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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最新改革影響了哪些企業

發布時間: 2022-07-29 11:09:09

1. 資源稅部分稅目實行從價計征,改革的原因及影響有哪些

資源環境問題已成為我國面臨的嚴峻挑戰之一。為解決我國資源稅存在的從量計征、征稅范圍窄,稅率偏低,難以適應保護自然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要求等問題,自2010年7月1日起,中央決定率先在新疆進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原來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的試點改革;同年12月1日,又將石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試點擴大到西部地區的12個省、區、市;2011年1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實施,標志著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全面推開。
但是,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面臨許多令人擔憂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兩點:一是資源稅由從量計征轉為從價計征,是否導致直接增加資源開采企業的稅負水平從而抬高資源性產品價格?二是資源稅改革後,增加的資源稅負會不會通過資源價格向國民經濟其他部門傳導,最終推高社會物價總水平?因此,進行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價格影響研究,是我國資源稅改革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它直接影響資源稅改革的可行性,以及改革的時機、改革的策略選擇等具體的政策取捨,並最終關繫到改革的成敗。
國內部分學者對資源稅改革可能產生的宏觀經濟影響進行了研究。徐曉亮(2011、2012)對資源稅稅率設置的合理范圍進行了定量分析,通過能源CGE模型分析得出,資源稅稅率提高會導致GDP、總產出、總消費和總出口等不同程度的下降,而總儲蓄、總投資和總進口等有較大幅度提高。郭菊娥等(2011)構建了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能源CGE模型,測算出煤炭資源稅不同的從價計征稅率的經濟影響,認為煤炭資源稅從價徵收雖然會導致GDP減少,但能大幅削減煤炭消費量,並對CPI影響較小。林伯強等(2012)採用動態CGE模型分析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對宏觀經濟的影響,模擬結果顯示,在5%、7%、12%三種稅率情形下,對GDP、就業、出口的沖擊均在可承受范圍內。
通過文獻綜述我們發現,現有研究存在明顯缺陷,即只是靜態地考察資源稅改革對宏觀經濟的影響,而沒有探討通過技術進步和體制創新提高勞動生產率,進而平抑資源稅提高帶來的成本推動型價格上漲的可能性。在研究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價格影響時,將考慮伴隨技術進步和體制改革引起的我國全要素生產率變化特點,從而動態地分析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價格影響。文章結構安排如下:首先,進行資源開採行業稅負轉嫁能力的理論分析,並引入行業成本傳導能力模型,對資源開採行業的稅負成本轉嫁能力進行定量測算;其次,基於我國全要素生產率變化特點分析下游企業對上游資源開采業轉嫁資源稅稅負的消化能力。

