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法律保障資源不被破壞
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現狀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相關規定
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主要包括下列幾個組成部分:
1,憲法關於保護環境資源的規定。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與其他公害」;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2,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法的目的和任務是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與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3,環境資源單行法規。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單行法律法規主要有《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環境標准、《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細則、《自然保護區條例》、《城市規劃法》等。
4,其他部門法中關於保護環境資源的法律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3條關於不動產相鄰關系的規定;第123條關於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的規定;第124條關於環境污染侵權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六節關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此外,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保護環境資源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也是我國環境法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6條明確規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同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除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外,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二)我國環境職能管理機構缺位
環境管理是在環境保護的實踐中產生,發展起來的。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隨著環境問題的嚴重化,對環境管理提出新的挑戰,國家建立和強化了環境管理專門機構—1998年國家環保局升格為部級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這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2. 我國為保護資源制定了哪些法律
為保護資源方面的法律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煤炭管理法》等。除了以上所列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專門性法律外,在其他許多法律中也有不少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和資源方面的法律。
地方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規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規章制定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和資源方面的地方行政規章。從全國范圍來說,地方環境行政規章的數量很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3. 我國制定了哪些法律來保護生態環境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
我國現行主要的環境保護法規、規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1、《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2、《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六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3、《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4、《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5、《.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並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4. 通過多種途徑了解保護地球的知識,我國制定了哪些保護地球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 我國保護環境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憲法》、《水法》。
6. 為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我國頒布了哪些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環境保護法》
7.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根據相關規定,利用多渠道社會資金開展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重點鼓勵勘查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環保煤、地熱、優質錳礦石、鉻、銅、金、銀、鎳、鈷、鉑族金屬、鉀鹽等國內資源供給不足的重要礦產;鼓勵在中西部地區、邊遠及少數民族地區等經濟欠發達且具資源潛力的地區進行適應市場需要的礦產資源勘查;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區,特別是資源耗竭礦區的周邊和深部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增加後備資源,減緩產量遞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保護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8. 關於保護自然資源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1憲法有關規定
《憲法》第26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這一規定是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總政策,說明了環境保護是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責。
《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憲法》第10條第1、2款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上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第10條第5款規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這些規定強調了對自然資源要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以防止不合理開發自然資源而導致的環境破壞。
1.2自然保護區
1.2.1專業性立法政策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相關法律法規
1)森林類資源保護類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1998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布 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29日國務院278號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1985年6月21日經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公布施行《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2)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條例》已經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森林防火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野生動植物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8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公布 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1996年9月30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1992年2月12日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實施
9. 哪些法律來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或浪費
保障資源不被破壞的法律除《憲法》外,還有_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_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
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有哪些法律?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資源保護方麵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罪名有哪些?
1、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珍禽珍獸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3、非法佔用耕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10. 我國通過哪些法律保障各種資源不被破壞
我國的環境管理政策核心是採取防範措施和加強環境管理,辦求不產生或少產生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一、主要措施
1、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在經濟發展中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2、嚴格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的生產主體工程與防治污染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使用)。現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和「三同時」執行率都達到95%以上。
3、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使環境管理沿著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發展。
4、健全環境管理機構。從中央到省、市、縣四級政府建立了環境管理機構,這些機構依法行使環境管理權力。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大中型企業也建立了相應的環境管理機構,管理本行業和本企業的環境問題。
二、在環境經濟政策方面,主要包括資金投入和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將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列入國家重點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項目,國家給予資金支持;城市政府將城市維護費用於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國家徵收的排污費用於污染防治。
3、國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所得稅優惠:對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作為原料進行生產的,在5年內減征或免徵所得稅;
——投資方向稅優惠:建設污水處理廠、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
——增值稅優惠:對以煤矸石、粉煤灰和其他廢渣為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以及利用廢液、廢渣提煉黃金、白銀等免徵增值稅;
——建築稅優惠:建設污染源治理項目,在可以申請優惠貸款的同時,該項目免交建築稅;
——關稅優惠:對城市污水和造紙廢水部分處理設備等實行進口商品暫定稅率,享受關稅優惠;
——消費稅優惠: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標準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30%的消費稅。
——農業特產稅優惠:西部地區退耕還林還草而產出的農業特產收入,在10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
三、實施環境技術政策的目的在於提高能源和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1、工業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採用先進的技術和清潔生產工藝,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
2、按照環保法律有關規定,對企業浪費能源和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限期淘汰;
3、企業在生產中應該採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原料。
環境保護產業政策強調,在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中,促進環保產業結構優化,提高環保產品的科技含量;制定措施促進環保產業社會化、環保產業營運市場化、產品標准化等。在環境國際合作政策方面,中國一貫高度重視環境國際合作交流,強調在認真做好本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同時,以積極的態度參與國際環境事務;以新的夥伴關系共同推進區域和全球環境合作,加快解決全球環境問題的進程;堅持環境國際合作應該尊重國家主權,處理環境問題應兼顧各國現實的實際利益和世界的長遠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