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海洋戰略研究,承擔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
(二)承擔規范全省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制定省土地、礦產、海洋等自然資源管理技術標准、規程和辦法等。指導設區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管理省海洋監察隊伍,依法實施巡航監視。
(三)承擔優化配置全省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設區市、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海洋環境保護等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參與審核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海洋的相關規劃。
(四)負責規范全省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牽頭擬訂並實施省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監督並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全省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省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方案的審核工作。
(八)承擔規范全省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管轄海域使用秩序,依法進行海域使用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全省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和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全省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承擔全省地質環境、海洋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海洋環境及海島生態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組織開展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海洋環境調查、監測和評價,發布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承擔海洋生態損害索賠工作。
(十二)承擔全省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報的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專項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和日常運行的管理,發布海洋災害公報,開展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省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海洋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海洋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組織制定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按照有關規定,歸口管理河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管理設區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管理河北省測繪局。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B. 國土廳和自然資源廳有什麼區別
"自然資源廳與國土資源廳的區別。國家機關單位的設置都是經過科學規劃的。區別如下:1、兩者不是一個單位。根據機構改革方案,以原國土資源廳為基底,整合發改委、林業局、農業局、水利局、住建局、地理測繪等部門,某些職能,組成自然資源廳,為政府組成部門;2、兩者的職能不同。自然資源廳的職能范圍較國土資源廳更為廣泛,二者並不是一套辦事方案;3、兩者的許可權范圍不一樣。自然資源廳主要處理自然資源事項;國土資源廳主要處理國土資源事項。自然資源局和國土資源局不是一個單位。根據機構改革方案,以原國土資源局為基底,整合發改委、林業局、農業局、水利局、住建局、地理測繪等部門某些職能,組成自然資源局,為政府組成部門。自然資源局的職能范圍較國土資源局更為廣泛,二者並不是一個單位。
國土資源廳和國土資源部有什麼區別
廳是指省級,部是國家級,如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但國土資源部卻只有一個,在北京。國土資源部是國家級單位,屬國務院管,國土資源廳是省級單位,上級是國土資源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C. 滄州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滄州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包括對全市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他們制定和執行國土規劃,提倡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參與研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海洋事務方面,他們負責戰略研究並協調相關工作,監測評估海洋經濟運行情況。
在管理秩序方面,局內負責規范全市的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確保法律法規的執行,指導縣市區的執法,並處理重大違法案件。在資源配置上,他們編制各類規劃,審核城市和專項規劃,參與土地、礦產、海洋資源的審批過程。
權屬管理方面,保護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權益,調解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和資料管理,提供查詢服務。耕地保護是重要任務,他們制定保護辦法,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土地開發和復墾工作。
數據提供是另一項職能,實施國家地籍管理,進行土地資源調查和統計,監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節約集約用地是他們的目標,管理和監督城鄉用地供應,參與土地使用權交易規則的制定。
此外,局裡還負責規范市場秩序,監測地價,監管礦業權和海域使用,以及測繪市場和相關中介組織的管理。在礦產資源開發上,他們負責審批和管理礦業權,保護特定礦種和優勢礦產資源。
地質環境和海洋環境保護也是職責之一,他們負責地質災害防治,海洋環境調查和監測,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同時,負責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海洋災害預警工作。
局裡還負責資源收益的徵收和資金管理,推進科技進步和人才培養,以及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管,包括基礎測繪、測量標志管理和測繪市場管理。
(3)河北自然資源公安局職責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滄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冀辦字〔2009〕53號)和《滄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市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滄政字〔2009〕102號),設立滄州市國土資源局(掛滄州市海洋局、滄州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D.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的主要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省的自然資源,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海洋資源。制定自然資源發展規劃,進行經濟形勢分析,提出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並參與宏觀經濟調控和區域協調發展。
- 規范全省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起草和監督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管理技術標准和規程,指導地方執法,處理重大違法案件,管理海洋監察隊伍。
- 優化配置全省的國土資源,編制和實施各類規劃,如土地利用、海洋功能區劃等,並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
- 負責土地權屬管理,保護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權益,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和資料管理,提供查詢服務。
- 承擔耕地保護,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土地開發和土地利用管制。
- 提供土地利用數據,實施國家地籍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和統計,監督建設用地供應和管理。
- 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制定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土地使用權交易,執行供地限制和國有土地資產方案審核。
- 規范市場秩序,監測土地和礦業權市場,監管地價,維護公平交易,查處違法行為。
-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審批和轉讓礦業權,保護特定礦種和優勢礦產開采。
- 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地質調查和重大地質勘查項目。
- 保護地質環境和海洋環境,監督地質災害防治,進行海洋環境調查和預警報。
- 徵收資源收益,規范資金使用,參與經濟調控,管理相關資產和資金。
- 推動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促進信息化,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 歸口管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和測繪局,以及設區市的國土資源局。
- 處理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4)河北自然資源公安局職責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掛河北省海洋局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