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礦產資源費收取標準是什麼
礦產資源類
一、礦產資源勘察登記收費
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2]251號。
1、國家地質勘查計劃的一、二類勘查項目和我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按100元/證收取費用。
2、其他地質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按50元/證收取費用。
3、變更勘查項目的工作范圍、工作對象、工作階段以及延續登記時間換取勘查許可證,按50元/證收取費用。
二、采礦登記收費
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2]251號。
1、向新建、在建、生產的礦山徵收:
A、大型礦山500元/次
B、中型礦山300元/次
C、小型礦山200元/次
2、礦山企業變更開采范圍、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換取采礦許可證,按照100元/次收取。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
依據:國務院令第150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
根據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詳見文件)。
四、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依據:雲政發[2006]102號文件
按照礦山儲量及相關費率計算收取。
計算公式:應繳費額=佔有資源儲量×單位儲量使用費率標准。
1、使用費應繳額低於500萬元(含500萬元),一次性繳納;高於5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首次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2、使用費應繳額高於1000萬元低於1500萬元(含15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4年,前兩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3、使用費應繳額高於1500萬元低於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前三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4、使用費應繳額高於2000萬元低於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10年,前四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5、使用費應繳額高於5000萬元的,經批准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分年度繳納,但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五、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依據:財建[2003]530號、雲政發[2004]211號、雲財建[2005]175號規定,分別按照以下標准徵收:
1、探礦權使用費:每平方公里繳納100元(前1-3年),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按年度繳納,每平方公里1000元/每年。
3、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出讓方式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收取標拍賣出讓的按成交價收取。原則上為一次性繳納,經批准可採取分期付款繳納,但首付款不得低於全部價款的30%,探礦權價款交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交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B. 礦產資源稅是什麼徵收標准又是怎樣的
礦產資源稅
國家對采礦權人徵收的稅收。是實施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稅種。
礦產資源稅徵收標准
在資源稅開征的三十多年裡,我國已經把礦產資源基本納入資源稅費管理體系中,但征稅范圍偏窄,稅費重疊等問題長期沒有解決。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張天犁更坦言,大多數資源品目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征的做法,早就不適應市場的需求。原來按照總量定額徵收,比如一噸固定多少錢,現在全面推廣從價計征,按照企業銷售收入,規定比例稅率范圍,能夠在稅率和礦產品價格之間建立一個自動調節機制。
以鋁土礦為例,去年末受到國內氧化鋁價格跌入歷史低位的影響,國產礦石價格每噸下滑了近50元。如果按照資源稅從量計征原則,不論市場價格漲跌礦山都得負擔每噸20元左右的費用。這種情況,導致價格上漲時礦產被大量無序開發,價格下跌時企業又不堪重負。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通知要求,7月1日起,鐵礦、金礦、銅礦等21個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以及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都會納入從價計征范圍,稅率幅度范圍為1%到15%。各地可在此稅率幅度范圍,根據本地情況確定適用稅率。納入改革的礦產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
礦產資源稅費改革
為適應市場變化,加快礦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11月29日,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共同發布《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明確“十三五”時期礦產資源管理與礦業發展目標,及未來工作重點。
當前,我國能源資源需求增速放緩,但需求總量仍維持高位運行。國土部預計,到2020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量約為50億噸標准煤,鐵礦石7.5億噸標礦,精煉銅1350萬噸,原鋁3500萬噸。受國際礦業市場影響,國內勘查投入趨於下行,增大了我國礦產資源安全供應風險。
另一方面,受世界經濟低迷、需求放緩、能源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全球礦產品供應總體過剩,價格急劇下跌,礦業固定資產投資增速放緩。國內礦業企業普遍經營困難,煤炭、鋼鐵、水泥等行業產能過剩。同時,世界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迅猛發展,我國相關礦產資源產業發展層次低,資源保護力度有待加強。
C.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及意義
一、我國礦業稅費制度的沿革
1984年以前,我國一直實行無償開采使用礦產資源的政策。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所有權人、投資者和使用人三位一體,這與當時的客觀形勢是相符合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育,特別是實行探礦權、采礦權許可證制度後,使獲得礦產資源使用權(礦業權)的法人和公民都成為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他們都要從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中獲得自身的利益,這就產生了所有者與使用者在經濟利益上的差異。利益主體的多元化,構成了有償開采礦產資源的客觀要求。1984年,我國對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等部分礦產的超額利潤(級差收益)徵收資源稅。自1994年初以來,隨著我國稅制改革,礦業稅費制度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以第150號令發布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這個行政法規,與1989年和1990年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發布的《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一起,使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經濟權益得以實現。同時,也要求對礦山企業全面徵收資源稅。鑒於資源稅屬於稅制管理體系,故不在此贅述。
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國家憑借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而向礦業權人徵收的費用。它所體現的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財產收益,它所調整的是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國家)與采礦權人(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
我國對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和海洋石油資源徵收的礦區使用費與礦產資源補償費屬同一性質。
體現國家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財產權益收費,在國外一般稱為「權利金」(Royalty)。權利金的性質與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區使用費的性質相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礦業法規都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或王室)所有。代表國家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負責向采礦權人徵收權利金。澳大利亞的南澳洲《礦業法》,就非常明確地規定了礦產資源所有權與權利金的關系。該法第3章「礦產所有權與權利金」第18條規定,「一旦繳納了權利金,……礦產所有權即為依法開采該礦產的人所有。」
三、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意義和作用
補償費徵收規定的發布實施是我國礦產資源經濟管理體制的重大突破,是我國礦產資源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進展,是把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納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軌道的重大舉措。其重要意義和作用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1)結束了無償開采礦產資源的歷史,確立了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新型地礦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客觀要求。
