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零售药店的营业成本如何核算,我可以不用进销差价核算吗
可以的.
新制度要求药品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就是同以前的耗材核算方式是一样的。
购入:借:库存商品---药品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药房领药:借:库存商品---药品
贷:库存商品---药品
售出:
借: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医疗收入---门诊收入---药品收入
结转成本即做:
借:医疗业务成本---药品费
贷:库存物资---药品(成本价)
月底结转结余:
借:收入
贷:成本倒挤本期结余
(1)药品成本差异如何算扩展阅读
①平时按商品售价结转成本的企业,月终将计算出的本月应分摊已销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冲减多转销售成本和已实现差价,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进销差价
贷:主营业务成本
②平时不随商品销售结转成本企业,月终应同时核销已销商品进销差价和结转成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商品进销差价
贷:库存商品
❷ 成本差异怎么算
计划成本和实计成本之差即计划成本-实际成本=成本差异。成本差异是企业实行计划成本核算材料成本时才用的。比如企业计划A材料的成本10元而实际A材料购买价11元,材料成本差异1元。
❸ 成本差异率怎么算
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材料成本差异 当月入库成本差异)/(期初原材料计划成本 当月入库材料计划成本)× 100%
❹ 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药品差比价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 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 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 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表品:
1、临床常用。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
第九条 含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值。含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alog2X (K=比价值,X=非2
代表品含量÷代表品含量,a=含量比价系数)。
含量比价系数最高为 1.7。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大容量注射液含量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组方相同用途相同而配比不同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按照各组分含量之和计算含量差比价。
第十条 装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装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装量比价值。装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log2X (K=比价值,X=非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代表品最小独立包装装量)。
不同装量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注射液,10ml(含10ml)以下的,不区分价格;10ml 以上的,每增(减)10ml,加(减)
0.05 元。
第十一条 同种药品相同剂型标示的含量、装量与日治疗量均没有明确比例关系的,不适用含量差比价和装量差比价,应按照日平均治疗费用相同的原则计算价格。计算公式为:非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代表品日治疗量÷非代表品日治疗量。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包装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规格中,不同包装数量、材料或形式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包装数量差比价、包装材料差比价和包装形式差比价。
第十三条 包装数量差比价。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方法计算: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量比价值。包装数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1.95log2X (K=比价值,X=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用于慢性病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0.9 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其他类别的剂型,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最小独立包装或最小计量单位的价格乘以包装数量计算。
第十四条 包装材料差比价。
(一)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分价格。
(二)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剂量药品的,其他条件相同时,可在普通小容量注射液基础上最高加3 元。化学药品、中成药和天然药采用上述包装形式的,不区分价格。
(三)大容量注射液,以同规格玻璃瓶包装的价格为基础,塑料瓶包装最高加1 元;软袋(指在不通空气情况下完成输液的包装)最高加4 元。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包装各自采用的具体形式和材料有差异的,不区分价格。
第十五条 包装形式差比价。
多种药品构成的组合包装(包括各药品独立包装的组合形式和各药品复合包装的组合形式),价格不高于所包装药品价格的总和。
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区分价格。
第十六条 多种差比价混合计算时,应按照剂型、含量、装量、包装数量、包装材料、包装形式差比价的顺序进行计算。
其中:
(一)注射剂中剂型差比价与含量差比价混合计算,以小容量注射液(普通粉针)为代表品计算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大容量注射液价格,或以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为代表品计算大容量注射液价格的,应先计算含量差比价,再计算剂型差比价。反向计算的,应先计算剂型差比价,再计算含量差比价。
注射剂非代表品单支价格低于0.2 元的,按0.2 元核定;若非代表品规格小于代表品的,其价格不得超过代表品单支价格。
(二)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计算含量差比价,单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之间,以溶液剂(颗粒剂、散剂)最小独立包装的含量和口服片剂(胶囊剂)最小计量单位的含量为基础计算含量差比价;多剂量包装的溶液剂(颗粒剂、散剂)与口服片剂(胶囊剂)之间,应先按前述方法计算单剂量包装的价格,再安装量差比价计算多剂量包装的价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和减少);
(二)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三)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 8 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并在临床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可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使用特殊给药装置,由患者院外自行给药的注射类和喷射类制剂;
