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礦山三合一方案指什麼
法律分析:礦產資源三合一方案是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涉礦類《土地復墾方案》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三個方案合並編制為《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復綠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於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生產和生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國家的統一規劃,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礦產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貳』 請通俗的解釋一下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盡量語言精煉 盡可能全面概括 ,不要復制粘貼百度百科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是采礦權人取得采礦許可證的要件之一。是指導礦山生產的重要技術性文件,礦山在開采設計、生產過程中應當按照開發利用方案施工,同時還是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安全生產准入前置條件等的主要依據之一。方案必須由有礦山(井)工程設計資質和相應的礦產地質勘查資質的編制單位編寫。
『叄』 礦權設置方案編制要求
礦業權設置方案編制要求
礦業權設置方案是在礦產資源規劃的基礎上,對一定區域內探礦權采礦權空間布局的詳細安排,是探礦權采礦權新立和調整的重要依據.
一,總體要求
(一)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要以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相關規范性文件,礦產資源規劃等為依據,充分利用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儲量利用調查和礦業權實地核查成果和既有地質礦產信息等資料,堅持整裝勘查,集約開發的原則,優化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布局.
(二)對高風險勘查區域,要以整裝勘查區為重點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對低風險勘查區域,根據資源賦存狀況和地質構造條件,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資源情況不清的,先由國家出資開展預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其中,煤炭礦業權設置方案編制按已有文件要求執行.對無風險礦種,由國家出資開展必要的地質工作後,直接編制采礦權設置方案.
(三)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要在廣泛徵求地方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礦業權人及利益相關人意見的基礎上,組織專家進行充分論證,劃分探礦權采礦權區塊,合理確定礦業權數量和規模.編制區域凡可能涉及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礦種成礦地質條件的地區,均應組織專家進行專題論證,論證結果應在礦業權設置方案中作專題說明,並在劃分探礦權區塊時,嚴格落實開采總量控制礦種的礦業權管理規定.
(四)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以及整裝勘查區的礦業權設置方案,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其他區域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組織編制,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五)已設礦業權不符合礦業權設置方案的,應按礦業權設置方案逐步調整和整合.
(六)礦業權設置方案實行動態管理,滾動修編.礦業權設置方案實施過程中,三分之二以上探礦權地質勘查工作程度有了階段性提高,根據已進行的地質勘查工作情況,需對礦業權設置方案進行調整的;因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區域內三分之一以上已設礦業權涉及范圍調整的,由負責組織編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修編意見.
(七)為加快整裝勘查區礦業權設置方案編制,根據近期勘查工作部署,可以突出主攻礦種和重點區域.對面積較大的整裝勘查區,可以劃分多個編制單元,分步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
二,技術要求
礦業權設置方案由方案文本,附圖,附表組成.礦業權設置方案文本應包括總則,地質成礦背景及社會經濟發展分析,礦業權劃分方案及結論,保障措施,附則等主要內容.主要技術要求如下:
(一)概述編制區域地理位置,范圍(拐點坐標),面積,交通,自然條件,社會經濟狀況,地質工作情況,地質特徵,資源儲量,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等.
(二)依據編制區域自然地理條件,成礦規律,地質構造,開采技術條件,資源賦存條件,地質工作程度,經濟技術條件及勘查開采現狀,基礎設施布局,行政區劃,整裝勘查實施方案等,提出探礦權采礦權的劃分方案,並對確定設置的探礦權采礦權的數量,位置,范圍等合理性進行論證.
(三)礦業權設置方案結論,要對設置的探礦權采礦權數量,位置,范圍,面積,拐點坐標,標高,資源儲量等進行描述.
(四)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經濟,法律,技術和行政等方面保障礦業權設置方案實施的措施.
(五)在附則中說明方案編制的資料來源,與相關規劃,整裝勘查實施方案的銜接等情況;方案的審批,修改與解釋許可權.
(六)用表格形式列出已設探礦權采礦權的證號,名稱,拐點坐標,面積,有效期,查明和佔用的資源儲量,開采設計規模等詳細情況(具體見附表).