2. 我國的資源稅的調整和改革過程中有哪些變化

一 、我國資源稅制度的演進軌跡 資源稅,在我國的歷史十分悠久,可以上溯 至周朝的「山澤之賦」,此後歷朝歷代在不同程 度上都對礦冶資源、鹽業資源等課稅。但我國現 代資源稅制度起源於新中國成立初期開征的鹽 稅,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的變革和調整,逐步走 向成熟並形成了現有的制度框架。
(一)萌芽階段(1949—1983年) 1949年 l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 政經濟委員會(簡稱中財委)召開第一次全國稅 務會議 ,決定將鹽稅作為一個單獨的稅種,在全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新型城鎮化包容性發展的路徑設計與戰略選擇」(批准號:12&ZD100)、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不同市場結構下我國環境稅效應研究」(批准號:13BJY149)、重慶市社會科學規劃(培育)項目「環境稅『雙重紅利』效應研究」 (批准號:2013PYYJ1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專項資金項目「中國環境稅改革路徑研究——基於OECD國家經驗」(批准號: swul409126)和「環境稅防控農業面源污染機制研究」(批准號:Swu150930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3 宏鞏鋰濟研完2015年第9期 國范圍內徵收。國務院於 1950年 1月 20 El頒布 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全國鹽務工作的 決定》,統一全國鹽政 ,確定了鹽稅徵收原則、鹽 稅稅額和管理辦法。
1950年 1月31 El,政務院 發布《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正式將鹽稅單獨列 為一個稅種;3月8號,中國鹽務總局正式成立 , 負責全國范圍內鹽的生產和鹽稅征管。從 1958 年7月 1 El起,鹽稅徵收工作由鹽務部門移交給 稅務部門。
此後 ,鹽稅經歷了多次調整,但最大 的一次調整是 1973年將鹽稅作為一個稅 目並人 工商稅。
這一時期的鹽稅具有三大特點 :
一是 由實 物形式的稅收逐漸轉變為貨幣形式的稅收。最 初的鹽稅稅率以糧為標准,由中央統一分類分 區等差核定 ,之後調整為從量定額徵收貨幣。
二是鹽稅完全作為中央稅,由財政部統一調度 使用 ,且佔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較高。
三是在計 劃經濟體制下 ,鹽的產 、供 、銷都 由政府指令性 計劃確定 ,因而鹽稅的規模可以通過政府人為 地控制。 新中國成立初期至「利改稅」以前的鹽稅主 要是為解決戰後財政資金困難而設立的。總體而 言,這一時期的鹽稅籌集了大量 比較穩定的收 入,為社會經濟的快速恢復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但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這一時期的資源稅實 際上就是鹽稅,征稅范圍僅限於實行國家專賣且 價格彈性和收入彈性都很低的鹽,並未考慮對其 他礦產類資源征稅,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橫向稅 收不公的問題。另一方面,作為資源稅的鹽稅,其 首要功能是籌集財政收入,並未考量其調節經濟 和促進鹽業資源節約利用的作用。
(二)初步建立階段(1984—1993年) 2O世紀80年代初,我國正處於「撥亂反正」 之後的經濟發展時期,國家財政資金嚴重匱乏。 同時,國家開始重新審視稅收與國有企業利潤 之間的關系,開始進行「利改稅」的探索。在財政 缺錢和「利改稅」的背景下 ,資源稅應運而生。 1984年9月 18日,國務院頒布《資源稅條例(草 案)》,決定從當年10月1 El起開征資源稅,以調 節開發 自然資源的企業和單位因資源結構、開 發條件等稟賦差異造成的資源級差收入 ,妥善 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資源收益分配關系。不 過,當時的征稅范圍僅限於原油、天然氣、煤炭、 鐵礦石,其他礦產品暫緩徵收資源稅,徵收基數 是銷售利潤率超過 12%的部分,徵收方式為超 率累進,表1為1984年資源稅稅率結構。 自1984年至分稅制改革這段時期 ,資源稅 制度經歷了多次調整,但最主要的一次調整是 1986年將煤炭資源稅由從價計征改為從量計 征。
這一時期的資源稅制度呈現出以下幾個特 點:一是稅收模式上屬於利潤型資源稅,計稅依 據為資源企業和單位開采資源獲得 的超額利 潤。二是稅收功能定位在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特 別強調稅收公平 ,銷售利潤越高其資源稅稅率 也就越高。 1984年開征的資源稅 ,實際上是當時財政 缺錢的產物,但在客觀上也發揮了經濟和社會 功能,這屬於資源稅制度設計的「意外收獲」。在 經濟層面上,由於實行多級超率累進稅率,資源 稅能夠充分發揮「經濟 自動穩定器」的功能。在 表 1 1984年資源稅稅率結構 銷售利潤 適用稅率 12%(含)以下 不繳納資源稅 超過12%至25%的部分 按銷售利潤率每增長1%、稅率增長0.5%累進計算 超過20%至25%的部分 按銷售利潤率每增長1%、稅率增長0.6%累進計算 超過25%的部分 按銷售利潤率每增長1%、稅率增長0.7%累進計算 4 宏觀飪濟研 2015年第9期 資源行業發展形勢好的時期,資源企業利潤較 高,適用較高的稅率 ,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資 源行業過熱的趨勢 ;在資源行業不景氣的時期, 資源企業的利潤相應下降,適用較低的稅率,可 以起到減稅的作用,促進資源行業復甦。在社會 層面上,超率累進的資源稅一方面可以有效地 促進行業利潤平均化,實現稅收公平目標 ;另一 方面,對於抑制過度開採行為、促進資源節約和 環境保護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這一時期的資 源稅制度也存在比較明顯的缺陷。一是征稅范 圍較窄,僅對原油、天然氣 、煤炭和鐵礦石征稅, 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稅負橫向不公平的問 題 ,也不利於促進資源環境政策目標的達成。二 是多級次的超率累進稅率雖然有利於縱向公 平 ,但計算 比較復雜 ,稅收成本較高 ,這也是 1986年煤炭資源稅改為從量定額徵收的重要原 因之一。三是納稅地點為資源企業所在地,可能 造成稅源和稅收的背離問題。
(三)成型階段(1994—2009年)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央政府財政收入 比重持續下降,而地方財政相對寬裕。為提高中 央財政比重並妥善解決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 問題 ,我國啟動了一次影響深遠的稅收制度改 革,即分稅制改革,資源稅制度在此次改革中更 加完善。1993年 12月25 13,國務院發布《資源稅 暫行條例》,於1994年 1月 1 13起正式施行。此次 改革奠定了我國現行資源稅制度的框架,此後 一 直保持相對穩定。當然,政府在這期間(主要 是2000年以後)也在資源稅稅額標准、減免稅優 惠等方面進行過一些微調,如表2所示。 1994年分稅制改革建立的資源稅制度主要 實現了兩大轉變。一是由中央稅轉變為地方稅。 為了彌補分稅制改革對地方稅權的「侵佔」,中 央將除海洋石油資源稅外的其他資源稅收入劃 歸地方收入。二是由利潤型資源稅轉變為產出 型資源稅 。1994年以前 ,除煤炭外,原油、天然 氣、鐵礦石都按照超額利潤累進徵收資源稅 ; 1994年改革後對所有資源稅 目實行從量徵收。 總體而言,1994年的資源稅改革在當時的歷史 條件下是成功的。第一,此次改革基本解決了國 家的身份問題 ,明確劃分了租和稅的關系。④改 革明確界定了資源稅是國家基於政治權力參與 資源產品剩餘價值分配的一種形式,區分了國 家基於資源所有權而取得的資源補償收入或資 源利潤收入,將征稅范圍擴大至鹽、黑色金屬礦 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第 表 2 2003--2009年我國資源稅制度調整情況 年份 調整內容 2003 石灰石、大理石的單位稅額分別調至0.5—3元/噸、3一l0元/立方米 2004 煤炭:陝西、青海、內蒙古、山西調高稅額
2005年
1、煤炭:安徽、寧夏、重慶、貴州、福建、山東 、雲南、河南調高稅額
2、石油:幅度稅率調高為14—30元,噸
3、天然氣:幅度稅率調高為7—15元/千立方米
2006年
1、煤炭:江蘇、湖南、四川、江西、吉林、遼寧、甘肅、湖北、河北、廣西、陝西、內蒙古、廣東調高稅額
2、礦原礦:取消有色金屬礦原礦減征30%的優惠政策,對冶金礦山鐵礦石減征40%稅額,調高錳、釩礦石稅額
3、開征石油特別收益金
2007年
1、煤炭:焦煤調為8元/噸
2、礦原礦:提高三類礦石(鉛鋅礦、銅礦和鎢礦)的單位稅額
3、鹽 :實施減稅的優惠政策
2008年
礦原礦:提高硅藻土和玉石、磷礦石、膨潤土、沸石和珍珠岩的單位稅額
2009年
煤炭:新疆調高稅額
此次改革更加有利於稅收征管。將資源稅改 為從量計征,既降低了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又 減少了企業的計算困難,有效降低了稅收征管 成本和納稅遵從成本。但是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 展 ,1994年資源稅制度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
