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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資源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發布時間: 2022-07-20 08:47:40

㈠ 人力資源公司的單位性質

如果是企業的話,他是私營的,管理創造效益,主管部門應該是當地的市場管理部門;國家有人力資源保障部!!

㈡ 請問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是什麼類型的單位

企業類型的服務類的公司。

㈢ 中國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什麼性質

全國供銷總社下屬企業,大體上和國企類似,但不歸國資委管。

㈣ 國資委是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國資委全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 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監督國有企業推進國有資產改革重組,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推進國有經濟結構和配置的戰略性調整。
一、所有權所屬:
突出強調了當地政府以及部門和機構等籌措財政資金,引進土地、股權等資產調整」的融資平台的地方國企屬性。
二、政府投資項目:
根據最新定義,政府投資是指在我國地區使用預算分配的資金開展固定資產項目的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以政府投資為導向的資金投入主導非經營項目。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關。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1、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管理中央所屬企業(金融類企業除外)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2、承擔監督所監督的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准,通過統計考核監督被監督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負責被監督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被監督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3、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推進,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充實公司治理,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㈤ 中國再生資源是國企還是私企

國企。

中國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中再生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於1989年5月在北京成立的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投資控股的我國最大的專業性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是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所以,中再生公司的性質是國有企業。

根據2018年11月該合作社官網信息顯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內設機構14個,監事會內設機構1個,下轄15個直屬事業單位、15家主管社團和中國供銷集團,中國供銷集團管理有全資和控股子公司16家。

(5)國產資源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單位擴展閱讀:

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規模:

中國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在華南、華東、中原、環渤海、和西南建立了五個區域性的回收網路,回收網點達到近2000個,各類再生資源分揀加工中心32個,年回收再生資源能力達到400萬噸。

2005年公司實現銷售額109億元,上繳國家各種稅收4300多萬元,實現利潤4600多萬元;2006年公司實現銷售額212億元,向國家貢獻稅收8536萬元, 實現毛利、純利雙超億。中國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是全國再生資源行業的龍頭企業,資金流和物流實現了信息化管理。

中國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在業內第一個通過ISO9000國際認證;第一個建立規范化的再生資源回收市場和無害化的再生資源示範基地;第一個用現代化連鎖經營方式推動回收網路體系建設;第一個在廢塑料處理中做到了水循環利用、污水集中處理。

㈥ 人力資源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公司

一般是服務類公司,也可以是實體的,因為勞務派遣即是實體。
1、人力資源公司主要是提供專業的人力資源服務的,一般以為企、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咨詢、培訓、測評、招聘為主業,也有搞勞務派遣的,也有針對個人的檔案託管、人事代理的。
2、人力資源公司靠前面的業務賣方案、軟體或培訓、代理收費。

㈦ 國有企業的性質

國有企業(State owned enterprises,簡稱SOEs)是指國家擁有、經營或控制的生產經營單位。雖然本文的分析限於計劃經濟下的國有企業,但國有企業並不僅僅存在於曾經或正在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各個國家。在1960至1980年代,曾出現過一股世界范圍內的國有化浪潮,結果是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國有企業的比重和作用都得到了某種程度的提高。在1980年代初,按要素成本計算,國有企業在各國GDP中的比重平均已在10%以上(Short,1983)。顯而易見,各種經濟體制下的國有企業有其共性,這也是以往國有企業理論的立足點(Bos,1986)。然而在這里,我們的分析更側重於基本制度安排對企業行為的影響。為此,我們把國有企業的實質理解為國家與企業之間的一種契約安排,其中國家的目標函數會直接影響國有企業的行為模式。不僅如此,在不同制度安排下,國家與企業的契約形式亦各異,從這一點來看,計劃經濟中的國有企業和市場經濟中的國有企業,從起源到演變都有很大差異。

計劃經濟中的國有企業在思想上萌芽於經典作家的設想,在實踐中脫胎於戰時軍事體制的運轉。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曾設想生產社會化會使社會資本最終集中到一家企業手中,在此基礎上對資本家進行剝奪便直接進入了社會主義。列寧在十月革命前夕所寫的《國家與革命》中,更明確地說社會主義體制便是一個「國家的辛迪加」。但相對於社會主義實踐的歷史而言,經典作家的原始構思對各國社會主義的具體形成影響甚微。國有企業取代私有企業主要地是由於戰時政策的延伸(黃仁宇,1990)和國家戰略目標的需要(林毅夫等,1994)。

