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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用國家資源怎麼罰款

發布時間: 2024-05-15 21:50:46

㈠ 非法佔用公共資源怎麼處罰

非法佔用公共資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地如何處罰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即將非法佔用的土地恢復到佔用以前的狀態,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恢復到佔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將非法佔用的土地退還原使用者,由此而給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追究違法使用者的民事責任;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交還原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如果在非法佔用的農用地上新建了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並且這些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如果在非法佔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沒收。
4.罰款。
對非法佔用土地的,除採取上述處罰措施以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但罰款是選擇性適用條款,是否給予罰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而定,至於罰款的具體幅度和標准,應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作出明確規定。對非法佔用土地的,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行政處分。
給予行政處分的對象是非法佔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是《國務院關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行使行政處分的機關是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
6.刑事責任。
主要是指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情節嚴重,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時,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等。需要說明的是,構成此罪,必須是非法佔用耕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築物,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