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是什么样的
各省不一,以浙江省为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2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精神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四项开发成本”(以下简称“四项开发成本”)的核定办法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四项开发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建造年份、结构、用途、区位、材料等因素,计算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的“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超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标准,有正当理由且能提供确凿证明材料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核定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标准计算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8日
2. 税务局是如何界定建筑企业成本
如果我申报纳税,需要缴纳社保吗?如果不申报,直接附上工资条也不能算正式。如果要求劳动者代开劳务票,根据政策,服务费征收率为20%-45%,那么个人开具的劳务发票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税率开具的。疫情期间个人收入为1%增值税为1%,剩余税率由卖家代扣代缴,但现在卖家不代扣代缴了。如果税务局进行彻底调查,这是不符合规定的,卖家将被要求代扣代缴。
因此,建筑企业的用工成本急剧上升,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最终利润。灵活就业形式丰富多样,可以很好地增加就业渠道,方便建筑企业招聘更多的人才,缓解就业市场紧张的供需关系,保持工人工资的稳定。施工改造企业灵活用工后,可根据工程项目需要随时增减工人数量,避免闲置人工成本浪费,减少波动用工影响,智能控制人工成本。
3. 税务部门审核工程成本发票是按工程的实际产值还是按实际收到的工程款
对税务部门来说,工程的实际产值还是按实际收到的工程都具有不确定性,工程的实际产值如果不实很难核实,而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又不一定能反映真实的工程成本。税务部门审核工程成本一般采取逆查法,以合同中标价及项目定额成本资料为基础,逐项审核各项成本的实际支出情况。
4. 建筑安装企业:如何核算工程成本
.一、生产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一)人工费
1.企业要对工资、奖金支出的原始凭证(工资单、奖金单、单位工程月
报、工时记录、施工任务书等)审核、汇总,按成本核算对象将生产工人的工
资、奖金在月度进行分配。贷:
2.对外包工工资,依据外包工工程用工记录和外包工结算单,按成本核
算对象进行分配。
3.对当月支付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交通费等,月度按企
业选定的分配方法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4.材料二次搬运和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人工费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
分配。
5.人工费核算要以预算工日和定额单价为依据,要严格施工任务书和各
类承包、计件、实物量计酬的管理,实事求是做好用工记录,区别生产用工与
非生产用工,区别不同单位工程的用工。
6.在人工费归集与分配中,应注意将不属于人工成本项目的工资、奖金、
福利费等各类支出加以区分,按规定计入应计的项目。
以上属于人工费列支费用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人工费
应付人工费或劳务费
贷: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借: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用支票支付人工费或劳务费
贷:内部银行-内部银行存款
(二)材料费.
1.直接用于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种材料,必须依据其验收发
放、耗用、盘点的原始记录正确进行数量与金额的核算,能分清成本核算对象
的按成本核算对象编制工程"耗料表",确定应计入材料费成本的数额。.
2.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使用的材料,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分配方法,
在报告期进行分配。.
3.周转材料的租赁费、摊销费,直接计入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集中支付
需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确定适当的方法,合理分配。
4.材料二次搬运和冬雨季施工期间所增加的材料费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
分配
5 材料的消耗应依据定额,队组用料执行"限额领料单"。月度单位工程材
料耗料应与帐册反映的情况一致。成本核算对象所归集的月度材料耗料应与
工程进度一致。
6.结构件、设备和其他加工订货包括建设单位供料,必须按规格、数量、
质量标准认真验收,建立保管台帐,月度按实际安装进度计算耗料。
7.已供货未付款未结算的材料物资,应暂估入帐,按材料管理、核算的正
常手续办理验收领耗,付款后按实际结算数调整差额。期末对已领未用的材料,
应做假退料处理。
8.工程竣工后的剩余材料,应转移到下一个工程使用,如果经公司企业
管理部确认已无使用价值则按帐面价值全部进入工程成本。
9.周转材料的摊销,可选用定额摊销、分期摊销、分次摊销等方法计算和
分配。周转材料在工程使用结束时,应盘点数量、核实残值,调整已提摊销额。
(1)定额摊销法:依据预算定额中规定的摊销量换算:
月摊销额=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定额摊销额
(2)分期摊销法:按计划使用周转材料期限加以平均计算。
月摊销额=(周转材料原值-预计残值)÷计划使用月数
(3)分次摊销法:按周转材料在工程中计划周转次数,计算出每次摊销额
然后根据报告期实际周转次数,计算报告期应计摊销额。
每一次摊销额=(周转材料原值-预计残值)÷计划周转次数
报告期摊销额=每次摊销额×报告期实际周转次数
(4)结构工程完工后,木模板按实际盘点数量,依据市场价格确定留存
余额。
(5)工程竣工后应将剩余周转材料有偿调拨下一个工程或对外销售,如
果经公司企业管理部确认已无使用价值则按帐面价值全部进入工程成本。
10.凡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计价核算的企业,在领用和发出时可选用"
11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计价方法一经
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以上属于材料费列支费用分录如下:
1、材料已用到工程实体未付款会计分录如下:
(1)应付材料费
借:原材料-主要材料-钢材
原材料-主要材料-木材
原材料-主要材料-地材
原材料 -结构件-混凝土构件
原材料 -结构件-木构件
原材料 -结构件-金属构件
贷: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某某单位
(2)月底耗料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
贷:原材料-主要材料-钢材
原材料-主要材料-木材
原材料-主要材料-地材
原材料 -结构件-混凝土构件
原材料 -结构件-木构件
原材料 -结构件-金属构件
