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运输公司金融理论如何助力公司治理
运输公司金融理论助力公司治理的首要任务是建立权力制衡体系,对于金融企业来说更加需要对“内部人权力”的制衡。但是治理结构的复杂化,利益相关者的多重介入,可能并不能使制衡效果更加显着,反而使治理体系越来越缺乏效率,治理真空越来越多。
健全金融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通过法制体系取代利益相关者的多重介入;提高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通过科学、现代的监管体系取代监管部门的日常介入,减轻商业银行过度的监管负担,让其有更多的精力为实体经济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总之,要“去复杂化”,要通过深化改革和法制建设实现“化繁为简”,不能因为在公司治理层面出了一些问题就停止市场化、现代化改革的步伐。相反,只有坚定不移的继续推动现代金融企业体制的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交易成本论如何看待公司治理扩展阅读:
金融理论如何助力公司治理面临难题
1、治理结构不够清晰,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加入到公司治理体系中,提高了达成经营决策的复杂度和交易成本,降低了公司治理效率。
2、多重利益相关者,多重利益关系,多头治理,制衡结构过于复杂,很容易形成治理真空。当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并对银行日常经营“指手画脚”的时候,银行管理者和经营层很容易陷入手忙脚乱,对内部人控制的制衡反而实现不了。
3、目标函数难以确立,银行经营层的方向感越来越差,难以形成清晰的战略规划和业务执行路径。多重目标相当于没有目标,商业银行究竟是商业化经营还是以社会目标为重,商业银行的目标是为股东赚钱还是执行监管和货币政策?这直接决定了银行风险偏好和信贷配置策略。
4、很容易导致形成“外行人指挥内行人”、行政色彩取代专业经营的逆向选择现象,最终可能导致逆向选择或淘汰,严重制约商业银行各项功能的发挥。
‘贰’ 公司治理理论的资本结构
与公司治理 ——资本结构无关性
默顿·米勒和弗兰科·莫迪利安尼(Miller, M.H. and Modiglianni, F,1958)提出了MM定理:不存在破产风险和对利息交付税收补贴时,企业的市场价值与资本结构无关。他们认为,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由于市场套利过程的存在,理性的投资者能够实现个人债务杠杆与企业债务杠杆之间的替代,最终公司市场价值和投资者收益是不变的。MM定理的最大缺陷在于把市场看成是完全有效的,这一假设明显与现实不符,从而受到了众多学者的批评。稍后1963年,莫迪利安尼和米勒又论证了,存在对利息支付的税收补贴将导致企业的价值随着税收补贴的资本化价值量带来的债券筹资数量而上升。但是这种说法意味着企业差不多全部用债券来筹资。詹森和梅克林(1976)指出由于债券代理成本的存在,资本结构不可能完全债券化。
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纷纷放松该理论的假设,尝试从破产成本、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等方面来研究其影响因素。
a,代理成本与资本结构
詹森和梅克林(1976)指出MM定理基于如下假设:企业现金流量的概率分布与资本结构无关。而由于破产成本的存在,企业现金流量的概率分布发生了变化,因此代理成本的存在否定了MM定理的合理性。莫迪利安尼与米勒的缺陷在于没有涉及到与不同融资方式相联系的代理成本问题。詹森和梅克林认为债务的代理成本会产生两种相反的效应。第一种效应主要表现为债券会导致经理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这是由债务合约的性质决定的,一旦失败,经理的损失有限。另一种效应表现为:由于从声誉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公司或经理倾向于选择相对安全、能保证还清债务的项目,而不是真正价值最大化的项目(Diamond, 1989;1991)。从而,詹森与梅克林提出了公司所有权的结构理论:当代理成本A最小时所对应的E* 为股权与债券的最佳比例。而哈特之前如Townsend等,认为最化合同为债务合同。]
融资结构在公司收购兼并或控制权的争夺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詹森(1986)指出,债务迫使控制者承诺在未来支付现金流量,因而对控制者的控制及其利益形式约束。Grossman and Hart(1988)认为不还债将使债权人剥夺管理层的控制权,实现控制权从管理层到债权人的转移。(Israel, R. 1991)模型阐述了融资结构对收购价格及收购成功概率的影响。阿洪—博尔顿(Aghion and Boton,1992)模型解释了为何典型的债务契约是与破产机制相联系,而股权契约是同保持清偿能力前提下的公司经营权相联系的。 Easterbrook、 Fluck、 Myers提出了红利的委托——代理模型,认为红利是为了威胁管理层而派发的。
张维迎(1996a)认为公司的融资结构与公司控制权及所有权的转移有紧密联系,公司所有权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 ownership),并不必然属于股东所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Blair(1995)认为,将股东视为公司所有者是一种误导。 不对称信息下的融资结构
迈尔斯与马伊路夫(Myers and Majluf,1984)认为,投资者对公司内部情况及公司投资项目的了解,往往不如公司内部控制者。若公司实行股权融资,由于股市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公司只能以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发行股票。这样会使原有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公司不愿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金。因此,迈尔斯(1984)指出,公司融资存在一种“次序等级理论”(pecking order theory),即公司存在内部自有资金情况下,往往先使用自有资金,然后才会使用低风险的债务融资,而发行股票则是最后选择。
法律保护与融资结构
Stulz 指出为防止债务人失职,债权人不需要象股东那样采取联合行动,因而能更有效地得到法律保护。LLSV用法律规则的特点和执法质量两个指标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越弱的国家,资本市场越不发达。美国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最好,因此企业以股权融资为主,股票市场发达,日本和德国重视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所以企业以债券融资为主,债务市场发达。他们认为企业的融资决策与该国的法律环境等因素有很大关系。
交易成本理论(TCE)
威廉姆森(Willamson,1988)利用资产专用性来考察融资决策。从交易成本出发,他认为企业应该首先利用债务融资,然后是股权融资,进而提出 Dequity概念,实现债务与股权融资的结合。设R为资产专用性指数,债务与股权的成本为K的函数,分别为D(k)和E(k),且D(0)<δ(0)
Myers(2001)对融资结构理论作了简要的评述:a, trade off theory. B. the pecking order theory C, the free cash flow theory d. MM定理。他认为每一种理论均只反映了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不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解,最后提出应考虑人力资本与金融资本共同投资的资本结构。
(三)、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绩效
1, 詹森和梅克林(1976)将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内部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另一类是外部股东。随着所有者——管理者股票份额的减少,他对企业产出的权利要求部分也减少了。这将鼓励他以额外津贴的形式占用公司资源,更重要的是熊彼特式的创新活动也将减少,这将导致企业价值大大降低。
2,德姆塞茨(1983)认为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并无内在关系。他指出不能简单认为股权分散会导致企业价值不会最大化,所有权的结构是竞争性选择的结果。通过比较各种成本的大小,会使企业所有权结构达到均衡状态。Morck, Shleifer and vishny(1988)发现股权集中度与绩效成正比。
3,Stulz(1988)从收购与兼并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司价值与经理控制的投票权数量之间呈U形关系。当经理控制的股票权比例α较小时,随α的增加,公司价值上升;当α较大时,随α的增加,公司价值趋于下降。这一假设得到了McComell and Servaes (1990)的证实。
