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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論證什麼機構做

發布時間: 2022-06-15 08:15:59

⑴ 什麼情況下做水資源論證

法律分析:水資源論證是國家貫徹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和水資源費徵收的技術支撐,相關要求和工作內容可參考國標《水資源論證導則(GB 35580-2017)》。水資源論證分規劃水資源論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等,凡在國家管理的河道和湖泊中取水達一定規模的都需要申請取水許可,主管部門審批的依據就是水資源論證報告或者表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⑵ 水資源論證怎麼做

水資源論證是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國家以及當地水利水電發展規劃、水功能區管理要求,對建設項目取用水的合理性、可靠性與可行性,取水與退水對周邊水資源狀況及其它取水戶的影響進行分析論證,並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表或報告書。

在全面調查分析論證范圍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和水資源規劃等的基礎上,對建設項目取用水合理性、取水水量、水質、取退水影響等方面進行論證評價,分析論證建設項目取水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以及建設項目取、退水對水環境和周邊各方面的影響,提出水資源保護的措施與建議。
1、分析項目所在區域水資源狀況及其開發利用現狀,提出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對項目取水和用水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節水潛力和措施;
3、對擬用水源進行可供水量分析,分析論證項目取水的可行性、可靠性;
4、對擬取用水的水質進行評價,分析其水質作為項目用水的適應性;
5、論證項目取、退水對區域水資源、其他用水戶和當地水環境的影響,提出水資源保護措施;

什麼部門可以開展水資源論證報告?

中科檢測

協助企業開展鎮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分析,落實城市、鎮區水資源論證工作,進城市、鎮區水資源論證工作與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工作相融合,使今後的試點、論證工作得到保障!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論證內容

1、建設項目概況分析;

2、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狀況分析;

3、用水合理性分析;

4、取水水源論證;

5、取水影響和退水影響論證;

6、水資源節約、保護及管理措施。

哪些項目需要辦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時向審批機關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地下水的;(三)水力發電總裝機一千千瓦以上的;(四)洗礦、造紙、電鍍、印染、規模養殖等污染較大的。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時向審批機關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三)水力發電總裝機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辦理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68項;

國家標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GB/T-35580-2017)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

《水利部關於印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水資源〔2003〕311號)

我們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⑶ 辦理水資源論證

首先,你要和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聯系,看看是否需要做水資源論證,不同地區是不一樣的,這個和取水量的大小有關系,取水量小,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批給你不需要做論證,大一點也可以僅僅做水源論證,取水量大小還關繫到論證單位的選擇,論證有甲、乙兩類資質,地表水日取4萬方以下可以找乙級單位,否則就要找甲級單位;其次,根據論證的要求,你需要提供:
1、委託書;
2、項目建議書;
3、如果程序允許的話,可行性研究報告;
4、其他,和承接方討論決定

⑷ 哪些單位可以做水資源論證報告

若在湖南,推薦專業水資源論證報告團隊湖南華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華咨是一家專業水利技術咨詢單位,業績包括自來水廠等案例在內的眾多水資源論證報告。

⑸ 縣級規劃水資源論證屬於哪個部門審批

水利局水資源辦公室。

⑹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2017修正)

第一條為促進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可持續利用,保障建設項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於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並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業主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第三條建設項目利用水資源,必須遵循合理開發、節約使用、有效保護的原則;符合江河流域或區域的綜合規劃及水資源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遵守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協議。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業主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水資源論證。第六條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取水水源論證;

(三)用水合理性論證;

(四)退(排)水情況及其對水環境影響分析;

(五)對其他用水戶權益的影響分析;

(六)其他事項。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基本要求見附件。第七條業主單位在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提交取水許可申請材料時,應當一並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作為取水許可審批的重要依據。未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且經一次告知仍不補正的,視為放棄取水許可申請。第八條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具有審查許可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進行審查,並根據取水的急需程度適時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審查意見和審定後的報告書是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重要依據。第九條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對以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

(一)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建設項目;

(二)興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萬噸以上)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分級審查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應嚴格依據國家發布的有關政策法規、技術標准、規程和規范,客觀、公正、合理地組織報告書審查工作,提出技術審查意見,並對審查結論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通過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單位應重新或補充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並提交原審查機關重新審查: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取水標的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自審查通過之日起滿三年,建設項目未批準的。第十二條業主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違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依照其規定處罰。第十三條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影響較小的,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基本要求

本附件是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的基本要求。由於建設項目規模不等,取水水源類型不同,水資源論證的內容也有區別。承擔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的單位,可根據項目及取水水源類型,選擇其中相應內容開展論證工作。

