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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價格如何審計

發布時間: 2025-05-07 10:19:26

『壹』 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特點

多點審計、廣泛涉及等。
1、多點審計:自然資源資產審計要涉及多個地點,包括城區、鄉鎮、村等。審計人員要前往各個地點進行實地調查和取證。
2、廣泛涉及:自然資源資產審計涉及水、土、氣、林、礦等多個方面的內容。還要審計相關資金征管使用情況、項目建設運行情況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法情況等。審計范圍廣泛。

『貳』 如何開展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一)建立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的指標和考核體系

實施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就必須建立起審計評價體系,才能使審計結果得到有效應用,促使領導幹部在任期間更加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在進行重大決定時能充分考慮生態因素。自然資源和經濟責任審計有所不同,如何量化評估自然資源資產,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學可行的指標和考核體系。此外,我們還要完善審計結果報告制度,基層審計機關應當就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結果出具審計報告,並分別報送本級和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尤其是組織部門,在對領導幹部進行考核、任免的時候,要准確制定並嚴格按照生態紅線,將其作為各級黨委、政府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之一,歸入到相應領導幹部的人事檔案中。

(二)調查摸清地方現有的自然資源資產現狀

成立專門的調研組對林業、環保、水保、農糧、國土、礦管、水利、工信等單位和部門涉及自然資源資產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了解地方自然資源資產分布和管理情況,明確所有權,形成自然資源資產數據檔案,在各單位、部門之間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同時,向審計「金審工程」建議將自然資源資產資料庫列入審計OA系統,為開展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做好數據資料儲備,便於今後更好的開展這項工作。

(三)明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象、范圍和內容

要通過摸清自然資源資產的現狀,結合審計的監督職能來確立審計對象、范圍和內容。對涉及自然資源資產的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其領導離任時都可作為審計對象。同時要結合相關部門、單位的職能來明確審計內容,如對林業部門要著重檢查其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林業建設和發展的方針政策、完成植樹造林指標、森林資源管理、森林採伐監督、林權林地管理以及合理開發利用等情況;對環保部門要著重檢查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處理重大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監督執行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等情況。對相關部門、單位的審計重點應圍繞涉及現有自然資源的資產負債以及指標完成情況來實施。

(四)制定審計結果運用辦法,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必須要有具體可操作的措施,否則就將流於形式,可參考目前實行的、自然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該制度主要是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還包括後期的跟蹤監測,管理上十分嚴格。在領導幹部作出自然資源資產決策時,要先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生態保護措施,對肆意追求經濟利益、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將進行終身負責、終身追責,這樣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叄』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內容圍繞著離任領導幹部所在地區的自然資源類型展開,根據該地區的具體環境特徵來進行審計,主要可以包括以下四部分內容:

(一)審計開發或建設中投入的資金,以及產生的經濟收益

就森林資源而言,應當明確領導幹部在任期間歸屬的林權,並針對所屬區域審計森林資源的情況加以開發和利用,包括建設木質採伐、林內動植物的利用、森林旅遊等方面的項目,考核這些對森林資源使用的行為是否向林業部門報備登記,並對森林資源利用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與合理性進行審計,以及在開發利用過程中是否最大限度的降低資源成本。礦產資源包括了煤、石油、礦石等,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在離任審計中首先判斷礦權的歸屬,取締私自開采礦石的工坊,將管理區域內的開采企業報備登記,防止礦產資源的流失,審計是否通過有計劃的降低成本,提高該項資源開發利用的綜合經濟效益,同時審計對不同開發方案資金的分配、投入與收益,揭示資金運行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對海洋資源利用的運輸貿易方面,審計內容應包括港口建設和船隻購買,核實現投入使用的港口是否能夠帶來經濟效益,是否拆除或重新改造使用率較低的港口,資金的投入和分配是否有效等問題。在土地資源方面,應當核實領導幹部所管轄區域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是否明確,是否存在違法用地的現象,對於土地的各項投資是否落實並能夠帶來收益,領導幹部在招商引資、徵用農民土地時是否少給或拖欠農民的補償款,對於所征土地是否實時跟蹤,確保引入項目能夠切實完成,建設用地能夠得到充分的利用。