計劃體制最初的運行相當順利。由於有追求工業化目標的國家強制力量作為後盾,而且意識形態也在一段時期內提供了有效的激勵機制,所以實行計劃體制的國家幾乎都在建國之初經歷了經濟的躍進。但是,隨後,國有企業效率低下的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大體上講,早在1960年代,一些實行計劃體制的國家已經開始嘗試改革[1]。蘇聯和中國的企業改革始終保留在國有制的范圍內,曾經嘗試的思路主要有:通過「行政性分權」擴大地方自主權以求縮小國家直接控制的理性邊界;推行「利潤留成」和獎金刺激,試圖在沒有市場的條件下模擬出競爭的效果;實行「承包制」,出讓部分產權,等等(吳敬璉等,1993;徐之河、徐建中,1992)。改革的成效總的說來與設想的目標差距較大。最終,蘇聯和東歐到1990年迅速地轉為私有化,而中國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也在1990年代中期提上議事日程。

經濟學家對國有企業的普遍判斷是其效率較之私有企業要低。這一判斷基本上是依據產權學派的理論做出的。比如德.安萊塞認為,「私有企業和政府所有的企業(即公有企業)之間的關鍵差別在於,所有權在公有企業中實際上是無法轉移的。由於這使得所有權無法專門化,因此也無法使未來結果資本化為當前的轉移價格,同時削弱了所有者監管管理行為的動力」(De Alesse,1980)。1970年代中期以後,尤其是在1980年代,涌現了大量文獻,用計量方法檢驗國有企業和私有企業效率的差異,試圖證實或證偽上述假設。但意味深長的是,從已有的檢驗結果來看,結論相當模糊。早期文獻認為私有產權比國有產權略有優勢(Bennett and Johnson,1979;De Alesse ,1980),但這一結論很快就被批評為證據不足。另有一批研究者聲稱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之間並不存在系統性的差異(Milliward and Parker,1983;Borins and Boothman,1985;Bocherding,Pommerehne and Schneider,1982)。之所以出現這些判斷上的分歧,是因為研究者在如何定義效率概念、如何衡量利潤水平、利潤率能否成為評價國有企業績效的指標、如何估計國有企業的社會收益和社會成本等問題上莫衷一是(Boardman and Vining,1989)。在我們看來,產權學派的貢獻在於他們較早地注意到了不同體制對企業行為結果的影響,另外,他們對企業效率的比較研究也引起了許多經濟學家對國有企業問題的關注。但是,產權學派只關心企業效率的優劣比較,或者說,他們只關心不同產權影響到企業效率高低的結果,而未曾探討究竟是什麼因素決定了不同產權的形成。 有關產權比較研究無法得出一種普遍令人信服的答案,所以經濟學家們轉而從代理理論的角度研究國有企業(Baron and Myerson,1982;Guesnerie and Laffont,1984;Rees,1988)。這一類文獻的基本思路是,假設政府為委託人,國有企業為代理人,它們之間的這層關系構成了一種契約。在國有企業的生產函數中,產出的一部分取決於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對政府和企業來說,生產函數有這種形式是一個共同的知識。但努力程度這一變數的確切值卻是只有企業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這種信息不對稱在政府與國有企業定約前和定約後會分別帶來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也就是威廉姆森常講的「事前的機會主義」和「事後的機會主義」[2]。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的最優策略是誘使企業如實匯報其私人信息,但要讓渡更多利益。企業因其對私人信息的壟斷而獲得了租金。代理理論把產權解釋為契約安排的內容,如剩餘索取權等一系列權利,從而糾正了產權學派只看重對實物資產的所有權這種偏頗。代理理論對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做了較細致的分析,對國有企業的許多內部行為,如隱瞞產量、企業領導與工人的共謀等,也都有令人信服的解釋。但是,代理理論對國有企業的研究仍有一些未盡人意之處。在此我們想著重指出一點:既然委託-代理關系是任何組織中都存在的普遍現象,那麼國有企業內部的委託-代理問題就不是其之所以異於其它類型企業的獨有特性。雖然根據代理理論不難找出國有企業與其它類型企業不同的某些方面,但在我們看來,沿著這種思路恐怕很難找到國有企業的獨有性質。

