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土局是干什麼的
國土資源局就是簡稱的國土局。簡單說來就是是主管國家的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縣政府組成部門。國土局也有下屬事業單位,而且本身也配置工勤人員。
國土局的主要職責: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拓展資料
承擔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規章,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B. 土管局到底是做什麼的有些什麼部門
土地管理局顧名思義就是負責國有土地的相關管理的機構,而在2000年的改革中,將土地管理局和地質礦產局合並成為國土資源局,也就是說土地管理局是現在的國土資源局的前身。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局)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擬定當地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開發管理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二)組織編制和實施當地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審核;指導、審核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當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國土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
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
(四)擬定並組織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
,
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
組織實施佔用耕地補償制度。
(五
)
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地籍管理辦法;組織當地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負責當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
(六)擬定當地有關土地市場、土地資源管理辦法、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按規定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當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
,
審定從事土地評估機構的資格
,
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申報、登記發證和礦業權轉讓審查、申報登記;承辦對外合作區塊的依法審核、報批事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
,
協調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協助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當地地質勘查工作的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查監督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確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並負責審核報批事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對大中型建設項目壓覆礦床情況進行調查,並辦理申報壓覆礦產儲量登記手續;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認定申報事宜;依法參與開辦礦山的立項審核
,
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十)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地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及其他專項資金;按規定做好礦產資源、土地稅費徵收和使用的有關工作。
(十一)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宣傳教育
,
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業務培訓;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行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C. 土管局是主要工作是什麼
國家土地管理局是國務院負責全國土地、城鄉地政統一管理的職能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有關土地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組織貫徹執行和實施監督檢查。
(二)加快土地信息建設,研究制訂全國土地管理事業發展戰略,預測中長期各類用地需求,做到土地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大體平衡。
(三)統一管理全國土地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查處土地權屬糾紛。主管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估價工作。制訂土地定級、估價標准及全國土地調查計劃。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制訂地籍管理技術規程。
(四)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和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計劃,並按計劃管理程序上報下達。對規劃、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主管全國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統一審核、徵用、劃撥建設用地,承辦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落實。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六)管理土地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市場管理的法規和規章,規范土地市場。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七)提出深化土地管理體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八)主管土地管理科學技術工作、土地管理宣傳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土地管理幹部培訓。
(九)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指導、協調土地管理系統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指導土地管理系統的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部門說明
根據是否具有行政指揮權,職能部門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職能制(多線制),即職能部門具有向下級單位下達工作任務或工作指令的權力,比較典型的是政府的組成部門,如發改委、物價局等。
第二種是直線職能制,即職能部門不能直接向下級單位發布行政命令,需要經過共同主管同意方可,職能部門只有建議權、指導權和協調權。大多數企業的職能部門均屬於第二種情況,如企業中的人力資源部、企業發展部、總經理辦公室等。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土地管理局
D. 土地管理局是干什麼的
土地局的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及上級機關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監督、檢查抽所轄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研究解決土地、礦產資源執法中的重大問題,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工作。
(二)統一管理轄區土地資源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土地資源調查、統計、定級、登記、發證、權屬變更和地籍檔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定級、估價標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建立土地統計制度和土地信息動態監測系統,制訂地籍管理技術規程。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所轄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分工組織編制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計劃,並按計劃管理程序上報下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劃定、調整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制訂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田用途管制,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佔補平衡。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及專項規劃。
(四)主管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工作;組織編制各類建設用地的定額指標;承辦上級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農地轉用、徵收(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的前期管理和跟蹤檢查工作。組織實施存量土地
和其他增量土地收購儲備;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業產業結構的用地管理。
(五)主管土地市場;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終止等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招標、拍賣;組織實施國有土地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協助財稅部門做好土地、礦產資源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
(六)依法管理探礦權、采礦權,規范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並指導探礦權、采礦權的行政許可行為、招投標和拍賣;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指導和監督全市礦業權市場的有序運行。
