把开发项目庞大的债务负担最终都落在银行身上,使商品房的开发风险几乎全部转嫁给了银行。更为严重的是,当建成的现房与协议、广告和口头承诺出现差异时,往往是处于弱势的购房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担毁约的责任。

笔者以为,出现这类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我国的预售制度由于缺乏一套健全的风险分担的法律制度,使得开发能够轻而易举地转嫁风险,而购房者和银行又缺乏保障自身利益的法律依据。

同时,融资渠道单一,真正能够给予房产企业长远、可持续支撑的房产证券、债券等融资方式,则被认为资金成本过高而为开发商所放弃,也是产生该现象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


其二,现行的预售制度容易造成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期房销售制度相对降低了房地产业的门槛,开发商的实力、品牌、技术、战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备联系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权势人物的能力,能够获得廉价土地资源和低成本的银行贷款,往往就意味着项目的成功。这导致房地产业聚集着大量的中小房地产商,一些极差的房地产公司也生存得很好,而那些真正具有实力、品牌、技术、管理的企业的竞争优势并不明显。也即我国的房地产业不但没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反而造成了特殊落后的企业经营模式,大量低质开发商充斥于房地产市场。

笔者以为其根源在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合理,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挂牌交易制度,没有市场化。房产进入市场由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行政许可进行资源分配,由此导致开发商不惜以各种手段购买土地,然后通过预售制度卖期房,提前回笼资金,把高房价抛给购房者,因此我国房地产业呈现不平等竞争和低效率竞争态势。

同时我国监管体制的缺乏也助长了这种情况的发生,由于对未建成房屋销售行政许可的书面审查在房地产会计、审计信用机制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几乎没有发挥应有的把关作用。并且政府主管部门在预售过程中对预售合同的强制登记、预售广告的发布监管、资金的监管都是行政静态的、事后的管理,缺乏动态的、事前的防范,也没有引入金融监管、房产律师监管等市场条件下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1]再者,缺乏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导致房地产市场上鱼龙混杂,大量缺乏必备条件的开发商依然能够参与市场竞争,并分得可观利益。


三、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之具体对策

针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提出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一些看法:

第一,设立商品房预售制度风险担保基金,平衡交易各方的风险。所谓商品房预售制度风险担保基金是一种基金筹集模式,即通过风险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积累,把预售制度中的各种风险合理均衡地分散到各负担主体的制度模式。如上文所分析,在现存的预售中风险的分配极其不合理,因此,政府应设立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担保基金,如存款保险制度一样,凡是参加房屋预售制度的房地产开发商都应参加这个基金,即按营业额缴付,一旦出现问题,就由这个风险基金来承担责任。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把整个房屋预售制度的风险分散给消费者、银行及房地产开发商一起来承担,有效地平衡各方风险,促进交易公平。

第二,完善预售房款监管。具体而言:首先改变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主流的预收款收存方式—即由开发商统一收取,并在一定时间内存入监管账户。而改成由购房人亲自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方式。同时,严格规范预收款的使用,开发商除了可提取规定比例的备用金外,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楼盘建设,开发商因工程建设需要用款,应实行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制度,监管银行只能根据法定审批将款转入施工单位账户。此举能有效避免开发商挪用预收款以及携款潜逃等行为,既发挥了预售制度对于开发商的融资作用,又保障了购房者的资金安全。对此,我国广东省作过相应的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其经验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三,加强监管力度,设立预售商品房单项建设资金审核机制。预售制度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相对降低门槛,便于开发商融资,如果我们设立过高的准入门槛,则显然与该制度背道而驰,然而如上文所分析,目前我国的预售制度导致了大量的低质中小企业充斥市场,严重损害行业环境和社会利益,对此,笔者的建议是设立预售商品房单项建设资金审核机制,对房地产企业实行实时监控,开发商在进行任何一个预售商品房项目时,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企业目前的状况,包括开发商的资质、开发商近期的资产负债表、现有流动资金量、在预售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将要出现的到期债务额以及正在进行并将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完成的其他项目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经房地产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商品房开发,避免开发商在其他项目资金周转不灵时,以预售商品房为手段,筹集买房人的资金,却用以弥补其他项目上的流动资金,同时此举也能够避免低质的小企业“空手套白狼”,能够有效的将不合格企业清除出市场。

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全部介绍,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己经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同任何新生事物相类似,预售制度也带来了许多严重的问题,以至于有呼声要求废除该制度。

H.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以套内面积计价

近年来,商品房预售和以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备受争议,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商品房预售制度,俗称“期房”。这一制度最早出现于香港,最初的宗旨是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以加快城市化进程。1994年,内地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和以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制度有其历史背景,但不可否认,其总体上违反市场交易规律,对购房人显失公平。”为此,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提交提案,建议实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制度,同时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
周世虹认为,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已经完成了资本积累,具备了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发展也为开发商提供了多元化融资方式,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历史条件已不复存在。
“商品房预售制度已弊大于利,改商品房预售为现售已经水到渠成。”周世虹表示,商品房预售制度,开发商将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转嫁给了购房者。先预付房款后交房,不仅让购房者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资金成本,还会导致开发商挪用、占用资金等风险。
“由于公摊面积存在缺少限制性标准,由开发商委托房产商测绘面积,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等导致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和不断上涨。”周世虹建议,实行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制度。“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售房价格,让购房人看得清楚,买得明白,既能避免购房人利益受到损害,又能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I. 取消商品房预售呼声再现 专家:争议十余年,时机仍不成熟

取消商品房预售再次引发关注。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提交提案,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同时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原因是违反市场交易规律,对购房人显失公平。

事实上,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讨论已经持续了十余年,而且并非首次出现在两会的提案里。不过,对于此时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专家仍认为,目前我国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时机还不成熟,可以试点部分城市实行商品房现售制,但不能“一刀切”取消。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商品房预售改为现售

