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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2021年礦產資源怎麼繳納

發布時間: 2022-07-17 21:29:19

① 礦產資源費收取標準是什麼

礦產資源類
一、礦產資源勘察登記收費
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2]251號。
1、國家地質勘查計劃的一、二類勘查項目和我國領海及其他管轄海域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按100元/證收取費用。
2、其他地質勘查項目經核准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按50元/證收取費用。
3、變更勘查項目的工作范圍、工作對象、工作階段以及延續登記時間換取勘查許可證,按50元/證收取費用。
二、采礦登記收費
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價費字[1992]251號。
1、向新建、在建、生產的礦山徵收:
A、大型礦山500元/次
B、中型礦山300元/次
C、小型礦山200元/次
2、礦山企業變更開采范圍、礦區范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換取采礦許可證,按照100元/次收取。
三、礦產資源補償費
依據:國務院令第150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
根據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詳見文件)。
四、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依據:雲政發[2006]102號文件
按照礦山儲量及相關費率計算收取。
計算公式:應繳費額=佔有資源儲量×單位儲量使用費率標准。
1、使用費應繳額低於500萬元(含500萬元),一次性繳納;高於5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首次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2、使用費應繳額高於1000萬元低於1500萬元(含15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4年,前兩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3、使用費應繳額高於1500萬元低於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前三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4、使用費應繳額高於2000萬元低於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交款期最長不得超過10年,前四年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5、使用費應繳額高於5000萬元的,經批准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分年度繳納,但每年繳款不得低於500萬元。
五、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依據:財建[2003]530號、雲政發[2004]211號、雲財建[2005]175號規定,分別按照以下標准徵收:
1、探礦權使用費:每平方公里繳納100元(前1-3年),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按年度繳納,每平方公里1000元/每年。
3、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出讓方式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收取標拍賣出讓的按成交價收取。原則上為一次性繳納,經批准可採取分期付款繳納,但首付款不得低於全部價款的30%,探礦權價款交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交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② 老礦辦理延續的怎麼繳納出讓收益

摘要 《辦法》還規定了不繳納和緩繳的情況。其中,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探礦權後已轉為采礦權的,如完成有償處置的,不再徵收采礦權出讓收益;經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已將探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繳納的,不再補繳探采礦權價款。已繳清價款的采礦權中,僅涉及新增資源儲量的,可在已繳納價款對應的資源儲量耗竭後徵收。

③ 礦產資源稅是什麼徵收標准又是怎樣的

礦產資源稅
國家對采礦權人徵收的稅收。是實施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稅種。
礦產資源稅徵收標准
在資源稅開征的三十多年裡,我國已經把礦產資源基本納入資源稅費管理體系中,但征稅范圍偏窄,稅費重疊等問題長期沒有解決。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張天犁更坦言,大多數資源品目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征的做法,早就不適應市場的需求。原來按照總量定額徵收,比如一噸固定多少錢,現在全面推廣從價計征,按照企業銷售收入,規定比例稅率范圍,能夠在稅率和礦產品價格之間建立一個自動調節機制。
以鋁土礦為例,去年末受到國內氧化鋁價格跌入歷史低位的影響,國產礦石價格每噸下滑了近50元。如果按照資源稅從量計征原則,不論市場價格漲跌礦山都得負擔每噸20元左右的費用。這種情況,導致價格上漲時礦產被大量無序開發,價格下跌時企業又不堪重負。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通知要求,7月1日起,鐵礦、金礦、銅礦等21個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以及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都會納入從價計征范圍,稅率幅度范圍為1%到15%。各地可在此稅率幅度范圍,根據本地情況確定適用稅率。納入改革的礦產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
礦產資源稅費改革
為適應市場變化,加快礦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11月29日,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共同發布《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明確“十三五”時期礦產資源管理與礦業發展目標,及未來工作重點。
當前,我國能源資源需求增速放緩,但需求總量仍維持高位運行。國土部預計,到2020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量約為50億噸標准煤,鐵礦石7.5億噸標礦,精煉銅1350萬噸,原鋁3500萬噸。受國際礦業市場影響,國內勘查投入趨於下行,增大了我國礦產資源安全供應風險。
另一方面,受世界經濟低迷、需求放緩、能源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全球礦產品供應總體過剩,價格急劇下跌,礦業固定資產投資增速放緩。國內礦業企業普遍經營困難,煤炭、鋼鐵、水泥等行業產能過剩。同時,世界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迅猛發展,我國相關礦產資源產業發展層次低,資源保護力度有待加強。

