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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法對象怎麼調整

發布時間: 2022-08-20 11:14:39

『壹』 自然資源法和環境法的內容體系有哪些

這是指有關自然資源、環境保護、污染防治以及其他防止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目前有關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主要是: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水土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節約能源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自然資源法律體系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保護、管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自然資源法是國家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法律工具,屬於經濟管理法,是經濟法體系中一個專門性的法律部門。它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法、礦產資源法等。

環境法

環境保護法是解決環境問題、實行環境保護的法律工具。環境問題主要表現為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因此環境保護法所要保護的環境對象是十分廣泛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大氣」,從自然環境到社會環境,從生物到非生物,從人到動物,從人的生產到生活,整個「生物圈」內的生態平衡問題,都是環境保護法的保護范圍。

但是,不應把環境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和環境保護法的調整對象等同起來。環境保護中人與自然的關系,歸根到底仍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問題,即社會關系問題(自然界本身原因造成的環境問題除外)。由於無知或出於狹隘利益而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必然影響社會和他人的權益,也必然會使國家和有關組織採取防治、管理和制裁的措施。所以說環境保護法的調整對象仍是一定的社會關系。環境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法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

『貳』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現法學界權威認為: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所干預、管理和調控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a.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b.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c.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d.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基本原則
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1、經濟法基本原則概述
關於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問題,可以說是國內經濟法學界爭論最多的一個問題,相較之下,同樣作為獨立部門法的民法、刑法的基本原則都早已在各自的領域形成共識。國內幾大經濟法理論流派關於經濟法原則的論述可謂是五花八門,現列舉如下:
國家干預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構成(一)資源優化配置原則;(二)國家適度干預原則;(三)社會本位原則;(四)經濟民主原則;(五)經濟公平原則;(六)經濟效益原則;(七)可持續發展原則」
國家調節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最核心的內涵便是:注重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公平。這一經濟法基本原則也可以更簡要地表述為: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
經濟管理和市場運行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
博登海默說:「即在孩提時代,自我主張趨於壓倒無私行為。……隨著個人的成熟,『個人傾向的側重和強度都會漸趨漸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則會不斷增長和擴展』這種心理現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這種自然的智慧同樣在人類社會的成熟過程中得以體現。當資產階級高舉自由之劍斬封建主義於馬下之時,自由主義的個人本位也縱橫於民商法之中。然而隨著生產力的進一步提高的要求,社會文明的進一步成熟,社會本位代替個人本位也成為必然。經濟法是社會為本位代替個人本位過程中新興部門法的代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在社會本位指導下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從制定到實施所貫穿遵循的基本准則。但是,社會本位卻並不是經濟法基本原則之本身。社會本位是經濟法的基本理念,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則是經濟法理念的體現與具體化。兩者是不同的范疇,不應混淆,關於此一點,本專題的第一節已經強調過,這里不再復述。據此,上面的論述雖各其合理之處,但有的論述得相對不夠完整,有的表述得過於寬泛,超越了基本原則的應有之意。
就法理學而言,部門法的價值取向和層級決定了部門法的原則核心與構成,雖然部門法一般都具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正義等基本價值,但在不同部門法中這些價值的地位和內涵是有區別的,這種抽象的分別必須要經由部門法原則加以具體化,才能通過法律實踐正確體現出來。
所以一個成熟的部門法體系,不僅要具有特定的理念和價值,更要有反映這些理念和價值的基本原則,以指導其具體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這些基本原則並非簡單的並行關系,既不是從其他部門法基本原則「移植」而來,也不是法理學所歸納原則教條的「具體化」,而是內部邏輯協調一致的系統。這就要求這些原則不但能夠互相印證彼此的關聯性和各自的獨特性,而且作為一個整體能夠將體現該部門法本質的精神理念、基本價值傳導到法律的實踐過程中。「內部邏輯統一」恰恰是目前我國理論界對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所包含基本原則的分析與研究所欠缺的重要方面。
我們先以比較成熟的部門法--民法的基本原則發展歷程來粗略說明關注這個問題的重要性:近代民法屬於私法范疇,以維護個體權利為本位,多任意性規范,以私權神聖、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為其傳統理念,其價值核心應當是自由,與其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對社會經濟調控的主導地位相適應,包含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錯責任三大基本原則。進入現代社會民法的價值和理念遭到社會本位的沖擊,三大基本原則也受到了修正:禁止權利濫用、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內容粉墨登場,加入到現代民法基本原則之中。但民法並沒有因此真正改變最初確立的基本價值理念的內涵,否則就會喪失其獨立存在的個性和意義。所以民法最初的三原則為本源,之後形成的三原則為發展,構成了清晰完備、邏輯統一的基本原則體系。因而在具體民事案件的審理中,當適用各大原則之間發生沖突時,就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沖突原則的優先順序別,以貫徹民法的基本精神理念。
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是任意性規范與強行性規范的統一體, 經濟法價值理念的基礎,在於公私法在深層次上的相互滲透和交融,在於法的時代精神對傳統法律價值理念的革新。所以,經濟法的價值核心是自由和秩序、效益和公平之間的一種和諧狀態,其基本理念是站在社會本位的高度追求對國家、經濟和社會的平衡協調。