一 是從量定額征稅不能反映資源產品的價格變 化 。自1994年以來 ,我國資源產品價格持續上 漲 ,但資源稅稅額標准並未相應提高,政府不但 未能分享資源市場繁榮帶來的收益 ,反而由於 其他稅種的快速增收弱化了資源稅的地位。
二 是稅率過低使得資源產品價格偏低 ,導致企業 在使用生產要素時產生了替代效應和收入效 應 :一方面,相對於其他生產要素,資源產品價 格低激勵 了企業用資源投入替代其他要素投 入;另一方面,低價格提高了企業的實際購買 力,增加了對資源產品的購買。這導致了嚴重的 資源浪費,使得企業的發展過分依賴於資源開 發和投入 ,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技術創新。鑒於 這些問題 ,理論界和實務界要求改革現行資源 稅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四)改革階段(2010年至今) 早在2007年,資源稅改革的方案就已經提 交國務院審議。但由於當時通貨膨脹壓力較大、 宏觀經濟過熱,改革被暫時擱置。直到2010年6 月 1日,新疆率先進行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 計征試點 ,標志著資源稅改革取得重要突破。⑤ 同年 12月 1 El,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 革試點由新疆擴大至內蒙古、甘肅、四川、青海、 寧夏等西部 12個省區。2011年 l0月 10 Et,國務 院正式發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 暫行條例)的決定》,要求從 11月 1 El起將原油、 天然氣從價計征改革推向全國。與此同時,資源 價格機制改革也正式啟動。2012年,在兩廣地區 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 ;2013年,在 部分地區實施了部分金屬和非金屬礦資源稅從 價計征改革試點。2014年,作為改革重頭戲的煤 炭資源稅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自12月1 El起 , 煤炭資源稅全面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2%一 10%,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與此同時,國家 還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費制度進行了調整,主 要是將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將資源稅 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改革內容 :
1、新疆率先試點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稅率為5%,並對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稠油和高凝油實施 2010 綜合減征率政策
2、資源稅改革試點擴圍,西部 12省區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
1、煤炭:提高了部分煤炭產品的稅率 20l1 2、石油天然氣: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從價計征改革,對中外合作企業的礦區使用費改為徵收資源稅 1、鐵礦石:自2012年2月1日起,鐵礦石資源稅調整為減按規定稅率的80%徵收 2012 2、天然氣:在兩廣地區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 2013 自2013年1月1 Et起,在部分地區實施部分金屬和非金屬礦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試點 1、自2014年1月1日起,資源稅部分稅目稅額調高:(1)岩金礦石:一等至七等礦山每噸稅額分別調整為10元、8元、 7元、6元、5元、4元、3元;(2)磷鐵礦:稅額調整為每噸4元 2、自2014年 12月 1日起 ,煤炭資源稅改革:(1)改革煤炭資源稅計征方式,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2)實行2%一 10%的浮動比例稅率,由各省市自行確定適用稅率;(3)取消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及部分各地方政府收費基金項目 2014 3、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氣資源稅調整:(1)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2)資源稅適用稅 率由5%提高至6%;(3)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資源稅減征40%,對三次採油資源稅減征30%,對低豐度油 氣田資源稅暫減征20%,對深水油氣田資源稅減征30%;(4)對中外合作油氣田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徵收管理 作出調整 6 宏鞏鋥濟研 2015年第9期 年間我國資源稅制度的調整情況。 這一階段的資源稅制度在改革試點中發 展 ,並逐步走向完善。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比較明 確的,即改從量定額的徵收方式為從價定率,擴 大征稅范圍,並適當提高稅率。但是 ,這一階段 的資源稅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改革涉及 深刻的利益調整 ,遭遇來 自各方的阻力 ,存在 「政府俘獲」現象。例如,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 價計征改革的同時,「兩桶油」成功地說服政府 調高石油特別收益金起征點,使得資源稅增加 的同時,石油特別收益金以更大的幅度降低。二 是新一輪的資源稅改革選擇在我國經濟進入中 低速增長的「新常態」時期實施,政府需要考量 經濟 、政治和社會各方面的因素,改革面臨諸多 壓力 困境
二、資源稅制度改革面臨的現實
1994年分稅制改革搭建了我國現代資源稅 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後經歷了原油、天然氣和煤 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等重大調整,但很多問 題也逐漸暴露出來 ,讓當前資源稅改革面臨四 大現實困境。
(一)限制了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 第一,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有悖於市場經 濟公平公正的原則。目前 ,僅對原油、天然氣、煤 炭、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其他非 金屬礦原礦 、鹽等列舉資源產品徵收資源稅,而 將水、珍稀動植物、土地、森林、草場等自然資源 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
這種制度安排存在兩種 效應 :一是替代效應 ,即選擇性的征稅政策人為 地造成資源產品稅負不公 ,在客觀上鼓勵了用 不征稅資源替代征稅資源,扭曲了企業的經濟 決策;二是收入效應,即這種制度設計不僅讓國 家放棄了部分資源產品的稅收權利 ,還鼓勵 了 對不征稅產品的過度使用 ,造成比較嚴重的資 源浪費問題。 第二 ,資源稅多數稅 目實行從量計征,難以 反映市場機制運行的結果。除原油、天然氣和煤 炭資源稅陸續實現從價計征改革外 ,其餘稅 目 仍然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資源稅。實際上,各類資 源產品的市場價格整體波動幅度一般較大,征 收從量稅難以發揮資源稅「經濟 自動穩定器」的 功能。在經濟繁榮高漲、資源投入增加、資源價 格攀升的時期 ,國家既不能因經濟增長、資源產 品價格上漲獲得額外的稅收收益,也不能對過 度膨脹的資源需求起到一定的抑製作用 ,以達 到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目的。而在經濟疲軟下 行、資源投人減少、資源價格低迷的時期 ,資源 稅又無法對要素成本進行有效調節 ,從而促進 經濟恢復。 第三,資源稅稅率整體偏低,人為扭曲了資 源價格形成的市場機制。長期以來,國家採取人 為壓低資源產品和農產品價格的方式推進工業 化進程,對資源產品的價格進行諸多管制,使得 資源價格長期低於其社會成本,同時對資源產 品徵收很低的資源稅 ,讓生態環境承擔部分發 展成本。這種制度安排在客觀上加速了經濟發 展,但也存在諸多後遺症。一是 自然資源被過度 開采使用,對生態環境造成很大的壓力,經濟的 發展付出了沉重的資源環境代價。二是經濟增 長對要素投入增加形成路徑依賴 ,在一定程度 上阻礙了技術創新,不利於經濟轉型和結構升 級。但最深層次的影響則是阻礙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體制的完善,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 決定性作用形成制度羈絆。如果資源產品的價 格形成機制、稅收制度體系都不是市場化導向 的,微觀市場主體的資源要素投入決策就不能 反映市場機制運作的結果,整個經濟也就缺乏 市場化的微觀基礎。