4,Shlerfter and Vishny(1997)认为法律不能给小股东以有效的保护时,大股东能获得有效的控制权,所以大股东持股在世界各国很普遍。在大股东不常见的美国、英国,敌意收购作为一种替代机制出现了;另外,大的债权人也在公司中拥有很大的权力,如日本、德国。但是,当大投资者的利益与其他投资者、经理层或雇员的利益不一致的时候,会产生掠夺行为。大投资者会牺牲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偏好,尤其是当他们掌握的控制权大于其现金流量权的时汲取租金(Rajan,1995),大投资者的掠夺会造成其他投资者不愿投资。
‘叁’ 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主要观点
交易成本经济学概述 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TCE) 交易成本经济学(TCE),是新制度经济学当中惟一在实证检验方面成功的领域。 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交易成本经济学是融法学、经济学和组织学为一体的、新颖的边缘学科。 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他们认为,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斯定理可被定义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初始的合法的权利配置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无关的。这就是说,只要交易界区是清晰的,资源配置就能有效。根据这种定义来解释上述科斯所举的案例,他们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火车主和农场主的交易成本比较,如果火车主是一个人,而铁路沿线的农场主有很多个,那么农场主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便会远远高于火车主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这样纠纷就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外在性无解。相反只有在农场主个数减少,使得双方的交易成本相当时,才可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克服外在性。在这里,产权界区的明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体制的完善与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本为目标的。换言之,产权界区的明确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减少交易摩擦的润滑剂。基于这种认识,交易成本经济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转向了企业组织理论。G.斯蒂格勒、张五常等产权理论研究者对科斯定理的解释与威廉姆森一致,都属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编辑本段]什么是交易成本 新制度经济学的显着特征是坚持交易是有成本的。这一特征使新制度经济学比其他经济学更为现实,因为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总是面临着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这就使人们不可能象新古典理论所设想的那样在无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决策。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也是近十几年来西方经济学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个概念之一。一.什么是交易(概念) 威廉姆森是这样定义交易的: A transaction occurs when a good or service is transferred across a technologically separable interface (技术上不同的界面). One stage of activity terminates and another begins.(1985.1) 根据这种理解,交易限于这样一些情形:资源在“交付”(delivery)这一物理意义被转让。这种交割可以发生在企业内,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市场之间。因此我们可以称为企业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以及市场交易。这种交易主要是由分工造成的。 企业内部交易可以用亚当·斯密(1776)的制针例子来说明。在那里,制针需要许多步骤的工艺,每个工人只从事一部分工艺,他们相互合作。这种合作就是一种交易。 旧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康芒斯(1934,58)提出了另一个交易概念:他认为交易“are the alienation(让出) and acquisition(获取) between indivials of the rights of future ownership of physical things”. 可以看出,康芒斯的交易也涉及到资源的转让,但他的转让却是法律意义上的,是法定产权的转让。 法律意义上的和物理意义上的交易实际上是相互联系的。但在分析交易成本时,我们发现,把这两种意义上的交易看成是反映了资源转让或经济交易的两种不同的类型。 在关于制度的经济分析中,关注的目标不只是经济交易,还包括一些其他的社会行动。因为这种社会行动是建立、维持或改变社会关系所必需的,因而很重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交易。这就是说,社会行动是形成和维持制度框架所必需的,而经济活动就发生在这样的制度框架内。这里涉及到正式和非正式规则以及实施机制。政治交易看起来特别重要,因为必须说明政客、官僚和利益集团之间的交易,并考虑这些集团对于行使公共权威而进行的讨价还价和计划。还要考虑的是官员们以司法行政形式行使的日常政治权力。 根据威廉姆森(1979,239)的看法,经济和政治交易都具有下列三个关键特征:一是不确定性;二是交易发生的频率;三是进行特定交易投资(transaction-specific investments)的程度。新古典经济学家早就认识到不确定性对交换的影响,但它没有注意到交易频率和特定交易投资的重要性。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的这三个方面都被看成是对经济行为有重要影响。二.交易成本的定义 狭义交易成本是为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在某种条件下,这种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至阻碍市场交易的实现。 广义交易成本是为谈判、履行合同和获得信息所需要运用的全部资源。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对交易成本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并将其区分为“事先的”和“事后的”两类。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在签订契约关系时,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都会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产生困扰,因此需要事先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在明确这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是要花费代价的,这种代价的大小与某种产权结构的事先清晰度有关。事后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已经发生之后,它可以有许多形式: (1)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关系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2)交易者发现事先确定的价格有误而需要改变原价格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3)交易当事人为政府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所付出的费用。 (4)为确保交易关系的长期化和连续性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交易成本涉及到实际资源的消耗,也就是说进行上述社会交易(包括经济交易)都需要资源。因此,阿罗把交易成本定义为“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1969, 48)。