(2)使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在經濟上得以實現,避免了國家資源性財產在法律意義上的無故喪失。
(3)明確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屬於國有資產收益,正式列為國家預算內收入。1994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將包括國有土地、礦產等在內的各種自然資源,均列入了國有資產管理的范圍。由此可見,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質上是國有資產收益的一種。國有資產管理的原則,首先是保全,其次是增值和收益。因此,徵收補償費是保全國有資產的重要途徑。
(4)其征管制度還充分考慮了礦產資源采後不可再生的特點,將資源的耗竭補償納入其中,有利於增加地勘投入,有利於開采—耗竭—補償(找礦)良性循環機制的形成,有利於礦產資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總之,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徵收,其經濟和法律意義就是在財政部門的統一歸口管理下,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在一個專業領域協助財政部門參與國家財政收入的管理,這是新中國地礦行政管理有史以來首次為國家理財。
D. 礦產資源費收取標准
法律分析: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 ,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E. 礦產資源補償費標准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用是指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征主體為采礦權人;計征對象為不同礦經過開采或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礦產品(原油、原煤、原礦或精礦);費基則是礦產品銷售收入。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乘補償費費率乘開採回採率系數
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核定開採回採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採回採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計算方式。
F. 礦產資源費及評估費收取標准
法律分析:1、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銷售收入的0.5-4%
2、采礦權使用費: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3、采礦登記費:申請登記: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延續、變更登記:1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五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G.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怎樣徵收的如何使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法》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目的是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合理開發和保護。礦產資源補償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目前,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中央與省、直轄市5:5分成,與民族自治區4:6分成的體制。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支出、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經費補助。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一經發現,要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H. 什麼是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有何意義
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全額上繳,並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分別入庫,年終不再結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
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察、保護和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程序圖
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程序圖[1]
1994年2月27是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1997年7月3日國務院令第222號修改),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 ,應當依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2]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一種財產性收益,它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礦產資源補償費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3]
繳納程序
一.繳費人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納費申報,填報《礦產資源補償費納費申報表》
二.提交已開采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採回採率等各項數據資料。
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征公式對企業提交的納費申報表審查,並結合採礦企業設計生產能力,實際生產規模
等因素,按照規定核定納費人的納費數額。
提交資料
1、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礦種;
2、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產量;
3、礦產品的銷售數量;
4、礦產品的銷售價格和實際開採回採率等資料。
徵收單位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在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區、縣級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中央直屬礦山企業、市屬國有礦山企業和跨區縣礦山企業的補償費,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其它各類礦山企業的補償費由區縣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收費標准
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五條計算公式計征應征礦補費的額度。礦產資源補償費收費標準是: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
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費率
以從價法計征資源補償費,費率按礦種進行分檔,大體為礦產品銷售收入的1%~4%,平均為1.18%。石油、天然氣、煤炭、煤成氣、石煤、油砂的費率為1%;黑色金屬礦產、有色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及天然瀝青、油頁岩的費率為2%;放射性礦產、稀有金屬礦產、稀土金屬礦產、稀散元素礦產、氣體礦產的費率為3%;貴金屬礦產、離子型稀土礦產、寶石、玉石、寶石級金剛石及礦泉水的費率為4%;礦鹽的費率為0.5%。<詳細: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表>
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不同經濟類型的采礦權人適用同一費率和相同徵收管理辦法。
使用管理
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的礦山企業,由納費人按月填寫《礦產資源補償費納費申報表》,經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後,按5:5的分成比例,分別解入中央和地方金庫。
各區縣所負責徵收的礦補費按國務院第150號令等規定,填寫《市財政繳款書》和《中央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分2次上繳國庫,每年7月1日以前將上半年徵收的礦補費按5:5比例分別解入中央和地方金庫,下一年度的1月1日前將上年度下半年徵收的礦補費按規定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金庫。市局監督。[4]
2比例計征
編輯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這里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3]
3計算方式
編輯
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其中:補償費費率為0.5%—4%平均為1.18%。
開採回採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黃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與其他礦產有所不同。
其計算公式為:黃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率×回採率系數×補償費計征調整系數;(補償費計征調整系數為65%一78%)。[3]
4減免優惠
編輯
