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煤炭資源稅稅率折算率如何算
洗選煤折算率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選煤折算率=(洗選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 ÷洗選煤平均銷售額×100%
洗選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可按照上年當地行業平均水平測算確定。
公式二:洗選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煤平均銷售額×綜合回收率)×100%
原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煤平均銷售額可按照上年當地行業平均水平測算確定。
綜合回收率=洗選煤數量÷入洗前原煤數量×100%
納稅人開采並銷售應稅煤炭按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繳納資源稅。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原煤是指開采出的毛煤經過簡單選矸(矸石直徑50mm以上)後的煤炭,以及經過篩選分類後的篩選煤等。
洗選煤是指經過篩選、破碎、水洗、風洗等物理化學工藝,去灰去矸後的煤炭產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原煤計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原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洗選煤計稅銷售額按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計算。洗選煤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洗選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納稅人銷售應稅煤炭的,在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經洗選加工後連續生產焦炭、煤氣、煤化工、電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產品的,視同銷售,在原煤或者洗選煤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
(1)煤炭資源費怎麼辦擴展閱讀
稅人申報的原煤或洗選煤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應稅煤炭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按同類應稅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潤率確定
Ⅱ 我國資源稅改革後還有什麼現存問題~怎麼解決
一、現行資源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資源稅的從量定額計稅方式導致收入增長緩慢
1994年到2006年期間,我國資源稅的收入由45.5億元增加到207.3億元,平均年收入為82.86億元,平均年增長率為13.47%,這大大低於全部工商稅收18.18%的增長幅度。①具體來看,除1995年加強徵收管理後資源稅收入增長較快外,其他年份增長緩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現下降。資源稅增長的停滯趨勢,同其他稅種以及整個稅收的高速增長形成較大的反差。導致資源稅在全部工商稅收中的比重逐年下降。近幾年國家調整了部分資源稅稅額後,資源稅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長,2005年與2006年的增長速度分別高達43.9%和45.37%.即便如此,2006年資源稅收入佔全部工商稅收的比重也只有0.55%,與1994年相比,資源稅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二)資源稅費關系混淆,徵收不規范
目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性質作用趨同。且關系紊亂。實際上,該問題在1994年資源稅改革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開征後就已經顯現出來。資源稅在設立之初是一種調節稅,即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因為當時是針對部分礦產品,按礦山企業的利潤率實行超率累進徵收。而1 994年稅改把徵收范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盈利實行普遍徵收,這時。資源稅已不再是單純的調節級差收入,而是根據資源的所有權來取得補償收入。即資源稅的性質已有所改變,資源稅既具有原有的調節級差收入的性質。還具有「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如此看來,當資源稅調節級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稅」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況下,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在性質和作用上已基本趨同(實際上,我國的資源補償費對不同資源也是實行差別費率的,只是對於同一礦產資源上沒有差別)。這種具有相近的性質和作用,卻採取不同的徵收形式的做法,造成資源稅費關系紊亂。
同時,在資源稅費並存的局面下,稅和費由不同的部門徵收。尤其是收費,各地在管理上不相一致,缺乏規范性。其結果導致各地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高低不同,無法在資源企業之間形成一個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資源收益分配不合理
近年來,隨著煤炭、石油等資源產品價格的大幅度上漲,資源產品的收益成倍增長。但由於資源稅實行的是定額稅率,增加的收益幾乎全部落入企業和個人的手中。2005年,中石油實現利潤1756億元,比上年增長36.3%;中石化實現利潤395.58億元。而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國家當年徵收的全部油氣資源稅僅為28.36億元。我國憲法規定各項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漲價收入理應歸公,歸全體國民,而目前的稅費制度扭曲了資源收益分配的機制,急需改革。
(四)現行財政體制不利於資源稅制的調整
資源稅盡管在全部稅收收入中比重很小,但卻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來源,具體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來源。然而由於資源稅是地方稅種(海洋石油沒有開征資源稅),地方政府又沒有調整的權力,只能由中央對資源稅進行調整。而資源稅是按品種、礦區分別核定的,調整的工作量較大。加上要平衡地方之間財政關系,很難及時調整政策,不得不分次分批調整。例如2004~2006年,國家分五次調整了20個省、區的煤炭資源稅稅額。另外,如果要對某些資源稅進行減免。在目前的財政體制下,由於會影響地方收入,阻力較大。而如果在維護地方既得利益的情況下進行調整,則需要由中央財政進行補貼。因此,一些調整決策往往舉棋難下。
二、我國資源稅費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全面建立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