(七)礦業權設置方案平面圖要有地理要素,地質礦產要素,地質勘查程度,已設探礦權采礦權名稱和范圍,擬設探礦權采礦權名稱(或編號)和范圍,探礦權采礦權整合的范圍等內容.在圖左側分別以附表形式簡要列出已設探礦權采礦權名稱,面積等情況;在圖右側分別以附表形式簡要列出擬設探礦權采礦權名稱(或編號),面積等情況.具體要求如下:
1.地理部分.以經適當簡化的本地區基礎地理圖為底圖繪制.包括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界限,鄉鎮以上居民點,鐵路和主幹公路,重要水系,重要山峰和標志點.
2.基礎部分.標明編制區域的范圍,地質工作程度(調查評價,預查,普查,詳查,勘探)及范圍;斷層,褶皺等;已設探礦權采礦權范圍;擬設探礦權采礦權范圍.
3.礦業權設置方案平面圖以編制區域為對象,比例尺以能清晰顯示,標注各類探礦權,采礦權范圍為原則確定.已設探礦權以藍色實線圈畫,已設采礦權以綠色實線圈畫;擬設探礦權以藍色虛線圈畫,並以藍色填充,擬設采礦權以綠色虛線圈畫,並以綠色填充.地理要素和地質礦產要素圖例遵照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
4.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所採用資料的年份截止到上年年底.
(八)上報的礦業權設置方案最終成果包括紙質件3份,電子文檔,電子報盤數據.礦業權設置方案電子報盤軟體另行發布.
附表1 X X區礦業權設置方案基本情況表
區域名稱
區域類別
拐點坐標
區內主要礦種
涉及開采總量控制礦種情況
面積(km2)
編制機關
批准機關
備注
注:1.區域名稱是指礦業權設置方案編制區域的名稱,應包含區域所在行政單元名稱,如X X省X X縣X X區域;跨行政區域的,應列出所跨行政單元共同的上級行政單元名稱;
2.區域類別包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整裝勘查區,省級重點礦區(勘查區)和一般礦區(勘查區);
3.拐點坐標應填寫方案編制區域各拐點在1980年西安坐標系下的經緯度坐標或直角坐標;
4.區內主要礦種應列出該編制區域的主要礦種和主要共伴生礦種;
5.編制機關是指方案組織編制的機關,批准機關是指方案組織審查批準的機關;
6.對整裝勘查區,如果編制了多個礦業權設置方案,應在備注中註明該編制單元屬於X X整裝勘查區.
附表2 X X區已設探礦權基本情況表
序號
圖面號
許可證號
項目名稱
探礦權
人名稱
勘查主礦種
區塊范圍
(拐點坐標)
區塊面積(km2)
勘查階段
資源儲量單位
預獲資源儲量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記發證機關
備注
注:1.圖面號是指在礦業權設置方案平面圖上,該已設探礦權的圖面編號;
2.許可證號是指所列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3.項目名稱是指所列探礦權對應的勘查項目名稱;
4.勘查主礦種是指該探礦權勘查許可證上所列的主要勘查礦種;
5.區塊范圍填所列探礦權區塊各拐點在1980年西安坐標系下的經緯度坐標;
6.勘查階段主要是指勘查許可證載明的地質工作階段,如預查,普查,詳查,勘探等;
7.資源儲量是指按照《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1999)》分類中333級別以上儲量和資源量的總和;資源儲量單位參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5 號)中附錄一《礦產名稱,統計對象及資源儲量單位》的要求;
8.對審批通過的礦業權設置方案,在方案修編前,可暫不填本表.
附表3 X X區已設采礦權基本情況表
序號
圖面號
許可證號
采礦權人名稱
礦山名稱
開采主礦種
礦區范圍(拐點坐標)
礦區面積(km2)
資源儲量單位
佔用資源儲量
服務年限(年)
開采設計規模
實際產能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記
發證
機關
備注
注:1.圖面號是指在礦業權設置方案平面圖上,該已設采礦權的圖面編號;
2.許可證號是指所列采礦權的采礦許可證號;
3.礦山名稱是指所列采礦權對應的礦山名稱;
4.開采主礦種是指該采礦權采礦許可證上所列的主要開采礦種;
5.礦區范圍填所列采礦權范圍各拐點在1980年西安坐標系下的直角坐標;
6.佔用資源儲量是指該采礦權佔用的按照《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1999)》分類中333級別以上儲量和資源量的總和;資源儲量單位參照《關於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5 號)中附錄一《礦產名稱,統計對象及資源儲量單位》的要求;已設采礦權佔用多種礦產並分別計算了資源儲量的,以主要礦產,共生礦產,伴生礦產的順序,分別填寫各礦產的相關數據;
7.服務年限是指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設計,該礦山擬開採的年限;
8.開采設計規模是指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設計,該礦山的年度開采量;實際產能是指在礦山投入生產後,根據市場需求和實際生產情況,該礦山每年的實際開采量;固體礦產的開采設計規模和實際產能均按礦石量計,計量單位參照《國土資源部關於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08 號)的標准;
9.對審批通過的礦業權設置方案,在方案修編前,可暫不填本表.
