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遼寧省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促進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提高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規范我省行政區域內政府部門間非涉密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字、數字、圖表、圖像、音頻、視頻、電子證照、電子檔案等各類數據資源,包括政府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是指政府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或者為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政務數據資源的行為。第四條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匯聚整合、共享交換、有效應用、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省政府辦公廳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承擔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
省、市、縣政府負責政務數據工作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政務數據工作機構)在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的相關具體工作。
政府部門承擔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編目、採集、共享、應用和安全等工作。第六條政府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的業務職能和責任分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採集、核准與提供電子化、結構化的政務數據資源,保障共享政務數據資源來源唯一、內容有效、符合全省統一的技術標准和規范,保證政務數據資源真實、准確、完整、可用。第七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數據資源匯聚、共享、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第八條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省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省政務數據工作機構按照國家相關要求,組織制定全省統一的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的標准和規范,制定《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明確政務數據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第九條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的標准、規范以及《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對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進行篩選、清洗、加工,編制本部門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政府部門負責維護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在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更新。第十條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務數據工作機構按照《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對政府部門編制的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審核,匯總形成本級政府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第十一條人口基礎數據、法人單位基礎數據、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數據、社會信用基礎數據、電子證照基礎數據等基礎數據資源目錄分別由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營商環境建設等牽頭部門會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編制並維護。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形成的主題數據資源目錄,由主題數據資源牽頭部門會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和維護。第十二條政務數據資源原則上應當予以共享。
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或者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第十三條政府部門應當依託本級電子政務雲平台統一提供的計算、存儲、管理、安全等基礎設施資源,實施本部門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維護工作。第十四條省、市政務數據工作機構負責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平台的運行和維護,歸集政務數據資源,並提供共享服務。
市級共享平台應當接入省級共享平台。
縣(區)或鄉鎮(街道)不再建設共享平台,已建的遷移到市級共享平台。
新建、已建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接入並依託本級共享平台開展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服務。第十五條政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提高決策能力、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凡是能夠從共享平台獲取的政務數據資源,一律不得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重復採集。
政府部門提供政務服務,應當根據共享數據資源,精簡程序,優化流程,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❷ 從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上篇:摘抄)
從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的演變,主要經歷了以下階段:
20072016年: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構建
- 基礎奠定:2007年,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概念初現,為後續的信息資源共享與管理奠定了基礎。
- 體系構建:至2016年,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的推動,開始大規模建設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體系,核心目標是構建規范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
20162021年:從政務信息資源到政務數據資源的轉變
- 資源共享規則明確:2016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對政務信息資源進行了詳細定義,並明確了政務部門間的資源共享規則。
- 技術體系推動:同年12月,通過《「互聯網+政務服務」技術體系建設指南》等技術手段推動全國一體化的「互聯網+政務服務」體系,強調目錄體系與交換體系在實現跨層級級聯和信息交換中的關鍵作用。
- 整合共享加速:2017年,通過《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等政策的推動,加快推進政務信息系統的整合共享,構建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平台與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
20212022年: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的提出與深化
- 目錄概念提出:2021年,隨著對政務數據資源的深入理解和需求的不斷增長,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地方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范》,標志著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概念的提出。
- 數據管理機制創新:2022年,通過《關於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政策,強調創新數據管理機制、深化數據共享與應用,促進政務數據資源的高效利用與安全保障。
總結:這一演變過程體現了政府對數據管理和應用的深入理解與實踐,從最初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構建,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的提出與深化,旨在提升數據共享與服務效能,推動數字政府的構建。未來,政務數據資源的管理與應用將更加系統化、高效化。
❸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哪些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是為了方便群眾查詢辦事,規范政府信息服務,按照嚴格依法、真實有效、及時便民的原則,採取科學的編制方式,將政府信息集中管理和發布的政府信息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探析政府信息公開的概念及其范疇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基本定義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眾或依中請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狹義的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指政務公開,強調的是行政機關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十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不僅包括政務公開,還要求政府公開其掌握的其他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確定原則
政府信息公開范圍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主要內容,要對我國政府信息公開范圍情況進行研究,首先必須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確定原則。
「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根據主權在民理論和知情權理論,由十政府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權力來源十人民、歸屬十人民、受人民支配,公民對十國家的重要決策、政府的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當前發生的與普通公民權力和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件,有及時、准確地了解和知悉的權利。推行政府信息公開,目的在十保護公民的知情權、參政權、監督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政府權力腐敗和不當行使,提高決策的透明度,同時確保公民及時掌握大量有價值的社會信息,減少和避免信息資源的閑置和浪費。鑒十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理論基礎和意義,當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明確政府信息公開范圍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這一原則表明,一方面,為了實現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政府信息應盡可能地對外公開,信息公開范圍不僅僅包括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機構設置、職權職責以及行政管理和執法程序的公開,更包括政府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收集、使用、保存的涉及經濟、科學以及社會各個方面信息。另一方面,政府信息的公開范圍也不可能是無限制的,任何法律規范都不僅是保護某一種權利,是調整各種社會利益使之平衡,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也不應當例外。政府信息公開法律制度也不能僅保護公民知情權一種利益,也要平衡保護各種其它社會利益。具體說來,就是要平衡政府信息公開和保護公民權益,政府信息公開與社會穩定兩對關系,從保護上述權益的角度考慮,應該相應設立例外條款,將其豁免十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❹ 什麼是政府數據資源基本目錄和共享目錄
政務數據治理平台中一般將【基本目錄】(即基礎庫)分為人口、法人、信用、證照、地理信息和宏觀經濟,這其實也是國家《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所要求遵照的標准。
政務數據治理平台中的【共享目錄】指的部門間數據共享的目錄,一般以業務主題來區分,例如市場監督管理的食品安全主題、特種設備安全主題、標准計量主題,等等
另外,一般情況下,還有一種【開放目錄】,一般也是以主題的方式包裝成API或數據文件,供社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