目前礦產資源開采中存在種種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資源的近乎無償使用。在全國大多數地方,礦山企業仍然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審批制」辦法來取得各類資源的采礦權和經營權,除了繳納少量的資源稅費以外,基本上是無償使用礦產資源。盡管從2002年即開始試行采礦權的拍賣,但到目前為止,據不完全統計,我國15萬個礦山企業中,僅有2萬個是通過市場機製取得的礦業開采權。我國憲法規定,礦產資源為國家所有,屬於全體人民的財富。像煤炭和石油等都屬於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無償使用導致的大量浪費將加快我國礦產資源的枯竭速度。因此,以有償製取代無償制,促進礦產資源產品合理價格體系的建立,是資源稅費改革思路的前提。
《國務院關於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號),實際上已經奠定了今後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即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不僅僅適用於煤炭資源企業,而且應該適用於各種礦產資源企業。這對於理順我國礦產資源產品價格體系,建立資源節約型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資源有償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礦業權有償取得和資源勘查開發合理成本負擔機制為核心,逐步使礦業企業合理負擔資源成本,礦產品真正反映其價值。進一步推動礦業權有償取得;中央財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資源收益的良性滾動機制;建立礦區環境和生態恢復新機制,督促礦業企業承擔資源開採的環境成本;合理調整資源稅費政策,促進企業提高資源回採率和承擔資源開採的安全成本;不斷完善礦業權一級市場。加強資源開發和管理的宏觀調控。
當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推行難度很大,是一項量大、面廣的工作。可以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以分期繳納,也可以折股形式上繳。
(二)稅費並存,各自發揮不同的調節作用
稅、費性質不同,作用於不同的領域,發揮不同的功能。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環境下,一味追求稅費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選擇。
筆者認為,考慮到我國的國情,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今後較長的時期內,稅費並存應是我國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一個基本思路。其要點如下:
其一,資源稅作為普遍調節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資源的級差收益,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遏制資源的亂挖濫采,使資源產品的成本和價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時,通過征稅,也為政府籌集治理環境的必要資金,維護代際公平。
其二,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作為特殊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調節暴利,維護國家的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2006年我國開征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收入遠遠高於當年徵收的全部資源稅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對遏制暴利發揮了明顯的作用。當然,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並非只針對石油,對一些價格暴漲的礦產資源產品(如銅、鎢等有色金屬)也應適時開征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
其三。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專門的調節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提高對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控制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因此,回採率是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一項基本依據。
其四,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為行政性收費,其主要作用是促進礦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礦業企業勘查、開發的科學指導。
在上述資源稅費並存的思路下,進一步規范資源稅費的收入體制。資源稅原則上依然作為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除外,因為海洋石油開采很難按省域劃分),以促進地方政府對資源開採的管理和保護。權利金或特別收益金作為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以滿足宏觀調控和維護全體國民利益的需要。礦產資源補償費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而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為礦業企業所在地政府的收入,主要用於日常管理的需要。
(三)進一步深化現有資源稅費制度改革
1.資源稅改革。主要是針對現行資源稅制度存在的計征辦法不適用、計稅依據欠合理、征稅范圍偏窄的問題進行改革或調整。
一是實行「從量定額」與「從價定率」並存的徵收方式。目前,大多數人都主張資源稅應改「從量定額」徵收為「從價定率」徵收,筆者對此不完全贊同。確實,現行的從量定額徵收辦法存在著一定的弊端,主要是稅收與價格脫鉤,中斷了價稅的聯動作用,國家無法分享漲價收益,無法體現「資源漲價歸公」的理念。因為資源產品漲價反映了資源的稀缺性,並非資源生產企業努力的結果,且資源漲價由全社會負擔,漲價收入理應歸公。而從價定率徵收可以彌補從量定額徵收的缺陷,可以維護國家和全體國民的利益。但是從價定率徵收辦法也存在一些問題。由於資源產品價格是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上下波動的,當資源產品價格下降時,從價定率徵收辦法會導致資源稅收入的下降,既不能反映資源企業成本負擔的真實性與合理性,也造成國家權益受損。1986年之所以改為從量定額徵收辦法,與當時煤炭積壓、價格下降不無關系。從國際上看,對於資源稅也不是採用單一的計征辦法,「從量法」和「從價法」都存在。為此,筆者建議:徵收方法不宜「一刀切」,從量定額徵收與從價定率徵收應該並存,對於市場價格漲價趨勢明顯的資源產品可以按銷售收入進行從價定率計征,而對於市場價格變化不大的資源產品可仍然沿用從量定額的計征辦法。