但除了这种日常成本以外,交易成本还包括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的成本。因此,相对于正式制度来说,我们可以说,交易成本来自建立、维持和改变下列方面的成本: (1)法律意义上的制度(宪法和民法); (2)权利意义上的制度(如根据自愿协商的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具体索取权)。 此外,由于存在与基本的正规制度运行相联系的非正式活动,也会出现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典型例子是使用市场的成本和在企业内行使发号施令的权利的成本。其中前一种成本可称为市场交易成本(market transaction costs),而后一种成本可称为经理交易成本(managerial transaction costs)。此外,还要考虑的是运行和维持一个政府的制度框架而产生的成本,这种交易成本可称为政治交易成本(political transaction costs). 这三种交易成本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是“固定”交易成本,即建立制度安排所进行的特定投资;二是“可变”交易成本,即与交易数量有关的成本。下面我们将进一步分析这三种类型的交易成本。三.市场交易成本 关于市场交易成本,科斯在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说得很清楚: In order to carry out a market transaction it is necessary to discover who it is that one wishes to deal with, to inform people that one wishes to deal with and to what terms, to conct negotiations leading up to a bargain, to draw up the contract, to undertake the inspection needed to make sure that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being observed, and so on.(1960,15) 市场交易成本主要由信息成本和讨价还价成本构成。信息成本显然是重要的,但讨价还价成本也不能低估。在现实生活中,信息是不完全的,市场存在不确定性,没有一个决策者能够立即知道或自动地知道谁会买卖一种产品或以什么条件买卖。 一般来说,在完全竞争市场上也不会发生匿名交易。典型的情况是,潜在的交易对象必须相互搜寻对方。一旦这种有兴趣的交易者相互接触,他们就要了解更多东西。具体来说,包括交易对象是谁,他愿意且能够达成什么协议。因此,要通过协商来找到有效率的交易,并确立具体的交换条件。交易也可能需要法律保障。由于可能会出错,因而必须监督合约的实现。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需要通过法律行动来执行合约。使用市场的代价可以更具体地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准备合约的成本(狭义定义的搜寻和信息成本);二是确定合同的成本(讨价还价和决策的成本);三是监督和执行合同责任的成本。一、搜寻和信息成本 想在特定市场进行交易的个人必须搜寻适合的交易对象,搜寻过程不可避免地导致成本。这种成本之产生,是因为个人进行搜寻,直接需要支出,如广告费、访问潜在交易对象的费用等等。间接支出包括创设有组织的市场(如建立股票交易所、集市或周末市场等)等。此外还包括潜在交易对象之间交流信息的费用(如电话费、邮寄费等)、收集不同供应商关于同种商品价格的信息的费用,以及因检验和质量控制而产生的成本等。从理论上说,关于搜寻和信息成本的讨论属于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但在这里,它也表现为一种交易成本。二、监督和执行成本 由监督按商定的时间交货,度量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等引起的成本。在这里,信息也起了重要作用。三、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 这类成本主要与起草合约及交易双方对交易条件进行协商有关。这一过程不仅需要花费时间,还可能需要昂贵的法律工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导致无效率的结果。随着情况的不同,合约的繁简程度及协商的难度不同。决策成本包括收集信息的成本,支付顾问费和在集团内形成一致意见的成本等。四.经理交易成本 经理交易成本涉及到在企业和雇员之间执行劳动合同的问题。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假定雇佣合同已经存在,因而现在是如何实施的问题。经理成本交易包括: 1、设立、维持或改变组织设计的成本。这种成本的范围相当广泛,如人事管理成本,信息技术投资成本,防止接管和公共关系,以及院外活动成本。这些是典型的固定交易成本。 2、运营一个组织的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如决策成本、监督命令的执行成本、度量工人的劳动业绩成本、代理成本和信息管理成本等),与产品和服务在不同界面物质转让有关的成本(如企业内部的运输成本等)。这一项是可变交易成本。 经理交易成本有一些进入了会计帐户,这些成本是近年来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五.政治交易成本 市场交易和经理交易都发生在一定的政治背景下。这种政治背景的形成和公共物品的供给,都是有成本的。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政治交易成本就是通过集体行动来供给公共物品的成本。它类似于一个企业内的经理交易成本。政治交易成本的具体内容如下: 1、设立、维持和改变一个体系的正式与非正式政治组织的成本,包括与建立法律制度、行政框架、军队、教育体制和司法等等有关的成本。此外,还包括与政党和压力集团有关的成本。实际上,所有这些成本都不是微不足道的。 2、营运一个国家的成本。这就是为了维护主权而发生的日常开支,如立法、国防、司法行政、运输和教育等支出。就象在私人部门一样,这些政府活动也有搜寻和信息成本,决策成本,发布命令成本和监督与执行官员遵守原则的成本。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经理交易成本和政治交易成本都可以看成是代理成本。[编辑本段]交易成本的性质和来源概述 交易成本是用来描述达成和履行合同协议的阻碍的术语。这一成本被认为是“经济系统运作的成本”(阿罗,1969:60),与讨价还价、签订契约和监督契约履行等等活动有关,这些活动都不是直接的生产性活动,而是在交易者之间协调活动的时候产生的行为。 交易成本的存在源于人类两大天性(威廉姆森,1975,1985):第一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指的是尽管个体期望以理性的方式行动,但是他们的知识、预见、技能和时间等都是有限的,这一切都阻碍了个体完全理性的行动(赫伯特·西蒙(Herbent Simon),1957,1961)。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个体不能瞬间解决复杂问题,也无法预知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对于他们所预见到的突发事件(contingency),他们也不能总是计划周详并有效的做出恰当的反应。此外,因为每个人都有这一局限性,所以不存在能够为交易者提供上诉帮助的、准确而且廉价的解决协议纠纷的全知全能的第三方。第二方面 第二个方面,因为至少部分个体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威廉姆森,1975,1979),交易的潜在收益有可能无法实现。尽管合作提高了从交易中得到的价值,所有交易都蕴藏潜在的冲突:每一交易者都希望从交易中攫取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机会主义(Opportunism)指交易者背信弃义、合同欺诈、逃避责任、规避法律、钻空子的意愿,或者其他各种为了尽可能榨取更大份额的交易产生的租金而利用交易对手弱点的意愿和行为。(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如此不道德,但是有限理性决定了很难区分诚实可靠的和厚颜无耻的行为,这使得对机会主义行为保持警惕成为谨慎的做法。 机会主义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对联合剩余最大化行为的偏离,这将导致现有合同条款下交易收益的事实上的再分配。(2)从一开始就指望榨取更有利的合同条款或者强迫重新谈判以便合乎法律地修改以前商定的条款(克莱因,1992和马斯腾,1988)。第一种 第一种机会主义是一种对合同包含的价格信号的反应,经济学家通常称之为道德风险。卸责、偷工减料、以某种不易发觉或不易诉讼的方式降低质量或者在合同中事先没有指定或者没有界定清楚的地方做手脚等等,都是此类行为的例子。逃避责任的人的这种做法是一种对联合剩余最大化的偏离,在此过程中,他们不是寻求改变现有合同上的明确无误的条款,而是设法利用现有合同具体条款的漏洞以及执行中的失误。犯规者的理想境界是他的机会主义行为不被法庭和交易伙伴发现。