進一步說,經濟法通過對經濟關系全方位的調整,在尊重經濟發展規律,社會發展規律和物質世界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從微觀層次上保障個人、社會組織與政府主體之間利益的平衡和諧,兼顧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從宏觀層次上對政府、社會、市場進行平衡協調,實現社會資源在整體上的優化配置,達致人、社會與自然的整體和諧。兩方面的共同目的是實現以人的最終全面發展為核心的社會經濟持續性發展。因此本書認為經濟法主要有三個基本原則:營造平衡和諧經濟環境原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和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三大原則並非互不幹涉、獨立適用,而是互為條件、相互依存。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要體現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又要貫穿於經濟法體系的始終,具有較強的涵蓋性和衍生性,而不能只適用於經濟法部門內的某一法域,當然在不同法域中此三原則各自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諧是貫穿於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始終的一種基調,而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原則更側重於對市場規製法提出要求,涵蓋了一些學者提出的平衡協調原則和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出現是法學與經濟學相互滲透融合從而體現在經濟法上的客觀需要,更側重於對宏觀調控法提出要求,即以客觀規律為指導防止貧富兩極的嚴重分化、力求實現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一過程體現了國家適度干預的特點,既是責權利效相統一,也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的公平體現;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則,是對經濟法本質在基本原則上的深層次體現,而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原則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是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保證與手段性原則。 2、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一)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我們強調營造平衡和諧的環境,而不是簡單地說平衡協調原則,是有深層次原因的。對經濟關系進行平衡協調是經濟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單純將平衡協調上升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高度就顯得不夠充分,並沒有完全揭示出經濟法的本質內容。
從字面上講,和諧與協調兩詞的含義互通,這就是在許多法學著述中「和諧」與「協調」不分的原因。但是,在意境上說「和諧」和「協調」是有很大區別的:和諧是一種相互依存與共同發展的客觀狀態,是國家和市場都要順應客觀規律、應用客觀規律的表現;而協調更強調的是主體間相互一致的積極行為,是帶有主觀意志色彩的一種行為模式。就經濟環境狀態的描述而言,「和諧」一詞較「協調」更貼切,例如我們常說的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
首先,「平衡和諧」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治條件下經濟環境應有的狀態,強調的是不同主體的配合而不是對抗,又在哲學范疇「度」的問題上強調適當,而不能「過火」或「不及」。有學者認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張將其納入經濟法的理念,但我們認為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調」之意,例如人們常說「生態平衡」。
其次,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不是靜止的而是動態的,不是一種中庸理念的體現而是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認識基礎上的一種應然的狀態。在這樣一種經濟環境下,能夠實現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和諧,現實利益與未來利益的平衡和諧,國家、社會與個體之間的平衡和諧。
最後,經濟法律的完善本身並不代表這種良好經濟環境已經大功告成,由於社會經濟體系是動態向前發展的,這就要求經濟法制不斷地「與時俱進」,具有前瞻性、規劃性地從立法、司法和執法等方面來建立和維持這種環境。
當前,在國際上以和平與發展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國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日益突出,大都將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目標。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一個良好的環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個問題在上層建築層次已經被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而我國某些地方一級的政府和部門、行業的管理者顯然對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重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某些部門和行業長期壟斷,損害了普通百姓的經濟權益,也阻礙了該行業實現自身更大的發展,更有損於中國在世界的經濟民主形象。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是我國加入WTO後與國際接軌的基本要求,是我國要獲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兩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價值規律由對經濟個體的決策和行為之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宏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市場規製法在其中發揮著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後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宏觀調控法在其中居於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資源」不僅包括國家與市場如何協調資源優化配置問題,還有進一步防止貧富兩極分化的問題。
中世紀的阿奎納認為:「正義由兩部分組成:第一種是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們的地位而將不同的東西分配給不同的人』……在分配正義中,一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愈突出愈顯要,那麼他從共同財產中亦將得到愈多的東西。」這種按人們地位來分配經濟資源的思想是封建社會的分配原則,到了資本主義社會該原則為按資本分配原則所取代。從「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資分配較按地位分配無疑是人類社會分配原則的一大進步。但按資分配所帶來的貧富分化日趨嚴重,一方面導致頻繁的經濟危機出現,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也是對資本主義世界所要樹立的平等觀念的一種諷刺。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重大貢獻之一就是不僅在道義上對兩極分化、貧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從科學的角度論述了兩極分化的社會根源與危害,並在理論上提出了防止兩極分化的意義和途徑。實踐證明資本主義社會歷史上的經濟危機與社會動盪都直接源於嚴重的貧富兩極分化,因為單靠市場這一隻無形之手是無法實現將稀缺經濟資源進行合理分配的。
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看,經濟資源不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相對於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資源永遠是稀缺的。經濟資源既包括生產資料也包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資所有制最終決定了社會資源的分配製度。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資源的分配製度必然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多種分配製度並存。這樣一種復合的分配製度一方面保證了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這種分配製度也正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的體現。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這將成為未來幾年關於如何貫徹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指導思想。
綜上所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更側重於稀缺經濟資源中生產資料的分配,側重於經濟的發展,是效益優先的全面體現。防止貧富兩極嚴重分化更側重於稀缺經濟資源中生活資料的分配,側重於社會的穩定,是社會公平的最終體現。
(三)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在中國上升到一種治國方略的高度。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突破,這一思想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進一步深化:不僅僅以人類社會橫向的當代利益和諧為出發點,更以人類社會縱向的代際利益和諧為出發點。這種發展不強調盲目的快速,而強調連續與穩定下的高速發展。因此可持續發展就是在穩定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穩定的辯證的邏輯統一。