二是以開采量或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現在有一種觀點,主張以資源的探明儲量為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從源頭上控制資源開采過程中的「采富棄貧」現象。對其用意筆者能夠理解,但對此種主張卻不能苟同。首先,以儲量為稅基,必然導致大礦的稅負重於小礦,無形中會鼓勵小礦「死灰復燃」,或刺激一個大礦分割為若干小礦,不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和保護;其次,以儲量為稅基,也難以設計合理的稅率或稅額。特別是對從價定率徵收來說,儲量如何定價是個巨大的難題;再次,以儲量為稅基,割裂了稅收與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的聯系,如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7因此,以儲量為稅基不具有可操作性。從資源稅徵收的實踐來看,還是沿用目前的通常做法,對實行從價法的以資源產品的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對實行從量法的以資源產品的開采量為計稅依據。
對於是否應將回採率作為計稅依據的一個要素,筆者認為,目前暫不宜把資源的回採率列入計稅依據。因為回採率的衡量專業性較強,稅務機關很難掌握運用,操作不易。而回採率是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重要徵收依據,還是通過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手段來促進礦業企業提高回採率為好。
三是進一步提高資源稅的稅率稅額。國家自2004年起,分批調整了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稅額,煤炭稅額的調整幅度雖然高達1~5倍,具體金額只是每噸提高了1~3元,與每噸數百元的煤炭價格相比,可以說是微乎其微,很難對煤炭的開采和使用產生什麼影響。2007年8月1日起,國家又調整了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的資源稅稅額,最多提高了1 5倍,是資源稅調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企業反映如何7據江西銅業反映,企業將為此多繳資源稅稅款約7 1 25萬元,但該企業的財務報告又披露,今年上半年該企業實現銷售收入201億元,同比增長43%.可見,此次資源稅的大幅度上調,仍在企業的可承受范圍之內。 據有關人士統計,白2002年到現在為止,倫敦期貨鋅的價格上漲了將近5倍,鉛價上漲6倍多,銅價上漲了5倍多。因此,即便資源稅稅額同幅度調整也不足以理順價稅關系。對於一些漲價幅度較大的資源產品,資源稅稅額或稅率的調整幅度應該高於其價格的上漲幅度。為此,需要建立起有關資源稅體系的計算機網路和資料庫,隨時對重點礦山和重點品目的資源變化進行監測,為及時、准確地制定和調整資源稅稅率或稅額提供科學的依據,實現資源稅稅率稅額制定的科學化。
四是調整資源稅的徵收范圍。目前的資源稅只是對七大類礦產品徵收,而資源的概念遠不止這些礦產品。因此,逐步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也是資源稅制度改革的應有之意。其一,應把對海洋石油、天然氣徵收的礦區使用費正名為資源稅,健全資源稅制度;其二,對是否將水、森林、草場、濕地等納入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進行可行性研究,特別是負擔能力及價稅關系,待條件成熟後有選擇地擴大徵收范圍;其三,由於我國各地的資源分布不一,稀缺性也不同,加上資源稅是地方稅種,因此筆者建議在國家未統一調整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之前,可允許地方根據本地資源的具體情況適度增加資源稅的徵收品目。
2.各項資源收費的改革。一是制定並規范權利金和特別收益金的徵收管理辦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夠依法調整權利金和特別收益金的徵收范圍和徵收費率;二是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探索建立礦產資源補償費浮動費率制度;三是適當調整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費標准,建立和完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動態調整機制。 總之,理想的資源稅費改革應是三贏,既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和有效使用,保證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必要權益,又有利於礦業資源企業的良性發展,我們應該在此前提下進行資源稅費制度的改革。
Ⅲ 煤炭稅率最新2022年
一、正面回答
煤炭稅率是:
1、為製成型的無煙碳,最惠國稅率是百分之三;
2、煉焦煤,最惠國稅率是百分之三;
3、未製成型的其於煙煤,最惠國稅率是百分之六;
4、未製成型的其餘煤,最惠國稅率是百分之五;
5、煤磚、煤球及用煤製成的類似固體燃料,最惠國稅率是百分之五;
6、未製成型的褐煤,最惠國稅率是百分之三;
7、製成型的褐煤,最惠國稅率是百分之三。
二、分析詳情
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率等於應稅煤炭銷售額乘適用稅率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資源稅減征百分之三十。衰竭期煤礦,是指剩餘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百分之二十含以下,或者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百分之五十。納稅人開採的煤炭,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我國實行的煤炭資源稅是從價計征,因此煤炭資源稅稅率是有一個稅率幅度的,幅度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每個地區根據煤炭資源的條件以及企業的承受能力的大小等來擬定煤炭資源稅稅率。
三、煤炭增值稅的核算辦法是
1、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應納稅額等於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銷項稅額等於銷售額乘適用稅率,進項稅額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等於銷售額乘徵收率,不可以做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核算。
Ⅳ 我國啟動實施什麼資源稅改革
法律分析:2014年12月1日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啟動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我國的煤炭資源稅開始實行從價定率計征。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范資源稅費制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現將煤炭資源稅改革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計征方法。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Ⅳ 稅從價計征煤炭資源的稅率及徵收辦法
煤炭資源稅12月1日起從價計征 稅率2%-10%
我國從2014.12.01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和此前從量計征政策相比,一字之差會帶來哪些變化呢?