第二种 第二种机会主义包括各类敲竹杠(hold up)的行为,涉及旨在订立新条款而不是依照现存协议行事的各种做法。第二类的机会主义行为不限于直接使交易者受益的行为,还包括为单方面行动提供更多资源的可能性,机会主义者的单方面行动会增加交易伙伴成本而有机会得到对方的让步。在契约酝酿形成阶段,机会主义行为的例子有杀价(haggling)和罢工(strkes)。在契约执行过程中,机会主义者可能会采取种种行为,如因为微不足道的偏差而控诉对方,虚伪地声称自己不满意,“合法的消极怠工”(working to rule),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以让对方违规等等[5]。因为这些伎俩通常既会给被施加者带来损失,也同样会给施加者带来损失,所以只会在以下场合应用才有利可图,即这些行为能够使现状如此之差以至于交易伙伴认为在重新谈判中让步并不比坚持原有条款更加烦琐。 机会主义行为的代价是高昂的,其原因有2个,一方面,敲交易对手的竹杠――加上对手反击的努力――是直接消耗资源的,另一方面,交易者没有达成协议或者没有采取应有的行动,会使有利可图的交易机会不能实现。问题是限制机会主义的努力,无论是事前精心设计更缜密的合同条款以保护自身利益,还是事后辅以更多的监督和检查,都不可避免的对有限理性提出了额外的苛求。结果,在选择和设计组织安排的时候,交易者面临“有限理性困境”和“机会主义威胁”两者之间的持久冲突(威廉姆森,1985)。[编辑本段]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 上面的分析实际上已提到了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这里根据威廉姆森的概括,再集中进行一下讨论。威廉姆森的概括虽然是针对狭义交易成本的,但也可以推广到广义交易成本。至于为什么会存在交易成本,威廉姆森概括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因素,另一个是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1.关于人的因素 进行交易的个人都是有限理性的(boundedly rational)和机会主义的(opportunistic)。有限理性是指个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意外因素(contigencies),这将增加事前起草合约的成本,同时也将增加事后解决意外情况的成本。所谓机会主义是指个人可能违反一切合约,谋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中国俗语有一句话,说有些人就象墙头草,遇风两边倒,这是形容政治上的机会主义。还有“食言而肥”是诅咒那些背信弃义的人。“坐上观虎斗”,谁赢了投靠谁,都比较形象地概括了机会主义的特征。这些机会主义的行为使交易成本增加,因为人们在进行交易时不得不考虑如何防止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由此需要一些资源的支出。如保险和公证就是这样的一些预防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机会主义行为与简单的自利是不同的,一个完全诚实的人可能从来不会违约,也不会投机取巧,但他仍然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比如,一个人出售一辆旧车,诚实的人也想卖一个好价钱,但他绝对不会向买主隐瞒有汽车质量方面的信息,但机会主义者却会隐瞒这种信息。以前有句话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说明诚实的人如何自利,但却不是机会主义的。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结合起来,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2.关于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 除了人的因素以外,还有三个因素与特定交易有关,也导致了交易成本。一是资产的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二是不确定性的程度(extent of uncertainty);三是交易的频率(frequency)。所谓资产的专用性是指一种资产一旦形成,就只有一种用途,而不能转作他用。比如,一个企业生产汽车发动机,一个企业组装汽车。生产发动机的企业将发动机卖给组装汽车的企业。在竞争条件下,这两个企业在投产之前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但如果生产发动机的企业除了将发动机卖给组装汽车的企业以外,没有其他市场,则一旦生产发动机的企业投产,他的资产就具有了一种专用性。如果组装汽车的企业还有其他的发动机供应来源,则生产发动机的企业就严重依赖于组装汽车的企业。结果,生产发动机的企业在交易中就处于不利地位。但生产发动机的企业可能会估计到这种情况,所以事先采取一些预防措施。这种预防措施就成为一种交易成本。假如这种交易成本足够大,生产发动机的企业就不会投资生产发动机。如此一来,在没有其他供货来源的情况下,组装厂就只有自己生产发动机了。于是,两个企业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而成为一个企业。这一理论解释了为什么在有些条件下上下游企业会一体化。 所谓不确定性的程度是与有限理性联系在一起的。不确定性的范围是广泛的,既包括可以预期到的意外事件,但进行预期并在合约中提出解决办法是有成本的;也包括一方具有信息,另一方缺乏的信息的那种不确定性。 所谓交易的频率是指交易发生的次数。如果交易双方经常进行交易,那么,双方就会想办法建立一个治理结构,降低交易成本;但若交易是很少发生的,那么,就不容易建立这样的治理结构,其交易的成本就要高得多。如房地产的交易成本就比日常用品的交易成本要高得多。
‘肆’ 良好的公司治理应该是什么样的
在中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开和公司制改造的深化,公司治理这个过去几乎闻所未闻的概念,现在似
乎已广为人知。但是,究竟什么是公司治理的确切涵义?它在本质上是个什么东西?它的基本功能是什么?它
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对于这些问题,人们却很少谈及,因为体验时间毕竟太短。本文的目的,是想把国内外文
献中有关什么是公司治理的论点作一综述,同时提出自己的评论性意见,以使感兴趣的人们能从中得到一些启
发。
一、公司治理的各种定义
公司治理有着许多从不同角度给出的定义,归纳起来,可以分成这样几类:
1.根据公司治理具体形式的定义。
在《新帕尔格雷夫货币与金融大词典》的“公司治理”条目中,接管市场被看作是过去25年里英美公司治
理的有效的、简单的和一般的方法。它的本质使经营者忠于职责。因为没有接管市场的压力,经营者就会玩忽
职守,侵蚀股东权益。而且,在其他对公司治理可能产生的影响不起作用的环境下,比如说,在董事会、经理
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贷款人约束不起作用的情况下,接管却仍能发挥作用。但是,由于决策失误和成
本高昂,近年来它的影响已经下降,人们重新对董事会发生兴趣。把它作为监督经营者,协调股东与经营者关
系的精致工具。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被视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尽管它们本身存在自己的代理问题。
这个词条没有直接给出公司治理的定义,但对它的主要形式作了描述。
这类定义还有下得更窄的,比如,不少的人认为,公司治理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以经理组成的一个结
构。或者,认为公司治理就等同于董事会,董事会就是专司公司治理的组织形式。
2.根据公司治理制度功能的定义。
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在他的《市场经济和过渡经济的企业治理机制》一文中,把公司治
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
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
斯坦福大学经济系教授钱颖一在他的《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和融资改革》一文(文载《转轨经济中的
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4)中也说,“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
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
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
经理人员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着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他的《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一书中则更具体地指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