(二)審計自然資源管理和保護的狀況

對於已開發利用的森林資源,審計是否有進行合理規劃,投入的資金是否能夠實現預定的保護目的,修復遭到破壞的林木資源,針對不同項目的資金是否都落到實處,是否嚴格限定開採的范圍,保護自然林,種植人工林,做到以林養林。對於礦產資源應當審計是否有對礦產資源在未來幾年內合理利用的規劃,針對不同的礦產種類設定不同的開發方案,保護稀缺資源,限制開采數量,此外,還應當現場調研礦山環境,投入的資金是否能夠足以處理和修復在開發的'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做到“誰開發誰保護,誰閉坑誰復墾,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提高礦產資源的回收率。對於水資源,應當審計是否有投入資金專門用於排入河流的生活廢水等污水的凈化設備,以及所在海域的石油污染的處理設備,這些設備是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招標立項,聘請第三方機構修復被污染的資源。土地資源是國家生存和發展之本,是實現國家和地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審計是否存在土地閑置的情況,是否合理規劃閑置土地資源,成立專項基金投入建設,充分利用土地。

(三)審計自然資源資產的剩餘價值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審計內容應該包括領導幹部離任時,自然資源資產的剩餘價值,各類資源還有多少可用於開發利用,在領導幹部任期內消耗或修復後,餘下自然資源資產還具有多少已知或潛在的價值,即資產予以量化後的具體數值,這些以數字形式呈現的審計內容可以運用於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以及幫助下一任領導幹部了解地區的具體情況。對於森林資源,這一部分的審計內容應當包括在領導幹部離任時,該地區林地覆蓋率、森林所佔的面積、天然林和人工林所佔的比重大小、森林中可能存在的動植物等所具有的顯在價值,以及森林凈化空氣、防風固沙等保護環境而具有的巨大的潛在價值;而礦產資源的審計內容要有領導幹部離任時,所在地區具有具備礦產的種類、領導幹部離任時已開采並存儲礦產的數量、尚未開採的礦產總量、以及經專家勘測後可能作為新礦山進行開發的礦產資源;對海洋資源和水資源而言,審計內容應當包括領導幹部離任時,該地區海洋資源的海域面積、水資源的流量、可供人類使用的淡水的總量、魚類資源的數量、以及港口船舶建設等價值;而土地資源的審計包括領導幹部離任時,暫時閑置的土地資源的面積、已投入使用的土地面積、已有耕地面積、退耕面積、以及受到污染難以繼續耕作的土地面積等內容。

(四)審計是否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修復自然資源的行為

就森林資源而言,應當掌握地區森林資源的覆蓋率,審計領導幹部在任期間是否出現亂砍濫伐的現象,導致森林面積大范圍減少,或亂占林地,森林資源雖然具有可再生性,但是生長周期較長,肆意開采和破壞會導致森林資源的急劇減少和水土流失的現象,如果審計出現這樣的結果,應當向離任的領導幹部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而對於礦產資源的一項重要審計內容是領導幹部的管轄區域內是否出現非法采礦或是過度采礦的現象,導致礦產資源流失,水、大氣等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甚至地表沉陷,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若有此類現象的出現,領導幹部難辭其咎。在漁業方面,審計內容應該包括領導幹部在任期間是否明確規定捕魚期和休漁期,防止過度捕撈而導致魚資源迅速減少,甚至滅絕,是否投入資金用於提高魚類養殖效率項目,促進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對於水資源,包括河流資源、海洋資源的審計內容應當包含是否存在嚴重污染現象,是否嚴格控制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對於領導幹部在任期間為提高經濟發展引入的企業是否處理好排污問題。土地資源應審計是否肆意徵用耕地或農田,威脅國家糧食安全,提出土地整理復墾規劃,保證基本的農耕需求,但對於過度開荒進而導致水土流失的地區,是否做到退耕還林還草,維持生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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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審計內容包括哪些

一、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審計內容包括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具體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審計內容如下:
(一)審計開發或建設中投入的資金,以及產生的經濟收益
(二)審計自然資源管理和保護的狀況
(三)審計自然資源資產的剩餘價值
(四)審計是否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目標

針對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目標,現在主要分為兩個大的方面:一方面是認為該政策是針對政府內部的規范情況為出發點,主要有三種種觀點:國家治理觀、責任觀和機制完善觀。另一方面認為該政策是更多的是針對自然資源的保護為主,建設生態經濟,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主要有兩種觀點:資源管理觀和免疫系統觀。

三、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主體和對象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重點可以是國家審計機關或者是國家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機構、社會中介組織共同,又或者是國家審計機關為主,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為輔這三種方式。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象是各級政府黨政領導幹部。

四、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具體的評價指標至少包括以下四項:一是自然資源資產存量指標、二是自然資源資產的消耗指標、三是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效率指標、四是自然資源資產極限值指標

『伍』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內容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內容

很多人對於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不是很清楚,為了方便大家,下面我為大家整理了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歡迎閱讀。

一、國土資源資產審計的內容

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總體規劃對統籌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保障發展與保護資源,提高土地資源利用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持續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審查土地開發利用是否嚴格按照總體規劃批地用地;區域規劃、城市規劃等建設用地的規模和布局是否符合總體規劃要求。