(七)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年報和礦業督察工作;依法徵收和使用礦產資源補償費,監督、驗收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項目;審核選礦許可證,監督管理獨立選礦活動。
(八)組織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負責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資質審查認證的管理,認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監測、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遺跡。
(九)主管國土資源管理的科技、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國土資源管理幹部培訓工作。
E. 國土局是做什麼的
國土局的工作職責如下:
1、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2、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3、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4、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5、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等。
6、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7、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8、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F. 國土資源局是做什麼的管的是什麼什麼是違法呢
國土資源局設辦公室、組織人事處、財務審計處、政策法規處、執法監察處、建設用地處、地政地籍處。
設立了新浦、海州、連雲、開發區、直屬共5個國土資源分局,市局直屬事業單位5個。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草擬並組織實施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3、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
4、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
5、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6、依法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工作,組織土地進入市場的招投標工作,負責政府收購土地及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7、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初審、土地使用權價格確認工作。
(6)土地資源管理局有什麼用擴展閱讀: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二)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三)
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
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
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五)
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六)
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七)
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
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
(八)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G. 國土資源管理局與規劃局二者之間有什麼異同
職能不同,國土資源局主要從事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等為一體的行政機構,規劃局主要從事城市建設規劃審批,另外各個地區不同,2個機構的歸屬也不同,有的地區的國土資源局屬於直統單位,不歸地方管理,規劃局一般歸地方管轄。但2個單位屬於兄弟單位,工作聯絡比較多。
簡介
國土資源局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
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H. 國土資源局及房屋管理局是干什麼的啊
國土資源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房屋管理局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國土資源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房屋管理局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對全市單位自管房進行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8)土地資源管理局有什麼用擴展閱讀:
國土資源局的相關職責:
1、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2、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3、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I. 國土資源局是干什麼的
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制定全市土地資源、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地質、地籍測繪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二)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及選址、定點工作;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三) 監督檢查全市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負責全市土地、礦產執法監察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 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負責全市耕地佔補平衡工作,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籌集、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土資源工作專項資金使用;負責集約化供地,承辦農用地轉用的初審和報批工作。 (五) 統一管理全市國土資源和城鄉地政、地籍工作,主管全市國土資源的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定級工作;定期組織土地級別調整;執行地籍管理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地籍測繪工作;建立健全國土資源調查統計、評價制度和國土資源動態監測體系。 (六)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土地估價標准;組織市區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縣城建制鎮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政府出讓地價、拍賣底價的評估審核。 (七) 承辦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主管全市土地市場,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委託經營、轉讓和政府收購工作;依法對土地二級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承辦企業改組、改制、兼並、破產、股票上市的土地資產處置;承擔全市國土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土地收益徵收管理工作,防止土地資產流失;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過程中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及集體「四荒」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及掛牌交易工作;制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 依法保護和管理礦產資源,負責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轉讓的審批、登記、發證;負責礦區范圍劃定工作;培育、規范全市礦業權市場;負責礦山企業年檢工作;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承辦采礦權轉讓審查、報批;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源匯交,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 (九) 對礦產資源勘察、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負責全市地勘項目的立項審查;保護地質勘探成果;負責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監督和治理;組織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擬定地質遺跡保護發展規劃;指導全市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初審,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地質環境論證。 (十) 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科學技術和宣傳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開發建設工作。 (十一)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局人員出國、出境審查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隊伍建設。 (十二)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J. 土地局和國土資源局是一個單位嗎都是干什麼的有什麼不同呀
土地局是以前的單位,現在跟國土資源局合並了。
國土資源部是1998年國務院機構時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合並組建的。
所以國土資源局是包括從事土地資源管理的原土地管理局、礦產資源管理的原地質礦產局、海洋資源管理部門、測繪管理部門等。
(10)土地資源管理局有什麼用擴展閱讀
1,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
2,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3,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
4,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