(3)应付周转材料租赁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
贷:应付账款-应付租赁费-某某单位
(4)应付周转材料
借: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木模板
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钢模板
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安全网
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脚手架木
贷: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某某单位
(5)摊销周转列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
贷: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木模板
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钢模板
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安全网
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脚手架木
2、用支票支付材料费会计分录如下:
(1)支付材料费
借:应付账款 -应付购货款-某某单位
贷:内部银行-内部银行存款
(2)支付周转材料租赁费
借:应付账款 -应付租赁费-某某单位
贷:内部银行-内部银行存款
(3)支付周转材料费
借:应付账款 -应付购货款-某某单位
贷:内部银行-内部银行存款
(三)机械费
1. 租用的大型垂直运输机械和中小型机械,租赁费按受益对象直接列
入机械使用费成本。由几个单位工程共用的机械,能划清每工程台班的按台班
记录直接计入,不能划清的按实物工程量或产值分配计入。
(1)机械已用到工程实体未付款会计分录如下:
应付机械租赁费
借:工程结算-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应付账款-应付租赁费-某某单位
(2)用支票支付机械费会计分录如下:
支付机械租赁费
借:应付账款-应付租赁费-某某单位
贷:内部银行-内部银行存款
2.生产工具使用费,采用租赁方式的,按实际支付的租赁费计入成本。
自有生产工具可采用以下摊销方法计入成本:
(1)一次摊销:适用于低值工具,即出库领用时摊销原值的100%。
低值易耗品摊销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低值工具
(2)五五摊销:适用于大型工具,即出库领用时摊销原值的50%,报损时
补提摊销50%。
大型工具摊销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大型工具
(3)为工程特殊工艺而配备的专用工具,随工程工期分次全额摊入成本。
专用工具摊销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大型工具
5.属于统计报量的打桩、挖土、吊装、降水等机械施工项目,按实际结
算的价款列入工程机械使用费。
会计分录如下:
(1)机械已用到工程实体未付款会计分录如下:
应付机械租赁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
贷: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某某单位
(2)用支票支付机械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某某单位
贷:内部银行-内部银行存款
(四)其它直接费:按工程对象支付的其它直接费支出,如工程水电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直接列入受益对象。
以上属于其它直接费列支费用分录如下
1、水电费已用到工程实体未付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它直接费
贷:银行存款
2、用支票支付暂设房屋等款项会计分录如下:
借:临时设施建筑物—原值
贷:内部银行-内部银行存款
3、临时设施摊销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贷:临时设施摊销
(五)现场管理费
1.各施工现场发生的现场经费及临时设施费通过“间接费用”账户进行
归集、核算。
4.各工程共同受益的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分
配计入。
1、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已用到工程实体未付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间接费用-其他-检验试验费
间接费用-其他-其他费用
贷: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某某单位
2、用支票支付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应付购货款-某某单位
贷:内部银行-内部银行存款
(六) 期间费用的核算
1.公司所属各单位,除公司机关可以使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外,其他单位只能将各项基金的公补部分、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诉讼费、税金等费用在间接费用中核算。
2.工会经费,项目部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以工资总额的2%提取,提取
时费用列在间接费用,贷方列在其他应付款,并按照公司工会要求及时上交。
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工会经费
借:间接费用-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月底将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科目余额转到其他应付款里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3)支付工会经费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内部银行-内部银行存款
3. 职工教育经费,项目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在
此列支,费用发生时经项目经理批准,列支在管理费用科目,以工资总额的
1.5%为控制数。
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借:间接费用-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2)月底将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余额转到其他应付款里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3)支付职工教育经费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贷:内部银行-内部银行存款
4.利息支出,项目部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可以向公司资金计划部贷款,
并承担相应的利息。项目部发生资金短缺,向公司提出贷款申请,经有关领
导批准后,公司财务部将贷款额转入该项目部存款户中,资金计划部从贷款
转入之日起计算利息,并且按月向项目部转利息清单,直接由该项目部存款
户中扣除,项目部可根据利息清单列帐,费用列入“间接费用”科目。
支付贷款利息会计分录如下:
借:间接费用-其他-其他费用-内部贷款利息
贷:内部银行-内部银行存款
(七)上交公司费用的核算
1.在项目部每一次收取工程款时,公司财务部按工程承包合同中应上
交公司费用所计算的比例扣除上交款项,扣除上交比例包括:上交公司的利
润、公司代交的税金。
公司比例扣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内部往来-公司内部往来-上缴利润
内部往来-公司内部往来-代扣代缴税金
贷:内部银行-内部银行存款