附表4 X X區擬設探礦權設置方案表
序號
圖面號
區塊名稱
勘查主礦種
涉及開采總量控制礦種
區塊范圍
(拐點坐標)
區塊面積
(km2)
現有勘查程度
風險類別
設置類型
擬設探礦權勘查階段
備注
注:1 圖面號是指在礦業權設置方案平面圖上,該擬設探礦權的圖面編號;
2.區塊名稱是指在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過程中,對擬新設,調整或整合的探礦權區塊臨時賦予的名稱;擬保留的已設探礦權沿用已有勘查項目名稱;
3.勘查主礦種是指該擬設或保留探礦權區塊擬勘查的主要礦種;
4.區塊范圍是指該擬設或保留探礦權區塊各拐點在1980年西安坐標系下的經緯度坐標;
5.現有勘查程度是指該擬設或保留探礦權區塊在編制方案時已達到的地質工作程度,包括調查評價,預查,普查,詳查,勘探等;
6.風險類別是指按照本通知要求,經各省調整並報部備案後的勘查風險分類,該擬設或保留探礦權區塊的勘查風險,分高風險,低風險,無風險三類;
7.設置類型包括:空白區新設,已設探礦權保留,已設探礦權調整,已設探礦權整合四種類型;如擬設探礦權由已設探礦權經調整,或由多個已設探礦權經整合後設置,則應在備注中註明調整或整合前探礦權名稱和證號;
8.擬設探礦權勘查階段包括預查,普查,詳查,勘探四個階段.
附表5 X X礦區擬設采礦權設置方案表
序號
圖面號
礦區名稱
開采
主礦種
涉及開采總量控制礦種
礦區范圍
(拐點坐標)
礦區面積(km2)
設置類型
資源儲量單位
查明(佔用)
資源儲量
備注
注:1.圖面號是指在礦業權設置方案平面圖上,該擬設采礦權的圖面編號;
2.礦區名稱是指在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過程中,對擬新設,調整或整合的采礦權臨時賦予的名稱;擬保留的已設采礦權沿用已有礦山名稱;
3.開采主礦種是指該擬設或保留采礦權擬開採的主要礦種;
4.礦區范圍是指該擬設或保留采礦權范圍各拐點在1980年西安坐標系下的直角坐標;
5.設置類型包括:探礦權轉采礦權,已設采礦權保留,已設采礦權調整,已設采礦權整合四種類型;如擬設采礦權由探礦權經申請轉采礦權,或由已設采礦權經調整,或由多個已設探礦權采礦權經整合後設置,則應在備注中註明轉采,調整或整合前的礦業權名稱和證號;
6.對擬設采礦權填查明資源儲量,對已設保留采礦權填佔用資源儲量;資源儲量是指該采礦權佔用的按照《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1999)》分類中333級別以上儲量和資源量的總和;資源儲量單位參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5 號)中附錄一《礦產名稱,統計對象及資源儲量單位》的要求;已設采礦權佔用多種礦產並分別計算了資源儲量的,以主要礦產,共生礦產,伴生礦產的順序,分別填寫各礦產的相關數據.
