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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采礦產資源水土保持費如何徵收

發布時間: 2022-04-03 15:11:45

Ⅰ 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水土保持補償費是不是同一個稅種

摘要     該方案要求取消現有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設立礦業權出讓收益,並建議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同時調整礦業權審批許可權,與此同時,在收益分成上,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有所調整。原因在於,作為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礦業權出讓收益本應作為中央財政收入,考慮到我國礦產資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兼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產地利益關系,既要體現對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又要適當弱化地方政府與資源開發的直接利益關系,減少私挖亂采、賤賣資源等行為,方案建議將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分享比例定為5:5。

Ⅱ 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

一、收費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
二、收費標准:
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准
(一)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2)開采礦產資源水土保持費如何徵收擴展閱讀:
保持補償費是指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了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應當向水行政部門繳納的費用
《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將從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水土保持補償費也將同步開始徵收。徵收對象為2016年1月1日之後開始立項的除學校、醫院、養老院、污水處理廠等之外的所有生產建設項目。
水土保持補償費是指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了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應當向水行政部門繳納的費用,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4元。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採掘、采剝總量)計征,每噸0.2元。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佔地面積按年計征,每平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氣生產井佔地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的按照實際佔地面積計征,超過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計征;叢式井_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的按照實際佔地面積計征,超過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計征。

Ⅲ 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水利(水務)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中心支行:為了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徵收並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的資金。

第三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

第四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繳庫、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人民銀行、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前款所稱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

(一)取土、挖砂、採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燒制磚、瓦、瓷、石灰;

(三)排放廢棄土、石、渣。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審批許可權負責徵收。其中,由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產建設項目所在地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生產建設項目跨省(區、市)的,由生產建設項目涉及區域各相關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徵收。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產建設活動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第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征:

(一)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計征。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計征;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計征,對石油、天然氣按照油氣生產井佔地面積每年計征。

(三)取土、挖砂、採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採石量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照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排放廢棄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復計征。

第八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標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九條 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采礦產資源處於建設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建設活動開始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處於開采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按季度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時限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繳納義務人應當向負責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送征佔用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採石量、棄土棄渣量)等資料。

負責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額,並向繳納義務人送達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繳納通知單應當載明徵佔用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採石量、棄土棄渣量)、徵收標准、繳納金額、繳納時間和地點等事項。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繳納通知單的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免徵水土保持補償費:

(一)建設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

(二)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

(四)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

(五)建設軍事設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徵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得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依據、徵收標准、徵收主體、徵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 繳 庫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商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實行就地繳庫方式。

負責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寫「一般繳款書」,隨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一並送達繳納義務人,由繳納義務人持「一般繳款書」在規定時限內到商業銀行辦理繳款。在填寫「一般繳款書」時,預算科目欄填寫「1030176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國庫欄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103類01款76項「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作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確保將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得截留、占壓、拖延上繳。

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繳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主要用於被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恢復治理工程建設。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編制年度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並批復下達。其中,水土保持補償費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由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二十一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213類70款「水土保持補償費安排的支出」 01項「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02項「預防保護和監督管理」、03項「其他水土保持補償費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水土保持補償費,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截留、轉移、挪用資金和隨意調整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或者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水土保持補償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水土保持補償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繳納義務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繳納義務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納義務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第二十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區、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 按本辦法規定開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後,原各地區徵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補償費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補償的收費予以取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Ⅳ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怎樣徵收的如何使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法》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目的是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合理開發和保護。礦產資源補償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目前,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中央與省、直轄市5:5分成,與民族自治區4:6分成的體制。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支出、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經費補助。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一經發現,要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Ⅳ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1平方米是多少元

關於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
各個省徵收標准不一樣

為規范水土保持補償收費管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准(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6號)以及《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於印發〈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4〕74號)等規定,現就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開工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計征,每平方米1.2元。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礦石開采量(採掘、采剝總量)計征,其中露天開採的每噸1元,非露天開採的每噸0.5元。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佔地面積按年徵收,每平方米每年2元。每口油、氣生產井佔地面積按照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採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沙、採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的,不再重復計征。

二、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應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和門戶網站公示收費依據、收費標准、收費主體、收費范圍等內容,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上述規定自2015年3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4日。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關於頒發〈山東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收費標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價涉發〔1995〕112號)同時廢止


Ⅵ 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式

一、徵收依據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依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二十六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占壓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二、徵收標准
根據《河北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關於調整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冀價行費〔2017〕173號):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計征。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佔用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准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採掘、采剝總量)每立方米計征,其中露天礦按每立方米0.7元計征、地下礦開采按每立方米0.3元計征。
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佔地面積按年徵收,每口油、氣生產井佔地面積按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採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採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計征( 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Ⅶ 礦山開采資源稅怎麼徵收

首先要看你公司所包的礦山可以挖出哪些礦產,如果你公司是和外國一起合作開採石油或是天然氣的就不用交資源稅;要上交的資源稅是你公司直接挖出來的礦產,沒有經過加工生成的,每種資源的稅率都不同,你要講清楚啊

Ⅷ 礦產資源補償費如何徵收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氣收費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青海省)、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因此,自2014年12月1日起不需要繳納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

Ⅸ 新建水庫水土保持補償費應如何繳納

1 、改擴建項目重新立項,之前項目已做過水土保持方案並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用,現改擴建佔地范圍還為原有佔地面積,僅在佔地范圍內進行建構築物推倒重建或者重新布局,是否需要再次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謝謝

答: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4]8 號)有關規定,您提到的改擴建項目重新立項的情況,需要再次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2 、戈壁農業日光溫室大棚需不需要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農村人飲供水站給工業園區修建的供水工程是否免徵水土保持補償費?

