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
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指不用人工波導而在空間傳播的3000ghz以下的一種可以被利用來為社會創造財富的無線電磁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從而制定的。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二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根據審批許可權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審查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核發無線電台執照及無線電台識別碼(含呼號,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
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在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第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系統(行業)的無線電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管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分配給本系統(行業)使用的航空、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規劃本系統(行業)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核發制式無線電台執照及無線電台識別碼。
㈡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首先,這是由無線電頻譜資源的自然屬性決定的。
無線電頻譜資源是屬於國家所有。所有權是物權的基礎,該條款確定了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管理方法:
無線電頻譜資源又不同於礦產、森林等資源,它是可以被人類利用,但不會被消耗掉,不使用它是一種浪費,使用不當更是一種浪費,甚至由於使用不當產生干擾而造成危害。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有限的自然資源。
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無線電頻譜,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各種無線電業務、無線電台站和系統之間的相互干擾,本條規定無線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是指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㈢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內涵是什麼
首先,所有權是對物進行全面支配的典型物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對所有物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無線電頻譜屬國家所有,使國家作為所有者而成為這一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具有全面的支配權,並排除他人干涉。其次,所有權要受法律限制,因為具體操作是通過國家授權的各級無線電管理部門實施的,其行使職權不得超出法律許可的范圍,即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所有權要受到公法的限制,以保護社會公益為目的。再有,所有權排除他人干擾,即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所有權不得受不正當的侵奪、妨害或干擾。
㈣ 無線電管理的機構設置
3.1國家機構
(1).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
其主要職責是:
編制無線電頻譜規劃;負責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分配與指配;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台(站);負責衛星軌道位置協調和管理;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無線電監測、檢測、干擾查處,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涉外無線電管理工作。
(2)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是國家無線電管理技術機構,為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事業單位。主要承擔無線電監測和無線電頻譜管理工作。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下設13個處室、9個國家級監測站及2個下屬單位。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研究提出無線電頻譜、全國無線電監測網、全國無線電管理信息系統的規劃意見,承擔無線電管理政策研究、科學研究及新技術開發工作。
(二)負責全國無線電短波、衛星監測和北京及周邊地區超短波監測工作。
(三)負責無線電頻率劃分、分配、指配以及衛星軌道位置協調和管理的技術工作。
(四)負責無線電台(站)審批、監督管理的技術工作。
(五)負責國家重要時期、重大活動、重大事件無線電安全的技術保障工作。
(六)負責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和非無線電設備的無線電波輻射的技術審查工作。
(七)負責全國無線電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運行、管理的技術工作。
(八)負責對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九)承擔涉外無線電管理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承辦工業和信息化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3.2中國人民解放軍無線電管理機構
中國人民解放軍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擬訂並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擬訂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辦法;
(二)審批軍事系統無線電台(站)的設置,核發電台執照;
(三)負責軍事系統無線電頻率的規劃、分配和管理;
(四)核准研製、生產、銷售軍用無線電設備和軍事系統購置、進口無線電設備的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技術指標;
(五)組織軍事無線電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擬制軍用無線電管理技術標准;
(六)實施軍事系統無線電監督和檢查;
(七)參與組織協調處理軍地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3]
3.3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地方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根據審批許可權審查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指配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和呼號,核發電台執照;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監測。[3]
