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新时代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价格认定工作进入新常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作为重点任务正在稳步推进。价格认定主要对我国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确认,是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以及罪刑是否相适应的判定,影响到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执法量纪。为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部署新要求,价格认定机构现已退出市场中介价格评估,成为行使价格行政裁定职能、从事公共服务的国家设立机构。从二连浩特口岸价格认定工作来看,十八大以后,公安、检察院、法院委托进行价格认定的案件逐年增多,价格认定工作已进入常态化。
(二)价格认定工作面临新机遇。十八大以后,随着反腐败
工作力度的加大,涉纪案件不断增多,涉纪标的物价格认定也随之增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一重大改革体现了党的反腐败决心,可以预见,涉嫌纪检监察案件的价格认定工作量会越来越大。价格认定机构要抓住机遇,主动作为,全力配合监察委做好涉纪案件标的格认定工作,为国家反腐败作出应有贡献,为更好发挥价格认定职能争取主动权。
(三)价格认定工作遇有新挑战。“当前面临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在社会矛盾中,价格矛盾占有非常大的比重,特别在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价格纠纷调解能直击问题要害,高效调解纠纷,能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作为价格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价格认定机构的重要职责。在价格纠纷调解工作中,要积极探索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思路、方式方法、长效机制建立,切实解决好影响和制约调解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二、价格认定工作要有新思路、新对策、新跨越
(一)理清价格认定工作的新定位和新思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价格认定工作也同样步入了转型发展的关键期,价格认定工作要适应改革,将价格认定全面融入价格工作和价格改革的大格局、大背景、大思路、大系统中,全面履行好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国家赔偿、补偿等方面的价格认定行政职能,为办理涉纪检监察、司法案件、涉税及征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客观公正的价格认定依据,为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发挥积极作用。
(二)积极面对认定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1、社会认知度低。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价格认定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涉案和涉纪物品价格认定取得了较好成效,也得到了公检法司等部门的高度认可,但在社会中价格认定工作的认知度还较低,这给拓展、提高价格认定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
2、认定资源共享度低。目前,基层价格认定工作基本是各自为战,系统内部工作经验交流少、信息交流不畅、价格信息网络不健全、价格信息不灵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导致工作量、工作难度的增大和行政成本的增加。
3、价格调查难度大。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商品需求的多样性,价格认定案件中的标的品种也随之增多,这就导致价格认定人员在开展市场调查中,寻找与价格认定标的同样商品难、调查价格难、准确确定价格难,这为后续价格测算增加了难度,也对保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客观性、公正性提出了挑战。
(三)努力现实价格认定工作取得跨越发展
1、抓住职能转变创造新契机。要摆脱过去参照中介评估、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模式,按照《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运用行政价格确认方式开展价格认定工作。
2、利用价格改革的深化搭建新平台。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必将进一步扩大,产生的价格矛盾和争议也将进一步增多,为价格认定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市场调节价(费)领域的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平台。
3、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质量水平。在价格认定要以更高的政治责任感、更严谨扎实的作风,按照合法认定、合理认定、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准则来进一步做好价格认定,准确把握裁量尺度,彰显价格认定的公信力和和权威性。
4、做好反腐败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要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清楚把握反腐败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要求,按照“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严格司法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价格认定工作制度、规则、程序,采用工作方法要科学、合理,具体工作要扎实细致稳妥,保证反腐败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经得起法律检验、实践检验、历史检验。
5、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宣传价格认定工作的职能和作用,宣传价格认定机构的性质与优势,提高价格认定机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努力改善价格认定工作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加强与派出所、司法部门的联系协调,取得工作上的认可与支持。
2. 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委托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不明、价格难以确定以及其他需要确定价格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认定的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法鉴定。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需要进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认定的,应当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不得委托非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
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可以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第八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市级委托机关委托的和其他应当受理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第九条价格鉴证人员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第十条委托机关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时,应当填写价格鉴定委托书,并按照国家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一条价格鉴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
价格鉴证人员与涉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委托机关或者涉案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二条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鉴定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财物价格、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进行价格鉴定。
前款所称当时、当地同类财物价格,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当时、当地同类财物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
(二)当时、当地同类财物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三)当时、当地同类财物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同一时间、同一市场、同一类财物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第十三条价格鉴证机构在鉴定活动中,可以提请委托机关协助查阅有关账目、文件等资料,可以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或者索取有关价格数据。第十四条价格鉴证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向委托机关出具价格鉴定结论。
刑事案件的价格鉴定结论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出具,其他案件的价格鉴定结论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价格鉴定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的,经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价格鉴定结论经委托机关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委托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或者重新鉴定。
涉案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之日起3日内向委托机关提出复核裁定申请。委托机关确认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决定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无效,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指定其他价格鉴证人员作出新的价格鉴定结论:
(一)价格鉴证机构或者价格鉴证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四)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裁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撤销价格鉴定结论,作出新的价格鉴定结论。
3. 价格鉴证师考试的价格认证程序
1.价格认证工作的原则:
(1)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2)遵守价格政策法规原则。
(3)正常生产经营行业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原则。
(4)保密原则。
2.价格认证程序
(1)价格认证的申请(委托):是指市场主体或公民个人自愿向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提出的对各类商品(财物)和有偿服务价格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认定的书面申请。
申请价格认证(委托)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①价格认证申请报告,应有明确的认证要求。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④医药保健品、食品生产企业及饮食服务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⑤产品生产成本或服务成本核算表。
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⑦其他相关资料。对经营者的价格活动进行价格认证,要提供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提供商品生产技术标准、商标和商品质量鉴定部门的证明原件,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资料,并注明自主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2)价格认证的受理: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市场主体及公民个人的价格认证申请进行审查、受理和登记。
价格认证受理程序:
①对价格认证申请报告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②对价格认证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告知价格认证的原则和收费标准。
③正式受理、出具价格认证受理通知单。
④进行登记备案。
属于以下物品不作价格认证受理:
①没有产品生产许可证,缺少技术标准,没有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等;
②国家规定的不准进入流通领域的财物;
③在2.1.2(3)中列出的各类涉案财物。
(3)进行市场调研(价格认证办理)
①对拟认证商品(财物)、服务进行价格政策研究。
②对拟认证商品(财物)、服务进行市场价格水平研究。
③对拟认证商品(财物)、服务价格综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起草价格认证结论书。
④领导审查、签发价格认证结论书。
3.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
4.结案
(1)收取价格认证费用。
(2)送达价格认证结论书。
(3)移交有关资料归档。
5.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
委托人对价格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原认证机构补充认证或重新认证。仍有异议的,可委托上级价格鉴证机构重新认证。
司法、行政执法、监察机关及仲裁机构对价格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相关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