2.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根据统计部门按预算定额当月所报工程产值所
取得的税金,与公司做转帐,由公司财务部统一上交税务机关。
上交公司税金及利润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本年利润-主营业务利润-上交款
贷:内部往来-公司内部往来-上缴利润
内部往来-公司内部往来-代扣代缴税金
5. 税务对成本核算是怎么规定的有具体核算方法吗
成本核算是指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一定的对象进行分配和归集,以计算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成本核算通常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货币为计算单位。成本核算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成本预测和企业的经营决策等存在直接影响。进行成本核算,首先审核生产经营管理费用,看其已否发生,是否应当发生,已发生的是否应当计入产品成本,实现对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和产品成本直接的管理和控制。其次对已发生的费用按照用途进行分配和归集,计算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为成本管理提供真实的成本资料。
成本核算具体方法:
1、分步法
(1)定义
以产品生产阶段、“步骤”作为成本计算对象,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
(2)成本对象
分步法下的“步”同样是广义的,在实际工作中有丰富的、灵活多样的具体内涵和应用方式,分步法下之“步”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定义为下列“步”含义:部门——即计算考核“部门成本”、车间、工序、特定的生产、加工阶段、工作中心, 上述情况的随意组合。
(3)计算方法及要点
较之其他方法,分步法在具体计算方式方法上很有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它按照生产加工阶段、步骤计算成本所导致的。
在分步法下,有下列一系列特定的计算流程、方法和含义,分步法成本核算一般有如下要点:按照“步”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归集费用、计算成本、成本计算期一般采用“会计期间”法、期末往往存在本期完工产品、期末在产品,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分配生产费用。
(4)适用范围:大批大量多步骤多阶段生产的企业;管理上要求按照生产阶段、步骤、车间计算成本;冶金、纺织、造纸企业、其他一些大批大量流水生产的企业等。
2、分类法
(1)定义
以“产品类”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归集费用、计算成本的一种方法。
(2)成本对象
分类法的成本对象为产品“类”,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定义为:产品自然类别、管理需要的产品类别。
(3)计算方法及要点
分类法下成本核算的方法要点,可概括如下:以“产品类”为成本计算对象,开设成本计算单;“产品类”的成本计算方法同于“品种”;某“类产品”的成本计算出来后,按照下列方法再分配到具体品种,以计算品种的成本;类中选定某产品为“标准产品”;定义其他产品与标准产品的换算系统;按照换算系统之比例将“类产品”的成本分解计算到具体品种产品的成本。
(4)适用范围
分类法适合于产品品种规格繁多,并且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的企业。如:鞋厂、轧钢厂等。
3、分批法
(1)定义
以产品批别作为成本计算对象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2)成本对象
产品的“批”。分批法是一种很广义的成本计算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有“批号”、“批次”的定义。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成本对象:产品品种、存货核算中分批实际计价法下的“批”、生产批次、制药等企业的产品“批号”、客户订单——即按照客户订单计算成本的方法、其他企业需要并自定义的“批”
(3)计算方法及要点
品种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要点为:以“批号”、“批次”为成本计算对象开设生产成本明细账、成本计算单。 成本计算期一般采用“工期”, 一般不存在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若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在产品间分配采用定额法。
(4)适用范围
单件、小批生产企业、按照客户定单组织生产的企业——因而也称“订单法”
4、品种法
(1)定义
以产品品种作为成本计算对象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2)成本对象
品种法的成本计算对象为:产品品种。实际工作中,可以将“品种法”之下的成本对象变通应用为:产品类别、 产品品种、产品品种规格。
(3)计算方法及要点
品种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要点为:以“品种”为对象开设生产成本明细账、成本计算单;成本计算期一般采用“会计期间”; 以“品种”为对象归集和分配费用;以“品种”为主要对象进行成本分析。
(4)适用范围
品种法适合于大批大量、单步骤生产的企业。如发电、采掘业、管理上只要求考核最终产品的企业。
5、ABC成本法
从70年代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开始研究作业成本法(ABC法),现在,已经被很多国家采用。它是一种将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不按传统的(以车间为费用归集和分配对象)方法,而是以“作业”为费用归集和分配的方法,它能够更加合理地分配间接费用,使成本的计算更加合理。由于它只是间接费用的一种分配方法,因此,企业实际上还要结合其他基本核算方法共同使用。
成本管理系统能够满足企业成本核算的各种计算方法的选择,但是,由于各个企业的成本核算还有许多具体的、特殊的要求,有的企业的随意性还比较大。再此,建议企业在成本核算中,应该选择适当的成本核算方法,并规范成本的核算过程,减少随意性,一旦确定一种成本核算方法之后,不要随意改变。
6. 施工企业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
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算。
采用了形象进度法,即工程项目部每月末向企业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施工形象进度估算本月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工程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以确认工程结算收入。
7. 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清算审核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十六条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第十九条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 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六)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同一宗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是否予以分摊,分摊办法是否合理、合规,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否存在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及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情形。