『叄』 土地法的調整對象

①關於土地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的規定。在西方發達國家還有土地買賣、租賃、轉讓、繼承和典當等法律規定。這些都是土地法的核心部分,是其他土地立法的前提。
②關於土地規劃、利用和保護等方面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經濟發達國家都有這方面的立法,特別是現代經濟發展中,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和維護生態平衡等方面的立法普遍引起各國的關注。
③關於公共設施和現代化佔用和徵用土地方面的規定。這方面的法律問題日趨尖銳,特別是人多地少的國家更重視這方面的立法。
④關於土地管理方面的規定,包括土地管理機關和土地測量、登記、統計、發證、檔案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肆』 有關自然資源的法律

自然資源的法律:《土地管理法》 、《水資源保護法》、《海洋資源法》、《防沙治沙法》、《漁業資源保護法》。

一、《土地管理法》:

1、土地管理法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2、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水資源保護法》:水資源保護法以保護水資源和改善,水環境狀況為宗旨。結合流域及區域水資源保護監測規劃編制工作實踐。

1、針對水資源保護監測規劃中的站網規劃。

2、針對水資源保護監測規劃中能力建設規。

三、《海洋資源法》

海洋資源是指在利用一切技術及經濟條件,在海洋中尋找的對人有使用價值的物質和能量。海洋資源法主要針對海洋污染、海洋生態破壞、海洋資源浪費的問題。

四、《漁業資源保護法》

1、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塗、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五、《防沙治沙法》

為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伍』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哪些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范組織的法律,是為了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干預是經濟法的重要調整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丹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經濟各部門運行協調,使整個國家經濟運行平穩。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5)自然資源法對象怎麼調整擴展閱讀

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1、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我們強調營造平衡和諧的環境,而不是簡單地說平衡協調原則,是有深層次原因的。

2、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兩方面的意思:

(1)首先是令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價值規律由對經濟個體的決策和行為之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宏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市場規製法在其中發揮著保障作用。

(2)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後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宏觀調控法在其中居於核心地位。

3、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發端於20世紀80年代,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在中國上升到一種治國方略的高度。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義的突破,

