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包括
法律分析:我國環境法體系包括:憲法關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保護單行法規,環境標准,其他部門法中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共五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⑵ 環保法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律分析:1、污染者要負責治理自己的污染源或承擔污染治理費用。2、對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環境科學研究等活動,由國家給予財政補貼和稅收上的優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⑶ 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哪些
環境與 資源保護法,是 環境法和 自然資源法的統稱。「環境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關於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 法律規范的總稱」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自然資源過程中發生的各種 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環境與資源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有: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 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 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包括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以法律手段保護人的生存環境,主要是自然環境,也包括人們勞動創造的生存環境:
1、自然環境主要是指土地、大氣、水、森林、草原、礦藏、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自然歷史遺跡、風景游覽區和各種自然景觀等;
2、人造環境是指運河、水庫、人造林木、名勝古跡、城市和居民點等,有了環境法,就可以對那些破壞環境的集體或個人予以制裁,使環境保護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
1、規定人們在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時應遵循的行為准則;
2、規定這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3、規定保護環境的措施;
4、規定國家管理環境的制度和機構;
5、規定危害環境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及追查責任的程序。
國家通過制訂各種環境法規,建立了完整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並嚴格地貫徹執行,從而達到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⑸ 環保法律法規有哪些
環保法法律法規有:
1、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環境保護法;
2、環境保護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3、環境保護法的其他法律條文。環境保護就是運用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深入認識污染和破壞環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計劃地保護環境,預防環境質量惡化,控制環境污染,促進人類與環境協調發展,提高人類生活質量,保護人類健康,造福子孫後代。維護生態平衡,保護環境是關繫到人類生存、社會發展的根本性問題。提升環保的政策力度,從而更好地採取治理和應對突發環境事故,是當前急不可待的任務。借鑒國際最佳實踐和企業成功經驗,從而進一步推動中國的可持續發展,發展國民經濟建設時要把保護環境放在首要位置。升地方政府和企業的環保意識和能力,是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各地區區域性經濟發展中,已經注意到了本位主義和犧牲環境為代價所帶來的最終惡果,開展清潔生產,以促進企業的認知和意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污染環境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絕大多數的情況下,環境被污染以後,給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都是很難修復的,如果可以修復,在修復生態環境中所需要的這些費用是由環境侵權人承擔的;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程度需要進行評估的話,評估費用也由侵權人支付。
⑹ 關於環保的法律
法律分析:中國與環境相關的法律包括:《憲法》中環與環境保護的規定。環境保護綜合法《中華人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單行法:可分為三類(1)自然資源保護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2)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3)如《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別的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第二十二條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別的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⑺ 我國現有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有哪些
我國現行主要的環境保護法規、規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
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拓展資料
環境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等;
憲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主要是:環境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⑻ 我國為保護資源制定了哪些法律
為保護資源方面的法律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以及《煤炭管理法》等。除了以上所列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專門性法律外,在其他許多法律中也有不少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和資源方面的法律。
地方環境與資源保護行政規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規章制定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合理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和資源方面的地方行政規章。從全國范圍來說,地方環境行政規章的數量很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二十一條 國家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