“商品房预售制度已弊大于利,改商品房预售为现售已经水到渠成。”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表示,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下,开发商将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转嫁给了购房者。先预付房款后交房不仅让购房者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资金成本,还会导致开发商挪用、占用资金,项目烂尾,购房人无房可住等风险。

商品房预售制度,也被叫做卖期房、卖楼花。这一制度最早出现于香港。1994年,中国内地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最初是为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的问题。

十余年来,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声音不断。早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曾在其出具的《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建议取消房屋预售制度。2006年,在全国两会上,33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2009年,两会提案中首次出现相关内容,建议加快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面取消预售商品房制度,建立商品房竣工入市销售制度。此后,周世虹曾在2018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过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提案。

如今,争议十余年的商品房预售制再次出现在今年两会提案中。对此,周世虹认为,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历史条件已不复存在,因为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已经完成了资本积累,具备了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发展也为开发商提供了多元化融资方式。

周世虹举例表示,自2016年起,深圳、杭州、南京、苏州等已开始试点或探索现房销售;2018年7月江门市正式发布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3月7日海南省正式取消商品房预售,在全域实行现房销售。上述有关省市实行现房销售的试点经验已经为住建部门改革预售制度提供了借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而对于实行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制度,周世虹认为,“由于公摊面积存在缺少限制性标准,由开发商委托测量机构测绘面积,容易产生暗箱操作等导致公摊面积无序增加和不断上涨。”而“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售房价格,让购房人看得清楚,买得明白,既能避免购房人利益受到损害,又能促进房地产市场交易公平、公正。”

现状:期房销售超90%以上,仍占市场主导地位

为什么热议十余年,至今商品房预售制仍在执行?

中国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认为,中国商品房预售制自1994年出台,到2020年已有20多年的时间。目前中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是期房销售,占比超90%以上,占市场的主导地位,而现房销售占有率不到10%。

谢逸枫表示,预售制最大的优点是缩短了房企现金流回笼周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房企的融资需求。目前,商品房预售款占到房企到位资金的34.5%。商品房预售制非常符合房企投资、开发、运营、盈利模式,也就是房地产项目投资滚动的开发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国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况伟大也表示,商品房预售制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一条以极低成本向购房者融资的渠道,解决了房地产开发商及时筹措资金投入商品房开发的资金周转问题。

“相较于大型房企有能力进行多元化融资,中小型房企的融资能力不足,如果取消预售制后有可能导致中小型房企破产。”况伟大如是说。

争议:取消预售将致供求关系不稳定,房价出现上涨预期?

从目前看,商品房预售仍对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况伟大分析说,“对于开发商而言,预售商品房提供的资金可缓解资金周转问题,有利于增加商品房供给,缓解楼市供不应求的局面。而对于购房者而言,预售商品房相对于现售商品房有价格优势。”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如果取消商品房预售将导致市场住房供求关系不稳定,助攻房价上涨的预期。谢逸枫表示,期房具备优惠的价格优势,刺激市场需求,同时加快了商品房供应,缓解了市场供需关系,稳住了房价上涨的心理预期。

在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看来,房地产是资本密集型产业,如果地价高、融资成本高、房价高,开发商没有预售,销售周期会拉长,最终导致商品房供应减少,房价上涨。

况伟大也认为,虽然在楼市供过于求的地区,房价本身处于下行区间,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防止开发商将风险转移给购房者,也有利于防止库存过剩。但在楼市供不应求的地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条件还不成熟。而从目前来看,一线城市楼市还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二线城市供不应求的局面也还未完全改变。在这些地区,商品房预售制还有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从长期看,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实施商品房现售制,是保障购房者的合法切身利益,从根子上去除商品房预售制导致的货不对板、烂尾楼等一系列问题。不过,目前中国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可以试点部分城市商品房现售制,不能一刀切取消。否则将带来市场混乱,引起金融、债务、房企的危机。”谢逸枫说。

业内:应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及信息披露力度

目前,商品房预售制度出现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但是李宇嘉认为,这并不完全是期房制度的问题,而是监管的问题。目前对于商品房的施工证批准预售,竣工交付,预售资金监管,都有严格的制度,按道理来讲,预售资金监管到位的话,商品房烂尾的问题就不会存在。而烂尾的项目大多是预售资金被挪用,房屋交付后产生的质量问题。这与预售资金监管也有很大关系。

此外,李宇嘉强调,在建房屋预先卖给购房人,开发商提前收回资金和利润,这是行业普遍奉行“高周转”模式。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开发商过于追求“高周转”导致了部分质量以及安全事故的发生。

况伟大也建议,防止开发商欺诈购房者,还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信息披露力度。

虽然对于取消商品房的预售,出现了很多的反对声音。但是对于取消公摊面积,并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商品房,却赢得了更多赞同。对此,况伟大认为,这虽然无法明显降低购房者的购房压力,但会使得开发商少了暗箱操作的空间,房价也变得更为透明,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权利,同时会削弱开发商的利润率。

J. 房屋预售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

弊大于利。

众所周知,尽管绝大多数商品房都可以“预售”。但实际情况是,现房和期房长期共存。只不过,绝大多数的“现房销售”是因为在预售期内没有卖完,等房子完全建成后转为现房销售。在“期”转“现”的同时,售价也会有所调整。现房的售价会高于期房。

原因也简单,因为现房的风险低,当然就贵。同样是一个商品房项目,期房和现房同房不同价,揭示了一个隐情——买期房类似于证券投资,存在一定风险。

在人口红利渐退,经济增速放缓,房价已达高位的大背景下,期房预售制已然弊大于利,不合时宜,现房销售将逐渐成为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