這一思想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陸』 環境法的調整對象

環境法的調整對象是因環境問題產生的社會關系,而因環境問題產生的社會關系很多。但環境法主要調整四種具有共同宗旨、性質相似、相互關聯的社會關系,即: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資源所產生的社會關系。這四種社會關系包括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合理開發利用環境資源、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社會關系。
現代環境法的產生主要是人與自然矛盾的激化、人與環境關系不協調的結果。然而,人類必須清楚地認識到環境法雖然調整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資源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將環境與社會、人與自然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且這里的社會關系本身就反映了人與自然的關系,因為離開的環境資源這一媒介就不可能有環境法的社會關系。但環境終究只是一種媒介,環境法的調整對象終究還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
美國學者凱爾森認為:法律規范調整人的行為。環境法是建立在科學的社會經濟規律與自然生態規律的基礎上的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范。即便是一些技術性很強的環境法規范也是建立在自然科學的基礎上調整的也是人的行為,換句話說是告訴人們怎麼樣活動才能不違背自然規律,使人類更好地生活下去。說到底是調整人的行為。
從法理上來說,我們談到法律更多的是指權利和報償,自然永遠無法與人類在人類自己制定的游戲規則下「公平競爭」,它既不能作作法律上的權利主體更無法作法律上的義務主體,那麼法律對它與人類的關系的調整還有何意義?調整到最後還是在調整人類自己的行為和社會關系。而自然不管人類制定何種規范它的運動仍舊遵循自己的規律和邏輯。充其量是人類在違背了自然規律的前提下遭受環境的反擊。這種反擊在人類充分認識並掌握自然規律的前提下可以避免,但絕不是環境法通過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就可以避免,筆者認為:法律規范調整的必須是有主觀能動性的物體之間的關系才有意義。人與自然的關系人類可以通過別的途徑加以很好的解決但絕不是法律。法律作為人類社會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築永遠只能規范並調整人類自己的關系。
有學者認為:「環境法能否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與自然(包括植物)是否成為主體無關,因為調整的主體是環境法,不存在大自然成為調整主體的問題。由於環境法所調整的人與自然關系經過法律規定或法律實施,即人的社會活動所形成的法律,所以可以將其視為一種社會關系或納入社會關系的范疇。」這種說法看似發展了傳統的主流法理學,而仔細一想,卻是完全沒有必要,既然是社會關系必然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將人與自然的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並列又納入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無疑是為了自圓其說。而且,將法律自己作為調整主體無疑將法律基礎理論搞得過於自相矛盾,使學習法律理論更加困難。我們在創新並完善法律體系的同時一定要時刻法律作為一種宇宙萬物,它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人類社會創造了博大精深的社會科學也創造了蘊含無窮力量的自然科學,而人與自然的關系完全可以在我們深入學習自然與人的關系的自然科學的范疇里解決。妄圖無限制的擴大法的調整范圍的曲折道路是有前車之鑒的。
環境科學作為一門自然科學是解決環境問題的科學,確切的說是調整自然和人的關系的科學。科學技術是發展環保事業的支柱和力量,也是保護環境和合理開發資源的根本保證。環境科學必須研究人與自然的關系及各種環境規律,只有深入了解環境規律、大力發展環境科學,人類才能真正協調好人與自然的關系。
近現代環境問題的產生從根本上說並不是環境法的不健全,而是人類在充分運用科學技術發展經濟的同時沒有意識到它的兩面性,不能單純從經濟的角度將科學作為萬能力量以及把技術的有用性和效率的追求無限擴展到各個領域,而應綜合考慮科學技術的人文價值,以及其造成的社會問題,特別是環境問題。在近現代,科學技術在推動社會巨大進步的同時,也帶來一系列嚴重的問題和挑戰。這些問題和調整包括:工業化技術造成的環境污染及物種滅絕、臭氧洞擴大、酸雨、乾旱、荒漠化等生態危機,大規模資源開發引致的資源匱乏和能源短缺,原子能利用帶來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核戰爭的威脅。所以,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人類清楚地分析科學技術這把雙刃劍通過深入學習先進的科學技術來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科技的發展也就是用來解決並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的。
用科學技術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還有很大的優勢:
1:徹底客觀主義的科學立場優於合法性的法律思維,科學的使命在於按照客觀事物的本來面目認識、理解和說明世界。
2:科學的不計利害與法律的利害計算,法律代表社會分配利益和負擔,如何分配總有一定的利害計算和價值考量。基於此,人類要想科學地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應該通過自然科學加以協調。
有學者更稱:環境與自然資源在不同的場合和不同的具體法律關系中主要是客體,但在少數場合也可以是主體。這句話看似對法理學的發展,但仔細想想則完全是不可思議的,既然是主體,那麼必然要享受權利、履行義務,那麼他們怎麼來完成這些法律行為呢?
德國法學家耶林認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於一種目的。」我們必須深刻領會這句話的含義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的道路,我們的法制是「rule of law」而非「rule by law」——法律不當當只是一種工具。
尊重環境規律、依照環境規律辦事決不是只是法律的功能,法律的事情是一項理性的事情。當然,環境問題應該引起全社會的共同關注了,環境問題的解決也的確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