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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價值

發布時間: 2022-04-03 05:47:18

『壹』 非法采礦案造成資源破壞 專家鑒定費應該是多少

非法采礦要根據具體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等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具有法定情形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具體規定如下 :
1、《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立案標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采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貳』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哪些,如何查處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按照礦產資源勘査、開采、轉讓、審批登記、補償費徵收、地質資料匯交、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內容,可以對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分類,如違法勘査、違法開采、違法轉讓、違法審批等。

從礦產資源執法實踐看,主要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無證勘查、無證采礦、越界采礦、違法轉讓、違法批准勘査開采礦產資源等類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製、偽造或者冒用勘査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外,其餘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由相關部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查處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2)什麼是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價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叄』 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結論應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嗎

參看法釋(2016)25號。(2003)9號已經廢止

『肆』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未必構成犯罪——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覃琦等6人無證開采錳礦案是怎樣

2008年4月30日,群眾舉報:「一些不法分子在柳州市城中區牛車坪展南採石場北側非法盜采錳礦」。城中區國土資源局接到舉報後,立即向城中區政府匯報相關情況,城中區政府隨即組織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對舉報地點周圍進行了布控。5月1日凌晨1點,一些不法分子在舉報地點進行盜采活動。在城中區政府的組織下,聯合調查組主動出擊,經過連續3個晝夜奮戰,一舉搗毀了4個非法采洗礦點,查扣洗礦機8台、運輸車輛7台、勾機1台、推土機1台,拆除工棚1間,沒收礦產品209噸,現場抓獲22名違法嫌疑人,其中6人被移送警方刑事拘留。
經查,2008年1月,當事人覃琦等6人未經批准,擅自與柳州市城中區牛車坪五隊村民梁光生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位於柳州市城中區展南採石場北側、53010部隊東北側集體土地2450平方米用於開采錳礦,並已支付給梁光生土地租金5萬元人民幣。2008年4月中旬開始,覃琦等6人租用自卸貨車7台、勾機1台等大型機械設備,利用夜間和節假日在承租的土地上瘋狂盜采洗錳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城中區國土資源局委託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牛車坪錳礦點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進行了測量和鑒定,並經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審查,作出《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該處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為252500元。
案件調查完後,城中區政府組織聯合調查組召開案件分析討論會,經討論研究後決定:
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對覃琦等6人非法采礦涉及刑事案進行立案偵查。調查結果認為,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的有關規定,違法當事人覃琦等人的行為已涉嫌非法采礦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對犯罪嫌疑人覃琦等人予以拘留,並將犯罪嫌疑人移送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檢察院認為,未經「制止」程序,不構成犯罪,將覃琦等6人在拘留1個月後釋放。
沒收礦產品和其他機械設備。當事人繳納罰款106200元,拍賣機械設備所得的190000元,均已上繳國庫。
【分析】本案是一起無證采礦案件。
本案中,柳州市城中區國土資源局接到群眾舉報後,精心部署,聯合執法,迅速行動,有效制止和打擊了無證采礦行為。可是,結果讓執法人員深感惋惜,覃琦等6人無證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為252500元,卻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原因就在於未經「制止」程序。
罪刑法定,是我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即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犯罪構成與否,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這些要件由法律明文規定。具體到非法采礦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是構成非法采礦罪的一個要件。如果未經「責令停止開采」,或者經責令停止開采後,違法當事人停止了開采,就不構成「非法采礦罪」,不能以「非法采礦罪」來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本案中,檢察院認為,未經「制止」程序,不構成犯罪,將覃琦等6人在拘留1個月後釋放,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本案至少給我們兩點啟示:一是非法采礦案件形成的社會原因非常復雜,查處極為困難,絕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一家所能為。為此,國務院國發〔2005〕28號文件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無證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打擊,並規定了各相關部門的責任,從而將打擊無證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由部門行為上升為政府行為。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這把「尚方寶劍」,主動向政府報告,請求政府組織,其他相關部門統一行動,各司其職,求得打擊違法效果最大化。正如本案柳州市城中區國土資源局所做的那樣,發現無證采礦,自己無法處理的,立即向城中區政府匯報相關情況,城中區政府隨即組織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切實打擊和制止了無證采礦的泛濫。
二是如果忽略有關環節,會直接影響打擊力度。本案中,對覃琦等6人的處理,未能追究刑事責任,原因是檢察院認為要有「制止」環節。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礦產資源違法行為中,要切記這一點,只有「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才能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一點往往容易被執法人員忽視,有的不注意保存責令停止的證據,有的不經責令停止就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為有效打擊無證采礦等行為,可以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提前介入,由政府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熱點礦區等處張貼公告,明確要求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行為人立即停止開采,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然後再採取行動進行清理取締。在這一過程中要注意搜集證據,如拍照、錄像等。
另外,2008年1月,梁光生與當事人覃琦等簽訂《租賃合同》,將城中區展南採石場北側、53010部隊東北側集體土地2450平方米出租給覃琦等開采錳礦,收取租金5萬元人民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城中區國土資源局也應對這一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

