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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有什麼缺點

發布時間: 2022-09-23 10:22:45

Ⅰ 資源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資源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計稅依據:

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 ÷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准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5)納稅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由於對鹽征稅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為確保對鹽徵收資源稅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稅數量:

①納稅人生產並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為課稅數量。

②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鹼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準的,應將加工的鹼等產品按單位耗鹽系數折算為液體鹽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③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為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征稅);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從中抵扣。

④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為課稅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制鹽或者用於連續加工酸鹼、製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制鹽、鹼等)耗鹽系數折算為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再制鹽的耗鹽系數是指單位再制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

海鹽原鹽的課稅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制鹽數量÷耗鹽系數;

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制鹽的課稅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

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1.收取的全部價款;

2.收取的價外費用(手續費、補貼、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包裝費等等);

3.消費稅等價內稅金。

Ⅱ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一、正面回答
1.從價定率徵收的計稅依據:
從價定率計算資源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2.從量定額徵收的計稅依據:
以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二、分析詳情
(1)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徵收,以課稅數量為計稅依據。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例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4)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5)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准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實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6)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7)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三、資源稅的稅率是多少?
資源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徵收。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1)原油8-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2-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60元/噸;液體鹽2-10元/噸。
國家為了發揮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在確定資源稅稅額時,根據資源貯存狀況、開采條件、資源優劣、地理位置等客觀存在的差別而產生的資源級差收入,實施差別稅額進行調節。資源條件好的,稅額高一些;資源條件差的,稅額低一些。所以各個地方的資源稅稅率是不一樣的,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Ⅲ 我國資源稅的徵收還存在哪些問題及建議

改革方案在2007年11月就准備提交國務院,當時改革的願望已經很迫切了,但由於通貨膨脹、經濟過熱,又給耽擱了下來。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所以在2009年的改革要點中,資源稅改革又被放了進去。

提高計稅依據,理清稅費關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很多資源品價格是由市場供求決定,從量徵收無法保證稅收隨價格變動而變動。

《21世紀》:圍繞本次資源稅改革的一大焦點是改革計征方式,「從量」改為「從價」。原來的計征方法存在哪些問題?新的改革方案對於資源類行業的影響如何?

安體富:1986年至今採取的都是從量計征,即按開采量徵收固定的稅額,這種稅率在資源價格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可以有效發揮作用。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很多資源品價格是由市場供求決定,從量徵收無法保證稅收隨價格變動而變動;其次,由於資源稅收入占企業銷售成本的比例很低,有的只有1%左右,這也減弱了稅收在初次分配環節中的調節作用;再次,資源稅稅目的設置也無法體現公平,現行稅目沒有考慮到不同品種的資源產品的差別,對開采成本、售價存在巨大差異的不同品種採用同一定額稅率,造成了不公平;最後,現行資源稅規定,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直接用於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若用於自己使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這使得企業不管開采多少,只要不用於銷售或自用,就無需納稅。因此,企業不必為開采過程中發生的浪費付費,另外,企業也可以通過「囤積居奇」降低總體稅負,在價格低的時候囤積資源,在價格上升的時候出售。

現在提出的從價計征主要是按差額比例稅率計征,隨著價格的變動稅額也會增長。現在大體的思路是由完全的從量定額徵收,改為從量定額和從價計征相結合。對於一些價格變動不太大的資源品,如鹽,還是採用從量定額徵收的方法。對於一些價格變動比較大的產品,如石油、煤炭、天然氣則改成從價計征。

張勇:資源稅改革方向是對的,原來的稅率確實太低,沒能反映資源價值。改變一下徵收辦法,採取從價徵收,可以反映不同品種不同的價格,這解決了級差的問題。但是,它解決不了另一個問題,即不能反映開採的成本。最初在資源稅改革方案中,專家提出設計的一個方案是根據開采成本、賦存條件再考慮一個徵收辦法,這樣兩個問題就都解決了。但是提到操作層面,就要求稅收部門對資源的開采成本和基礎條件要有了解,徵收人員要懂業務,且能進行判斷。稅收部門認為這提高了徵收成本。

《21世紀》:您如何看待現在資源類行業中存在的稅費並存的格局,未來的改革方向是什麼?