3.4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本系統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根據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委託,審批本系統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統無線電台(站)的頻率、呼號,核發電台執照;
(四)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無線電頻譜管理
無線電管理的核心是對無線電頻譜這一寶貴資源,有效地實施國家集中統一管理,使其得以合理、有效地開發和利用。
無線電頻譜與土地、水、森林和礦藏等自然資源一樣,屬國家所有。從世界范圍來說,無線電頻譜資源是人類共享的。
無線電頻譜資源又有與上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不同的其它屬性,它不會被消耗,不使用是浪費;但它又是按電波固有的物理特性進行傳播,不受各種無線電業務和行業、部門的限制,也不受行政地理區域的限制,如果使用不當,將會造成空中電波秩序混亂,相互嚴重干擾,影響工作,甚至會造成生命財產的損失,同時也是對這一寶貴資源的極大浪費。無線電頻譜的以上屬性,決定了進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從全球范圍來說,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隨心所欲地任意使用無線電頻率。隨意使用頻率就可能對其它國家造成干擾,或受其它國家的干擾。因此,各國必須在遵守國際上協商一致的國際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和國際無線電規則的前提下,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對本國的無線電業務進行管理。
我國無線電管理工作
我國的無線電管理實施統一領導,統籌規劃,分工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
我國的無線電管理體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成立的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並下設辦事機構,統一領導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或相當於設區的市)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相應地成立各級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設立辦事機構,負責管轄區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為了加強無線電的技術管理,還成立了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和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研究所,以及各級無線電監測站,分別承擔技術審查、電波監測、新技術開發和科學研究等工作。
我國無線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①制定無線電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技術標准和發展規劃。
②對無線電頻譜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對無線電頻率進行統一的劃分、分配和指配。
無線電頻率的劃分是根據不同的無線電頻段和不同的無線電業務,將某幾個頻段劃分給某種無線電業務(例如固定業務、移動業務和衛星廣播業務等)專用或某幾種無線電業務共用。
無線電頻率的分配是通過規劃,將某些頻率分配給某個(某些)地區或部門使用。
無線電頻率的指配是根據設置的電台所擔負的無線電業務和設備的具體技術特性,按照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和頻率分配規劃,通過分析計算,將某個或某幾個頻率指配給某一電台使用。
③審批各類無線電台的設置,核發無線電台執照。
④對研製、生產、銷售、購置和進口無線電設備的工作頻段、頻率以及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技術指標(如發射功率、發射帶寬、頻率偏差和雜散發射的容限等)進行管理,並對工業、科學、醫療的非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電磁輻射進行管理。
⑤負責無線電波的監測和無線電設備的檢測工作。建立全國無線電監測網,監測各類無線電台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和核定的項目工作,查找無線電干擾源和未經批准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台,檢測無線電設備是否符合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技術指標。
⑥統一協調、處理各類無線電干擾。
㈤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哪個部門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什麼部門
1、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2、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指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無線電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3、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指不用人工波導而在空間傳播的3000GHz以下的一種可以被利用來為社會創造財富的無線電磁波,就其本質而言,它是一種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重復利用的,不可消耗的人類共享的寶貴自然資源。
㈥ 無線電屬於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無線電現歸屬於國家無線電管理局管理,國家無線電管理局的主要職責包括: 制定無線電頻譜規劃,合理開發利用頻譜資源; 負責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指配和管理; 負責無線電台(站)管理和無線電監測,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三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償使用的原則。
㈦ 無線電頻譜屬於誰的所有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是指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無線電頻譜資源是由「無線電」、「頻譜」、「資源」三個概念組合而成,需要先逐個剖析這三個子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無線電」是指無線電波使用的通稱。《辭海》第6版(2009年版)中「頻譜」是指任何復雜振動分解為許多不同振幅和不同頻率的「諧振動」時,這些諧振動的振幅按頻率排列的圖形;「資源」是指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等的來源。關於「無線電頻譜」的定義,《中國軍事通信網路全書無線電管理分冊》指出,無線電頻譜是無線電波的全部頻率范圍內,電磁頻譜中3000GHz以下的部分。國內學者一般認為:無線電頻譜是無線電頻率排列起來所形成的集合(組合/統稱)。為了更准確的理解無線電頻譜的定義,需要對無線電頻譜的本質進行剖析。無線電頻譜不等同於無線電波,無線電波是頻率低於3000GHz,不用人造波導而在空間傳播的電磁波。無線電波有大自然產生的,也有人類自身活動產生的。人們在利用無線電波時,為便於描述使用了無線電頻率這個概念,無線電頻率這個概念是最方便描述無線電波,也是最能體現無線電波特徵的,就如同人們為了對「人」進行特定描述,而採用姓名、身份證號的方式(符號)進行描述區分。
拓展資料:無線電頻譜的實際限制,即對無線電通信有用的頻率,是由不太可能克服的技術限制決定的。因此,盡管無線電頻譜越來越擁擠,但在目前使用的頻率之外,幾乎沒有增加頻率帶寬的前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