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海洋戰略研究,承擔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工作。
(二)承擔規范全省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制定省土地、礦產、海洋等自然資源管理技術標准、規程和辦法等。指導設區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管理省海洋監察隊伍,依法實施巡航監視。
(三)承擔優化配置全省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設區市、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海洋環境保護等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參與審核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海洋的相關規劃。
(四)負責規范全省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牽頭擬訂並實施省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監督並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全省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省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方案的審核工作。
(八)承擔規范全省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管轄海域使用秩序,依法進行海域使用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全省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和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全省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承擔全省地質環境、海洋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海洋環境及海島生態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組織開展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海洋環境調查、監測和評價,發布海洋專項環境信息,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承擔海洋生態損害索賠工作。
(十二)承擔全省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報的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專項海洋環境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和日常運行的管理,發布海洋災害公報,開展海洋自然災害影響評估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省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海洋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海洋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組織制定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按照有關規定,歸口管理河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管理設區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管理河北省測繪局。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❷ 自然資源廳管轄范圍包括房屋產權登記嗎
不包括。自然資源廳主要負責管理和監管土地、礦產、水資源等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綜合管理工作。房屋產權登記由專門的政府機構,如國土資源部門、房地產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等負責。
❸ 國土局歸誰管
法律分析:1、各級地方政府國土局歸市政府管轄。 2、中央政府的國土局已改名為國土資源局,是國務院組成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❹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的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資源廳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廳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新聞發布、機要、檔案、保密、接待、機關財務、綜合治理、信息化建設、政務公開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等工作;綜合協調電子政務、宣傳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修改國土資源管理法規、規章草案;承擔廳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協調國土資源系統普法宣傳教育;推進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承擔行政復議、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和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
(三)綜合研究處。
組織國土資源管理重大課題調研;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的政策建議,參與宏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負責國土資源重要信息綜合和政務信息的收集、報送工作;組織對全省國土資源領域重大問題、重要決策等進行研究論證。
(四)規劃處。
編制實施全省國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測繪管理、地質環境、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土地利用計劃和國土資源調查評價計劃;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五)財務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工作,擬訂收益分配製度和使用政策,參與國土資源資源性資產管理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管理;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評估結果審核;擬訂部門財務和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依法承擔國土資源規費徵收管理;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六)耕地保護處(省農業區劃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省農業區劃委員會交辦事項。
(七)建設用地處。
擬訂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承辦需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建設用地的前期論證工作,組織建設用地會審工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統一管理全省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征地工作。
(八)地籍管理處。
擬訂和實施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相關規定和全省土地調查、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九)地產管理處。
承擔土地利用評價和管理,檢查各類建設用地利用實施情況;負責土地市場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土地交易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負責宗地供應主要資料的審查備案工作;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十)礦產開發管理處。
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采礦權年度出讓計劃;依法進行采礦權審核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審核登記;組織劃定省級規劃礦區,編制實施采礦權設置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參與采礦權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調處重大采礦權權屬糾紛。
(十一)地質勘查處。
編制全省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貫徹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准、規程、規范;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批地質勘查資質;編制實施探礦權設置方案,依法進行探礦權
審核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核登記工作;監督管理地質勘查活動和探礦權市場;依法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監督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和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實施;指導、協調、監管全省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
(十二)礦產資源儲量處。
擬訂礦產儲量管理辦法、標准、規程、規范;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全省礦業權評估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地儲備管理工作、壓覆礦產資源管理事項;負責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十三)地質環境處。
擬訂和實施地質資源、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編制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監管礦山地質環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負責地熱水、礦泉水的相關管理工作;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跡保護區提出認定意見;審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
(十四)基礎測繪處。
編制省級基礎測繪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建立和管理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立和維護測繪基準體系;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成果的管理、分發和服務;負責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審批;負責測繪航空攝影及遙感獲取管理;負責測繪成果的保密管理;負責審定全省的測繪技術標准、規程和規范;依法審查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
(十五)測繪行業管理處。
審核測繪單位資質;核發測繪人員作業證件,負責注冊測繪師資格和測繪儀器檢定人員資格工作;按國家規定審核外國組織、個人來湘測繪;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理;規范和監管全省測繪市場;管理地圖的編制、印刷、出版、展示和登載工作。
(十六)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組織編制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國土資源對外合作戰略、規劃及年度計劃;承擔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的管理和科技人才培養;負責全省國土資源系統科普普及推廣等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省國土資源技術標准、規程和規范;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和參與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招商引資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省政府授權的有關國土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事項。
(十七)直屬土地管理處(對外稱直屬土地管理局)。
負責省直機關和中央在湘單位、省屬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資產管理;負責管轄范圍的初始登記備案、土地變更登記和其他權利登記;負責鐵路、高速公路國有土地的管理;承辦管轄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回、轉讓等審批手續;協助做好管轄單位土地收益的徵收;負責省屬和中央在湘單位礦業權資產管理。
(十八)人事處。
承辦廳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承辦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承擔國土資源人才規劃編制,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
(十九)信訪處。
承辦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督促檢查轉辦、轉送和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情況;開展信訪調查研究。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❺ 自然資源廳管轄范圍
自然資源局的管理范圍是全民所有土地與礦產、森林和草原濕地、水及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和所有國土空間。
我國法律規定:依據自然資源部職責,加強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評估、確權登記、保護、資產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生態修復,海洋和地質防災減災等業務,以及土地、地質礦產、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等領域的標准化工作。
自然資源廳是幹嘛的?
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起草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本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准,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制機制。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監督市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准和規范。建立健全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
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調處土地、林權等重大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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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標准化管理辦法》第二條依據自然資源部職責,加強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評估、確權登記、保護、資產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生態修復,海洋和地質防災減災等業務,以及土地、地質礦產、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等領域的標准化工作。
❻ 土地局和國土資源局是一個單位嗎都是干什麼的有什麼不同呀
土地局是以前的單位,現在跟國土資源局合並了。
國土資源部是1998年國務院機構時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合並組建的。
所以國土資源局是包括從事土地資源管理的原土地管理局、礦產資源管理的原地質礦產局、海洋資源管理部門、測繪管理部門等。
(6)國土資源廳是管轄什麼的擴展閱讀
1,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
2,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3,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
4,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