⑺ 水務局是做什麼的

水務局原名水利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等,在職責區域內,負責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部分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水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調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資源中長期和年度供求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民安全飲水工作;負責水文管理工作。

3、負責本市供水、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擬訂供水、排水行業的技術標准、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

4、負責本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並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簡介: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水利部作為國務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統一的用水管理機構。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我國已按七大流域設立了流域管理機構。

有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松遼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七大江河湖泊的流域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水利部的授權在所管轄的范圍內對水資源進行管理與監督。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水務局、網路-水行政主管部門

⑻ 海河水利委員會水資源論證甲級資質單位有哪些

目前海委下屬企事業單位中只有天津市中水科技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主管部門為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員會科技咨詢中心)具有水資源論證甲級資質。同樣海委下屬的天津市龍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具有水資源論證乙級資質。
天津市其他具有水資源論證甲級資質的還有天津市龍脈水資源咨詢中心(主管部門為天津市水文水資源勘測管理中心)、天津市水利勘測設計院(主管部門為天津市水務局 )、中水北方勘測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主管部門為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和天津市水利科學研究院(主管部門為天津市水務局)。

⑼ 環評,水保,水資源論證的審批單位分別都是哪裡啊

前國家環保局,現在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部,環評等都是他們審批, 審批應該過在項目建設前論證階段。沒有通過環評審批的項目是不允許施工的。

⑽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

一、總論
1、編制論證報告書的目的;
2、編制依據;
3、項目選址情況,有關部門審查意見;
4、項目建議書中提出的取水水源與取水地點;
5、論證委託書或合同,委託單位與承擔單位。二、建設項目概況
1、建設項目名稱、項目性質;
2、建設地點,佔地面積和土地利用情況;
3、建設規模及分期實施意見,職工人數與生活區建設;
4、主要產品及用水工藝;
5、建設項目用水保證率及水位、水量、水質、水溫等要求,取水地點,水源類型,取水口設置情況;
6、建設項目廢污水濃度、排放方式、排放總量、排污口設置情況。三、建設項目所在流域或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
1、水文及水文地質條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資源總量時空分布特徵,地表、地下水質概述;
2、現狀供水工程系統,現狀供用水情況及開發利用程度;
3、水資源開發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四、建設項目取水水源論證
1、地表水源論證
(1)地表水源論證必須依據實測水文資料系列;
(2)依據水文資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證率的來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
(3)分析不同時段取水對周邊水資源狀況及其它取水戶的影響;
(4)論證地表水源取水口的設置是否合理。
2、地下水源論證
(1)地下水源論證必須在區域水資源評價和水文地質詳查的基礎上進行;
(2)中型以上的地下水源地論證必須進行水文地質勘察工作;
(3)分析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含水層特徵,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分析地下水資源量、可開采量及取水的可靠性;
(4)分析取水量及取水層位對周邊水資源狀況、環境地質的影響;
(5)論證取水井布設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響。五、建設項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1.建設項目用水過程及水平衡分析;
2.產品用水定額、生活區生活用水定額及用水水平分析;
3.節水措施與節水潛力分析。六、建設項目退水情況及其對水環境影響分析
1.退水系統及其組成概況;
2.污染物排放濃度、總量及達標情況;
3.污染物排放時間變化情況;
4.對附近河段環境的影響;
5.論證排污口設置是否合理。七、建設項目開發利用水資源對水資源狀況及其他取水戶的影響分析
1、建設項目開發利用水資源對區域水資源狀況影響;
2、建設項目開發利用水資源對其他用水戶的影響。八、水資源保護措施
根據水資源保護規劃提出水資源量、質保護措施。九、影響其他用水戶權益的補償方案
1、周邊地區及有關單位對建設項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見;
2、對其他用水戶影響的補償方案。十、水資源論證結論
1、建設項目取水的合理性;
2、取水水源量、質的可靠性及允許取水量意見;
3、退水情況及水資源保護措施。第十一條 業主單位在向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對其取水許可(預)申請提出的書面審查意見,並附具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未提交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及經審定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建設項目不予批准。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通過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單位應重新或補充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並提交原審查機關重新審查: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或取水標的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自審查通過之日起滿三年,建設項目未批準的。第十三條 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第十四條 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影響較小的,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一、總論
1、編制論證報告書的目的;
2、編制依據;
3、項目選址情況,有關部門審查意見;
4、項目建議書中提出的取水水源與取水地點;
5、論證委託書或合同,委託單位與承擔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