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
2.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怎樣徵收的如何使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法》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目的是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合理開發和保護。礦產資源補償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目前,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中央與省、直轄市5:5分成,與民族自治區4:6分成的體制。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支出、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經費補助。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一經發現,要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3. 廣東省惠州市花崗岩礦產資源費收取標准
摘要 一、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
4. 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是
法律分析:5:5。
法律依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令第150號的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以下簡稱「礦補費」)由國土資源部門負 責徵收,目前存在多部門徵收礦補費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要盡快報請當地政府解決多部門徵收問題,明確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為徵收部門。對於國土 資源部門委託「統一窗口」徵收礦補費的,要嚴格按徵收標准徵收並及時上繳入庫。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徵收礦補費,應向繳費人出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並納入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各級徵收的礦補費要應繳盡繳,納入非稅收入收繳管理信息系統收繳管理,採取直接繳款模式,並按照中央、省、市、縣分成比例 5:2:0.5:2.5及時足額上繳相應級次國庫,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得設立過渡戶,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對依法申請減免的,應嚴格按國務院令第150號規定申請審批。礦山企業每年1月將上年度 減免申請表一式五份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相關材料包括:申請減(免)期限內各類礦產品銷售量及銷售收入的財務報表、申請 減(免)期限內礦石產量及品位、所采原礦地質儲量及地質品位、各階段儲量核實報告及評審意見、地質構造及開采技術條件、礦產工業指標及執行情況。經縣 (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及財政局、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及財政局逐級審核後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人員到礦山企業核查並 在6月底前審批減免額。
5.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
一、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規定適用范圍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補償費徵收規定的適用范圍是:
1.空間上的適用范圍
空間適用范圍,為我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凡在上述地域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國家都要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2.主體的適用范圍
補償費徵收規定覆蓋包括各種經濟成分和各種經營方式在內的所有合法取得采礦權並從事采礦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如國有礦山企業、外商投資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各種合作聯營形式的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開采礦產資源都必須依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但是,外商投資開採石油資源時,則應依照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於1989年和1990年分別發布的中外合作開采海上、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交費。
3.客體的適用范圍
客體即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規定含蓋各礦種在內的全部礦產資源,即我國目前發現的所有礦產資源。繳納資源補償費的具體礦種已列在補償費徵收規定的附錄費率表中,共有168種。其中,地下水的費率及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二、徵收主管與管轄
(一)徵收主管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7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具體徵收工作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財政部門對徵收工作進行監督。
(二)徵收管轄
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和指定管轄。
1.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在某一行政區域內確定由該地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其管轄范圍內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適用地域管轄的有三種情況:
(1)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徵收礦區范圍在本縣所轄行政區內的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2)市(地)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徵收在本行政區域內礦區范圍跨縣級行政區劃的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3)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在本省所轄行政區域內礦區范圍跨市(地)級行政區域的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2.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將特定情況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工作,授權由某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適用授權管轄的有兩種情況:
(1)礦區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
(2)礦區范圍在領海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
三、徵收方式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3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即採用了從價計征方式。計算公式為: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X開採回採率系數。式中的
地質礦產行政管理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在式中之所以設置開採回採率系數,是為了促進采礦權人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以達到合理開發、充分利用礦產資源之目的。
礦產品及其銷售收入是影響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重要因素。因此,補償費徵收規定對礦產品、銷售價格及結算方式作了明確的界定。
1.礦產品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3條第4款規定,「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此規定明確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計征對象是經過開采後或邊采邊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礦產品。
2.銷售價格
(1)采礦權人采出的礦產品直接在市場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計征補償費。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計征補償費。
(2)采礦權人未直接銷售礦產品,而是自行加工銷售加工產品或是自行加工利用的,如開采水泥用石灰岩自行加工水泥產品而自己利用或銷售者,則按照國家規定的礦產品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則按徵收時礦產品當地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3.結算方式
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一般地,在國內銷售礦產品或最終產品用人民幣結算。當礦產品或最終產品向境外銷售時,應按銷售合同約定的貨幣結算。
四、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
根據對世界上20多個重要礦業國權利金制度的研究結果並結合我國礦山企業的承受能力,經反復測算調整,確定以從價法計征的資源補償費的費率基本上是按礦種進行分檔的,大體為礦產品銷售收入的1%~4%,平均為1.18%。具體情況是:石油、天然氣、煤炭、煤成氣、石煤、油砂的費率為1%;黑色金屬礦產、有色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及天然瀝青、油頁岩的費率為2%;放射性礦產、稀有金屬礦產、稀土金屬礦產、稀散元素礦產、氣體礦產及地熱的費率為3%;貴金屬礦產、離子型稀土礦產、寶石、玉石、寶石級金剛石及礦泉水的費率為4%;礦鹽的費率為0.5%;地下水的費率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詳見補償費徵收規定附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表)。
