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野生植物資源調查的意義和目的
野生植物資源調查的意義和目的在於掌握野生植物資源的狀況,了解其品種、數量及其分布。野生植物資源一直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貫穿了人類發展史的整個過程。如何使人、生物、自然界之間建立穩定平衡的生態系統,已成為當今人類發展的迫切要求。而野生植物尤其是農業野生植物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不僅直接或間接地為人類提供食物原料、營養物質和葯物,而且能夠防止水土流失、調節區域氣候。尤為重要的是,農業野生植物等生物遺傳資源是我國遺傳育種和生物技術研究的重要物質基礎,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資源。因此保護和發展野生植物尤其是農業野生植物對於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改變生態環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㈡ 野生植物資源調查的方法有哪些
先從當地的植物志入手吧,再自己去野外考察。
㈢ 如何對濕地自然保護區內的動植物進行監測
開展資源調查與監測的目的是全面、准確、及時地掌握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動態變化,分析變化的原因,為有效保護、持續利用、科學管理我國野生動植物資源提供依據:
一、制定和調整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以及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二、制定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經營利用、進出口的年度限額,確保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指導規劃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禁獵期、禁伐區,實施重點物種的保護拯救工程;
四、及時發現,並消除建設項目、環境變化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不利影響;
五、為開展引種馴化,改良花卉、果樹、作物和畜牧品種等活動提供服務,等等。
4.2資源調查與監測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為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方案、制定和調整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提供依據。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每十年進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
4.3資源調查與監測方法
4.3.1調查與監測對象: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與監測最好可以覆蓋所有的物種,這樣可以全面反映生態系統各物種的生存狀況,但是受資金和技術力量的限制,當前只能抓重點,先急後緩。
根據國家林業局制定的相關技術規程,陸生野生動物調查與監測的主要對象是陸生脊椎動物中的哺乳類、鳥類、爬行類和兩棲類,重點考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其他公約或協定中所列物種、有重要經濟價值的物種、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物種、環境指示種和生態關鍵種。
野生植物調查與監測的主要對象是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重點考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當前過度開發利用的野生植物。
4.3.2資源調查與監測的內容:包括物種的種類、數量、分布、生境狀況、影響資源變動的主要因子以及保護管理、科學研究、馴養繁殖(栽培)、開發利用、貿易狀況等。
4.3.3資源調查的技術方法
調查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方法有很多,如路線法、空間分布樣方法、哄趕與圍趕法、動物痕跡調查法、標志流放法、鳥類環志、航空統計法等。國家林業局制定的《全國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與監測技術規程》和《全國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調查技術規程》所採用的調查方法如下:
一、野生動物調查分為常規調查和專項調查。
常規調查主要採用機械布線,系統抽樣,需要重點把握的技術和工作要點包括:副總體的分離(即如何將景觀類型及野生動物分布相同的區域歸納並分離作為一個副總體進行布線、抽樣)、不同副總體抽樣強度的科學確定、樣帶面積的合理確定、調查季節和時間安排、調查工具選擇、人員培訓和後勤保障等;
專項調查主要針對一些無法採用常規調查方法或者特別重要的物種如華南虎、麝等而開展,專項調查往往需要發揮專家、老獵人和當地群眾的作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可行的調查方案。
二、野生植物調查主要採用樣方法和核實法。
樣方法需要重點把握的技術要點是准確勾繪並測算出在某一調查區域目標物種所分布的群落的面積,同時根據喬木、灌木和草本科學確定樣方大小,並在外業操作中合理、科學確定樣方位置,這是准確推算目標物種總數量的保障。
核實法往往需要發揮專家、基層林業工作者和當地群眾的作用,收集掌握信息後,到實地核實。
4.4資源調查與監測的組織
由主管部門組織的資源調查與監測活動和大中專、科研院校進行的課題調查是目前獲取資源資料的主渠道。近些年,一些自願者,如觀鳥組織發展迅猛,可以藉助其力量,獲取一些重要的物種分布、活動信息。但是,從防止發生盜獵(盜采),保護資源,並避免信息發布錯誤的角度出發,主管部門應當統一規范資源信息的對外發布,並注意相關保密工作。
參考文獻
1、《野生動物管理學》(馬建章、賈競波著,東北林業大學出版社)
2、《保護生物學概論》(Richard B.Primack著,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
3、《野生動植物的管理》(羅伯特.喬著,上海三聯書店)
4、《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5、《關愛地球野生資源》(尤金.拉波因特著,中國林業出版社)
6、《全國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與監測技術規程》(國家林業局制定)
7、《全國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調查技術規程》(國家林業局制定)
㈣ 野生動物資源調查的類型有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 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植物的保護、發展和利用活動,必 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的野生植物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
第三條 國家對野生植物資源實行加強保護、積極發展、合理利用的方針。 �
第四條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野生植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 法權益。�
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學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
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培育利用和宣傳教育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 政府給予獎勵。�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保 護野生植物的宣傳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識,提高公民保護野生植物的意識。�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 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 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其他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
國務院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環境保 護部門負責對全國野生植物環境保護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 負責有關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規定。�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護�
第九條 國家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採集野 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
第十條 野生植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 野生植物名錄,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環境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護的野 生植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 院備案。�
第十一條 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 然集中分布區域,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區;在其他區域,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國家重點 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志。�
禁止破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點的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
第十二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國 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的影響,並採取措施,維護和改善國 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條件。由於環境影響對國家重點保護野 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造成危害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 關部門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 長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對此作出評價;環境保護部 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徵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對生長受到威脅的國家重點保 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採取拯救措施,保護或者恢復其生長環境,必要時 應當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採取遷地保護措施。�
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
第十五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 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 禁止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 交流等特殊需要,採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採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 申請採集證。�
採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採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 見後,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請採集證 。�
採集城市園林或者風景名勝區內的國家一級或者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須先徵得城市園林或 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申請採集證。�
採集珍貴野生樹木或者林區內、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規定辦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發放採集證後,應當抄送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採集證的格式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採集證規定 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採集。�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 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報告批准採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
第十八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 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第十九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 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 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須經進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 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 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簽。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簽查驗放行。國務院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野生植物進出口的資料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並有重要價值的野生植物。�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採集或者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必須向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其審核後,報國 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直接向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提 出申請的,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前,應當徵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採集證或者未按照採集證的規定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 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 倍以下的罰款;有採集證的,並可以吊銷採集證。�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 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植物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偽造、倒賣、轉讓採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准文 件、標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 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採集、 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准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 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採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 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沒收的實物,由作出沒收決定的機關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植物有關的國際條 約與本條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 外。�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年9月2日國務院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1994年10月9日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務院令第167號發布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 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 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 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和管理自然 保護區,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採取有利於發展自然保護區的經 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將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 建設和管理自然保護區,應當妥善處理與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 、生活的關系。�
第六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 人的捐贈,用於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侵佔自 然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八
條 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
國務院林業、農業、地質礦產、水利、海洋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主管 有關的自然保護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第九條 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第十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 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濕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 然遺跡;�
(五)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 他自然區域。�
第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在國 內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國 家級自然保護區。�除列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義或者重要科學研究價 值的自然保護區列為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 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報國 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
條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 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 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並提出審批建議,報國務院批准。�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縣、自治縣、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評審 委員會評審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並提出審批 建議,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 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有關行政 區域的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後提出申請,並按照前兩款規定的程序審批。�建立海上自然保護 區,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十三
條 申請建立自然保護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建立自然保護區申報書。�
第十四條 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 ,並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 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條 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及其性質、范圍、界線的調整或者改變,應當 經原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的界標。�
第十六
條 自然保護區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有特殊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區,可以在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地名後加特殊保護對象的名稱。�
第十七
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在 對全國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的基礎上,擬訂國家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 經國務院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或者該自然保護 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納入國家的、地方的 或者部門的投資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 區、緩沖區和實驗區。�
自然保護區內保存完好的天然狀態的生態系統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的集中分布地,應當劃 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除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批准外,也不允許 進入從事科學研究活動。�
核心區外圍可以劃定一定面積的緩沖區,只准進入從事科學研究觀測活動。�緩沖區外圍劃 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遊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 野生動植物等活動。�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劃定一定面積的外 圍保護地帶。�
第三章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九條 全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術規范和標准,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的技 術規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各 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 其主管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 料。檢查者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 門或者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由其所在地的縣級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 自然保護區內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三)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自然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五)進行自然保護 的宣傳教育;�
(六)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遊等活 動。�
第二十三
條 管理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 國家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
第二十四
條 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在自然保護區設置公安派出機構, 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
條 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必須遵守自然保 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六
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葯、開墾、燒荒、開礦、 採石、挖沙等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
條 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 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並經省 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 ,必須經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原有居民確有必 要遷出的,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 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 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從事前款活動 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 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 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有 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 門批准。�
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 護區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嚴禁開設與自然保 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第三十條 自然保護區的內部未分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核心區和緩沖區的 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進入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接待單位應當報經國 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外國人,應當遵守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 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 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已 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 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的項目,不得損害自然保護區 內的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決定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 任務。�
第三十三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自然保護區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 單位和居民,並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 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 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未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 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三)經批准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內從事科學研究、 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葯、開墾、燒 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 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 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六
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 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三十七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 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
(二)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的;�
(三)不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自然保護區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 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妨礙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執 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 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自然保護區重大污染或者破壞事故,導致 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 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 。
第四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 法。�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 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 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和市人民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關科研、教 學單位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條例的實施 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可 以確定適當時間為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愛鳥周等,提高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 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為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 方案、制定和調整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提供依據。�
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社會各方 面力量,採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保護和發展野 生動物資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
㈤ 河南省野生動植物調查與保護的內容簡介
《河南省野生動植物調查與保護》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調查研究簡史和方法,重點介紹了部分河南省兩棲及爬行動物、鳥類和獸類的生物特徵、地理分布和具體數量等;、第二部分包括河南省全國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情況綜述、結果和分析評價;第三部分對河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自然保護區建設從總體上進行規劃,提出了重點建設內容。 序
前言
第一部分 河南省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
第1章 調查情況綜述
第1節 調查研究簡史
第2節 調查方法
第3節 調查結果概述
第2章 調查物種各論
第1節 兩棲、爬行動物資源
第2節 鳥類資源
第3節 獸類資源
第3章 專項調查
第1節 水鳥資源
第2節 白冠長尾雉資源
第3節 金錢豹資源
第4節 麝類資源
第4章 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與利用狀況
第1節 野生動物資源利用狀況
第2節 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
第5章 評價與建議
第1節 重點野生動物棲息地狀況評價
第2節 野生動物資源現狀評價
第3節 野生動物資源利用狀況評價
第4節 保護管理現狀評價
第5節 野生動物資源監測方案
第二部分 河南省全國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調查
第1章 調查情況綜述
第1節 植物資源概況
第2節 調查簡史
第3節 調查方法
第2章 調查結果
第1節 資源狀況
第2節 資源利用狀況
第3節 保護管理狀況
第3章 資源評價
第1節 資源現狀分析
第2節 資源利用狀況分析
第3節 保護管理現狀分析
第4節 野生植物資源監測方案
第三部分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自然保護區規劃
第1章 保護概況
第l節 野生動植物資源概況
第2節 受威脅狀況
第3節 保護成就
第4節 存在的問題
第5節 實施保護工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第2章 總體規劃指導思想和建設目標
第1節 規劃依據
第2節 指導思想
第3節 規劃原則
第4節 規劃目標
第3章 規劃分區和項目布局
第1節 規劃分區
第2節 項目布局
第4章 建設重點
第1節 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
第2節 重點生態系統保護
第3節 重點科研與監測網路建設
第5章 野生動植物繁育、合理開發利用和產業主體框架
第1節 野生動植物種源繁育基地
第2節 野生動物馴養繁殖
第3節 現代運動狩獵
第4節 野生植物資源採集
第5節 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加工利用
第6節 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流通體系建設
第6章 投資估算與實施計劃
第1節 投資估算和項目實施時間的編制說明
第2節 規劃投資估算
第3節 資金籌措
第7章 效益分析與綜合評價
第1節 生態效益分析
第2節 社會效益分析
第3節 經濟效益分析
第8章 保障措施及政策建議
附錄
附錄一 河南省陸生野生脊椎動物名錄
附錄二 河南省分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脊椎動物名錄
附錄三 河南省重點保護陸生野生脊椎動物名錄
附錄四 河南省分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
附錄五 河南省自然保護區名錄