(二)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稅種定位不能體 現國家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利的差別 不論是 1984年正式建立資源稅制度 ,抑或 7 宏觀謹濟研 2015年第9期 是 1994年分稅制改革 ,再到後來的原油、天然氣 和煤炭資源稅改革,都將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作 為資源稅的一個重要 目標。現代公共財政理論 認為,稅收是國家基於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 分配的一種制度安排 ,體現的是作為國家代理 人的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一種管理與被管理關 系,收費(租金)則是國家基於經濟權利取得的 收入。實際上,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采 礦權使用費以及各級地方政府設置的資源收費 項 目等都屬於資源收費(租金),是基於國家經 濟權利、讓渡資源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在調節 資源級差收入方面具有很大的彈性和很強的作 用。 資源級差收入是資源租的一種 ,資源租又 有絕對資源租與級差資源租兩種形式 ,前者因 國家對資源的壟斷而產生,後者由資源稟賦各 異而形成 ,兩者都源於國家對資源的所有權,是 作為資源所有者的國家與作為資源開采使用者 之間平等交易的結果 ,體現的是國家的經濟權 利。因此,用資源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在理論 上存在缺陷,混淆了國家政治權力所有者和 自 然資源所有者的兩種不同身份。
(三)資源稅在分稅制財稅體制中的定位存 在偏差 根據分稅制改革的制度安排,除海洋石油 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外,資源稅被劃人地方稅, 其收入由地方政府享有。
在完善地方稅體系的 宏觀背景下 ,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一種流行甚 廣的觀點,認為在推進「營改增」的同時,可以全 面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並擴大征稅范圍、 適當提高稅率 ,將資源稅培育為地方主體稅種。 在資源私有化或者資源豐富的國家 ,這種制度 安排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國,如果「營改增」以後 不對增值稅分成比例進行調整,資源稅作為地 方主體稅種缺乏可行性。第一,資源稅作為地方 稅種與資源全民所有制在理論上有沖突。我國 《憲法》明確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 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為國家所有,作為國家 代表的中央政府理應享有 自然資源稅收的收益 權。第二 ,我國自然資源分布極不均衡 ,資源稅 作為地方稅種會造成省際橫向稅收分配失衡。 以煤炭為例 ,其探明儲量的80%集中分布在北 方 ,其中,華北地區則集中了64%的儲量;而石 油探明儲量的98%左右分布於北方地區。將資 源稅作為地方收入,使得資源豐富的省市獲得 了一筆可以自由支配的稅收收入,而作為資源 主要消費地的其他省市在承擔資源稅稅負的同 時卻無法分享資源稅收人。以2013年為例,甘肅 省資源稅收入 l9.5億元 ,佔地方稅收的比重為 4.9%,佔九個地方稅種∞收入的比重為21.7%;而 重慶市資源稅收人僅為8.4億元 ,佔地方稅收的 比重為0.82%,佔九個地方稅種收入的比重為 1%左右。第三,將資源稅作為地方主體稅種,會 造成資源節約利用的「負激勵」。地方政府為了 追求短期稅收收益,可能縱容破壞性開采自然 資源的行為,給生態環境造成巨大壓力,影響經 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不利於形成資源節約型、環 境友好型產業結構。第四,我國資源稅征稅范圍 整體偏窄,收入規模太小,不足以支撐地方財政 收入 。以 2014年為例 ,全 國資源稅收入共計 1083.66億元 ,佔全 國地稅 收入 的 比重僅 為 2.1l%。除山西、陝西、內蒙古、新疆等少數資源 大省外 ,資源稅整體規模難對地方政府稅收收 入造成明顯影響,即便全面實施從價計征改革 , 將整體稅負提高1倍,資源稅也難以成長為地方 主體稅種。表 4為201l一2014年全國部分省市 資源稅收人情況。
(四)改革過程中存在「政府俘獲」現象 我 國的資源稅改革從一開始就未能擺脫 「政府俘獲」的魔咒,部分決策包含了對各利益 集團的妥協,未能真正體現資源稅改革的初衷 , 影響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政策目標的實 現。
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以不提高國 宏觀鋥濟研 2015年第9期 表4 2011—2014年全國部分省市資源稅收入情況 2011 20l2 2013 2014 資源稅收入 佔地稅比重 資源稅收入 佔地稅比重 資源稅收人 佔地稅比重 資源稅收入 佔地稅比重 (億元) (%) (億元) (%) (億元) (%) (億元) (%) 全國 598.96 1.8O 904.3 2.14 1005.72 2.13 1083.66 2.11 北京 O.3 0.01 0.80 0.03 0.82 0.O3 0.78 0.02 天津 2.64 3.13 31.55 3.39 29.44 2.76 28-35 2-3O 重慶 8.01 O.98 8.69 0.96 8.39 0.82 9.7 0.84 廣東 12.21 0.3l 31_35 0.97 33.15 0.65 33.9 0.59 湖北 10.13 1.25 12.43 1.O6 16.23 l。15 18.83 1.14 遼寧 68.83 4.64 86.67 5.45 89.62 3.85 73.92 3.55 內蒙古 56.81 6.86 68.1O 6.71 70.64 6.45 72.7O 6.38 山西 38.76 5.18 43.78 4.57 51.65 4.85 58.9O 5.99 l 陝西 49.44 6.47 61.59 6.22 78.77 7.32 84.90 7.72 l 新疆 65.01 12.28 69.35 10.58 71.74 9.29 78.17 9.75 註:①資源稅收入包含海洋石油資源稅數據;②2014年資源稅數據來源於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初稅收快報,可能與最終 核算數據存在少許差別。 資料來源:2012--2014年《中國稅務年鑒》和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初稅收快報 有壟斷資源企業整體稅費負擔為前提。一方面, 在油氣資源稅從量改從價計征的同時 ,國家提 高了石油特別收益金的起征點。2006年3月 25 日,國務院決定對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 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徵收石 油特別收益金 ,但為配合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 價計征改革,財政部決定 自2011年 11月 1日起 將石油特別收益金的起征點由40美元每桶調高 至55美元每桶 ,基本抵消了資源稅稅負上升的 影響。另一面,在提高資源稅稅負的同時又保留 了諸多稅費減免優惠。國家對油氣田企業實行 一 系列稅收優惠政策 ,顯著降低了企業的實際 資源稅負水平。油氣田企業資源稅按5%的稅率 徵收@,但隨著綜合減征率逐年提高,其實際資 源稅負率遠低於5%。@綜合考慮石油特別收益 金起征點提高和各種優惠政策的影響,油氣田 企業的實際稅費總負擔還略有下降。 第二 ,煤炭資源稅改革@考慮了過多的政治 因素。此次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是多方博弈、相 互妥協的結果,「政府俘獲」的成分較重。一方 面,2%一8%的幅度比例稅率體現了地方政府對 中央政府的「俘獲」,過大的稅率幅度是中央向 地方妥協的結果。全國煤炭資源分布極不均衡 , 各省市從煤炭資源中獲取的財政收入規模和比 例差別很大。對山西、陝西、新疆、內蒙古等產煤 大省而言,煤炭稅費收入是政府財政收人的重 要來源@,而對北京、上海、廣東等東部發達省市 而言,很少有來 自煤炭行業的稅費收入。為了減 少煤炭資源稅改革在地方政府層面的阻力,中 央政府通過制定2%一10%的幅度比例稅率默認 了部分省市的資源依賴型財政利益,原有的煤 炭收費項目的收益可以通過「換名」和提高稅率 的方式得以保留。另一方面,此輪煤炭資源稅改 革方案體現了煤炭行業對政府的「俘獲」,削弱 了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意義。資源稅改革的一個 重要 目標就是推動技術創新,促進資源節約和 環境保護。但煤炭資源稅改革以不增加煤炭行 業宏觀稅費負擔為前提 ,資源稅實際上淪為政 府獲取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和工具,無法通過 市場機制對企業形成有效的創新激勵,更難以在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加快經濟轉型和 結構升級方面有大的作為。

