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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鹽的資源稅率是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3-31 09:16:58

㈠ 食用鹽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商店銷售食鹽vat%=13%

㈡ 食用鹽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 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文件規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葯、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稅率為11%。上述貨物的具體范圍見本通知附件1。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文件附件1第七條明確:食用鹽,是指符合《食用鹽》(GB/T 5461-2016)和《食用鹽衛生標准》(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

㈢ 食鹽是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非金屬食鹽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規定: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現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

二、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其具體范圍是指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准》(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

三、本通知所稱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94〕財稅字第2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4〕621號)同時廢止。

㈣ 14.鹽要徵收什麼稅

鹽要徵收資源稅和增值稅及其附加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十一條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征稅范圍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者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液體鹽,是指鹵水。

㈤ 鹽的稅率

從2007年9月1日起,鹽的增值稅稅率由17%統一調整為13%

㈥ 資源稅徵收范圍,稅目,稅率是多少

徵收范圍

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等。

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 稅目和稅率 (1)原油8一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一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2一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一60元/噸液體鹽2一10元/噸

(6)生產鹽的資源稅率是多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納稅人以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

㈦ 食用鹽增值稅率為13%,工業鹽增值稅率多少為什麼有差異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其具體范圍是指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准》(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

本通知所稱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因此,銷售工業鹽的稅率為17%。

(7)生產鹽的資源稅率是多少擴展閱讀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3%。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3%。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㈧ 鹽的資源稅稅率是從什麼時間開始

鹽稅是中國很古老的一個稅種,早在夏、商、西周時期徵收的「山澤之賦」中就包含著對煮鹽課征的賦稅。春秋戰國時期開始設官掌管鹽政並徵收鹽稅後,鹽稅形成一個獨立稅種。

民國時期1913年,北洋政府與英、法、德、俄、日五國銀行團簽訂善後借款,以鹽稅抵押,於是帝國主義開始干涉中國的鹽務,中國政府僅能使用鹽稅收入抵債後的餘款(即鹽余)。北洋政府為增加鹽稅收入,乃籌議改良,而鹽商群起阻撓,廣行賄賂,使鹽制積弊日深。1913年12月,北洋政府頒布《鹽稅條例》,規定每百斤征稅二點五元(後改為三元),此外不得以他種名目征稅。從此各種不同之稅率得以逐漸趨於劃一。據鹽務稽核所統計,1914年全國鹽稅之收入為六千六百八十六萬元,至1919年增為八千七百五十萬元。嗣後內戰頻興,各省軍需浩繁,遂相繼截留鹽稅,並紛起增加鹽稅附加,鹽政之積弊更深。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著手改革鹽政,1931年5月公布的《新鹽法》,以「就場征稅,任人民自由買賣」為原則,規定每百公斤征稅五元,漁鹽征稅零點三元,工業、農業用鹽一律免稅。此立法有利於減輕人民的負擔。但由於專商暗中阻撓,加之財政當局深恐改革後稅收短少,遲遲不予實施。直至1934年12月國民黨五中全會決定,限於1936年底完全施行。後因格於時勢以及抗日戰爭爆發,新鹽法仍未實行。然而鹽稅收入已很可觀。據統計,1927年全國鹽稅收入為八千五百二十四萬元;到1937年全國(東北未在內)已達二億二千八百六十三萬元,占財政總收入的22.9%。抗日戰爭期間,國民政府為了籌措軍費,於1942年1月1日起停徵鹽稅,實行食鹽專賣,後因成績不佳,於1945年又改專賣為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政務院於1950年1月20日頒布了《關於全國鹽務工作的決定》,建立了新的鹽務管理機構,確定了鹽稅的徵收原則、鹽稅稅額和管理辦法,從而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鹽稅制度。為了加強鹽稅徵收工作,並有利於鹽務部門集中力量從事發展鹽業生產,從1958年7月1日起,鹽稅的徵收工作由鹽務部門轉為稅務部門辦理。1973年稅制改革時,把鹽稅並入工商稅,作為一個稅目,但仍按原來的鹽稅徵收制度執行。

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時,鹽稅從工商稅中分離出來,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鹽稅重新成為一個獨立稅種。鹽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和進口鹽的單位和個人。鹽稅的徵收原則為「從量核定、就場徵收、稅不重征」。鹽稅的徵收原則決定了鹽稅具有3個特點:

(1)採用從量計征;
(2)按照不同產區、鹽種和用途,確定差別稅額;
(3)實行一次課征制。
鹽從生產到消費,在全部流通過程中不論經過幾道環節,只在規定的環節徵收一次鹽稅。由於鹽稅稅額是根據不同產區鹽業資源,運輸、生產條件和成本利潤情況制定的,不同產區的鹽稅稅額是有差別的,每噸鹽的稅額最低的為40元,最高的則為160.80元。而供給消費者的食鹽,其售價水平不因稅額多少而異。因而沖國的鹽稅為資源稅性質。國家徵收鹽稅是國家參與鹽業生產創造的國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形式,旨在調節不同產區鹽資源的級差收入。

1994年稅制改革時,按照「統一稅下、簡化稅制「貫徹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等原則,將鹽稅並入資源稅,作為其一個稅目,擴大了資源稅的徵收范圍。

為支持鹽業的發展,自2007年2月1日起調整鹽業資源稅適用稅額標准。為緩解制鹽企業的經營困難,自2007年9月1日起,鹽(指主體化學成分為氯化鈉的工業鹽和食用鹽,包括海鹽、井礦鹽和湖鹽)適用增值稅稅率由現行的17%統一調整為13%。

現行的鹽稅是國家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將原有的鹽稅一分為二,即分解為對原鹽徵收增值稅和資源稅.

㈨ 固體鹽的增值稅稅率為多少

固體鹽牽涉到最多的是增值稅和資源稅,但是銷售固體鹽在銷售環節需要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