『肆』 什麼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為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前期管理,采礦權申請人需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的技術方案,是采礦權審查的重要內容之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須按國土資源部制訂的編寫內容編寫,包括概述、礦產品需求分析、礦產資源概況、主要建設方案確定、礦床開采、選礦及尾礦設施、環境保護、土地復墾、開發方案簡要結論和附圖等。
『伍』 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方面的問題
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的理論准備不足,存在對礦產資源規劃體系認識不明確;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及礦區規劃沒有全國統一的編制規程規范;各級規劃的重點與內容廣度、深度沒有統一的規范等規劃理論的缺乏,造成了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方面的指導性政策措施缺乏,影響了礦產資源規劃工作的深入開展。
1)規劃編制時間長,影響規劃的實施。由於對各地區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的強制性政策缺乏,以及實際工作中經費、重視程度等問題,造成了全國范圍內的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周期過長,舊一輪規劃剛編制完成發布實施,新一輪修編工作又啟動了,影響了規劃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結束剛步入實施時,礦業形勢及宏觀經濟背景均發生了變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現狀同樣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規劃目標、規劃准入條件等按規劃的要求難以適應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要求,造成部分地區的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流於形式。
2)編制規劃手段較為落後,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應用不夠。由於缺乏對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單位具體要求的政策措施,造成礦產資源規劃編制中由於經費短缺等因素,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大部分縣(區)的礦產資源規劃是本部門規劃科編制的,規劃指標的制定、規劃方案的優選缺乏科學論證、缺少先進手段,圖件製作手工完成的居多,並且不統一、不規范,導致規劃編制質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強。
3)規劃缺乏前瞻性和動態性。由於缺乏科學的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預測,礦產資源規劃缺乏前瞻性,礦產資源規劃在實施一段時間後,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甚至存在規劃批准實施之日,就是規劃修改之時。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時主要側重對礦產資源利用前景的描述,忽視實施過程的變化,是一種靜態的規劃模式,缺乏靈活性、動態性,由於礦產資源規劃的規劃期長,市場經濟影響下部門發展規模的許多因素難以在規劃編制時確定,特別在經濟快速發展地區表現得更為明顯,降低了規劃預測的准確性和規劃的可操作性。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科學發展觀的深入貫徹落實,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等戰略部署的實施,以及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等因素,對礦產資源需求預測、供給預測和可供性綜合平衡分析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其對前瞻性、戰略性和可行性等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礦產資源供需來源和途徑也變得多樣化和復雜化。例如,原來看似簡單的保障程度,在今天議論起來,卻有其內涵如何界定、其指標如何具體量化、其表達方式或表現形式如何更為科學可行等種種需要研究探討的問題。因此,原有固有的、較為靜態的、單一的預測分析方法已經不適應規劃預測的科學性要求,需要做出相應的調整和完善,方可保障規劃預測的科學性。
4)規劃確定的目標難以全面實施。礦產資源規劃涉及面較廣,但進行有效實施的重擔幾乎落在了國土資源部門,「一家管資源,多家用資源」的局面依然存在。由於地質調查管理體制不順,地方財政困難,無法落實地方公益性地質工作專項經費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經費等原因,使得規劃安排的公益性調查評價項目、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項目實施難度大,或者難以掌握實施狀況。資源利用效率目標不易制定和考核。由於利益驅動,濫采亂挖現象依然存在,優勢礦產開采總量難以有效控制等。
5)經濟政策措施不夠配套,增加了規劃實施的難度。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制定和實施礦產資源規劃要充分考慮經濟規律,但現行的政策卻沒有充分發揮經濟杠桿作用。礦產資源相關經濟政策的缺乏,造成礦產資源規劃提出的總量控制、新增儲量和新增礦產地等指標難以在實際的規劃實施中落實,造成礦產資源規劃對直接影響礦業經濟,進而影響工業經濟發展的礦業活動調控乏力。
『陸』 吉林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條例
( 2003 年 9 月 27 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 年 9 月 27 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4 號公告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礦產資源,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監督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礦產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綜合利用,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並將礦產資源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進行采礦、選礦、冶煉以及尾礦和資源二次利用,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實行規劃管理。
礦產資源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法律規定應當編制行業規劃的,按照法律規定編制,並納入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正確處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其他自然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
第八條 省、市 ( 州) 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省、市 ( 州) 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縣 ( 市、區) 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種和優勢礦產,省專項規劃應當作出保護性或者限制性開採的規定。
重要的礦泉水產地,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保護區,並做好專項規劃。
第九條 礦產資源規劃經批准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 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原批准程序辦理。
第十條 除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地區以外,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在居民生活聚集區、校園、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高壓供電網線一定距離以內開采礦產資源。
第十一條 采礦權申請人必須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應當包括資源儲量情況、開采布局、開采方案、選礦方案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其費用等內容。
采礦權人必須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不得擅自改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確需改變的,須經原審查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 礦山開采規模應當與礦床儲量規模相適應。禁止大礦小開、同一礦床多家開采。
第十三條 采礦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地質測量規章制度,配備地質、測量、采礦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加強礦產資源開採的技術管理。