3.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會帶來哪些影響

據報道,11月28日,財政部公布《擴大水資源稅改革實施辦法》,此次改革試點將適當賦予地方政府確定具體稅額等管理權,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關政策,調動地方積極性。

此外,企業也提高用水效率。河北省鋼鐵等高耗水企業加大節水投入,配備污水處理和水循環利用設施,將處理後的中水循環使用,改稅後,水資源稅的徵收方式、稅額標准基本延續了水資源費現行規定,不會影響居民和一般工商業企業用水價格。

希望大家都可以節約用水!

4. 資源稅的改革對民生的影響

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從法律層面上來看,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將成為法定計稅依據,資源稅改革可以說「更上一層樓」。當然,目前雖然沒有確定具體的適用稅率,是否仍是試點中的5%,以後擇機上調至10%,或者「一步到位」尚難以定論。但是,可以明確的是,暫定條例修改後,原油、天然氣按從價定率徵收將隨之推廣到全國范圍。

在資源稅區域覆蓋擴圍的同時,我們也注意到,資源稅的改革至今仍圈定在原油、天然氣,此前市場關注的煤炭和稀土行業的資源稅改革並未提及。也就是說,其他應稅資源品目的計稅依據依然採用從量定額。這就意味著,此次資源稅改革的推進對石油天然氣行業的影響較大,對其他資源暫時尚無不利影響。這給資源稅改革的推進預留下不小的空間,如何推動資源稅種類的覆蓋,將是今後資源稅改革關注的重點。

稅負增不會影響價格

從價計征代替從量計征,一直是我國資源稅改革圍繞的重點,目的在於改變原有的上游企業資源開采成本低廉的現狀。實施從價計征,增加了企業稅負,從而將大幅增加企業開采成本,進一步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推進我國資源的節約和有效利用。 韓曉平告訴記者:「從價計征,就是按照價格征稅,價格高多交稅,價格低少交稅。」這就改變了按照重量征稅的方式,把資源的開采與價格緊密地聯系起來,在當前資源日益緊缺、資源品價格已經高位運行的背景下,由於從價計征是以數量和價格相乘的結果為計稅依據。所以對原油、天然氣這些資源來說,價格漲得越多越猛,稅也交得越來越多。

對於上游產業是否會把增加的成本轉移到下游產業,從而推高資源產品的價格,韓曉平告訴記者:「石油、天然氣對整個經濟的影響不是很大,石油按照國際定價,國內資源比國際資源便宜得多,早就應該多交些稅。天然氣國內定價也不高。」
完善稅制利於民生
對於資源稅改革先期試點省區為何主要集中在西部,韓曉平認為,在開發西部,特別是在全國勘探開發資源的時候,必須要對當地進行適當的補償。 「資源稅地方可以留成,地方政府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韓曉平說。
從整個稅制改革來看,當前我國實行結構性減稅,資源稅可以看作是做加法,財稅專家認為,資源稅改革導致企業稅負增加,可以考慮通過對其他稅種的適當調整使企業的稅負保持平衡。

5. 什麼資源稅改革

法律分析:7月1日資源稅改革全面推開 有利企業減輕負擔. 今年7月1日起,我國將全面推開資源稅改革,實行從價計征,清理收費基金,突破目前僅對礦產品和鹽征稅的局限,試點開征水資源稅,進一步完善綠色稅收制度,理順資源稅費關系,減輕企業負擔,有效建立稅收與資源價格直接掛鉤的調節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資源稅:(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 我國煤炭資源稅的改革對經濟發展有何影響

