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冲销跨年成本会计分录(完整分录)
在13年你已经出货,只是没有开票而已,说明收入和成本都已经确认过了;
14年开,先做红字收入(未开票确认的收入),按重新确认收入就可以
❷ 跨年暂估入账结转成本后怎么冲回
跨年冲减暂估成本时,因为主营业务成本属于损益类的科目,跨年调整的时候需要用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跨年暂估入账结转成本后冲回有以下两点:
1、一般没有直接影响,只有当暂估价与实际价存在差异时,才影响成本(需要调整成本差异),暂估入库账务处理和结转成本属于不同会计处理步骤。
2、在跨年后,如常冲减暂估入库,对于已结转成本则无需冲回,当暂估价与实际价存在差异时,应对已结转成本部分的应负担成本差异进行调整。
按照取得发票等凭据后的实际金额进行入库的会计处理,结合实际情况再做判断。
(2)跨年冲回的成本怎么做扩展阅读:
跨年暂估成本的账务处理:
首先,暂估成本是可以跨年的,在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有相关的规定对此说明分析。
对此,本文将会主要给您讲述的是跨年暂估成本的账务处理,涉及四个步骤,详细内容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首先,跨年暂估成本肯定是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其具体的做账如下:
1、冲平暂估入账的凭证(红字),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
2、根据发票计入原材料,借:原材料;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3、将原材料转入上年的损益,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原材料。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和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❸ 暂估入库跨年怎么做账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如合同协议价格、当月或者近期同类商品的购进成本、当月或者近期类似商品的购进成本、同类商品同流通环节当期市场价格、售价*预计或平均成本率、等)暂估入账。
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必须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因此,首先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暂估入账,然后,与其他正常入库入账的库存商品一样,一并计算库存商品发出(包括说的销售出库)成本。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收到发票后的处理:
次月初,冲回暂估入库成本,以红字编制如下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取得发票后,编制正式入帐分录: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 等
对于上月暂估入库并已销售商品的销售成本,从理论上应当进行调整,但是,由于企业购销活动的经常性和大量性,从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出发,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对于暂估成本的发出成本,不予单独进行调整,而是随库存商品今后的收发业务自行消化。这也就是企业会计制度强调的暂估入库成本时应当合理估计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计算当月发出库存商品成本时,应当仍然按照规定的方法正常计算确定发出成本。由于月初红字冲回入库,并且取得发票正式入帐,两者相抵,余额为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所以,该差额实际上应当由本月发出和月末结存的库存商品承担了。
但是,如果本月同类商品,既无月初结存,又无购销业务发生的,或者企业是使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存货的发出成本的,或者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巨大的话,则该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包括及其连带影响的其他存货成本),应当调整并转入销售成本。编制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
贷:库存商品 等
如果暂估成本大于实际成本的,应当以红字编制上述分录。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1-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❹ 如何结转跨年度多结转的成本的分录还有涉及的税应该要怎么做分录呢
因为你是估价入帐,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到,你这项业务不用考虑增值税,去年已开普通发票销售就销售啦,你在今年把这个进项4068.38抵扣就行啦,去年没有抵上,今年抵扣一样的。
1、先做冲回分录(用红字):借:库存商品中—*软件28000,贷:应付帐款—****28000
2、以收到的发票做(兰字):
借:库存商品中—*软件23931.62,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4068.38
贷:应付帐款—****28000
3、你去年多结转了成本4068.38,你要冲回,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库存商品4068.3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68.38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68.38
贷:利润分配4068.38
❺ 如何处理跨年度成本费用
由于发票传递的时间差异以及各种客观情况的影响,不少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而发票往往在年后才取得,即跨年度取得发票入帐,或者12月份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发票邮寄和出差等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取得并报销入账,这种现象在企业很普遍,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呢?笔者通过对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对有关成本费用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法规定进行了梳理,现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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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帐,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一)对内资企业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对广告费扣除的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内资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即广告费支出没有取得发票一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对外资企业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2、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这一点内、外资企业的处理是一致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1、按税法的要求,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2、当年的费用当年没有取得发票,并不意味着这笔费用就不能在当年的所得税前列支。如广州地税穗地税发[2005]276号文件的规定。会计的结账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但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为每年的1月1日到4月30日。根据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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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年取得发票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目前,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一)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目前对企业预提的费用,外资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对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2]31号文件规定,除可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基金外,其他情况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
对内资企业,国税函〔2003〕804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东地税对预提费用的处理:根据合同预提到纳税年度12月止的预提贷款利息、场地租金等准予税前列支,其他预提费用或者超过纳税年度预提的费用需要纳税调整。