開采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一) 不得擅自改變礦床開拓方式和開采方法;
( 二) 地下開采和中型以上露天開採的礦山,應當及時測繪採掘工程進度圖以及井上、井下採掘工程對照圖、采剝工程平面圖等;
( 三) 選擇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
( 四) 實際生產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達到開發利用方案中設定的技術指標和設計要求;
( 五) 建立健全月、季、年度開采量、損失量、增減儲量及保有儲量台賬制度;
( 六) 在開采主礦種的同時,綜合回收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或者伴生礦產; 暫
時不能綜合回收的礦產、滯銷礦石、粉礦、尾礦、廢石、煤矸石必須採取有效保護或者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 礦山需要閉坑的,大型礦山應當提前十二個月,中型礦山應當提前六個月,小型礦山應當提前三個月,由采礦權人向原登記機關提出閉坑申請,並履行下列義務:
( 一) 開采范圍內的礦產資源確已查明,並保證屆時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完畢;
( 二) 地質、測量、采礦等相關資料整理完備,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 三) 按照規定完成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 四) 編制閉坑報告,閉坑報告包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結報告以及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情況報告;
( 五) 其他法定義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接到采礦權人提交的閉坑報告後,按照大型礦山在六個月內、中型礦山在三個月內、小型礦山在一個月內的時限,組織有關部門對閉坑報告進行審查和現場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合格的,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開采礦產資源實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備用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采礦權人自取得采礦許可證之日起,儲量規模為中型的在兩年內,小型以下的在一年內,應當進行生產或者按照設計工期進行開工建設; 逾期未進行生產或者開工建設的,其采礦許可證失效。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應當經原登記機關同意。
第十九條 單獨從事選礦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 一) 有工商營業執照;
( 二)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技術、設備和場所等條件;
( 三) 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 四)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選礦工藝設計或者方案。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放選礦許可證; 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從事選礦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科學方法和先進工藝,選礦回收率和尾礦品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從事選礦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變更選礦礦種、選礦方式、企業名稱或者法定代理人、選礦場所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實行礦產督察員制度。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礦山企業派遣礦產督察員,也可以聘任兼職礦產督察員,監督檢查采礦權人開發利用與保護礦產資源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及恢復治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 10% 以上 50% 以下的罰款; 拒不停止開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強行封閉井口,查封生產設備和工具; 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 ( 一) 、( 三) 、( 四) 、( 六) 項規定,採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違反 ( 一) 、( 三)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無選礦許可證從事選礦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 10%以上 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辦理選礦許可證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吊銷選礦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柒』 礦產資源規劃管理
【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機關】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主管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本級政府礦產資源規劃的主管機關。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指導下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的原則】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①符合我國國情和礦產資源實際,密切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遵循客觀規律,切實可行;②綜合考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和環境效益,正確處理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地區經濟發展、其他自然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③開發與保護並重,開源與節流並舉,注重提高資源利用水平;④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綜合利用;⑤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礦產資源規劃自上而下編制,下級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必須以上級礦產資源規劃為依據,並與上級相關規劃相一致,與同級相關規劃相銜接。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應當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編制礦產資源規劃的基礎資料必須准確、可靠。各有關部門和地區應當對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給予支持和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礦產資源規劃審批】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據全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行業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下級礦產資源規劃服從上級礦產資源規劃,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行業性規劃和地區性規劃服從全國性規劃。
【礦產資源規劃實施】是指礦產資源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工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礦產資源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按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探礦權申請人提交的勘查方案,或者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審批和頒發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批准佔用儲量登記申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用地手續。利用國家投資進行的公益性地質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開發利用項目應當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統籌安排。利用其他資金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項目應當符合礦產資源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