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檢測農產品不合格未過復檢期可以立案嗎
招考單位或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只進行一次,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准。《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B. 復檢期和有效期一樣嗎
不一樣:
復驗期:主要根據原輔料的性質確定,到期後重新取樣檢驗後才能確定是否合格。有
效期:是根據穩定性試驗確定的,到期後即為不合格品,主要指的是成品,也有部分原料葯有有效期。
中國進出口企業在線服務中心認為:對規定有效期的葯品,若超出有效期,肯定是不能再使用,即便你復驗合格.對於復驗期,一般是針對那些不穩定的原料葯而定的,比如抗生素等。
品質部門要控質,缺乏相關的職務標准及工作標准(管理制度),但可以關於安全庫存及經濟采購批量的合理化建議,細說的話就是根據公司一定階段的物料消耗情況,及下一階段的產品市場需求,合理的調整相關物料的安全庫存(一般經濟采購批量由於缺乏采購單價、運費等信息,不宜參與)。
(2)產品提出復檢期限多久擴展閱讀:
有效期表示方法有以下幾種:
1) 直接標明有效期:有效期2001年10月,意味著可以使用到2001年10月底,2001年11月1日之後便不可再繼續使用。
2) 從生產批號推算有效期:如某葯品的批號為970908—113,註明有效期3年,則可推算出該葯品可以用到2000年9月7日。
3) 直接註明失效期:某葯品包裝上註明失效期為1999年6月,表示該葯品合法使用的截止時間為1999年5月31日。
C. 被玩壞了的復檢怎麼破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
食品檢測擺"烏龍"背後:被玩壞了的復檢怎麼破?
初檢不合格、復檢又合格,屢屢發生的食品檢測"烏龍門",儼然已成為涉事企業的模板化解釋流程。食品檢測機構之間互相矛盾的結論,也在挑戰著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心。
記者梳理發現,從2012年起的三年之間,食品界已接連出現過7起初檢、復檢結果互相矛盾的"烏龍門",如輝山乳業硫氰酸鈉事件、海南椰島"偉哥門"等,均是初檢被認定不合格遭處罰或警告,但企業很快又拿出復檢合格報告自證清白,無一不在業界引起軒然大波。
層出不窮的"烏龍門"背後,隱藏著對復檢申請時間、復檢機構的資格、復檢結果有效性的諸多疑問。
專家指出,大多數企業自行采樣委託第三方機構檢測得到的復檢合格結論,程序是違規的,並不具備推翻初檢結論的法律效應。對初檢、復檢程序和結論存在的重重矛盾問題,業內人士建議,可採用AB對照式兜底復檢、初檢復檢機構共同參與等辦法,來確保食品檢測結果的公正中立。
疑問1
復檢申請時間多久?
時間期限只有5天 企業多稱未收到通知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在7起"烏龍"事件中,只有3家企業稱接到了初檢通知,有3家企業均聲稱未接到通知,導致超過了復檢時間,1家未明確告知。
2015年7月,國家食葯監總局發布69種保健酒配製酒違法添加通告。其中海南椰島集團的鹿龜酒,涉嫌違法添加他達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紅地那非。抽樣資料顯示,2014年11月,這是四川綿陽市食葯監局在解放街互惠超市,對標稱海南椰島鹿龜酒(批號20131024)抽查檢驗的。
"事發至今,公司一直沒收到綿陽市食葯監局送達的告知書,導致企業無法履行確認樣品和在時效期內申請復檢的權利。"海南椰島董秘辦公室人士對新京報記者稱,直至今年3月11日,才收到互惠超市經銷商轉送的《檢驗結果告知書》。3月12日通過經銷商向綿陽市食葯監局提交了一份陳述,明確提出"申請對涉及的送檢樣品進行確認,確認後再重新檢驗",但對方以超過時效為由未准許。
國家食葯監總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可自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復檢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從初檢機構調取樣品,並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得出復檢結論。"逾期提出復檢申請、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等情形,不得復檢。
從收到初檢不合格到重新復檢,留有5天的時間窗供企業申請復檢。一位地方食葯監檢測人士說,抽檢不合格後的結果會層層上報,最後統一通報,這期間也給企業留出了申請復檢的期限。
但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涉事企業中,多數均稱未能直接收到通知,而是由當地超市、經銷商轉送而來。近期硫氰酸鈉事件,輝山乳業就指出,河北省食葯監局存在未通知企業、檢測程序違規等四大問題,導致輝山無法申請復檢。
不過,一家曾在上海多次參與食葯監局執法抽檢的資深人士說,如果抽檢出不合格產品,一般會直接通知被抽檢單位、生產單位、抽檢執行監管這三個單位。
對於多個廠商未收到通知的說法,該人士認為,"不存在因機構不發通知,導致生產單位收不到或很晚才收到通知的情況。最大的原因還是企業內部信息交流不暢。我們此前也跟企業聯系過,發現許多生產企業本身存在過多問題,比如內部管理混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流通環節的被抽檢方如超市、經銷商等單位也有告知生產廠家的義務和責任,"監管部門應第一時間在網上公示,盡到共同通知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責任。"
疑問2
復檢誰來檢?
