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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資源普查每一次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9-05 18:34:25

⑴ 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生態平衡和公共衛生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獵捕、教學、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經營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野生動物保護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保持生物多樣性和維護自然生態平衡的原則,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人工繁育、鼓勵科學研究和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第四條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

(一)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第五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從事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及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並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控告虐待、傷害、非法利用野生動物以及侵佔、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違法行為。

對在野生動物保護、救助、宣傳教育、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方面有突出貢獻以及檢舉控告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應當積極組織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野生動物保護知識,引導全社會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

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組織的指導,鼓勵、支持其發揮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每年4月20日至26日為全省「愛鳥周」,每年6月為全省 「水生動物放流宣傳月」,每年10月為全省「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第十條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健全野生動物資源與棲息地檔案和監測機制。

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十年組織一次野生動物資源普查。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

對種群數量少、面臨威脅嚴重等急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的物種,應當納入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並根據種群數量實際變化等情況及時對名錄作出調整。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第十二條從國外引進的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外的其他野生動物,以及從省外引進的非原產於我省的野生動物,經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可以視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從國外、省外引進野生動物,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風險評估。禁止引進對生態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動物。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力量,採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改善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和覓食條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環境監視、監測。

⑵ 天津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及管理的毗鄰海域內從事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管理、野生動物獵捕、馴養繁殖、經營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市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區域內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未設林業、漁業主管部門的區,其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負責。

工商、公安、交通、海關、規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環保、動物防疫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增強公民自覺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第五條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對虐待、濫食野生動物或者侵佔、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野生動物保護、救助、馴養繁殖、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舉報、查處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行為有功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第七條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至少每十年對本市野生動物資源進行一次普查,並建立檔案。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地區和水域設立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

本市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設立,由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提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第九條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立的野生動物救助機構,負責對捐贈、沒收、誤捕、受傷、擱淺的野生動物的接收、救護、放生等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安排資金,專項用於野生動物救護設施建設和救護經費支出,保證野生動物救護工作的開展。第十條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現患有疫病、疑似疫病或者異常死亡的野生動物,應當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第三章獵捕管理第十一條禁止任何個人和組織非法獵捕和殺害野生動物。第十二條因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第十三條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應當持有狩獵證;捕捉市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應當持有捕捉證。

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區域內野生動物資源狀況,確定本市獵捕的野生動物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

申請辦理狩獵證、捕捉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科學研究、資源調查、醫葯生產、教學需要的;

(二)因馴養繁殖需要獲得種源的;

(三)因國際交往、交換需要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的。

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確定的獵捕的野生動物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予以審批。第十四條經批准獵捕野生動物的個人和組織,必須按照批準的工具和方法獵捕。獵捕時應當採取措施避免誤獵、誤捕、誤傷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生存環境。對誤捕的野生動物應當立即放生,對誤傷的野生動物應當立即採取搶救措施並送交野生動物救助機構,對死亡的野生動物應當及時報告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第十五條市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野生動物資源狀況,確定禁獵(捕)區和禁獵(捕)期,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第十六條在自然保護區、禁獵(捕)區或者在禁獵(捕)期期間,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考察、教學實習、拍攝電影、錄像的個人和組織,應當在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禁獵(捕)區之前,向區、縣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活動方案,並在區、縣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指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第十七條建立固定狩獵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報市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建立固定狩獵場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合狩獵的場所,且取得合法使用證明;

(二)有與建立狩獵場所相適應的資金、人員、技術和安全措施;

(三)被獵捕的野生動物種類來源合法、穩定;

(四)狩獵場所有合理的規劃方案和經營管理方案。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條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關科研、教學單位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工作。第五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可以確定適當時間為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愛鳥周等,提高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第七條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為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方案、制定和調整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提供依據。
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保護和發展野生動物資源。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飢餓、受困、迷途的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採取救護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救護。救護單位應當立即報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並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第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應當採取防範措施。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實並確實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第三章野生動物獵捕管理第十一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申請特許獵捕證:
(一)為進行野生動物科學考察、資源調查,必須獵捕的;
(二)為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必須從野外獲取種源的;
(三)為承擔省級以上科學研究項目或者國家醫葯生產任務,必須從野外獲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四)為宣傳、普及野生動物知識或者教學、展覽的需要,必須從野外獲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五)因國事活動的需要,必須從野外獲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六)為調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和結構,經科學論證必須獵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況,必須捕捉、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第十二條申請特許獵捕證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三)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附具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意見,向獵捕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動物園需要申請捕捉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在向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前,須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需要申請捕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在向申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前,須經同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負責核發特許獵捕證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⑷ 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獵捕、教學、科學研究、馴養繁殖、經營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野生動物保護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保持生物多樣性和維護自然生態平衡的原則,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鼓勵科學研究和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第四條本條例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