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
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
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
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一些公司人员的看法更简单明了。Jon Aisbitt是Goldman Sachs公司的执行董事,他在伦敦的一次研讨会
上认为,公司治理就包括两个因素:一是长期性关系。它必须解决经理激励和经理与投资者之间的制衡和沟通
等问题。另一个是交易性关系,包括与信息提示和权威有关的问题。
3.根据公司治理理论基础的定义。
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论依据主要有这样几个。第一是所谓的管家理论,它植根于公司法之中,是古典管理理
论的附庸。它是规范性的,建立在信托责任基础之上:公司(即股东大会)将责任和权力委托给董事,同时要
求董事忠诚,并能及时对自己的行为提出合理的解释。这个理论的前提,是相信人人都是公正和诚实的,都是
愿意为他人谋利益的。依照这个理论,公司治理被看作信托责任关系。
第二个是委托代理理论。它把企业看作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合同网络,股东是委托人,董事是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为是理性(或有限理性)的,自我利益导向的,因此,需要用制衡机制来对抗潜在的权力滥用,
用激励机制来使董事和经理为股东出力和谋利。依照这个理论,公司治理被看作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个是产权理论。它认为所有权规定了公司的边界,是控制公司的权利的基础,这些权利包括提名和选
举为股东利益管理企业的董事的权利;要求董事就企业资源的配置作出决策并给予解释的权利;任命独立审计
师检验公司帐务的准确性及对董事的报告和帐目提出质疑的权利,等等。而对于公司资产运作和日常经营的控
制权,则分别授予董事会和经理层掌握。依照这个理论,公司治理被看作是产权或控制关系。
4.根据公司治理基本问题的定义。
Phlip L.Cochran和Steven L.Wartick对公司治理很有研究,他们在1988年发表的《公司治理——文献回顾
》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有关利益人(stakeho-lder)的
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了公司治理问题核心的是(1)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
(2 )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
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为了进一步解释公司治理领域中包含的问题,他们引述Buchholz(1986)的论述,将公司治理分为四个要
素,每个要素中的问题都是由与高级管理阶层和其他主要的有关利益人集团相互作用有关的“是什么”和“应
该是什么”之间的不一致性引起的。
具体来说,就是管理阶层有优先(preempted)控制权, 董事过份屈从于管理阶层,工人在企业管理上没
有发言权,和政府注册规定过于宽容(资料来源:Rogene A.Bucholz(1986),《企业环境和公共政策》,第
268页)。 每个要素关注的对象是这些有关利益人集团中的一个,如上,则分别是股东、董事会、工人和政府
。对于这些问题,办法可以分别是加强股东的参与,重构董事会,扩大工人民主和严格政府管理。他们认为,
“理解公司治理中包含的问题,是回答公司治理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一种方式。”
5.根据公司治理潜在冲突的定义。
他们还认为,回答这一问题的另一有效的方法是考察构成公司治理问题基础的潜在冲突。这些潜在冲突可
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1)治理和管理,(2)所有和控制的分离。
治理和管理的区别依赖于传统的法律模型:董事会是股东的代理人,股东因供给资本而拥有公司,他们最
基本的权利是选举董事会作为他们在公司决策中的代理人。据此,治理被看作与机构的内在性质、目的,和整
体形象有关,与该实体的重要性、持久性和受托责任等内容有关,与机构的战略方向、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
外部性和组成要素的监督有关。而管理则更多地与活动有关,在它的传统意义上,管理是进行或监督采取明智
的手段完成某些目标的行为。管理阶层主要关心在一具体的时间和既定的组织内具体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
1 )治理的中心是外部的,管理的中心是内部的;2)治理是一个开放系统, 管理是一个封闭系统;3)治理是
战略导向的,管理是任务导向的。一言以蔽之,治理关心的是“公司向何处去”,而管理关心的是“使公司怎
样到达那儿”。
对许多人来说,管理和治理的这种活动导向的区别过于广泛和抽象,并会由于有人既参与管理又参与治理
而含混不清。因此,又有人以公司治理来指董事会借以监督执行人员行为的过程、结构和关系;而以公司管理
来指执行人员为实现公司目标执行人员的所作所为。按照这一结构导向导向的观点,则治理是董事会的工作,
而管理是执行人员的工作。
所有与管理从而与控制的分离,是治理问题的产生的根源。控制问题是管理阶层和股东之间的斗争焦点,
董事会成为这场斗争的场所。一方面,有人认为管理阶层在根据自身利益作决策,他们所需要的只是安抚股东
。董事会作为缓冲层,既为管理阶层利益服务,又抗衡股东的需求。由于股东的私有产权只附于他们股票之上
,而且所有权又非常分散,所以管理层对公司资产的使用几乎不受股东影响。另一方面,有人认为股东通过他
们在金融市场上的行为,控制着公司资产的使用。股票的买卖是股东控制权的反映,它的作用不应该被低估。
作出了违背股东利益决策的管理层将在这一市场受到惩罚。
二、公司治理的多重涵义
对于公司治理这样一个复杂的概念,是不可能也不应该用一句二句话就给出完整定义的。而且,随着人们
对它的认识的深入,对它作出的解释也将更加丰富。在辩证的即综合各个侧面抽象研究的意义上,这个概念应
该是一个知识体系。知识的最小表述单位是判断,所以,它可以用一系列互为补充的判断来加以说明。
1.公司治理的本质是一种合同关系。
从合同论,交易成本论或产权论的观点看,公司是一组合同的联结体。这些合同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
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由于经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
特征,所以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够事前预期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对各种情况下缔约方的行为
利益、违约处罚都作出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预期、起草、监督、执行),不完全合同常常采
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说,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总的原则、遇到情况时
的决策规则,谁享有决策权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等达成协议。公司章程,甚至公司法,实际上就是
这种关系合同。它们只给出关系框架,确定用于决策和利益分享、成本分摊的机制,而不对具体行为作预先规
定。例如,它们对股东的权限,董事产生的程序,职权范围、责任,以及与经营者的关系作出概括性的规定,
但却不去预期可能发生哪些情况,也不去具体描述在这些情况出现后各方应该如何行为。公司的劳动合同,也
是关系合同,它在法律和习惯许可的条件下一次性地将用工权赋予用工方,从而节约了不断谈判不断缔约的成
‘伍’ 公司治理机制:权益机制市场机制管理机制,这三个机制如何理解
公司治理机制的本质是解决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而解决代理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如果监督是完全有效的,那么监督就可以解决代理问题。事实上,监督不可能完全有效,一方面是监督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信息不对称,因此监督需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
所以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关键就是解决权益机制、管理机制、市场机制三者间矛盾的协调与统一。
‘陆’ 什么是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是用比较制度分析方法研究经济组织制度的理论。它是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R·H·Coase)1937年在其重要论文“论企业的性质”中提出来的。它的基本思路是:围绕交易费用节约这一中心,把交易作为分析单位,找出区分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应该用什么样的体制组织来协调。