(三)拆迁补偿费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
第二十三条 审核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虚列情形。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四条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公共配套设施的界定是否准确,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情况。
(二)是否将房地产开发费用记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三)多个(或分期)项目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否按项目合理分摊。”
第二十五条 审核建筑安装工程费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工程施工合同记载的内容相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时,自购建材费用是否重复计算扣除项目。
(三)参照当地当期同类开发项目单位平均建安成本或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验证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是否存在异常。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自营方式自行施工建设的,还应当关注??等情况。
(五)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第二十六条 审核开发间接费用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存在将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形。
(二)开发间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有无预提开发间接费用的情况,取得的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第二十八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关联方交易行为的审核。
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应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
应当关注企业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第三十条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对有关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对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采信或部分未采信鉴证报告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三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二、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8. 如何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房地产商纳税意识薄弱的情况,将税法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可以不局限于税收宣传月,而定期对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对房地产业涉及的相关税收法规政策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在有关管理部门和施工现场张贴公告,提高有关部门的协税意识和施工企业的纳税意识。同时积极对那些诚信纳税的企业进行宣传并予以奖励,起到为其他企业树立榜样的作用,对纳税不积极和偷逃税款的企业予以严厉打击,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社会效应,全面净化税收执法环境。
(二)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一是密切部门配合。健全内外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与发改委、房管、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制度,由政府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房产交易租赁信息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的掌握相关涉税信息,实行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加强房开项目的源泉控管。二是加强信息的有效利用。通过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银行账户预收款信息的监控。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争取银行部门的合作,对房开企业设立的预售房款账户及相关账户进行有效监控,掌握销售收入情况,实现源泉控管。并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动态监控,保证销售信息、预收房款信息真实、准确。四是加强关联方信息的监控。到企业关联方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看其收入、费用的划分是否合理、合法,不合理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从而达到有效监控税收的目的。
(三)优化税源管理手段。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结合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建立模拟商品房模型,按照存量房销售状况分户录入房屋销售信息,包括房屋面积、销售价格、购房者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税收管理员调阅核实,并实行动态化管理,随时根据实地巡查等掌握的信息进行更新,对整个房地产税源实施动态的税源监控。二是充分利用联动机制。通过对税源信息的综合运用,充分发挥联动机制作用,与纳税评估等管理手段相结合,与房地产税收预测和统计分析相结合,全面提高税源管理水平,推动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上新台阶。三是实行房地产业、建筑业协同管理。由地域管理转变为专业管理,即由一个科室统一管理房地产、建筑行业,充分利用两个行业的相关性,对房地产建筑业上、下游产业实行一体化的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针对性。