一、是對宏觀經濟和增長的影響。
煤炭在我國能源消費中所佔比重很高,對宏觀經濟的影響也很大。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煤炭產量完成37億噸,煤炭消費量36.1億噸,煤炭消費占能源消費總量的70%左右。因此,煤炭資源稅率的提高會提升整個社會的煤炭使用成本,乃至總體的能源使用成本,對下游企業和最終消費者產生沖擊,進而對經濟增長和經濟波動產生影響。
從短期看,改革會對經濟增長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具體而言,稅率提升會從兩個方面影響經濟增長:一是稅率上升會提高煤炭企業的經營成本,增大其經營壓力,降低其營業利潤,從而對煤炭行業本身產生影響;二是稅率上升會提高煤炭產品價格,提高下游企業的煤炭使用成本,壓縮其利潤空間。上述兩種影響的大小取決於煤炭企業的稅負轉嫁能力,當煤炭企業稅負轉嫁能力強時,改革對煤炭行業本身的影響更大;當煤炭企業稅負轉嫁能力弱時,則對下游煤炭消費行業的影響更大。但總體而言,稅率提升會影響經濟增長。
從長期看,改革可以更好地發揮煤炭資源稅的「自動穩定器」功能。在從量計征的情況下,無論經濟處於繁榮還是蕭條階段,無論煤炭價格高位運行還是持續低迷,一噸煤炭的征稅額都是固定的,煤炭資源稅難以起到穩定經濟的作用。但在從價計征的情況下,當經濟繁榮,煤炭價格高漲時,一噸煤炭的征稅額隨之上升,會進一步推高價格或抬升成本,抑制需求和生產;當經濟蕭條,煤炭價格低迷時,一噸煤炭的征稅額隨之下降,從而降低價格和成本,刺激需求和生產。這樣煤炭資源稅就能很好地發揮逆周期的調節作用,發揮「自動穩定器」功能。
二、是對物價水平的影響。
煤炭作為重要的資源性產品,對PPI影響較大。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前4個月,我國PPI平均跌幅分別達到1.8%、1.9%和2.0%,相應時期煤炭開采和洗選業PPI平均跌幅分別為2.9%、11.3%和10.9%,成為推動PPI持續下跌的重要因素。隨著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推進,稅率的提升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推高煤炭產品價格,並成為推動PPI上漲的力量。除了對PPI的直接推動作用外,煤炭價格上漲還可能通過提高部分製造業企業的成本,進而推高相應行業的PPI。比如,焦炭在煉鋼成本中所佔的比重達到百分之十幾,焦煤價格的上漲可能抬升鋼鐵行業的成本,推動鋼鐵價格上漲;同時,近幾年發電用煤占煤炭消費總量的50%左右,電煤價格的上漲可能抬升火電企業的發電成本,進而通過煤電聯動機制推動電價上漲;此外,煤炭價格的上升還會抬升有色金屬冶煉、化工和水泥等行業的成本,並影響其產品價格。除了影響PPI之外,煤炭資源稅改革還會通過間接的方式對CPI產生影響,包括推動進入CPI商品籃子的替代能源價格上漲,推高CPI商品籃子中以煤炭為原料的商品價格上漲等。
三、是對財政收入的影響。
煤炭資源稅改革會從兩個方面對財政收入產生影響。一方面,改革會對財政收入水平產生影響。由於改革會推動煤炭資源稅稅率上升,盡管煤炭消費在能源消費總量中的比重呈下降趨勢,但煤炭消費總量目前並未達到峰值,未來幾年仍將繼續增長;同時,在煤炭價格已經持續下跌的情況下,煤價繼續下跌的空間已經不大。因此,在我國目前的煤炭生產和消費形勢下,即便改革可能會導致煤炭企業利潤下降,企業所得稅減少,但煤炭行業的總體稅負會有所上升。另一方面,改革會對煤炭行業財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間的分配產生影響。由於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中央與地方「分灶吃飯」的分稅制,煤炭資源稅屬於地方稅種,企業所得稅由地方和中央四六分成,增值稅則由地方和中央按照25%和75%的比例分成。而改革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煤炭行業上繳稅收的結構,其中,資源稅上繳的額度會大幅上升,同時企業利潤空間會受到擠壓,在市場總體供求形勢不變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必定有所下降。因此,煤炭資源稅改革能在一定程度上改變煤炭行業帶來的稅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分配比例,提高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如果考慮到神華等大型央企所得稅完全上繳中央的情況,改革對提高改善地方財政的影響可能會更大。
四、是對化解煤炭行業產能過剩和利潤下滑的影響。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增速趨緩和固定資產投資減速,煤炭行業正承受著產能過剩和利潤下滑之苦。2009-2012年,原煤開采新增生產能力分別達到3.2億噸、3.87億噸、4.13億噸和3.99億噸,焦炭新增生產能力分別達到6327.48萬噸、7729.41萬噸、7078.11萬噸和6125.05萬噸,而同一時期原煤產量的增長量分別只有1.85億噸、2.63億噸、2.85億噸和1.3億噸,整個煤炭行業的產能利用率出現持續下降。較低的產能利用率導致煤炭嚴重供過於求,價格持續低迷。以2013年為例,煤炭開采和洗選業PPI月度同比數據平均跌幅達到11.3%,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利潤下降44.1%。煤炭資源稅改革勢必對當前煤炭行業的經營產生一定的沖擊,在企業稅收負擔加重,煤炭消費方承擔的價格上升的情況下,煤炭消費可能進一步受到壓制,短期內煤炭行業產能過剩的狀況可能會有所加重,同時煤炭企業的利潤水平可能會進一步下降。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可能的影響做出相應預案,將這些不利影響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五、是對節能減排的影響。
煤炭行業的發展對我國的節能減排工作影響巨大。一方面,煤炭在我國能源消費總量中所佔比重非常高,煤炭價格的波動和利用方式的變化對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和能源結構調整影響很大;另一方面,煤炭是我國最重要的化石能源,煤炭開采過程中排放的甲烷和煤炭消費過程中產生的二氧化碳都是重要的溫室氣體來源。因此,煤炭資源稅改革勢必對節能減排工作產生重大影響。從資源配置的角度來看,煤炭消費具有一定的負外部性,通過煤炭資源稅改革可以更好地把外部性內部化,使煤炭的使用成本更接近煤炭的社會成本。從節能減排的具體工作來看,資源稅率的提升會提高煤炭價格,既能刺激消費者在資源節約方面的努力,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又會增加替代性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的消費,優化能源結構。煤炭利用效率的提升、使用比例的下降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對於減少煤炭開采和煤炭消費帶來的溫室氣體排放也有重要意義。