1.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1)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2)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2.采礦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1)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2)開采末達到工業品位的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3)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築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
(4)由於執行國家定價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3.外國企業及其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代表處投資開採回收非油氣礦產資源主礦種之外的共、伴生礦的,享受減半繳納共、伴生礦產品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政策;利用尾礦的,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用先進技術使國內現有技術難以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得到開發利用的,享受減半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3年的政策。
4.外國企業及其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代表處與中方探礦權人及采礦權人合作進行非油氣礦產資源勘查與開采,通過技術投入使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高於國內同類企業水平的,享受減半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3年。對高於國內同類企業水平多開采出的礦產品部分,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5.外國企業及其在中國設立的辦事機構、代表處到西部地區投資開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非油氣礦產資源的,享受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5年的政策。 [3]
5功能
編輯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中國實施《礦產資源法》有關礦產資源有償開采規定而由礦山企業繳納的一種費用,是在經濟上實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基本形式之一。徵收資源補償費的目的,在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發,合理利用資源與保護資源。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征主體為采礦權人;計征對象為不同礦經過開采或采選後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礦產品(原油、原煤、原礦或精礦);費基則是礦產品銷售收入。銷售收入的計算:凡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國家規定價格計算;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徵收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產品的,按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資源補償費標准按礦種分別以銷售收入的0.5%~4%的費率計征。資源補償費實際徵收額由下式算得: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收率系數。式中:開採回收率系數=核定開採回採率/實際開採回採率。
6礦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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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規定
1.探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將礦產資源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1個勘查年度至第3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4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將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主要減免優惠
1.在中國西部地區、國務院確定的邊遠貧困地區和海域從事符合下列條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可以申請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減免:
(1)國家緊缺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
(2)大中型礦山企業為尋找接替資源申請的勘查、開發;
(3)運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綜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難選冶的礦產資源開發及老礦區尾礦利用)礦產資源開發;
(4)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況。
2.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減免按以下幅度審批。
(1)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可以免繳;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50%;第4至第7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25%。
(2)采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投產第1年可以免繳;礦山投產第2至第3年可以減繳50%第4至第7年可以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以免繳。
3.外商到西部地區以獨資方式或以與中方合資、合作的方式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的,除享受國家已實行的有關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免繳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1年,減半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2年的政策。[3]
7探礦權
編輯
探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3]
8采礦權
編輯
采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9使用費
編輯
在中國境內(包括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從事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按規定應當繳納礦區使用費(不再交納資源補償費)。費率為1%。-12.5%。[3]
I. 礦產資源補償費
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計算公式為: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法律分析】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國家從采礦權人的經營中如期收取資源消耗後的價值補償,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指采礦權人為補償國家礦產資源的消耗而向國家繳納的一定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則是關於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對象、范圍、費率、程序和使用與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礦產資源補償費是一種財產性收益,它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礦產資源補償費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礦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一、繳費人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納費申報,填報《礦產資源補償費納費申報表》。二、提交已開采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採回採率等各項數據資料。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計征公式對企業提交的納費申報表審查,並結合採礦企業設計生產能力、實際生產規模等因素,按照規定核定納費人的納費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第二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制定合理的開發利用方案,採用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依法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開采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礦山企業在開采主要礦種的同時,應當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實行綜合開采、合理利用;對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和生態破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六十二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節約能源資源的稅收政策,健全能源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促進能源資源的節約及其開采利用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