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的主要職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保護與合理利用全省的自然資源,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海洋資源。制定自然資源發展規劃,進行經濟形勢分析,提出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並參與宏觀經濟調控和區域協調發展。
- 規范全省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起草和監督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管理技術標准和規程,指導地方執法,處理重大違法案件,管理海洋監察隊伍。
- 優化配置全省的國土資源,編制和實施各類規劃,如土地利用、海洋功能區劃等,並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
- 負責土地權屬管理,保護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權益,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和資料管理,提供查詢服務。
- 承擔耕地保護,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土地開發和土地利用管制。
- 提供土地利用數據,實施國家地籍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和統計,監督建設用地供應和管理。
- 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制定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土地使用權交易,執行供地限制和國有土地資產方案審核。
- 規范市場秩序,監測土地和礦業權市場,監管地價,維護公平交易,查處違法行為。
-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審批和轉讓礦業權,保護特定礦種和優勢礦產開采。
- 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地質調查和重大地質勘查項目。
- 保護地質環境和海洋環境,監督地質災害防治,進行海洋環境調查和預警報。
- 徵收資源收益,規范資金使用,參與經濟調控,管理相關資產和資金。
- 推動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促進信息化,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 歸口管理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和測繪局,以及設區市的國土資源局。
- 處理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國土資源職責有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4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冀政〔2009〕46號),設立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掛河北省海洋局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