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也就是说,交易成本由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情况的成本、可能发生的处理违约行为的成本所构成。
科斯在尝试解释企业何以存在时为经济理论“发现”的就是这种反复发生的交易成本。他的结论是,通过建立一种无限期的、半永久性的层级性关系,或者说通过将资源结合起来形成像企业那样的组织,可以减少在市场中转包某些投入的成本。一种多少具有持久性的组织关系,如一个雇员与企业的关系,对企业来说,能节省每天去市场上招聘雇员的成本;对于雇员来说,能减少每天去市场应聘的成本和失业风险成本。这种“持久性的组织关系”就是制度,包括契约,也包括政策等。因此,依靠体制组织、契约以及其上的政策等制度,采纳和利用标准化的度量衡,能降低交易成本的水平。
交易成本理论中的制度在经济分析中的重要性,使许多经济学者重构了制度经济学,并把它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历史学派”和美国制度主义理论家的那种注重对制度作描述性分析的研究区分开来,冠之以“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但我们仍然习惯地称之为制度经济学或制度分析学派。制度经济学研究经济生活与制度之间的双向关系,关心的是分析各种具有协调功能的规则和规则集等。制度经济学家也普遍关注公共政策与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公共政策意味着通过政治的和集体的手段系统地追求某些目标。公共政策不仅由政府主体(议会、政治家、行政官员)来实施,它还由有组织集团的代表,像工会、行业协会、消费者和福利方面的院外集团、官僚和某些个人来实施。这些集团的代表左右着集体行动。集体行动涉及两个以上伙伴之间的协议,并往往涉及隐含于一共同体内千万人当中的协议。这种“协议”就是规则,而制度被定义为由人制定的规则,那么“这种协议”就是制度。它抑制着人际效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它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由此可知,公共政策也是一种制度。同时,公共政策知识有助根据特定目标在现实世界中形成各种制度。经济学家可以就如何才能在不同制度集的基础上更有效率地追求特定目标提出政策建议。公共政策——在追求某些目标上对政治手段的系统应用——通常是在既定的制度约束中展开的,但它也可以靠努力改变制度的方式来实施。制度变革既可以通过明确的直接方式来实现,也可以表现为公共政策行动的一种副效应。
‘柒’ 浅谈什么是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企业边界是由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的边际价值确定的。交易成本是指通过市场进行的对资源进行组织的成本,管理成本是指企业内部对资源进行组织的成本。当市场运作的成本大于管理成本时,利润最大化要求企业替代市场,企业出现。
‘捌’ 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逻辑起点是公司制企业的出现,公司制企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生成母体。自公司制企业出现以来,在世界上形成了三种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模式、以日德为代表的内部监控模式和以东南亚为代表的家族监控模式。由于各种模式互有利弊,因此,各种模式相互借鉴,出现了目前公司治理的国际趋同倾向。我国企业在特有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下,形成了独特的公司治理模式。从当前看,虽然我国国有企业已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成了公司制改造,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模式却未能建立起来,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从不同的视角对我国公司治理进行理论探讨是十分有意义也是非常紧迫的一个课题。 目前,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主要有四个视 角:(1)委托代理关系;(2)产权关系;(3)企业管理 与制度;(4)市场经济即生成环境。与之相应,各自界定了公司治理的范畴。 首先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公司治理研究。哈特认为,在以下两个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公司治理问题将产生。第一,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着代理问题,或者说是利益冲突问题;第二,存在着交易成本,从而代理问题不能通过一个完全合同来解决。也就是说,存在代理问题和不完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 治理问题就将产生。[1] 公司治理首要的就是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2],它要解决的是公司股东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问题。 其次是基于产权关系的公司治理研究。公司治理结构是由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的,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适应企业产权社会化要求所产生的一种权力制衡机制。产权关系对确立公司治理结构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股权结构安排,二是控制结构安排。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控制权的安排,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个组成部分。良好的公司控制结构体现的是股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在责权利关系明确划分基础上的相 互制衡关系。 [3] 再次是基于企业管理与制度的公司治理研究。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他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 序。[2]公司治理结构是有关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6卷第2期 Vol.6No.22004年4月 (SocialScienceEdition)April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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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tzh2000 文库新人
‘玖’ 公司治理理论的评析
公司治理理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代理问题的论述,他认为在股份制公司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从而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Berle和Means于1932年的一篇开创性研究成为公司治理理论文献的开山之作,他们在对大量的实证材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了分离,控制权从所有者手中转移到管理者手中,而公司的管理者常常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应该强调股东的利益,实现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制衡。从此,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公司治理问题受到理论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在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基础的单边治理和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的共同治理两种代表性的治理理论。
股东利益至上的单边治理理论