我國補償費徵收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不同經濟類型的采礦權人適用同一費率和相同徵收管理辦法。這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平競爭的原則,體現了對外國投資者實行同等國民待遇原則,有助於改善我國的礦業投資環境。
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免繳、減繳程序
(一)徵收繳納程序
根據補償費徵收規定的要求,礦產資源補償費一般的徵收繳納程序是:
(1)礦山企業和采礦者在取得合法采礦權後,作為補償費的納費人到當地縣級以上補償費徵收機關進行納費登記。
(2)納費人在有納費義務的行為後(即形成銷售收入),按規定向徵收機關辦理申請納費或申請減免納費手續。
(3)徵收機關對納費人的納費申報進行核定。對納費人申請減免納費進行審核和審批。
(4)納費人持徵收機關批準的、納費申報或減免批復按規定的期限和方式繳納費款。
(5)納費人在繳費過程中或繳費後,應該履行補償費徵收規定所規定的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徵收方法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4條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第10條規定,「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據上述規定,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方法有兩種。
1.申報自繳
此種方法適用於有銀行帳戶、規模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有納費義務的采礦權人應按照補償費徵收規定向徵收管理機關辦理納費申報,經徵收機關審核後,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通過采礦權人的開戶銀行直接將應繳納的資源補償費劃入當地的國庫或國庫經收處。這樣,應納的費款直接就地進入中央金庫。
2.自收匯繳
此繳費方法適用於無銀行帳戶、季節性開采或開采零星分散礦產資源的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一般是采礦權人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直接以現金形式向徵收機關繳納資源補償費,再由徵收機關將收到的費款匯總後繳入當地國庫或國庫經收處。
(三)徵收期限
(1)徵收期限是指采礦權人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徵收機關定期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時間界限。根據補償費徵收規定第8條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資源補償費是按月或按季繳納,每半年即當年7月31日以前和次年的1月31日以前繳清。
(2)采礦權人在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及時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這里所說的中止采礦是指采礦權人由於某種原因暫時停止采礦活動,但不注銷采礦許可證。遇到這種情況,應在中止後的一定時間內結繳資源補償費。終止采礦活動是指采礦權人由於法定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停止采礦並注銷采礦許可證。此種情況,應在注銷采礦許可證之前結繳資源補償費。
(四)納費時應提交的資料
根據補償費徵收規定第9條規定,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同時,還應向徵收機關報送與采礦活動和計算補償費數額相關的資料,主要包括:
(1)礦種資料。采礦權人已采出的主要礦產及其共、伴生礦產的名稱、種類。
(2)產量資料。采礦權人已采出的各種礦產的月產量和累計產量,一般以原礦噸或立方米為單位。
(3)銷售數量資料。在規定的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期間內,采礦權人銷售已采出的各種礦產的月銷售量和累計銷售量,一般以原礦噸或立方米為單位。
(4)銷售價格資料。在規定的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期間內,采礦權人銷售各種礦產品的價格。
(5)實際開採回採率資料。采礦權人在一定開采范圍內采出的礦產量與該范圍內消耗工業儲量的百分比。
采礦權人在中止或終止采礦活動時,在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同時,也要向徵收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五)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條件和審批程序
1.免繳、減繳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按照礦產資源所有者與使用者的經濟關系,為體現所有者的權益,國家徵收資源補償費本不應作免繳、減繳的規定,而且在法規制定時,已考慮到我國礦業經濟的情況,徵收費率很低,平均僅為1.18%。但是,考慮到當前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難度,成本高,利潤少;為鼓勵礦山企業充分利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規定設定了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1)免繳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1)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3)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
2)減繳資源補償費的條件
(1)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2)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3)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築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
(4)由於執行國家規定價格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5)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減繳的其他情形。
2.免繳、減繳資源補償費的審批程序
為防止國家預算收入在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環節上隨意喪失,補償費徵收規定第12條、第13條對申請免繳、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申請,由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批,減繳幅度超過50%的申請,還要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審批。市(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都無權批準是否免繳、減繳資源補償費的申請。
1)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審批程序
采礦權人符合免繳補償費的條件時,可以向當地負責徵收補償費的機關提出免繳書面申請,填寫「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書」。市(地)、縣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機關和財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的20日內根據采礦權人的具體情況對申請進行調查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將免繳申請和審核意見上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自接到上報的免繳申請後,應在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免繳申請批准後,直接批復給申請人,同時抄送審核的徵收機關。申請人憑批復文件,在批准免繳的期限內,免繳資源補償費。
2)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審批程序
采礦權人符合減繳補償費的條件時,可以向當地負責徵收補償費的機關提出減繳書面申請,填寫「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書」。市(地)、縣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機關和財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的20日內,根據采礦權人的具體情況對申請進行調查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然後,將減繳申請和審核意見上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自接到上報的減繳申請後,對減繳補償費的額度小於或等於應當納費數額50%的申請,在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減繳補償費的額度超過了應當納費數額50%的申請,在30日內提出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減繳申請批准後,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直接批復給申請人,同時抄送審核的徵收機關。申請人憑批復文件及批復的減繳額度,在批准減繳的期限內,減繳資源補償費。
上述批准免繳、減繳補償費的,都應當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以便使這兩個部門及時了解和掌握全國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免繳、減繳的情況。
6. 湖南省自然資源部門怎樣徵收非煤礦山資源費
摘要 一)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與開採回採率系數掛鉤。
7. 礦產資源補償費如何徵收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青海省)、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因此,自2014年12月1日起不需要繳納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
8. 礦山徵收有哪些補償標准
礦山征地補償標准有:被徵收房屋或土地的實際價值、因征地拆遷給予的安置費補償、對被征地人所造成損失的補償還有一些補助或獎勵,每個地方的具體補償規定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土地管理法》第47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9. 礦產資源費收取標准
法律分析: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 ,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