審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國家對耕地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每年福建省政府下達各設區市年度補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務,省、市、縣(區)、鄉(鎮)四級政府層層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審查政府下達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年度補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務的完成情況:審查耕地“占補平衡”落實情況,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總量是否實行規劃和年度計劃指標控制,盡量不佔用耕地,是否嚴格執行“先補後占”。

審查土地供應情況。審查供地是否符合有關政策,供地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反產業政策、超出用地控制標准、低於最低價標准和向國家明令禁止項目供地;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有無違反“招拍掛”的規定等。

審查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審查是否存在土地閑置、低效、浪費的情況;是否存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盡等問題;審查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的情況,審查單位GDP耗地情況,推進節約集約用地。

審查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審查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是否嚴格按照總體規劃執行,在范圍內劃定的礦產資源鼓勵、可采、限采、禁采區域是否得到嚴格執行,禁采區內限期關停的已建礦山按期關停,限采區內采礦權是到限制、區域是否收縮;保護種年度開采總量是否按照控制制嚴格執行。

審查土地、礦產專項資金情況。審查土地出讓、土地整墾、礦產資源補償費、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采礦權價款等資金的使用情況,審查支出是否用於規定項目,有無擠占挪用;了解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實際情況。

了解當地非法使用土地、非法開采礦產的情況。

二、林業資源資產審計的內容

審查森林覆蓋率、森林量增長情況。福建省政府向各市、各縣(區)政府下達了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約束性增長的要求,兩項指標是反映森林資源的豐富程度、綠化程度,衡量森林生態環境優劣和開發利用的重要依據,納入了各級地方政府任期的目標考核中,審查兩項指標每年的增長情況是否達到要求。

審查年度森林採伐限額的執行情況。為了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森林資源消耗,國家對採伐實行了限額制度,每年下達採伐限額指標,審查當年林木採伐總量的情況,是否超過了限額指標。

審查佔用徵用林地情況。林地是林業生存和發展的根基,為了確保林地和森林的保有量,國家對佔用徵用林地實行定額管理,每年下達佔用徵用定額指標,審查在基礎設施、民生、重點建設項目需佔用徵用林地時,是否經過嚴格審批,是否在定額內對符合用地條件的項目予以審核。

審查年度造林任務完成情況。審查“四綠”工程、人工造林、林分修復補植等任務的實際完成情況。

審查林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審查育林基金、森林資源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使用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按照規定項目使用。

了解當地非法採伐森林、非法佔用林地的情況。

三、水利資源資產審計的內容

審查用水總量情況。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最嚴格管理制度,省政府向各設區市下達了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的控制目標,用水總量就是控制目標之一。審查取水許可管理情況,取用水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用水標准,當地實際用水總量是否突破了政府下達的控制目標,對取用水總量達到、超過或接近控制目標的地區,是否暫停或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審查用水效率情況。審查各設區市是否建立了節約用水獎勵機制,是否加強廢水綜合處理,實現廢水資源化利用,以減少廢水排放量;審查是否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對用水效率低於最低標准或不符合節水要求的.,是否核減用水指標,對重點用水戶是否建立監控制度,以強化用水過程的監控管理等。

審查水功能區水質達標情況。審查各水域是否嚴格核定納污容量,控制排污總量;各水功能區是否按期達到保護目標;總體水質達標率是否達到政府下達的控制目標要求。

審查水污染整治的情況。對水功能區考核不達標的,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當地政府是否開展專項治理,改善水環境。

審查水資源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審查水資源費使用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按照規定項目使用,有無擠占挪用情況。

四、海洋資源資產審計的內容

審查海洋功能區劃的執行情況。審查政府在制定涉及海洋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編制規劃時,是否徵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沿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港口規劃涉及海域使用,是否與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在審批建設、開發項目使用海域時,是否以海洋功能區劃為依據,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要求。

審查海洋環境質量情況。福建省政府下達了沿海設醫市海洋環保責任目標,規定了主要指標,審查指標是否達到政府下達的比例要求。

審查海洋污染控制情況。主要審查沿海重點直排海工業企業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廠污水排放達標率是否達到政府下達的指標。

審查海域工程性補償情況。審查海域使用建設項目責任人是否實施相應的海洋生態修復工程、異地重建或替代方式等對由其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進行補償。

審查海域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審查海域專項資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按照規定項目使用,有無擠占挪用情況。

了解當地海洋漁業環境污染的情況。

五、環境保護審計的內容

審查環境質量情況。福建省政府下達了設區市環保目標責任書,規定了空氣質量、飲用水質量和流域水質量達標率等三項指標,審查三項指標是否達到指標要求,特別關注PM2.5和PMlO指標是否達標。