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一般收到发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采用这种做法。由于新会计准则取消“预提费用”科目,不允许预提费用了,但可以用“预付帐款”科目代替。
(二)先计入费用,收到发票后再附到记账凭证
先将费用计入当年的费用,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但不能取得发票的话,这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对纳税年度以后才取得发票的,缴纳所得税分以下情况处理:
(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仍可以作为所属年度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多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以下是广州地税的规定,可供参考:穗地税发[2005]276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以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并有根据认为纳税人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合理性原则的,可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从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可根据凭证上注明的价款,允许纳税人作为业务发生年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帐
对于这种情况,目前税法没有统一的规定。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虽然只是时间性差异,严格按税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的。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非会计差错
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发票入帐应该遵循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客观性等原则,原则上讲,发票日期与入账时间应一致。但实际业务中,对方当月开出的发票可能要到下个月才能取得,甚至跨越年度,比如12月份开出的发票,12月31日还在邮寄过程中,但当天必须结账,这笔费用无法在当年度入账;有员工12月份出差,但12月31日仍无法赶回公司,其12月份发生的差旅费就无法在当年报销入账。以上是由于客观原因的特殊情况,发票日期与入账日期一般相差很小,比如12月份开出的发票,1月份入账。这种情况不属于会计差错,可以在实际取得发票时入账。
考虑到这是客观存在的特殊情况,对这种情况一般不做纳税调整,直接作为入账年度的费用扣除,只要金额不大,不属于所得税前限额扣除的费用,税务机关一般也认可。因此,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2、会计差错
另外一种情况是因为管理不善导致发票不能及时入帐,比如对方8月份就把发票开了,当时没有及时索取,等下年1月拿回发票已经结帐了。或则员工拿很久以前的发票出来报销。这些都是企业内部控制上的漏洞导致漏记支出,在会计核算应作为会计差错处理,所得税处理同上述“先计入费用,收到发票后再附到记账凭证”的情况一样,不再重复。
(四)购进货物跨年取得发票的处理
到期末货物已经入库但发票账单未到,会计制度规定期末暂估入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规定,月度终了,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物资采购”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下一年度在取得发票时,这批材料的成本不一定转入损益,可能还是存货或在产品、产成品等,这种情况不影响损益,不存在纳税调整的情况。如果年底材料的成本已经结转到损益,也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这时候原材料在账上可能出现负数,实际收到发票时正常入账就可以了。下面是宁波地税的规定,可参考:《关于明确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4]222号)规定,对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账,年度按规定已计入当前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对暂估入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发现长期未取得发票账单,估价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且无合理理由的有权予以调整。
(五)购进固定资产跨年度取得发票对所得税的影响
购买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要求,应在购进固定资产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因此,12月购进固定资产在1月份取得发票,不影响所得税,不需要对所得税进行调整。
总之,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是否需要进行所得税调整,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以避免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引起的麻烦。
1、快到年底的时候,检查是否有当年的费用支出还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没有取得发票的及时向对方索取并查明原因。比如是否有对方已经开票但没有寄出,或则发票丢失等情况。
2、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后通知你公司,以便及时取得发票。
3、年底合理安排业务,尽量避免下年度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
❻ 跨年红冲发票怎么做账
1、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跨年发票红冲应直接冲减收入,具体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冲回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2、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跨年发票红冲应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具体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冲回结转的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
企业发生跨年红冲发票事项的,应根据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产生的会计差错更正时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在发现时调整当期的损益;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重大前期差错等事项的,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❼ 我在21年做了一笔费用暂估112万,22年想冲回怎么做
1.你给了3次业务的会计分录,后2次已经冲销。这里就只介绍第1次的会计分录。
2.如果没完成2021年结账流程,可以直接原路冲回。
借:主营业务成本112万(红字)
贷:应付账款112万(红字)
3.如果已经完成2021年结账流程,不可以直接原路冲回。可以参考以下方式。
(1)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冲销2021年度暂估成本需要做2次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112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必须计算,可能没有金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冲销2021年度暂估成本需要做1次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112万
贷:主营业务成本112万
❽ 如何冲减跨年度收入和成本 (具体分录)
冲减跨年度收入和成本的分录
1、冲减收入: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2、冲回成本: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贷:库存商品—***(红字)
3、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大概逻辑就是:借是销售收入,贷是销售成本。如果是退货造成的,对应的成本也要冲减。如果是售出商品有质量问题或有扣款扣重这类的,只需冲减收入,不用冲减成本。
按财务规定,当月发出的产品,当月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当出现跨月时,须经税务局申请同意,开具红字发票,冲减以前的开具的发票,并相应冲减收入、成本。即将前期的利润在本月调整。若跨年度,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
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由此可见,单独返点可以计入业务收入,如果返点与购进商品开在一张发票上,需冲减商品成本。
❾ 收到成本票对方跨年冲红重开怎么做账
收到成本票,对方跨年冲红重开,则可以按照红字票做购进退回,重开的票做再次购进处理;如果金额与票面税率没有变化,也可以不做账。
❿ 跨年的收入冲销后如何做账
答:步骤一般是:冲减收入、冲回成本、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未分配利润.
冲减收入:
借:应收账款 (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红字)
冲回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