張勇:我認為國家應當對資源稅費進行整體改革。例如煤炭,現在除了徵收資源稅之外還有一個資源補償費,有關部門要求提高資源補償費標准,我認為這二者事實上是同類問題,不應當重復徵收。煤炭在勘探過程中要收勘探權價款和勘探使用費,還要收采礦權價款和采礦使用費,生產出來以後又要收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僅煤炭就要徵收這么多費用。「清費立稅」是國家財稅改革的方向,稅制改革應當清除不合理的費用,稅費合一,或者徵收資源稅,取消資源補償費。另外,對於資源補償費用的使用也應當公開透明。

Ⅳ 資源稅的定義是什麼資源稅有哪些特點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那麼資源稅的定義是什麼?資源稅又有哪些特點呢?很多人不知道資源稅這個稅種的具體內容,下面就讓我跟大家好好講一講,說一說。
一、資源稅的定義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稅種的總稱。
二、資源稅的特點
(一)征稅范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徵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價徵收
2016年7月1日我國實行資源稅改革,資源稅徵收方式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
(三)實行源泉課征
不論採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採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徵收,這樣既照顧了採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三、資源稅案例分析
某采礦企業9月共開采錫礦石80000噸,銷售錫礦石60000噸,適用稅額每噸5元。該企業9月應繳納的資源稅額為( )元。
A.168 000   B.210 000   C.300 000   D.350 000 
【答案】C 
【解析】60000×5=300000(元) 
四、資源稅相關問題延伸
問:資源稅按什麼計提和繳納的?按收入嗎?
答: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
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由此可見,資源稅不是按照收入計提和繳納的。
問:資源稅在什麼環節徵收?
答:1.納稅人直接銷售。在銷售環節納稅;
2.納稅人自用的,在自用移送環節納稅;
3.銷售鐵精礦,但其入選的原礦因特殊原因,沒有繳納資源稅的在鐵精礦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那麼資源稅的定義是什麼?資源稅又有哪些特點呢?很多人不知道資源稅這個稅種的具體內容,下面就讓我跟大家好好講一講,說一說。
一、資源稅的定義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稅種的總稱。
二、資源稅的特點
(一)征稅范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徵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價徵收
2016年7月1日我國實行資源稅改革,資源稅徵收方式由從量徵收改為從價徵收。
(三)實行源泉課征
不論採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採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徵收,這樣既照顧了採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三、資源稅案例分析
某采礦企業9月共開采錫礦石80000噸,銷售錫礦石60000噸,適用稅額每噸5元。該企業9月應繳納的資源稅額為( )元。
A.168 000   B.210 000   C.300 000   D.350 000 
【答案】C 
【解析】60000×5=300000(元) 
四、資源稅相關問題延伸
問:資源稅按什麼計提和繳納的?按收入嗎?
答: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
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由此可見,資源稅不是按照收入計提和繳納的。
問:資源稅在什麼環節徵收?
答:1.納稅人直接銷售。在銷售環節納稅;
2.納稅人自用的,在自用移送環節納稅;
3.銷售鐵精礦,但其入選的原礦因特殊原因,沒有繳納資源稅的在鐵精礦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

Ⅳ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從量定額徵收。
一方面稅收收入不受產品價格、成本和利潤變化的影響,能夠穩定財政收入;
另一方面有利於促進資源開采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
同時,資源稅按照「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則,根據礦產資源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稅額,以有效地調節資源級差收入。
資源稅的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於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於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前款規定的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Ⅵ 資源稅怎麼征稅

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資源稅徵收范圍是:
1.原油;
2.天然氣;
3.煤炭;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
我國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主要有:礦產品和鹽兩大類。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等。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稅目和稅率
(1)原油8一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一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2一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一60元/噸液體鹽2一10元/噸
什麼是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綜上所述,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要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資源稅的征稅。
法律依據:《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第四條規定:計稅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包括應稅產品實際銷售和視同銷售兩部分。視同銷售包括以下情形:
(一)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直接加工為非應稅產品的,視同原礦銷售;
(二)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後的精礦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的,視同精礦銷售;
(三)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抵債、贈與、以物易物等,視同應稅產品銷售。《資源稅徵收管理規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或者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計稅價格: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四)按後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後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後確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Ⅶ 資源稅是什麼 資源稅率是多少

資源稅是什麼 資源稅率是多少

資源稅是什麼?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稅率是多少?大家了解多少知識?