審查污染控制的情況。該項內容也是省政府下達的環保目標責任書的內容,規定了總量減排的控制目標,審查總量減排是否達到政府下達的控制目標;城市污水處理率、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是否達到政府下達的比例要求。

審查節能降耗情況。為了有效開展節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省政府節能辦公室每年給各設區市政府和有關單位下達節能目標,規定了單位GDP能耗指標,審查該指標是否達到政府要求。

審查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審查排污費等使用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按照規定項目使用,有無擠占挪用。

了解當地環境污染的情況。

此外,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中還應關注以下方面:

一是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相關制度政策、管理體制、保護措施、補償機制等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分析原因,提出改進建議。

二是關注領導幹部接任時和離任時當地自然資源的存量、增量和消耗量等變化情況,分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的影響,為做好評價工作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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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自然資源資產和環境審計怎麼審計

主要是對其任職期間應管理的自然資源資產進行保值確認,上級下達的自然資源保護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核實,其實跟離任審計差不多,就是側重點換換

『柒』 資源環境審計的途徑和方法

資源環境審計的途徑和方法

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的開展不僅能夠促進審計監督的全面覆蓋,而且是國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基礎。基層審計機關要高度重視資源環境審計,在工作中要突出項目、責任、資金和政策四個重點,並積極整合審計資源、創新審計手段、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才能解決審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把資源環境審計融入財政審計之中

要想推進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的全面開展,審計機關要充分利用財政審計的格局,將資源環境審計工作融入財政審計中,並嚴格關注各部門執行環保政策的情況,從而揭露地方部門在執行環保政策過程中的問題。其次,審計機關還要審查部門是否有盲目追求經濟增長、大肆破壞環境的問題,檢查部門在環境治理方面的預算,並關注部門籌集和分配資源財政資金的具體明細,只有這樣,基層審計機關才能從整體上了解地方部門的環境治理資金狀況,從數據中找出部門工作過程中不合理、不正確的地方。另外,審計機關還要積極跟進地方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檢查地方部門在進行環境治理的過程中是否存在不利於環境治理或疏忽的問題,所執行的環保措施是否有成效,是否存在走馬觀花,形式主義的問題。基層審計機關要嚴格執行將資源環境審計融入地方部門財政審計中的工作方法,通過財政審計來促進各部門貫徹國家資源保護的政策方針,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以民生審計推動資源環保政策落地

資源環境的保護和治理與民生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而民生審計是促進國家資源環保政策落地的重要手段,審計機關要嚴格遵守“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的原則,保護森林、土地等重要自然資源的正常開發和利用,並嚴格督查,及時發現百姓濫砍濫伐和過度種植的情況,以及民間非法轉讓、出售的違規現象。在民生審計過程中,基層審計機關要堅持縱向到底的工作辦法,從地方機關的政策要求,到部門制定的預算安排和資金撥款一路追蹤環境保護項目,詳細審查環境保護流程中的每一個環節,並及時發現情況,核實每一筆資金的流向和使用情況,從而促進當地政府部門對資金加強管理,嚴抓涉及民生的項目,讓民眾真正享受到環境保護的福祉。

三、以經濟責任審計落實資源環境責任

黨和國家將自然資源納入了經濟責任的范疇,提出要審查幹部執行生態環境建設和資源管理保護的'職責情況。審計機關要對領導幹部的工作進行審查,及時發現因為部門領導的執行不當、管理不力或決策失誤而造成的環境問題,從而科學客觀地評價幹部在地方執政及履行經濟責任時的表現,這種將經濟責任落實到資源環境責任的方法,能夠充分提高領導幹部的警覺性,防止少數幹部濫用私權,以破壞環境的形式來得到個人私利,確保資源環境保護的執行權、監督權和決策權彼此獨立,並相互制約和監督,在增強領導幹部自覺為民服務意識的同時,加大資源環境建設的力度,促進可持續發展。

四、抓住投資審計的結合點

基層審計機關開展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的方法還包括抓住投資審計的結合點,從而有效提高當地政府投資項目的生態效益,從源頭上減少工程對環境的破壞,真正做到可持續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審計機關要審查投資建設項目的總體規劃、立項審批和生產運營等環節是否嚴格遵守國家環保產業建設的原則,並審查項目建設的功能設計是否考慮到了自然環境的承受能力,使建設項目在總體上不偏離環境建設的大方向。其次,審計機關還要檢查項目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情況,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是否出現破壞環境的情況,以及在工程建設完畢後是否有合理的生態恢復措施。只有加強對投資項目建設的審計,審計機關才能真正做到資源環境審計工作高效化,提高地方投資項目的生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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