資源稅從價徵收的核心考量是鼓勵資源合理利用,同時增加稅收收入。從量徵收是應納稅資源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納稅,每噸資源品價格一刀切,往往金額較低;從價徵收則按照每噸產品的具體價格,設置稅率徵收。價格非常困難,需要設立嚴格的標准方能有利於徵收。
根據政策,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並沒有全國統一的稅率,煤炭資源稅的計征將按照銷售收入乘以規定比例稅率計征,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確定。在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實行的同時,從今天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將煤炭、原油、天然氣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煤炭、原油、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等。
資源稅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國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適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徵收的一種稅收。我國資源稅開征於1984年,當時資源產品按照「從量定額」的辦法征稅。
一邊是稅率變化,一邊是取消收費。政策調整給企業帶來哪些變化?以200元一噸的優質原煤為例,如果按照6%的平均稅率來計算,需要繳納的煤炭資源稅就是12元。但是因為不用再交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價格調節基金,每噸能省10~15元左右。最終,企業繳納的稅費並沒有明顯變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表示,今後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其他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還將結合相關資源特點、資源稅費性質,逐步將水流等自然資源納入資源稅徵收范圍。
Ⅵ 納稅人銷售應稅煤炭的,應在什麼環節繳納資源稅
不需要交資源稅,請看下面國稅局出台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煤炭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7-01第二條 納稅人開采並銷售應稅煤炭按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繳納資源稅。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原煤是指開采出的毛煤經過簡單選矸(矸石直徑50mm以上)後的煤炭,以及經過篩選分類後的篩選煤等。洗選煤是指經過篩選、破碎、水洗、風洗等物理化學工藝,去灰去矸後的煤炭產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Ⅶ 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怎麼計算公式
煤炭資源稅自2014年12月1日起改為從價計征,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從價計征,即以課稅對象的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為計稅依據,按這種方法計征的稅種稱從價稅。如中國產品稅的計稅依據為產品銷售收入,即產品的銷售數量與單位銷售價格的乘積。原油、天然氣是資源稅的主要征稅品目,目前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資源稅稅負水平相對較低,實行從價計征有助於緩解主要資源品目高價格與低稅負之間的矛盾。我國油、氣資源相對集中在經濟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實行從價計征使資源稅收入與產品價格掛鉤,有利於保障地方財政收入,統籌區域協調發展。
Ⅷ 煤炭企業需要交消費稅和資源稅,有哪位高人能告訴我,具體如何核算!謝謝
煤炭企業需要交資源稅;
因為煤炭不屬於消費稅應稅范圍,所以不交消費稅。
Ⅸ 老師:請問煤礦資源稅是怎麼算的,謝謝!
煤炭資源稅自2014年12月1日起改為從價計征,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Ⅹ 焦煤徵收資源稅嗎
一、煤炭資源稅計征方法
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稅煤炭銷售額×適用稅率
二、應稅煤炭銷售額
應稅煤炭銷售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
1、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
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2、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自用於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於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3、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洗選煤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
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折算率可通過洗選煤銷售額扣除洗選環節成本、利潤計算,也可通過洗選煤市場價格與其所用同類原煤市場價格的差額及綜合回收率計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
4、納稅人將其開採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通知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三、適用稅率
1、煤炭資源稅稅率幅度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財稅部門在上述幅度內,根據本地區清理收費基金、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條件等因素提出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擬定。
2、結合當前煤炭行業實際情況,現行稅費負擔較高的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省級人民政府需將擬定的適用稅率在公布前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3、跨省煤田的適用稅率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四、關於稅收優惠
1、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
衰竭期煤礦,是指剩餘可采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
2、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納稅人開採的煤炭,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五、資源稅的特點
(一)征稅范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於徵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稅征稅范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量徵收
我國現行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徵收,一方面稅收收入不受產品價格、成本和利潤變化的影響,能夠穩定財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於促進資源開采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同時,資源稅按照"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則,根據礦產資源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稅額,以有效地調節資源級差收入。
(三)實行源泉課征
不論採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採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徵收,這樣既照顧了採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