(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改变,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口服片剂、胶囊剂中代表品为单剂量包装,非代表品为多剂量包装,且价格不高于相同剂型规格单剂量包装的;
(四)由于药物本身特性等原因,剂型或规格改变对药品疗效、安全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九条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舍。1 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1 元(含1 元)至100 元,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100 元以上(含100 元),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同种药品”,是指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有效成分相同,虽命名不同或命名中酸根、碱基、金属元素、有效成分的结晶形式、结晶水数量、配比、溶媒及其他辅料等不同,也归类为同种药品。
中成药和天然药,凡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名称相同且处方相同的药物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
认定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天然药,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作为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计算基础的剂型规格品。
(三)“含量”,是指药物制剂最小计量单位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分、指标成分或活性单位的数量。
(四)“装量”,是指最小独立包装中标示的药物制剂的面积、容量或重量。
(五)“日治疗量”,是指按照药品说明书所示,与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的每日使用剂量的平均值。
(六)“包装数量”,是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制剂数量。
(七)“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独立包装中,与药物制剂直接接触的药用包装材料。
(八)“单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不超过药品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通过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进行密封,不直接接触的包装形式。
(九)“多剂量包装”,是指最小零售包装内,以超过药品单次服用的剂量为单元,彼此间无包装材料(胶囊壳除外)进行密封,直接接触的包装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明确差比价关系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暂定差比价关系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12 年1 月1 日起执行。2005 年1月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❺ 为什么在计算标准成本差异时要分解为价格差异和数量差异
标准成本差异一般分为数量差异和价格差异两种。计算标准成本差异时,可按下式计算:
成本差异=实际成本-标准成本
=实际数量×实际价格-标准数量×标准价格
=实际数量×实际价格-实际数量×标准价格+实际数量×标准价格-标准数量×标准价格
=(实际价格-标准价格)×实际数量+(实际数量-标准数量)×标准价格
=价格差异+数量差异
❻ 成本差异 先算量差还是价差计算先后,有关系不
成本差异,量差、价差都需要算,先算后算哪个都一样。
用量差异是反映由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变动性制造费用等要素实际用量消耗与标准用量消耗不一致而产生的成本差异。其计算公式如下:
用量差异=标准价格×(实际用量一标准用量)。
价格差异是反映由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变动性制造费用等要素实际价格水平与标准价格水平不一致而产生的成本差异。其计算公式为:
价格差异=(实际价格一标准价格)×实际用量。
(6)药品成本差异如何算扩展阅读
变动制造费用成本差异
= 实际产量下实际变动制造费用-实际产量下标准变动制造费用,
=实际工时×变动制造费用实际分配率-标准工时×变动制造费用标准分配率,
=(实际工时-实际产量下的标准工时)×变动制造费用标准分配率+(变动制造费用实际分配率-变动制造费用标准分配率)×实际工时,
=变动制造费用效率差异+变动制造费用耗费差异。
变动制造费用效率差异
=(实际产量下实际工时-实际产量下的标准工时)×变动制造费用标准分配率。
式中,工时既可以是人工工时,也可以是机器工时,这取决于变动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标准工时是指实际产量下的标准总工时。
❼ 怎么计算药品的生产成本价格
成本计算,产品成本费用=产品原辅材料费+水电费+药品检验试剂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工资及其他费用
❽ 成本差异的分析公式是什么
(1)直接材料成本分析:
材料消耗量变动的影响(量差)=(实际数量-计划数量)×计划价格;
材料价格变动的影响(价差)=(实际价格-计划价格)× 实际数量。
(2)直接人工成本分析:
单位产品所耗用工时变动的影响(量差)=(实际工时-计划工时)×每小时计划工资成本;
每小时工资成本变动影响(价差)=(实际每小时工资成本-计划每小时工资成本)×实际工时。
❾ 药品会计如何运用药品进销差价
新制度没有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将原制度药品售价核算改为了进价核算。
如果想要用到药品进销差价的话,那么在药品入库时应该按零售价入库,而药品的库存也应以零售价格来计算库存,那么零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记入“差品进价差价”科目。
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将原账中“药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的借方,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作为减项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的借方。
(9)药品成本差异如何算扩展阅读: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库存商品会计处理要求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405 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农业)收获的农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405 农产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期(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农产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产品种类较多的,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比照“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品日常核算的,发出产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对外销售产成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发出产品还应结转产品成本差异,将发出产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二)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购入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账面余额,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