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基础的单边治理理论认为,企业是股东的企业,股东拥有企业的全部所有权,企业的目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而主张“资本雇佣劳动”即物质资本主导治理模式的稳定性和合理性。其代表人物主要有Shleifer、Vishny和Tirole等。例如, Shleifer和Vishny认为公司治理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向公司所提供资金的供给者能够从投资中获得收益; Tirole认为公司治理的标准定义为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单边治理的理论依据是现代企业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由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回答了为什么企业必须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经营的问题,比如: Alchian和Demsetz曾经从团队生产的监督差别角度解释了最优的契约形式是由监察者拥有古典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从而为资本家得到企业利润提供了证据; Grossman、Hart和Moore等人从资产专用性和不完全契约的角度证明了由于物质资本的专有性和不可证实性使得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应该掌握企业的所有权(即剩余控制权) ; Jensen 和Meckling、Fama和Jensen等人也分别从代理成本角度、风险分担和决策程序角度证实了企业为股东所有并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的合理性。可见,企业理论的成熟和完善为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提供了最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而委托—代理理论则为如何进行公司治理即治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它主要研究委托人如何设计激励—约束机制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对于为何只有股东才拥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权,即公司治理的权力来源问题,“股东利益至上”的单边治理理论主要有两种理论流派:一是剩余索取权理论;二是剩余控制权理论。 “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谁承担剩余索取权,就承担了剩余风险,从而具有对公司进行治理的权力,并认为所有者是剩余索取权的天然拥有者,占有剩余的动机促使所有者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所有者追求的是剩余最大,而经营者追求的是自身报酬最优,在给定企业收益的情况下,二者的利益相互侵蚀使得所有者产生对经营者治理的需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剩余索取权”理论可以直接追溯到18世纪末法国庸俗政治经济学的鼻祖萨伊。萨伊认为,劳动、
资本和土地是商品生产的三个要素,是其价值的源泉,每一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应得到他们各自创造的收入,即工人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息①、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若当事人行为和企业的产出均可测,可以依据各个要素所有者的贡献来给予这些当事人应该得到的收入,这样,企业生产分配效率达到最优,帕累托最优分配均衡实现。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主体行为不可测、产出不可测或二者均不可测成为现实世界的主要特征,人们无法准确地判定企业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各种状态下各要素所有者的贡献,这样就不能按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最优帕累托分配均衡无法实现。“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让某一类或几类人承担剩余索取权,并且由不同的人承担带来的效率也不一样,企业产权安排和产出效率以及物资资本更高的偿付能力等原因决定了资本提供者有占有企业剩余的可能。具体到公司治理,就是只有股东才能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
但是,用“剩余索取权”理论来指导公司治理是有缺陷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剩余索取权”本身不是一个好的概念。在Jensen和Meckling的契约分析框架中,他们用剩余索取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和投资者权力,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掉所有的固定的合同支出(如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要求权[3] 。但是,剩余收入往往是多方分享,特别是在新经济②背景下,不单只有投资者,其他人比如经理人员甚至普通员工也参与剩余收入的分配,从而也具有剩余索取权。这使得在很多情况下谁是剩余索取者是不清楚的,比如在两方都获得一个变化收入的前提下,我们不能说一方是另一方的剩余收入索取者。其实, Hart就曾对剩余索取权的概念进行过批评,因此他转而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投资者的权力。
(2)将本来作为分配理论的“剩余索取权”理论用在公司治理理论上也存在着重大的问题。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理论属性使得其研究范围狭窄,它只能将企业收入分配者纳入研究范围,而将那些不参加分配但是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排除在外,比如承担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政府或者存款保险机构,它们只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外部者,并不参与企业收入分配,但却要参与商业银行的治理。
(3)显然,“剩余索取权”理论不是将实际中是否获得剩余收入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剩余索取权的标准,因为现实中不仅仅是股东获得剩余收入,那么怎么判断谁具有剩余索取权呢? 该理论没有回答。
“剩余索取权”理论没有提出一个在现实中如何判断谁具有剩余索取权的方法,只是有一个股东先天就应该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先验假设,这样,该理论便无法从现实中检验,这是其最大的一个理论缺陷。综上所述,“剩余索取权”理论的缺陷使得运用它来指导公司治理实践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如果仅仅依靠自有资本占比较少的商业银行股东来掌握对一国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的治理权的话,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其后果也极其严重。但是“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由于股东承担剩余收入从而承担风险才会有治理要求的思路却是对的。 在完全的契约条件下,是不存在剩余的控制权的,因为这时所有的权利都能通过契约得到界定,都有主体。“剩余控制权”理论认为,正是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使得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对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对策都做出详尽可行的规定,这就需要有人拥有“剩余控制权”,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合同规定的或然事件出现时做出相应的决策。那么,如何将这些不同的控制权在外部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进行有效的分配呢? 该理论认为,这种权力天然地归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所有,物质资本所有权是这种权力的来源。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将股东作为公司治理的主体就合情合理了。