(四)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首先,在开发初期,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上报项目立项书、规划图、建房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情况、建筑承包合同、销售方式、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项目总投资额、工程总造价、土地出让信息、拆迁补偿协议等涉税资料,并将企业上报的情况与实地核查的情况相比对,总体掌握工程的开发情况,为日后的监管打下基础。其次,依托商品房模型管理软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在定期对房开企业申报纳税和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分析比对的基础上,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根据巡查的结果记录房开企业日常监控管理动态台账,同时更新商品房模型内的分户信息,通过台账和模型软件反映其商品房销售明细、预售收入纳税情况、账面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进行检查调整,对应缴未缴的税款进行补征。再次,根据商品房模型管理软件的分户销售信息,逐一与购房者核实其购买价格,对经确认与销售方提供的销售价格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并补征税款。最后,在项目竣工后,加强对存量房的监控管理,不定期地对购房户和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掌握存量房销售情况,并及时对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防止企业故意拖欠税款,逃避纳税。
(五)强化重点税种管理。首先,强化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管理。一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构建筑业务,虚增建筑工程成本的,按照施工合同金额征收承建商的建筑业营业税,以此控制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真实性。二是对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设置企业所得税最低负担率。每一个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后,按实际收入和实际成本进行项目应缴税款的结算,计算该项目的所得税最低负担率,达到规定标准的项目,可将产生的项目利润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对于纳税人不能按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或项目完工结算后,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化。三是在存量房出租营业税管理上重点突破。通过采取多方询问、实地察看等措施,确定房地产企业存量房出租价格和收取的租金金额,及时补征税款,并将房地产企业出租存量房纳入日常管理的重点,防止企业逃避纳税义务。
其次,强化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在合理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基础上区分住宅、商业用房情况随同营业税一同征收。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审查土地转让成本及费用,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强化以票控税。一是严把发票开具关。销售不动产发票专人管理专人开具,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综合税率进行开具,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律在开具发票时进行预征。同时管理部门和发票管理人员应分别建立房屋销售台账和销售不动产代开发票管理台账,定期将代开发票金额与已完税销售收入进行比对,避免出现超出预缴税款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况。二是严把发票索取关。对外来房开企业,要求其必须索取施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不得接受外来发票,以保证其建安成本的真实性。三是严把发票审核关。房开企业代开发票时应先由税收管理员审核房屋销售合同,对同类房屋销售合同标明销售价格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有疑点的进行实地调查并调整其销售价格。四是严把发票处罚关。对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发票的,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体现税法刚性。
(七)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充分发挥稽查的杀手锏作用,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亏损、微利、售价偏低等疑点纳税户的重点稽查,同时在稽查中要做到“两个坚持”。一是坚持实地查访。针对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开发产品是不动产,具有不可隐匿性的特点,检查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仅仅“就账查账”,还应坚持到实地进行“三看”,即看实际操作是否按规划进行,有无自行更改规划项目的情况;看住户的入住情况,对销售数量进行估计;看售楼部台账,了解检查项目已售、预售情况和销售价格。二是坚持找准重点。检查人员应在实施账簿检查前,通过询问的方式进一步了解企业在被检查年度开发、销售项目等情况;调阅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土地转让协议、房产预售证、物价部门的价格批复等;对搜集了解到的被查企业的静态资料信息进行案头分析,比对涉税核算项目的各类指标,对检查重点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制订检查方案,避免盲目的“就账查账”。
9. 如建安成本高于别的房地产公司,税务局有权核减不予扣除吗
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建筑安装成本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最重要的成本项目,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存在问题最多的项目,稍有不慎,就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负影响。
10. 建筑安装公司怎样确认收入与成本
1、收入的确认。根据营业税相关条例,建筑安装工程的纳税时间可以按照工程结算方式和时间来确定,换言之,就是按照建筑方与承建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时间来确认收入,如按月结算的话,就按月确认收入。如果结算时开发票,那就是按开票时间来确认,如果不是,就按结算时间确认。在税务的角度来说,你进行结算时就应该缴税,不管你是否收到钱。据我了解,现在的建筑企业一般都会遵循结算——开票——收钱这个流程来做,所以一般都会先缴税,后收钱。也有不少是收到钱才开票和确认收入的,这可能有违法的嫌疑,不过如果税务机关任务不紧的话,都不会太严的。
2、成本费用的确认。一般来说,是应该按照工程项目来归集成本费用,也就是说A项目的成本费用要与B项目的分开来结算,这样才能准确核算利润。但如果实在不行,那就只能按照工程比例来核算。举个例子:
A工程总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比例为80%,1月份A工程进度是40%,那么,A工程的成本费用就是100×80%×40%=32万元。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除了新法和实施条例有具体规定扣除标准以外的费用,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扣除,也就是说,只要你的成本收入比例定的合理的话,你这样核算是被承认的。不过一定要事先与税务机关沟通。
补充:其实你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的方法来确认,而材料的分摊也可以参考上述的方法,原理也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