(一)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保護野生動物)。第五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從事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及個人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並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有權制止和檢舉控告虐待、傷害、非法利用野生動物以及侵佔、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違法行為。

對在野生動物保護、救助、宣傳教育、科學研究、馴養繁殖等方面有突出貢獻以及檢舉控告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野生動物保護知識,增強公民自覺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

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組織的指導,鼓勵、支持其發揮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新聞媒體應當把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當作一項應盡的社會責任,做好宣傳服務工作。

每年4月20日至26日為全省「愛鳥周」,每年6月為全省「水生動物放流宣傳月」,每年10月為全省「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第二章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第十條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健全野生動物資源與棲息地檔案和監測機制。

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十年組織一次野生動物資源普查。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

對種群數量少、面臨威脅嚴重等急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的物種,應當納入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並根據種群數量實際變化等情況及時對名錄作出調整。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報國務院備案。第十二條從國外引進的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外的其他野生動物,以及從省外引進的非原產於我省的野生動物,經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可以視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從國外、省外引進野生動物,省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風險評估。禁止引進對生態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動物。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力量,採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改善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和覓食條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環境監視、監測。第十四條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區、候鳥的主要越冬地,應當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並設置區域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區域的范圍與界線。

對分布在本省境內的麋鹿、丹頂鶴、江豚、中華虎鳳蝶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採取特殊措施,實行重點保護。

對野生動物種群密度較大、棲息地分布零散的區域,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將其劃為自然保護小區,對野生動物予以保護。

⑸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馴養繁殖、經營、開發利用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凡本省境內公民均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佔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資源,包括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
本辦法所稱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包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本辦法所稱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產品包括野生動物的皮、毛、肉、骨、蹄、角、羽、臟器、油脂、卵、分泌物及標本等。第四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設區的市、地區行政公署、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第五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籌集資金,增加對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投入。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廣泛開展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意識。
每年4月5日至11日為山西省愛鳥周。9月15日至10月15日為山西省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第七條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為山西省禁獵期。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受困、病餓、迷途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採取相應的保護和救護措施,並及時報告和送交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第十條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為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排放污染物。第十一條在林區和其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興建工業、民用設施或採石、開礦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得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根據前款規定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採取措施,避免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破壞。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第十二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每十年組織一次野生動物資源普查,建立資源檔案,並編制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方案。第十三條因特殊情況需要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須按《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特許獵捕證。第十四條凡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須向設區的市和地區行政公署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狩獵證。
獵捕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須向縣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
狩獵證須由原發證部門每年驗證一次。第十五條狩獵者取得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後,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捕捉或獵捕。第十六條禁止使用軍用武器、射擊運動槍、汽槍、毒葯、炸葯、地弓、地槍、大鐵鋏、絲套、火攻、陷井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
為預防、控制野生動物造成的危害,確需使用前款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時,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十七條經銷獵槍(含鳥槍)、注射槍及其彈具的單位,須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營業執照。獵槍和彈具經銷數量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配。任何單位不得經銷非國家定點廠生產的獵槍、彈具。
購買獵槍必須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和公安機關同意,憑狩獵證和購槍證,到省內指定的經銷單位購買。第十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須向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領取馴養繁殖許可證,並遵守馴養繁殖的有關規定。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應建立馴養繁殖管理檔案和資料統計制度。第十九條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
經營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必須經縣級以上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發給經營許可證。
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憑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⑹ 40. 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每()進行一次。 A. 5 B. 6 C. 10 D. 12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應當每10年進行一次

⑺ 野生動物普查時間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應當每10年進行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