附錄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附錄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附錄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附錄九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參考文獻 野生動植物資源是人類社會發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質基礎。人類吃、穿、用的多數產品都與野生動植物有著密切的關系,許多行業就是基於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發展起來的,如皮毛、皮革業,餐飲業和野禽、野味加工業,保健品、化妝品及中成葯製造業,標本、工藝品生產業和狩獵業等。野生動植物是自然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對於改善自然環境、減少自然災害、保持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保持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河南省地處南北氣候過渡地帶,野生動植物資源豐富。多年來,各級政府十分重視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就。普遍建立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機構,初步形成行政管理和執法體系,執法力度不斷加大;自然保護區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為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提供了良好的棲息地;組織實施拯救工程,瀕危物種得到及時保護;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保護工作有法可依;組織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積極開展科學研究,為資源保護和管理奠定了基礎。
㈥ 種質資源怎樣進行調查
查清和整理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范圍內果樹種類和品種的數量、分布、特徵和特性的工作過程。是種質資源研究的基礎工作。
世界各國都很重視本國的果樹資源,進行了許多調查工作,以便更好地利用。為了引種、育種方面的需要,還向本國以外地區,特別是各類果樹的栽培起源中心和次生中心進行調查(見栽培果樹起源)。這些調查的目的,一般在於了解資源情況,調查後作出調查報告或進一步編寫果樹志等,供果樹生產規劃決策或開發、利用的參考。調查中雖然也採集、製作植物標本、果實標本等,但並不一定收集和保存活的材料。如中國於1956~1962年曾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果樹資源普查工作,發現和整理了果樹品種多至萬計。除了全國和地區性的普查外,還有一些專門性的果樹資源調查,如野生果樹資源調查、蘋果砧木資源調查等,這些調查結果,都是果樹種質資源研究的基本資料。另一類調查,目的在於提高果樹生產,改進果樹品種,有計劃地調查、收集有用的育種原始材料。在調查的同時就重視收集活的材料,隨後加以選擇、試驗、利用。如蘋果抗寒砧木資源調查、果樹抗病蟲害種質資源調查等。根據既定目標,調查的目的更為具體明確。這類調查雖然收集活的材料,並且加以利用。但由於應用目標很明確,一般並不長期保存它們。
鑒於植物種質資源不斷損失的嚴重性,人們對保存種質資源的工作,日益重視,對各種作物種質資源的調查有了新的發展。美國從1958年起確立了用種子來長期保存種質資源的體系,使調查、收集起到為人類未來需要服務的作用。1970年以後,許多國家相繼設立了種質庫。收集和保存的范圍較過去的一般品種資源圃大為擴大,成為永久性的種質資源保存中心。
比起農作物來,果樹種質資源的調查、探索工作要落後許多。世界上許多果樹的種質在沒有充分利用或沒有被充分調查了解之前就已歸於消失。許多地方品種,加上相當大一部分果樹種質資源,一度曾被調查和收集,隨後又因育種工作者未能從中得到所尋求的性狀而丟失。從豐富種質資源角度看,都有必要長期保存。為了保存包括無性系在內的種質資源,許多國家已建立起果樹種質庫。
根據近代果樹種質資源保存的原則,現在對果樹種質資源調查的要求,其重點和方法都有了很大發展。過去的調查大多重視現有栽培品種,忽視近緣野生種和一些有若幹缺點的地方品種。為長遠利益計,近緣野生種和各地發展了的原始栽培品種、地方品種特別值得珍視。過去果樹種質資源調查大部分採用群體的偏倚取樣。調查者尋找的是某些特殊性狀,而這些性狀在自然界是否存在、是根據植株的表現型來判斷的。這種方法完全忽視了雜合性強的果樹植物的隱性基因。種質資源調查的最終目的不僅要求解決當前存在於果樹生產、育種上的各種問題,還要能提供未來的、目前還不能預見的潛在的需要。偏倚取樣的對象,只調查收集那些主觀上認可的表現型性狀和近期所期望的材料,因此這種方法有局限性。為此,果樹種質資源的探索者就推薦了隨機取樣的方法。這一方法做起來雖然較復雜,但對保存種質的多樣性更為有效,特別對於野生果樹和一些至今還用種子繁殖的果樹(如堅果類等)更有必要。但並不意味著完全摒棄偏倚法,因為對於那些在個體價值很容易辨認的情況下,它仍是很簡便有用的方法。
調查、採集和保存果樹種質資源的基本要求是能代表遺傳的多樣性。根據土耳其伊茲密爾農業研究和引種中心的經驗,應該在調查中特別重視有可能獲得特殊種質資源的地區。例如土耳其的9個農業地區都有核桃的分布,表明當地核桃種質有顯著的適應性。而土耳其的4個主要地區有24個不同氣候型,因此在東北部的抗寒型和東南部的耐旱型就值得注意去探索。又如土耳其的歐洲栗的總產量中只有2%來自4個東南部農業區的少數栗樹;但由於當地夏季高溫和少雨,這啟示人們可以從這一地區獲得潛在的抗旱品種和有用的種質資源。調查還要特別重視種質集中地的邊緣地區,那裡的品種、類型常常具有重要的抗病性。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由於風俗習慣、文化傳統的不同,往往保留不少很有價值的原始栽培品種和特殊類型。古寺廟、陵園、古典園林和名勝區的調查也十分重要。這些地方常保存有古樹名木,在其他地方久已失去這類有價值的種質資源。
與一般引種不同,考慮到果樹種質的多樣性,調查、採集方式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變化很大。按照經典分類及其慣用的方式,對一個分類單位,只調查收集有限幾個樣本已足夠。現在對果樹,特別是野生果樹和地方品種,要很好地調查其變異幅度,再確定取樣採集。從保存種質要求看,調查取樣太少就不能達到目的,所以要求對較大的群體,作細致的調查,才能把變異性保留下來,避免種質損失。
需要同時進行活植物標本採集的調查,以及由於調查區域地理環境,交通情況等估計很難再次進行調查採集的地區,應注意確定最適當的調查時間。通常對熱帶雨林應在雨季後進行:溫帶主要在秋季進行,利於同時收集種子、果實;凡需採集營養器官的,更需注意保障調查,採集到的材料能夠成活。對於抗逆性種質資源的調查,除了前述注意選擇地區外,抓住時機,在出現特殊災害性年份,如大寒、大旱年份之後進行調查,往往可以得到依靠實驗技術多年也難以獲得的可貴資料。
㈦ 高原野生動物如何調查
青藏高原野生動物資源豐富,種類繁多,種群大。近幾十年來,隨著人類干擾的不斷加大,對野生動物形成較大威脅,生物多樣性出現退化,野生動物減少、草地持續退化、濕地喪失。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同當地的保護組織和政府部門合作,制定了青藏高原野生動物保護行動計劃,並合作開展了一系列保護活動。在這里我們主要介紹新疆阿爾金山藏羚羊調查與監測項目。
藏羚羊是中國青藏高原的特有動物,是生活在海拔最高地區的偶蹄類動物、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也是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嚴禁進行貿易活動的瀕危動物。由於藏羚羊獨特的棲息環境和生活習性,目前全世界還沒有一個動物園或其他地方人工飼養過藏羚羊,而對於這一物種的生活習性等有關的科學研究工作也開展甚少。該項目的目標是全面調查和監測阿爾金山藏羚羊的種群和棲息地現狀,為更好地保護和管理阿爾金山藏羚羊種群提供科學數據,同時通過宣傳和教育使當地社區居民對藏羚羊及其棲息地的重要性更為了解,提高當地居民的保護意識。
在野生動植物保護國際以及迪斯尼樂園、哥倫布動物園和匹茲堡動物園的援助下,對新疆阿爾金山藏羚羊種群長期的監測和保護行動於2004年正式啟動。2004年,該項目對藏羚羊的受威脅情況以及由於建設現代交通系統、非法偷獵、采礦,以及牧民搭建柵欄等行為對遷徙路線的影響進行評估。2005年冬季,為了更好地了解藏羚羊在交配季節的求偶和統治行為,該項目在阿爾金山藏羚羊發情區進行了一次考察。2006年夏季,該項目在阿爾金山南部的產犢區調查了雌性藏羚羊的受威脅情況。
㈧ 野生動植物的調查方法
外業:野外踏查、填寫表格(包括綱、目、科、屬、種和該植物在當地分布的覆蓋率;當地經緯度,當地的降雨量、無霜期,還要填寫植物的高度、地徑、胸徑,生長地的土壤厚度、酸鹼度)也就是這些了。
內業:分類統計,轉抄、歸檔。
㈨ 森林資源二類調查的調查內容
(一)調查基本內容包括:
1.核對森林經營單位的境界線,並在經營管理范圍內進行或調整(復查)經營區劃;
2.調查各類林地的面積;
3.調查各類森林、林木蓄積;
4.調查與森林資源有關的自然地理環境和生態環境因素;
5.調查森林經營條件、前期主要經營措施與經營成效。
(二)下列調查內容以及調查的詳細程度,應依據森林資源特點、經營目標和調查目的以及以往資源調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調查會議具體確定:
1.森林生長量和消耗量調查;
2.森林土壤調查;
3.森林更新調查;
4.森林病蟲害調查;
5.森林火災調查;
6.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
7.生物量調查;
8.濕地資源調查;
9.荒漠化土地資源調查;
10.森林景觀資源調查;
11.森林生態因子調查;
12.森林多種效益計量與評價調查;
13.林業經濟與森林經營情況調查;
14.提出森林經營、保護和利用建議;
15.其它專項調查。
㈩ 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報告一般應該包括哪些方面
一般包括調查基本情況(含調查對象、調查范圍等)、調查方法、調查結果以及調查結果分析、調查評價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