答:問題一:根據《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4 〕8 號)第十一條規定,您提到的溫室大棚不屬免徵情形,應當依法依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問題二:根據《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4 〕8 號)第十一條規定,您提到的供水工程如果屬於按照相關規劃開展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情形,則符合免徵情形,免徵水土保持補償費。

3 、請問如果是代征道路和公共綠化面積,需要交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嗎?不是紅線范圍,也不是臨時佔地。有沒有什麼相關文件?

答:根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技術標准》()第4.4.1 規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應包括項目永久征地、臨時佔地(含租賃土地)以及其他使用與管轄區域。因此,您提到的代征道路和公共綠化面積屬於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應當依法依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4 、為向全市人民提供公共體育設施服務,我市建設了奧體中心項目,建設內容為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配套設施及周邊休閑綠地,請問水土保持補償費是否可以扣除屬於公共綠地的面積

答:《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4 〕8 號)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免徵水土保持補償費。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意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范圍包括面向城市及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市政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黑臭水體整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園林綠化設施等相關基礎設施。因此,我們認為,您提到奧體中心項目的建設內容中,面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園林綠化設施部分屬於免徵情形,免徵水土保持補償費。

5 、一個旅遊項目中,有流轉的林地,林地不開發建設只需要建設看護人員的房屋,這部分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嗎?如果編制了需要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嗎?

答:問題一:按照水土保持法、《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您提到的旅遊項目(含流轉的林地等所有建設內容)應當依法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問題二:按照《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4 〕8 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計征。因此,您提到的旅遊項目應當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佔用土地面積指的是征佔用土地的全部面積,不是其中項目建設佔用的土地面積。

6 、科左中旗有一家煤礦,2006 年獲得上級水利部門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批復,2013 年水利部門按照其佔地面積收取了20 萬元水土保持補償費。該煤礦從2013 年9 月正式開始生產,但從開始生產到2016 年3 月未交納水土保持費。理由為2016 年3 月,內蒙古自治區財政、發改、水務、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發布《內蒙古自治區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實施辦法》之前不應該收費。從2016 年3 月開始收取了水土保持補償費。現在想咨詢,該煤礦從2013 年9 月生產到2016 年3 月期間,是否應該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謝謝!

答:按照《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4 〕8 號)第七條規定,您提到的煤礦開采屬於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補償費在建設期間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計征,在開采期間按照開采量計征。同時,您提到的《內蒙古自治區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實施辦法》(內財非稅規〔2015 〕18 號)的第七條第二款也有同樣規定。因此,您提到的煤礦應當按照開采量,依法依規補繳2013 年9 月至2016 年3 月期間的水土保持補償費。

7 、請問水土保持方案中橡膠壩工程建設的佔地面積怎麼計算?壩前鋪蓋、壩後消力池、護坦、海漫、防沖槽等在施工結束後,都淹沒在水下,這部分是否計列佔地面積?是否計列水土保持補償費?謝謝

答:問題一:您提到的水土保持方案中橡膠壩工程建設的佔地面積,應當根據橡膠壩主體工程相關設計文件確定。

問題二:您提到的壩前鋪蓋、壩後消力池、護坦、海漫、防沖槽等涉及淹沒的建築物均應計入佔地面積。

問題三:按照《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准(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 〕886 號)、《關於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 〕1186 號)、《關於降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魯價費發〔2017 〕58 號)等有關規定,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因此,我們認為您提到橡膠壩工程的水下淹沒部分,不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

8 、鉻污染場地綜合治理項目是否可以免徵水土保持補償費?

答:《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4]8 號)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免徵水土保持補償費。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意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范圍包括面向城市及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市政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黑臭水體整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園林綠化設施等相關基礎設施。我們認為,您提到的鉻污染場地綜合治理項目屬於免徵情形,免徵水土保持補償費。

9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的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工程,2019 年8 月取得水保方案的批復,是否需要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有何依據?

答:按照《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4]8 號)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免徵水土保持補償費。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意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范圍包括面向城市及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市政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黑臭水體整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園林綠化設施等相關基礎設施。因此,您提到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工程屬於面向城市及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符合免徵情形,免徵水土保持補償費。

10 、老師您好,農牧聯合養殖項目(養豬場)征佔用土地面積裡麵包含養殖區和基本農田,基本農田部分該不該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答:根據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4 〕8 號)有關規定,您提到的農牧聯合養殖項目屬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情形,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計征,征佔用土地面積指的是征佔用土地的全部面積,因此,您提到的養殖區和基本農田都應當依法依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Ⅹ 以探代采出的礦產 資源費怎麼徵收

有探礦證但並無采礦證,私自開采礦產品,法律規定是處罰和沒收.<礦產資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