西方經濟學文獻在討論國有企業時,常常並不強調其在計劃體制下的特殊性;而在談到計劃體制時,又往往很少分析微觀層次上的企業行為問題。匈牙利經濟學家科爾內較早地把對計劃經濟和計劃經濟中企業行為的研究結合起來,他的一些生動描述,如計劃體制中的短缺、國有企業的軟預算約束等,都給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中譯本,1986)。他認為,任何類型的企業都要面對三種約束,即資源約束、需求約束和預算約束。市場經濟中私有企業主要地受需求約束,且其預算約束較硬,而計劃經濟中國有企業基本上只受資源約束,且其預算約束較軟。科爾內所說的國有企業只受資源約束是指國有企業的生產取決於生產要素的實際投入量,而國有企業所用生產要素的存量和增量都是由政府規定的。我們認為,科爾內的這一觀點表明,他已經注意到了計劃體制下國有企業的邊界剛性。但科爾內的考察只限於實物層次。如果從產權角度重新表述科爾內的思想,就會發現,他說的便是在計劃體制下,國有企業對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和轉讓權受到嚴格限制,從而其邊界幾乎是完全固定的。科爾內對國有企業預算約束較軟的解釋是,國家和國有企業的關系如同「父子關系」,企業在和國家談判時相對具有優勢,因此企業對價格、稅收、補貼、信貸都有著相當的影響能力。我們對此的評論是,軟預算約束雖然對於解釋單個企業的微觀行為非常適用,但這一提法容易使人忽略事情的另一面,即國家的硬預算約束。任何國家都要受到有限資源的約束,這種約束最終會體現為對國家財政預算的硬性制約。在歷史上,財政困難曾不止一次迫使國家做出體制改革的讓步(希克斯,中譯本,1987)。計劃體制國家也不例外。事實上,正如我們後面將要提到的,國有企業改革的直接原因之一,便是國家所面臨的財政壓力。張軍(1994)把軟預算約束下政府與國有企業的關系解釋為:政府與國有企業之間存在著一個隱含的長期契約,社會主義的政府必須保證工人的就業權利。但政府卻無法以「退出」作為對企業違約的懲罰,由此導致了企業勞動努力程度下降和資產經營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張軍的這一研究有助於把科爾內的軟預算約束概念內生化。但是,我們還想補充指出,在政府不能「退出」的另一面,還有國有企業的不能「退出」[3],其原因就在於國有企業邊界的剛性。結果,政府和企業都無法有效地實施「退出」策略,博弈陷入了一種僵局。

由於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走的是一條漸進道路,所以中國的經濟學家總是把國有企業放在計劃體制的背景下考察。劉世錦在本文之前,就已提出什麼是國有企業的性質這一問題(劉世錦,1995)。他認為,中國的國有企業並不是市場經濟中的生產經營單位,而是計劃體制下的「社區單位」,他還進一步指出,這一現象是由國家在推行舊的體制和戰略的過程中「製造」出來的。林毅夫等(1994,1995)更為明確地指出,國有企業的形成是國家行為的必然產物。他們的邏輯大致如是:在1950年代,中國最高決策者為了趕超發達國家經濟而制訂了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選擇。這樣一種戰略目標一經確定,傳統經濟體制的面貌就會隨之產生。首先,在一個發展水平甚低、資本極度缺乏的國家內優先發展重工業,只能人為地壓低資本、外匯、能源、原材料、勞動力和生產必需品以降低重工業資本形成的門檻,因此造成了生產要素和產品價格的極大扭曲;其次,由於市場機制很難保證稀缺資源流向不具比較優勢的重工業部門,因此就需要藉助計劃與行政命令配置資源;最後,為了貫徹資源的計劃配置機制,在微觀上必須建立以完成計劃任務為目標的國有企業和人民公社。趕超戰略的代價是高昂的,它造成了經濟體制的低效率。初期的改革並未更改戰略目標,只是在微觀經營機制上做了某些調整。因此,國有企業的狀況仍未有根本性的好轉。林毅夫等把國有企業的困境歸根於外部競爭環境的不平等,而這種不平等是由於國有企業在改革之中仍然要受到傳統戰略的制約和束縛。他們認為,放權讓利式和重新界定產權的改革不僅無法改善經營效率,而且會引發國有資產的流失[4]。林毅夫等的觀點與我們的思路很相近,因為我們也將強調國家行為對國有企業的決定性影響。但是,林毅夫等在分析中,實際上是把國家行為做為外生變數,我們則更願意把國家行為視作內生變數。具體地說,我們將首先建立國家的目標函數,而後把國家行為解釋為約束條件下國家尋求目標函數最大化的努力。

㈧ 公司是國有單位 其全資子公司什麼性質

國有獨資企業。相當於事業單位出資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但新公司法中已經沒有全資子公司一說了。只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原則上國有獨資企業應該由國務院出資,國資委代表。

㈨ 國投集團是個什麼性質的單位

國投集團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性質的單位。

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國投」)成立於1995年5月5日,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是中央企業中唯一的投資控股公司,是首批國有資本投資公司改革試點單位。

2018年11月23日,社科院發布2018企業社會責任排名,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位居第8位。2019年9月1日,2019中國戰略性新興產業領軍企業100強榜單在濟南發布,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排名第77位。

2019年9月1日,2019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榜單在濟南發布,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排名第63位。




(9)國產資源公司是什麼性質的單位擴展閱讀

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實行母子公司管理體制,黨組書記、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國投總部設有9個職能部門、國投直屬黨委、中國投資協會國有投資委員會辦公室;全資及控股子公司17家。

擁有三級以上全資和控股投資企業145家,其中7家控股上市公司:國投電力、國投中魯、國投資本、中成股份、亞普股份、華聯國際、中新果業,形成了在資本市場有一定影響力的「國投」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