但是,该理论同“剩余索取权”理论一样,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剩余控制权”理论的前提是不完全契约理论,但是契约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完全的呢? 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Hart等人认为合同的不完全性主要来源于相关变量的第三方不可证实性,但是Tirole就深刻地认识到合同当事人所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具体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响,并且只有当两种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响无法被区分时,才会影响契约的完全性,这样就削弱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博弈理论也证明了在多次重复博弈而非一次静态博弈时,契约相关变量的不可证实性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也会削弱。因此,抽象地谈论契约绝对意义上的不完全性是没有意义的,剩余控制权理论还没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4]。
(2)“剩余控制权”概念也存在问题,其内涵和外延十分模糊。本来“剩余控制权”是指“可以按照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途的权力”[5] ,但是,由于现实中很多治理的权力已经在合同中作了规定,所以在很多文献中,剩余控制权和控制权经常混用,就连Hart和Moore自己也不得不承认“事实上我们并不区分合同规定的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而且事实上剩余控制权等同于完全控制权”。
(3)同“剩余索取权”理论一样,“剩余控制权”理论的“资本强权观”也只是一个先验性的假设,其存在条件和适用范围从来都没有被认真考察过。该理论认为物质资本所有权是这种权力的来源,但是不能回答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为什么不能带来这种权力。并且,很多学者也意识到这种抽象意义上的“剩余控制权”没有意义,从而转向了研究那些拥有信息和知识优势的代理人对企业资源的实际控制权,比如Aghion和Tirole等就认为应该在名义与实际的控制权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
(4)“剩余控制权”理论存在着内部逻不一致的矛盾。在Grossman和Hart等模型[6]中,投资者天然拥有剩余控制权,但是这是建立在当事人不受财富约束的条件上的。一旦放弃这个不现实的假设,投资者的天然的剩余控制权就可以转移给无资产的企业经营者,比如Aghion 和Bolton 就得出了“控制权相机转移”的结论,认为在企业经营状态好时企业家应获得控制权,反之投资者应获得控制权[7] 。这其实已经否定了“股东至上”单边治理结构的传统观念。
(5)“控制权”概念与“治理”概念的内涵不一致。“控制权”中不但包括治理的权力也包括管理的权力,将二者统一起来研究不会得出任何对治理有意义的结论,最终的结论只能是“控制权”在企业中的分配的多元性,即多方占有“控制权”。可以看出,“剩余控制权”理论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其认为股东是最后的风险承担者,就应该获得控制敲竹杠风险的权力,这种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萌芽始于Dodd,但是其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则得益于Freeman的开创性研究。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不同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是一个责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承担社会的责任,企业追求的不能仅仅限于最大化股东利益,而且也要考虑其社会价值方面。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当这些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后,他们或是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就应该参与治理并分享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B lair、Porter等。
“利益相关者”理论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流派,但是都认为在公司治理中应该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位置。“专用性投资”理论是“利益相关者”理论最主要的权力观之一, 代表性观点主要有:Freeman和Evan认为由于利益相关者也投入了专用性资产,所以也应该考虑其利益; Blair从人力资本专用性的角度,指出利益相关者向公司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并由此承担了公司的剩余风险,那么就应该享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即应该参与公司治理;Rajan和Zingales认为企业是市场不能完全复制的专用性投资的联结,谁掌握了这种决定企业准租金生产的专用性投资,谁就获得权威。可以看出,与科斯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外生的、阿尔钦和德姆赛茨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团队生产中监督的需要不同,“专用性投资”理论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专用性的投资。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关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希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该理论可能指出了公司治理结构演变的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现实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无论从逻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问题:
(1)利益相关者很难界定。一个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可以无限扩展到所有的人,但是,显然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人都作为企业的治理主体。即便按照利益相关度和相关形式的差异来详细划分,也不能界定利益相关者。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就是政府可能比持有某个公司若干股票的个人更与这个公司利益相关,因为该公司对政府的纳税额远远超过此人对该公司的投资,难道我们就能说政府比这个人更有参与该公司治理的权力吗?
(2)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增加交易成本。即便能够确定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主体,那么肯定不会是一个小的数目。如果他们都参与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治理结构的组织成本也许非常大,这难以保证公司运作给利益相关者带来更大的利益。
(3)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以通过相对股东来说更加完备的契约来保护。“专用性投资”理论认为每个利益相关者都为公司贡献了关系专用性资产,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来说,这种专用性相对于其通用性来说是很弱的,与股东投入资产的专用性相比也微不足道。因此,这不足以成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依据。而且,虽然利益相关者都承担了公司的风险,但是他们要么承担的风险可以通过某种契约得到补偿,要么具备优先偿付权,这样,如果赋予他们公司治理权力的话,他们就可以通过“敲竹杠”的方式侵犯最后风险承担者的利益,因此,只有最后的风险承担者,才应该获得控制“敲竹杠”风险的权力,即公司治理的权力。
(4)现有文献中也缺乏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从而不能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提供有力的证据。可见,“利益相关者”理论虽然认识到风险在决定公司治理主体中的作用,但是没有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导致其承担主体参与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