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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補償費有哪個單位徵收

發布時間: 2022-04-21 23:51:13

㈠ 徵收土地補償由誰支付

法律分析:徵收土地補償由當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的支付主體為市、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對象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戶要求當地政府或佔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的要求是錯誤的,應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㈡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什麼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

㈢ 征地賠償一般由哪個部門處理

征地補償糾紛一般由上級政府部門處理,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㈣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怎樣徵收的如何使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法》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目的是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合理開發和保護。礦產資源補償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目前,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中央與省、直轄市5:5分成,與民族自治區4:6分成的體制。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支出、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經費補助。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一經發現,要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㈤ 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誰徵收

資源稅由地稅局徵收(有些地方由國稅局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㈥ 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計算公式為: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法律分析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國家從采礦權人的經營中如期收取資源消耗後的價值補償,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采礦權人為補償國家礦產資源的消耗而向國家繳納的一定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則是關於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對象、范圍、費率、程序和使用與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礦產資源補償費是一種財產性收益,它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礦產資源補償費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一、繳費人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納費申報,填報《礦產資源補償費納費申報表》。二、提交已開采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採回採率等各項數據資料。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征公式對企業提交的納費申報表審查,並結合採礦企業設計生產能力、實際生產規模等因素,按照規定核定納費人的納費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第二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制定合理的開發利用方案,採用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依法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開采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礦山企業在開采主要礦種的同時,應當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實行綜合開采、合理利用;對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和生態破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六十二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約能源資源的稅收政策,健全能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及其開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㈦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使用管理

資源補償費上繳中央金庫後,為了體現徵收補償費的目的,既要考慮到我國現行管理體制的實際情況,又要兼顧中央與地方的利益,補償費徵收規定明確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5:5的比例分成,中央與自治區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4:6的比例分成。

補償費徵收規定第11條明確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這表明國家為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設立了專項收入,並提出了資源補償費使用的原則,即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尋找新的資源。由於資源補償費是中央與地方按分成比例單獨結算,因此,補償費徵收規定第11條還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分別由中央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一、中央所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地質礦產部和國家計委於1996年12月13日聯合頒布了《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中央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於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補償費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支出(不低於年度補償費支出預算的70%),並適當用於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和補償費徵收部門經費補助。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規定,安排本年度礦產資源補償費預算以及上述三項支出預算。補償費的使用對象為中央直屬的地質勘查單位、國有獨立礦山企業和地礦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補償費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預算和計劃,並按財政部規定編報財務報表和財務決算。財政部會同主管部門負責補償費支出的財務管理工作,並實施財政監督。三項支出如下。

1.礦產資源勘查支出

本項支出主要用於國家經濟建設急需礦種和戰略儲備需要的重大地質普查找礦工作,但不得用於基本建設、一般性詳查、勘探項目以及其他非地質項目費用。國家計委、地礦部根據財政部安排的礦產資源勘查支出預算共同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勘查項目計劃。財政部根據計劃和支出預算辦理撥款,各主管部門及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計劃組織實施。

2.礦產資源保護支出

本項支出主要用於國有礦山企業為提高礦產資源開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進行的技術改造工作。該項費用由國有礦山企業向主管部門提出礦產資源保護項目經費使用申請,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核定,並實行專款專用。

3.地礦行政管理部門經費補貼

該項補貼主要用於補助地礦行政管理的工作經費及人員經費。該項經費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內有關司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上報的補助經費申請,編制地礦行政經費補助預算(附礦管經費安排情況說明)報財政部,財政部下達年度經費補助支出預算,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二、地方所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

地方所得的資源補償費是指中央金庫按照補償費徵收規定的比例返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的部分。具體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從目前全國地方的立法情況看,主要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資源補償費徵收總額較高的省(區、市),例如山東、河北、黑龍江、河南、新疆等,資源補償費的使用在保證地質礦產管理部門行政管理工作經費的基礎上,將其餘部分用於該地區的地質勘查工作,保證地方礦業的可持續發展。

(2)資源補償費徵收總額較低的省(區、市),由於地方財政無力支付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的工作經費,因此,其返還的補償費主要用於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工作經費,使返還的補償費在地方經濟建設和地礦行政管理中發揮作用。例如,湖北省財政廳同意將1994~1996年返還的補償費全部用於市(地)、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開辦和工作經費。

㈧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