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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資源法什麼時候出台

發布時間: 2022-07-05 03:57:17

A. 土地資源法

你要的法律名稱似乎不太准確。。 需要更多的你自己去這個網站查一下吧 http://www.law-lib.com/law/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希望採納

B. 土地法實施是哪一年

法律分析:1928年12月,中國共產黨頒布了其歷史上第一部土地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C. 我國土地法在什麼時候頒布的

最新的《土地管理法》目前正由國土資源部組織相關專家、學者進行修改。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6月25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頒布,並於1988年12月29日七屆人大常委第5次會議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九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修訂、2004年8月28日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D. 新的土地管理法預計什麼時候出台

2017年3月 全國兩會部長通道,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按照立法與改革同步原則,我們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經批准後,將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土地管理法》充分吸收了改革試點成果。在農村土地徵收方面,體現了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徵收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等改革經驗。同時,對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也作出了相關規定。
2017年3月《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2017年工作要點》明確:今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將報國務院,同時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改審議工作,同步開展相關配套法規的修訂起草工作。
2017年4月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張德霖:「按照立法程序,經報請國務院,已經同意我們公開徵求意見。
2017年5月23日國土資源部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17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送審稿正式上報國務院審議。
按照立法程序,剛從國土資源部出去,之後國務院法制辦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之後提請全國人大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將至少通過三次審議才能通過。
小編:剛走完第一步,預計快則一年內,慢則三年內。

E. 《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發》是哪一年頒布實施的

1986年國家頒布實施

F. 全國土地會議通過的土地法案是

法律分析:在解放區的土地改革中頒布的土地法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G. 2016年《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發》頒布實施多少年

2016年是《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發》頒布實施30周年。
1986年6月25日,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
1986年3月19日,《礦產資源法》頒布實施,促進了依法行政,強化了礦產資源開發的規模化、集約化程度和利用率,增強了全社會依法辦礦意識,結束了我國礦產資源管理無法可依的歷史。

H. 我國最新土地法是什麼時間頒布的

2004年8月28日。
我國《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I.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哪什麼時間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86年6月25日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是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J. 農村土地法新規定2021年

法律分析:1.加強耕地保護

從2021年開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對非農業建設用地,農村閑置設施農業用地,庫存和低效建設用地以及永久性基本農田的土地制度進行了改革。目的是保護農村土地資源並禁止侵權行為。非法佔用房屋和耕地來建造大棚子,耕地資源是我國農業發展的基礎,因此保護耕地就意味著保護我國的農村發展資源。

2.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該國目前正在全面促進農村振興,並將繼續促進農村人類住區的改善。如果要改善農村的衛生環境,農村廁所的改造已成為重點。通過農村廁所的改造,可以創造一個健康的生活環境。

3.土地轉讓,更嚴格的權利確認

農民將獲得合同土地,家園確權證書,農民在補貼以及拆遷、征地方面的相關權益更有保障,而且土地確權後,一戶一宅政策也將持續進行,對於無地農、無房農可以重新申請住宅建造,土地轉讓必需要有土地確權證書,這樣土地轉讓也變得越來越規范化。

4.優化土地種植業結構

保護農村耕地資源的目的是促進農村農業的發展。農作物,規劃重點農產品區域布局和生產供應計劃以及穀物生產功能區的建設,將對農業產業結構帶來重大變化。

綜上所述,關於2021年的農村地區新土地政策就是這樣的詳細介紹。現在農村土地資源變得越來越寶貴,該國一直在保護農村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