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包括哪些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
①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价税分离,与实耗相关)
依据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③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下列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买数量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抵扣。
B.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包括哪些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具体的含义如下:
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成本法:(价税分离,与实耗相关)依据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C. 农产品如何计算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
购进稻谷1000公斤,币1900元,抵扣13税金。=1900*13%=247元。
销售稻谷300公斤,销售收入600元;余下的700公斤稻谷加工为大米后销售,其销售收入为1600元,为初步加工按照13%税率=(600+1600)/(1+13&)*13%=253.10
缴纳税金=253.1-247=6.10元。
(3)按照成本法如何计算农产品进项税扩展阅读:
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有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相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同时,如果属于农产品的货物,分不同情况处理: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专用发票开具的税额抵扣。
(2)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缴款书开具的税额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无需将收购价格人为地划分为"不含税价格"和"税额"两部分.
再者,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本身不存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问题,认为地将收购价划分为两个部分,亦没有实际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D. 我市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扣除标准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5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生活服务业、建筑业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件发布)的规定,依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E.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
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
①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价税分离,与实耗相关)
依据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③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下列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买数量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F. 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扣除的方法是什么
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拓展资料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的计算方法,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取得的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那么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抵扣。
二是企业购进的农产品,是从简易计税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计算进项税时,不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扣除率,而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采购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是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取得或自行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实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也很多,比如生猪屠宰企业,收购的毛猪,均是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机关对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也很严格。
四是企业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执行增值税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适用的扣除率。
G. 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本期生产存货对应结转的成本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十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定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按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和扣除率计算得出。
……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剔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前,从库存商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时,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因此,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本期由于销售存货,库存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使主营业务成本增加对应的部分, 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H. 农产品核定扣除进项税成本法
这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计算公式中使用1+扣除率的原因是:
这里的购买单价是含税价格,在进行进项税额的核算扣除时,要将其含税价格剥离为不含税价格后,再乘以其扣除率,这样取得的才是其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这里与传统的农产品的内扣13%的差别就在于,原本的内扣13%是直接用含税价格内扣即可,目前正在试行的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是要将支付的价款进行增值税与价款的剥离的,这是两种计算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