資源稅定義

資源稅(resource tax)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資源稅在理論上可區分為對絕對礦租課征的一般資源稅和對級差礦租課征的級差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徵收,級差調節”,即:所有開采者開採的所有應稅資源都應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優等資源的納稅人還要相應多繳納一部分資源稅。

資源稅稅率

“一部分納稅人”是指在財政部規定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准,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為確保不同的應稅品目都能能執行其相應的規定稅額,如果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的應稅產品,未按規定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從高確定其適用稅額。現行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規定如下:

資源稅(1)原油8.00~30.00元/噸

(2)天然氣2.00~15.00元/噸

(3)煤炭0.30~5.00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0~20.00元/噸

(5)黑色金屬礦原礦2.00~30.0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0~30.00元/噸

(7)鹽:固體鹽10.00~60.00元/噸

液體鹽2.00~10.00元/噸

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資源稅計稅依據如下所示:

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 ÷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准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耗用的原礦數量÷精礦數量

(5)納稅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由於對鹽征稅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為確保對鹽徵收資源稅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稅數量:

①納稅人生產並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為課稅數量.

②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鹼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準的,應將加工的鹼等產品按單位耗鹽系數折算為液體鹽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例如,某燒鹼廠利用自製液體鹽生產燒鹼,該廠燒鹼的單位耗鹽系數(該系數的計算公式為:耗鹽系數=生產的燒鹼數量÷耗用的液體鹽數量)為1:6.已知該廠1995年2月生產燒鹼3萬噸,則該廠2月份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3×6=18(萬噸)

③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為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征稅);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從中抵扣.

④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為課稅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制鹽或者用於連續加工酸鹼、製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制鹽、鹼等)耗鹽系數折算為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再制鹽的耗鹽系數是指單位再制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例如,如果 1噸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分別需要耗用1.1、1.2、1.5噸的海鹽原鹽,那麼,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的耗鹽系數分別是1:1.1、1:1.2、 1:1.5.這種情況下海鹽原鹽課稅數量的計算公式為:

海鹽原鹽的課稅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制鹽數量÷耗鹽系數

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制鹽的課稅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

資源稅的稅收優惠

資源稅的減稅、免稅規定主要有: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鐵礦石資源減按80%徵收資源稅。(新增)

(四)尾礦再利用的,不再徵收資源稅。(新增)

(五)從2007年1月1日起,對地面抽採煤礦瓦斯暫不徵收資源稅。

(六)自2010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新疆開採的原油、天然氣,自用於連續生產原油、天然氣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規定計算繳納資源稅。三類減免稅項目:1.油田范圍內運輸稠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徵資源稅。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3.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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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從價定率徵收的計稅依據,從量定額徵收的計稅依據。

從價定率徵收的計稅依據

從價定率計算資源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煤炭應稅產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自用於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折算率可通過洗選煤銷售額扣除洗選環節成本、利潤計算,也可通過洗選煤市場價格與其所用同類原煤市場價格的差額及綜合回收率計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

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納稅人同時銷售應稅原煤和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原煤和洗選煤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原煤和洗選煤銷售額的,一並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從量定額徵收的計稅依據

以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

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納稅人不能准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准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原礦數量

原礦課稅數量=精礦數量÷選礦比(%)

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凡同時開采多種資源產品的要分別核算,不能准確劃分不同資源產品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Ⅸ 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實行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
實行從量計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
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於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准予從銷售額中扣除。
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