7. 新稅制改革對企業的影響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做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的要求,表明新的一輪稅制改革就要開始。新的一輪稅制改革是在原有基礎上對稅制的進一步完善,是對稅制改革的深化,將對企業投資產生深刻的、長期的影響。 現行稅制對企業投資的影響 我國的稅收制度,包括工商稅制、農業稅和關稅三大部分。現行稅制的主要內容是有關工商稅制的問題,現行工商稅收制度是新中國成立以後經過多次改革逐步建立起來的。 (一)1994年是我國稅收工作的一個重要轉折點,是我國稅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這一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建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我國對工商稅收制度進行了全面而深刻的結構性改革。這次改革在許多問題上取得了重大突破,無論是從涉及的范圍還是從變革的深刻性上來說,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國民經濟發展都產生了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全面改革流轉稅制是這次稅制改革的關鍵所在。為使我國流轉稅制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參照國際上流轉稅制改革的一般做法,這次流轉稅改革改變了按產品分設稅目,並按不同稅目制定差別稅率的傳統做法,確立了在生產和流通環節普遍徵收增值稅,在此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徵收一道消費稅;對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保留徵收營業稅的模式。新的流轉稅制統一適用於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取消了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的工商統一稅。原來徵收產品稅的農、林、牧、水產品,改為徵收農業特產稅和屠宰稅。 稅制改革實現了所得稅的統一,對內資企業實現了徵收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合並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為統一的對內外人員普遍適用的個人所得稅。對特別目的稅和地方稅做了較大調整。例如,開征了土地增值稅,擴大了資源稅徵收范圍,取消了獎金稅、集市交易稅等若干個稅種,並將屠宰稅、筵席稅的管理權下放到省級地方政府,准備新設遺產稅和證券交易稅。 1994年的工商稅制改革對我國的稅制結構做了較大的調整,使工商稅制由改革前的32個稅種簡化為18個稅種。稅制改革使工商稅收制度朝著科學、簡化、適用、高效的方向邁進了一大步,為建立中國特色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可以說,1994年稅制改革是中國建國以來規模最大、范圍最廣泛、內容最深刻的一次稅制改革,如此之大的舉動在世界上也屬罕見。改革的方案是在十幾年來稅制改革的基礎上,經過多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積極借鑒外國稅制建設的成功經驗,結合中國的國情制定的,推行近10年來從總體上看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國內外普遍評價很高。其成功之點主要有四:第一,促進了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同時沒有引起社會、經濟的震盪。第二,規范了稅收分配關系,促進了稅收收入的持續大幅度增長,同時總體上沒有增迦納稅人的負擔第三,將主要稅權和大部分稅收收入集中到中央政府,有利於國家加強對於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第四,稅制趨於規范、簡化、公平,基本符合國際慣例,稅收的職能作用得以加強。 經過1994年稅制改革和幾年來的逐步完善,中國已經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稅收制度,對於保證財政收入,加強宏觀調控,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現行稅制對企業投資的影響。 1994年稅制改革雖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於受客觀條件的局限,還不夠徹底,不夠完善,存在著一些需要解決的遺留問題,特別是對企業投資的不利影響比較突出。 1.由於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購進固定資產不許抵扣所含稅金,存在的問題較多:第一,不利於鼓勵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也不利於擴大投資需求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第二,由於不能徹底消除產品所含稅金,不利於我國產品的出口;第三,生產型增值稅的稅負較高,不利於企業擴大再生產。 2.企業所得稅名義稅負重,實際稅負輕,不利於企業投資選擇。我國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為33%,但是,一方面企業稅前扣除不充分,另一方面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大量存在,企業實際稅負25%左右。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也是33%,但是,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影響了企業投資選擇。 3.內外稅制不統一的問題。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內外資企業適用的仍然是兩套稅制。例如,外資企業不征城建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內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的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不利於稅制的統一、規范和企業公平競爭。 4.宏觀稅負偏輕、微觀負擔偏重的問題。1993年宏觀稅負為11.9%,1994年和1995年分別下降為10.8%和10.2%。1996年上升到10.4%,1999年繼續提高到12.57%,2002年達到16.83%,與其他國家比較,我國的宏觀稅負比較輕。但企業普遍反映各級政府收費較多,企業負擔較重,這種不正常的現象必須扭轉。 5.1994年的稅制改革重點解決經濟過熱問題,是一個緊縮的稅制,例如,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都是限制投資的措施,導致社會投資連年下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1994年為30.4%,1995年至1999年分別為17.5%、14.8%、8.8%、13.9%和5.1%。已經不適應現在通貨緊縮的新情況。 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具體內容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現行稅制不適應經濟形勢發展的矛盾越來越突出,新的一輪稅制改革已經水到渠成,勢在必行。 深化稅制改革的目標是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並重,其他稅種輔助配合的稅制結構基礎上,建立起一個能適應經濟波動並進行有效調節、體現國家產業政策、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滿足國家財政經常性預算正常需求的稅制體系。 這次對稅制的調整、改革、完善,是在現行稅制基礎上進行的,是1994年稅制改革的鞏固、深化、發展。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確定的總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改革。 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新時期、新形勢的要求,根據以上思路,具體稅制改革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1.改革出口退稅制度。自2004年1月1日開始調整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有些產品維持原出口退稅率不變,有些產品調高出口退稅率,有些產品取消出口退稅率。平均出口退稅率由現在15%降至12%。 2.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清理現行各類稅收優惠政策。非公有制企業在稅收上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督促非公有制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3.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並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施。 4.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稅基。調整征稅項目,對屬於一般消費品的項目取消徵收消費稅,對一些高消費項目或行為徵收消費稅。 5.改進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整頓和規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重視解決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分擴大問題。健全個人收入監測辦法,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 6.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建稅,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7.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要按照合理分權的原則,從有利於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分配關系出發,對稅收管理許可權作適當調整。 8.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農村稅費改革是減輕農民負擔和深化農村改革的重大舉措。完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各項政策,取消農業特產稅,加快推進縣鄉機構和農村義務教育體制等綜合配套改革。在完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逐步降低農業稅率,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城鄉稅制統一。 稅制改革對企業投資的深遠影響 稅制改革不僅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而且是國家宏觀調控手段的運用,是對國家與企業分配關系的再調整。新一輪的稅制改革對企業投資的影響雖然短期內不會明顯顯現出來,但是從長期發展觀察,新一輪的稅制改革對企業投資的積極促進作用將會越來越明顯。 1.調整出口退稅加強宏觀調控。調整出口退稅標志我國宏觀調控水平的提高。過去我國實施整體出口退稅率的提高或降低,不能根據產品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這次根據產品出口的實際情況進行了有增有減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盡可能減少出口退稅率調低的不利影響,有利於企業增加有選擇地投資,擴大出口規模 2.增值稅轉型促進企業對機器設備的投資。增值稅實行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對企業投資機器設備可以抵扣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相當於給予企業17%的補貼,可以調動企業增加機器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也有利於企業進一步擴大再生產。雖然,這項稅制改革將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施,但是,試點的時間不會很長,改革的速度會比較快,廣大企業會很快就享受到稅制改革的益處,投資積極性將得到鼓勵。 3.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促進公平稅負。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對外資企業徵收城建稅。清理現行各類稅收優惠政策,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公平稅收待遇有利於激發企業的投資積極性,促進企業的追加投資。 4.降低總體稅負促進企業投資。我國已經暫時停止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進一步的深化稅制改革將使企業的消耗得到充分補償,例如,內資企業可以按實列支工資費用等,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降低企業稅負。增值稅轉型也可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因此,總體上看,這次稅制改革不僅不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而且會降低企業的總體負擔,增加企業的贏利水平。企業贏利水平的提高,將會提高投資能力,增加擴大再生產的投資。 5.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培育城鄉統一市場。我國二元經濟的存在,制約了農村的發展。廣大農村市場的不成熟,降低了社會有支付能力的消費需求,也制約了工業生產的發展。要想保持我國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和較快增長,培育農村市場必不可免。深化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業經濟發展,帶動農村市場成長,有利於工業經濟的進一步增長。因此,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培育城鄉統一市場,為企業投資創造了新的機遇,也為企業投資開拓了更廣闊的空間,企業將會有更多的投資機會。 改革開放20年經濟成就舉世矚目,離不開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指引,離不開各項改革深入發展,離不開各行各業的共同努力。展望新世紀,我國是世界各國公認最有希望的國家,新一輪的稅制改革將對促進投資發揮積極作用,企業的投資環境將越來越好,企業迎來了又一個新的繁榮發展時期。

