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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廢石出售按什麼交資源稅

發布時間: 2022-07-19 01:09:45

A. 現行鐵礦石的資源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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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采礦業資源稅如何繳納

采礦業資源稅可以依據如下4種情況繳納稅款。
(1)企業銷售應稅產品應納資源稅的賬務處理
在會計核算上,企業銷售應納資源稅的產品, 應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資源稅,列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相關的會計處理如下:
(2)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應納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也應該作為視同銷售處理,依法交納資源稅,其交納的資源稅,根據實際領用部門及領用的目的,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應付福利費」等科目列支。當納稅人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時,作如下分錄:
(3)收購未稅礦產品,代收代繳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資源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企業應將收購未稅礦產品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代扣代繳的資源稅,作為收購礦產品的采購成本,代扣代繳的資源稅直接計入「物資采購」或「原材料」等科目。會計處理如下(不考慮增值稅):
(4)企業外購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應納資源稅的會計處理
按稅法規定,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鹵水)加工成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自產自用的液體鹽不再征稅。如果納稅人是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資源稅准予抵扣。同時注意,資源稅屬價內稅,對外購液體鹽所含的資源稅稅額,應作為液體鹽的采購成本,不再進行分離;待生產耗用加工固體鹽時計算準予抵扣的資源稅稅額 ,確定固體鹽應納的資源稅。

C. 資源稅的計征方式和稅額標準是什麼

資源稅按采礦權人開采礦產品的開采量、產量、銷售額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征,由礦山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有從量和從價兩種計征方式。從量計征是以開采量或產量等為計稅依據,按照固定稅額標准計征資源稅的征稅方式;從價計征是以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為計稅依據的征稅方式。

相關鏈接

資源稅改革

2011年9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在總結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方式,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 這一改革有利於維護國家權益,發揮稅收的級差調節作用,更好地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調整後的資源稅稅目和稅率

D. 全面從價計征改革後資源稅該怎麼繳

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為確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有效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就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給予明確。
1.資源稅計稅依據咋確定
通知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下同)、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相關規定執行。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餘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並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2.一個礦種原則上設定一檔稅率
通知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確定本地區資源稅適用稅率。一個礦種原則上設定一檔稅率,少數資源條件差異較大的礦種可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設定兩檔稅率。
3.這三類礦產資源可享受稅收優惠
第一類: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第二類: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第三類: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
納稅人需注意的3種情形
1.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未稅產品和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准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加工後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准予扣減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並計算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在2016年7月1日前開采原礦或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在2016年7月1日後銷售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16年7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應稅產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後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在2016年7月1日後銷售的精礦(或金錠),其所用原礦(或金精礦)如已按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繳納了資源稅,並與應稅精礦(或金錠)分別核算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3.對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礦銷量繳納過資源稅的尾礦、廢渣、廢水、廢石、廢氣等實行再利用,從中提取的礦產品,不再繳納資源稅。(來源:中國稅務報)
點評: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我國新時期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期待即將全面推進的資源稅改革,不僅要有利於完善資源稅制度,促進經濟形勢發展。更要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的保護。

E. 礦山廢石處理政策

法律分析:一、鼓勵利用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礦產品。對利用低品位礦提取的礦產品,資源稅減征40%;對利用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提取的礦產品,免徵資源稅。

二、低品位礦、廢石、尾礦由省級國土部門負責認定;廢渣、廢水、廢氣認定標准執行國家現行政策規定。

三、優惠政策期限為2017年1 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為期三年。

四、減免稅收的具體操作,請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相關程序辦理。已繳稅款不再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F. 礦山轉讓需交哪些稅

1、企業所得稅

轉讓收入要並入轉讓方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2、營業稅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轉讓方在轉讓采礦權時一並有償轉讓礦井等財產的,應按轉讓全額徵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礦井等財產的,不應徵收營業稅。此外,轉讓雙方當事人均需繳納印花稅,稅率為采礦權轉讓合同上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6)礦山廢石出售按什麼交資源稅擴展閱讀:

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規范礦業權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海域出讓、轉讓礦業權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於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

依法取得礦業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稱為礦業權人。

礦業權人依法對其礦業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第四條礦業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權,採取批准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

G. 廢石的基本概念廢石交資源稅嗎

摘要 廢石是已採下不含礦的圍岩和夾石的通稱

H. 礦山產的原礦銷售是怎麼交稅

摘要 資源稅法第三條規定,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也即,資源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和選礦。如何平衡原礦、選礦的稅負,是資源稅必須解決的問題。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我們通過設置折算率、換算比,較好地實現了原礦和選礦之間的稅負公平。資源稅立法將設置折算率、換算比的做法,改為授權各省根據本省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實際情況,分別確定原礦、選礦的稅率。這樣既確保了原礦和選礦之間的稅負公平,又簡化規范了稅制,便利了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