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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公共資源是什麼罪

發布時間: 2025-06-18 19:31:46

㈠ 非法佔用公共資源怎麼處罰

非法佔用公共資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地如何處罰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即將非法佔用的土地恢復到佔用以前的狀態,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恢復到佔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將非法佔用的土地退還原使用者,由此而給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追究違法使用者的民事責任;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交還原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如果在非法佔用的農用地上新建了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並且這些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如果在非法佔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沒收。
4.罰款。
對非法佔用土地的,除採取上述處罰措施以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但罰款是選擇性適用條款,是否給予罰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而定,至於罰款的具體幅度和標准,應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作出明確規定。對非法佔用土地的,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行政處分。
給予行政處分的對象是非法佔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是《國務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行使行政處分的機關是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
6.刑事責任。
主要是指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情節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時,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等。需要說明的是,構成此罪,必須是非法佔用耕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㈡ 公民可以舉報非法佔用國有土地嗎

公民可以舉報非法佔用國有土地,可以撥打12336進行舉報或者是向當地的國有土地資源管理局進行投訴。如果構成了非法佔有國有土地罪的情況下,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的。

一、公民可以舉報非法佔用國有土地嗎?

公民可以舉報非法佔用國有土地,可以撥打110報警或者是12336進行投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以非法侵佔國有土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二、非法佔用國有土地怎麼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非法佔用土地的處罰方式主要包括:

(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即將非法佔用的土地恢復到佔用以前的狀態,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恢復到佔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將非法佔用的土地退還原使用者,由此而給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追究違法使用者的民事責任;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交還原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二)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如果在非法佔用的農用地上新建了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並且這些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三)沒收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如果在非法佔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沒收。

(四)罰款。

對非法佔用土地的,除採取上述處罰措施以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但罰款是選擇性適用條款,是否給予罰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而定,至於罰款的具體幅度和標准,應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作出明確規定。對非法佔用土地的,對當事人處以罰款。

(五)行政處分。

給予行政處分的對象是非法佔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是《國務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行使行政處分的機關是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

(六)刑事責任。

主要是指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情節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時,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等。需要說明的是,構成此罪,必須是非法佔用耕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果非法佔有國有土地的話,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有:罰款、行政處分和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如果對於該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上訴。

㈢ 非法佔用公共資源是不是犯罪

法律分析:違法。侵犯了相鄰業主的權益,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要求其停止佔用成共用部位損壞的,還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