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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法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5-14 14:48:05

1.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2. 自然資源法和環境法的內容體系有哪些

這是指有關自然資源、環境保護、污染防治以及其他防止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目前有關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主要是: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水土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節約能源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自然資源法律體系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保護、管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自然資源法是國家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法律工具,屬於經濟管理法,是經濟法體系中一個專門性的法律部門。它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法、礦產資源法等。

環境法

環境保護法是解決環境問題、實行環境保護的法律工具。環境問題主要表現為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因此環境保護法所要保護的環境對象是十分廣泛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大氣」,從自然環境到社會環境,從生物到非生物,從人到動物,從人的生產到生活,整個「生物圈」內的生態平衡問題,都是環境保護法的保護范圍。

但是,不應把環境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和環境保護法的調整對象等同起來。環境保護中人與自然的關系,歸根到底仍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問題,即社會關系問題(自然界本身原因造成的環境問題除外)。由於無知或出於狹隘利益而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必然影響社會和他人的權益,也必然會使國家和有關組織採取防治、管理和制裁的措施。所以說環境保護法的調整對象仍是一定的社會關系。環境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法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

3. 中國資源法律有哪些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2011年修正)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修正)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
8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09年修正)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9年修正)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正)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09年修正)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2009年修正)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9年修正)
可能還有其他的地方法規和規章,不過你知道這些法律有要做什麼呢!

4.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環境與 資源保護法,是 環境法和 自然資源法的統稱。「環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法律規范的總稱」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自然資源過程中發生的各種 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環境與資源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 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 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5. 自然資源保護法都有哪些法組成

自然資源保護法是指調整人們在自然資源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一般是有《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誰法和《漁業法》,海洋法?空間法等法律法規組成。

6. 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目前我國已制定了以下6部側重於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
1.《環境保護法》
2.《水污染防治法》
3.《大氣污染防治法》
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6.《海洋環境保護法》
以及12部側重於資源保護的法律
1.《水法》
2.《森林法》
3.《草原法》
4.《野生動物保護法》
5.《礦產資源法》
6.《水土保持法》
7.《土地管理法》
8.《漁業法》
9.《節約能源法》
10《防洪法》
11.《煤炭法》
12.《防震減災法》
另外,其他一些法律中也有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內容,如《鄉鎮企業法》、《電力法》、《文物保護法》、《城市規劃法》等。
在我國,除了以上所列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專門性法律外,在其他許多法律中也有不少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4條關於「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旨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環境損害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1997年通過的新刑法中,專門增設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一節共9條,對一些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處罰條款,在一段程度上改變了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在刑事處罰方面的空白,增強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的權威性。另外在其他許多法律法規中也都有不少關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規范,如《鄉鎮企業法》、《城市規劃法》、《農業法》、《對外貿易法》、《公路法》、《電力法》等。這些法律規定涉及某一具體領域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問題,因此針對性較強,也較易於操作,對於解決相關領域的環境與資源破壞起到了積極作用。
從1973年至今,中國已經制定了為數眾多的環境保護法律文件,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內容和任務各不相同,其制定機關以及法律效力也不盡一致。從整體看,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相互聯系、比較協調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它是由憲法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環境保護基本法、其它以保護自然資源和防治環境污染為宗旨的一系列單行法律、法規、規章、標准以及國際條約所組成的一個完整而又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

7. 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

自然資源的法律:《土地管理法》 、《水資源保護法》、《海洋資源法》、《防沙治沙法》、《漁業資源保護法》。

一、《土地管理法》:

1、土地管理法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2、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水資源保護法》:水資源保護法以保護水資源和改善,水環境狀況為宗旨。結合流域及區域水資源保護監測規劃編制工作實踐。

1、針對水資源保護監測規劃中的站網規劃。

2、針對水資源保護監測規劃中能力建設規。

三、《海洋資源法》

海洋資源是指在利用一切技術及經濟條件,在海洋中尋找的對人有使用價值的物質和能量。海洋資源法主要針對海洋污染、海洋生態破壞、海洋資源浪費的問題。

四、《漁業資源保護法》

1、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塗、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五、《防沙治沙法》

為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8. 關於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1憲法有關規定
《憲法》第26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這一規定是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總政策,說明了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責。
《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憲法》第10條第1、2款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上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第10條第5款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這些規定強調了對自然資源要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以防止不合理開發自然資源而導致的環境破壞。
1.2自然保護區
1.2.1專業性立法政策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相關法律法規
1)森林類資源保護類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1998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布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9日國務院278號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公布施行《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2)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條例》已經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森林防火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野生動植物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8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公布 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1996年9月30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1992年2月12日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實施

9. 有關環境資源有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主要有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等,以及行政處罰法、刑法中有關處罰破壞環境資源行為的條文。如刑法: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10. 自然資源保護法有哪些

自然資源保護法有《土地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珍稀植物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