④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怎樣徵收的如何使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依法向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礦產資源法》規定,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目的是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合理開發和保護。礦產資源補償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目前,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中央與省、直轄市5:5分成,與民族自治區4:6分成的體制。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支出、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經費補助。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一經發現,要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⑤ 貴州省如何繳納礦業權價款

根據《礦產資源法》繳納礦業權價款,需要滿足二個條件:一是國家出資進行的勘查;二是已經探明了國土資源廳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除此之外,企業是不需要繳納礦業權價款的。

⑥ 2021年資源稅還能代扣代繳嗎

2021年資源稅能代扣代繳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資源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資源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扣繳義務人在履行其法定義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協助,不得干預、阻撓。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是: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未稅礦產品」是指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礦產品。

第六條 「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式樣附後),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法律依據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印製。

「資源稅管理證明」可以跨省、區、市使用。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第七條 凡開采銷售本辦 法規 定范圍內的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註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並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

扣繳義務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備稅務機關核查。納稅人領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遺失不補。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適用的單位稅額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相同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不同的未稅礦產品,以及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收購地相應礦種規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三)收購地沒有相同品種礦產品的,按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計算公式為:

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貨款的當天。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地點為應稅未稅礦產品的收購地。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資源稅稅款的解繳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具體解繳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扣繳義務人應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內解繳其代扣的資源稅款,並報送代扣代繳等有關報表。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提取並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時,要建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序時登記資源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

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第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發生下列行為之一者,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

(一)應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資源稅款;

(二)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

(三)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

(四)未按規定設置、保管有關資源稅代扣代繳賬簿、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

(五)轉借、塗改、損毀、造假、不按照規定使用「資源稅管理證明」的行為;

⑦ 貴州省礦產資源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保障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探礦權、采礦權實行審批登記和有償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編制的礦產資源勘查及開發規劃應堅持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並重、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的方針,並服從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總體規劃。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信息,鼓勵、引導國內外投資者依法對礦產資源進行勘查和開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依法維護勘查作業區和礦區內正常的礦業秩序。
國內外投資者享有依法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平等權利。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林業、土地、水土保持等有關法律法規,保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復墾和植被恢復。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審批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助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好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和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與儲量管理第八條從事下列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必須申請登記,取得探礦權:
(一)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的勘查;
(二)地下水、地熱水及礦泉水資源的勘查。
勘查登記按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九條從事下列地質工作不進行登記:
(一)不進行山地施工的地質踏勘、地表地質調查的科研項目和資源規劃項目;
(二)礦山企業在其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區范圍內進行的生產勘探。
從事上述所列的地質工作,不得影響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生產作業,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第十條勘查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合作、合資勘查礦產資源的,探礦權的歸屬及探礦權申請人由合同約定。政府出資勘查礦產資源的,政府委託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
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必須具有依法取得的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第十一條申請探礦權時,除應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范圍內礦權設置情況的說明材料;
(二)申請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材料。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職責負責管理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床工業指標。
探礦權人完成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後,必須編寫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產資源儲量由礦產資源評審機構評審,並經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或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未經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第十三條探礦權人應在礦產資源儲量認定後一年內,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探明的礦產資源儲量,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地質勘查成果資料。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保護匯交地質勘查成果資料的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按國務院《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從事地質調查工作前,應先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領取地質調查證,取得地質調查權。
取得地質調查權的單位可以在已設置探礦權、采礦權的范圍內進行地質調查工作,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給予支持。
在已設置地質調查權的范圍內,他人可以依法申請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⑧ 2021年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法律分析: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確定的,資源稅的稅目包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和鹽5大類,在5個稅目下面又設有若乾子目。目前所列的稅目有164個,涵蓋了所有已經發現的礦種和鹽。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目分別實行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原礦和選礦的適用稅率應分別確定。資源稅一般指自然資源稅。 開發利用國有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重要資源品為課稅對象,旨在消除資源條件優劣對納稅人經營所得利益影響的稅類,包括礦產資源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法律依據:《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行為,依法履行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職責,切實保護自然資源,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自然資源執法監督,是指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查、制止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自然資源執法監督,遵循依法、規范、嚴格、公正、文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強化遙感監測、視頻監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應用,明確執法工作技術支撐機構。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提升執法監督效能。
第五條 對在執法監督工作中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執行公務成績顯著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