『伍』 礦產資源非法經營怎麼辦

礦產資源非法經營的可以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3年5月29日公布《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03年6月3日起實施。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解釋》共有9個條文,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明確規定了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的構成條件。規定這一內容的意義在於准確區分破壞礦產資源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突出刑罰打擊的重點。《解釋》第一條規定了非法采礦罪的構成條件,即對於實施《刑法》第343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等三種行為之一的,都應當以「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換句話說,如果沒有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則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應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解釋》第四條規定了破壞性采礦罪的構成條件,即《刑法》第343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解釋》規定以行為人違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情況來界定破壞性采礦行為是恰當的,這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因素之一。

2、明確規定了破壞礦產資源犯罪的定罪數額標准。《解釋》第三條規定了非法采礦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准,即「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343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343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3、明確了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鑒定主體。《解釋》第六條規定了「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證據認證各行其是或相互推諉的問題。

准確適用《解釋》的幾個關鍵:

1、責令停止開採的程序不可少《解釋》的第一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處罰」。《解釋》規定了「責令停止開采」程序,這也是一個定罪的要件。不少執法人員認為,只要是無證開采、越界開采或者是破壞性開采,且達到了可以定罪的數額,就可以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了。這種理解有些片面,《解釋》把「責令停止開采」規定為前置條件,這就要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首先履行其行政管理職責。只有行政管理無效,才能動用司法手段加以制裁。因此,地質礦產執法人員在履行這個程序時,應以法律文書的形式,按照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責令停止開采。這樣,便於我們在移送案件時提供有力的書證。

2,「拒不停止開采」要有證據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又是一個應當重視的定罪要件。如果經過「責令停止開采」的程序,非法開采者停止了開採行為,那就只能對其實行行政處罰。「拒不停止開采」是構成刑事定罪的一個重要內容,即「主觀故意」。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追究非法采礦者刑事責任時,必須取得經責令停止開采後仍然拒不停止開採的證據,且「責令停止開采」與「拒不停止開采」兩者的時序關系一定要能互相印證,否則就有可能敗訴並承擔賠償責任。

3、計算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要合理應該說,違法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的多少,是決定其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准。《解釋》規定了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和嚴重破壞的具體數額。計算標准可以參照幾種方法:第一種方法是收集非法采礦者的礦產品交易單據(銷售憑證)、會計帳單和違法者的口供來確定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量。第二方法是以查封到或者收繳到的礦產品的實際數量,來確定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量。第三種方法是以礦藏采場的采空區來計算采出量作為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量。前二種方法比較適合礦井被炸毀、儲量不清的情形,但確認的數量遠遠少於實際破壞的數量。第三種方法相對接近實際破壞的數量。

對於上述三種方法來說,國家還沒有具體細化,各個省市地區根據實際情況來具體實施鑒定的基本方法。這里借鑒湖南省的經驗供參考:

1、調查取證現場調查。這是進行價值鑒定的關鍵,工作內容主要收集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對非法礦井進行實地測量製作的勘驗筆錄和具有地勘資質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報告。要著重收集銷售憑證、財務帳單、測量采礦范圍、了解礦石價格及采、損礦石情況。要通過詢問當事人和知情人員證實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的時間、產量、銷售價格、單位成本、開採回採率等情況。對於破壞的數量、單位價格和單位成本的確定,必須要有充分有力的證據作依據。2,收集、分析、歸納資料,確定鑒定方案,選取評估參數,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破壞礦產資源價值進行價值評估,並按一定的格式編寫鑒定報告。

另外,有關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種類還可以根據《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法律規定和責任處理。

『陸』 省國土廳對於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的鑒定能不能認定為造成礦產資源的損失價值

《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
《規定》指出,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中,對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涉嫌犯罪,需要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進行鑒定的,或者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公安、司法機關的請求進行上述鑒定的,適用本規定。同時指出,只有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出具鑒定結論。

『柒』 礦產資源犯罪

【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行為。該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以下兩點:第一,行為人實施了下述違法行為:①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②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依法辦理延續登記,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③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④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共生、伴生礦種除外)開采礦產資源的。第二,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非采礦權人擅自采礦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經采礦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開采而拒不停止開采,且造成了礦產資源破壞的情形。非法采礦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是指采礦權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不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認可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采礦,採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破壞性采礦罪的主體是采礦權人;主觀方面出於故意;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又侵犯了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認可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採取不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或者選礦工藝等,致使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或者選礦回收率與設計要求相差較大,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破壞性采礦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捌』 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且無悔罪表現如何量刑

兩高《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第三條 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四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第五條 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 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第七條 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