8. 資源稅改革了 有什麼影響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范資源稅費制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現將煤炭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計征方法

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二、關於應稅煤炭銷售額

9. 資源稅改革對地方稅收有什麼影響

資源稅改革會對資源型企業產生直接影響,因此也會間接地體現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利益調整,而且企業利益的變化也會影響到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稅收收入劃分。

今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資源稅的計稅方式將全面實施「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並擴大了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因此,此次改革成為繼營改增後,2016年又一項重要的稅制改革,對中央和地方的稅收收入劃分產生重要的影響。

由於我國90%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業原料、70%以上的農業生產原料都來自於礦產資源,因此,如何促進自然資源的高效利用已經成為當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單純從資源稅改革的角度來看,過去資源稅採取從量計征的方式容易使企業滋生「采富棄貧」的習慣,導致礦產回採率低,浪費嚴重,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後,可以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動趨勢進行開采量的調整,使得稅收負擔與資源價格充分聯動,起到保護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的作用。因此,從對經濟的影響來看,一方面,資源稅改革會導致資源開采量和消費量的變化,繼而影響企業、物價、居民消費以及產業結構等;另一方面,資源稅的改革將進一步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助力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進而增加地方稅收收入和財政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除了海洋石油企業的資源稅由國稅局負責徵收管理外,其他資源稅都由地稅局負責徵收,因此資源稅構成了地方稅收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資源稅稅收總量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漸上升,有數據顯示:2004年我國的資源稅規模僅為98.8億元,占當年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為0.98%,而到2014年我國資源稅規模達到1039.38億元,占當年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76%,而且呈現出階梯性上升的趨勢。縱觀資源稅的發展改革歷程,資源稅收入明顯上升的年份都是資源稅進行重大調整的年份,如在2011年,針對石油、天然氣實施以價計稅的改革,使得資源稅佔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提高了13.5%,同時這也說明資源稅收入受到計稅方式的影響比較明顯,可以說資源稅的此次改革將成為提高地方稅收收入、調節地方經濟結構的重要工具。

資源稅改革會對資源型企業產生直接影響,因此也會間接地體現在政府與企業之間利益調整方面,而且企業利益的變化也會影響到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與地方之間的稅收收入劃分問題。資源稅改革對地方稅收收入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地方的產業經濟結構產生影響,繼而影響稅收收入。

資源稅的改革不僅僅是為了保護以及合理利用資源,更深層面的是影響到地區的產業結構,對經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起到了促進作用。通過提高資源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以及資源消耗型企業的資源稅稅負水平,倒逼產業流程中的其他企業節能降耗,從長遠來看,有利於企業改善工藝水平,同時完成產業的轉型升級,繼而影響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

第二,通過價格傳導機制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資源的開采量和消費量,繼而影響稅收收入。

資源稅本身可以看成是對特殊商品徵收的一種稅,或者說對上游產品或原材料徵收的一種稅,資源稅改革以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的要求,資源將全面實施「從價計征」的納稅原則,使得資源稅可以直接通過「價內稅」的形式,轉移到各種資源類產品的價格中去,接著傳導到產業鏈中、下游各個方面。通過提高原礦和選礦的價格,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資源的開采量和消費量,進而影響到資源稅的稅收收入。

第三,涉稅企業因為稅負的變化會逐漸調整其生產決策,進而改變其行業規模,繼而影響稅收收入。

盡管資源稅是個小稅種,但是依然可以通過影響企業稅負,調整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因此資源稅的改革盡管對涉稅企業的稅負影響較大,但受到營改增等稅收政策的調整影響,企業的綜合稅負水平不一定會提高,但是會對地方政府的稅收收入結構產生較大的影響。例如,對中小型資源型企業來說,資源稅改革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產品的出廠價格,無形中會影響其銷售量,進而影響其利潤。因此,那些規模較小的資源型企業可能會在資源稅改革的進程中倒閉,這將導致當地企業數量的減少,只有那些規模較大,在資源市場上具有一定發言權的企業,才會「大浪淘沙」,在市場的競爭中保留下來。此外,涉稅企業也會因為稅負的變化調整其生產規模,繼而對整個行業產生影響。

綜合來看,資源稅改革會影響行業的發展,同時行業的發展又會影響到稅收收入結構,以及國地稅稅收收入比例。此外,資源稅的改革作為結構性減稅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資源稅改革可以對沖營改增帶來減稅給政府造成的減收壓力,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規模和所佔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