企業自行采樣復檢並不合規
對申請復檢、選擇復檢機構的程序,我國現行法規是給出了界定的。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指出,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自收到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起5個工作日內,從已公告的食品復檢機構名錄中選擇復檢機構,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這就是說,企業須到國家指定的食品復檢機構復檢。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從2011年起到2013年期間,國家認監委先後發布了兩批食品復檢機構名錄,共136家,包括國家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中國食品葯品檢定研究所、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等國字型大小機構,以及地方省級質監檢測研究院、出入境檢驗檢疫中心等。
但在歷次"烏龍門"事件中,多起涉事企業的送檢樣品和復檢時間未嚴格執行該規定,復檢機構也並非全在上述規定名錄中。
2013年,山東福膠被江西九江葯檢所抽檢出水溶物超標,後委託江西省葯檢所復檢並得出合格結論,但這是在時隔一年之後且自行采樣的。
2015年8月,海南椰島鹿龜酒涉嫌非法添加"偉哥"後,委託海南省食品檢測中心、四川省食品葯品檢驗檢測院、SGS通標廣州分公司、廣州金域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自行送檢顯示合格。不過,後兩家機構並非名錄上的機構。
2015年9月,輝山乳業被公布硫氰酸鈉超標後,委託沈陽食品葯品檢驗所、北京譜尼測試復檢合格。但送檢的為其他批次產品,後者也不是名錄機構。
"目前大多數的所謂復檢合格,在程序上都存在問題。"北京市理化分析測試中心研究員劉清珺表示,只有嚴格執行復檢程序,保證初檢、復檢的檢測樣品一致,才能降低檢測過程中帶來的誤差,並且保證立場中立客觀。"不能說是由企業自己來挑樣品、挑機構,得出個合格產品就可以算復檢合格了。"
疑問3
什麼樣的復檢結果才真正有效?
須調取原檢測封存的樣品
初檢不合格、復檢又合格,這套矛盾的結論,成為涉事企業對公眾的唯一解釋。但這一套並非處處適用--山東福膠集團就在上面栽了大跟頭。
2013年起,山東福膠集團一紙訴狀,兩度將九江食葯監局告上法庭,以復檢合格為由,認為其在2012年抽檢時對福膠的行政處罰證據不足。
資料顯示,2012年,九江市葯檢所在九江市醫葯有限公司,對其銷售的山東福膠的阿膠抽樣,發現其性狀不符合規定,水不溶物達到2.6%。據此,九江市食葯監做出處罰,沒收其銷售劣葯違法所得42000元,並處以兩倍罰款84630元。九江市醫葯公司交納罰款後於2013年提起訴訟,要求山東福膠承擔賠償責任。
新京報記者從法院判決書看到,兩次起訴,福膠集團均提交了由濟南市葯檢所和江西省葯檢所做出的檢驗報告,顯示同批次阿膠符合規定。但九江市食葯監認為,福膠兩份檢驗報告所檢測的樣品,並不是由初檢機構的留樣,且其未按法定程序申請復檢,是自行在一年後向江西省葯監局委託送檢。
最終,法院終審判決認為福膠集團委託送檢的結果,不具推翻初檢結果的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特別指出,福膠集團兩次所檢測的樣品,並不是九江市食葯監檢驗後的留樣,"故該兩份檢驗結果對本案不具有約束力。"
"企業有復檢的權利,但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劉清珺告訴新京報記者,按照規定,企業發起復檢申請時,可以指定一家擁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或在國家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選擇,同時原承擔初檢機構送去封存樣品。"樣品必須是原檢測封存樣品,復檢機構必須具有相應資質,這才是正規復檢程序的兩個條件。"
爭議
初檢VS復檢
食品初檢和復檢機構存在責任不對等
"食品初檢、復檢結論不一致,頻頻出現'烏龍',已經上升到了考驗檢測機構公信力的層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復檢程序"要避免受到人為因素和行政干預影響。"
頻頻發生的食品初檢與復檢的矛盾,在監管部門內部也引起了反思--如果復檢結論有錯誤,初檢機構的權益該如何保障?
資料顯示,2012年3月,張家港保稅區工商局委託崑山市流通領域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對紅酒、白酒抽樣檢驗。初檢顯示億家樂經銷的"湯勝"濃香型白酒酒精度不符合標簽明示值。
之後億家樂公司向保稅區工商局提出復檢,南京某質檢院復檢顯示:復檢樣品酒精度為合格。但初檢機構對復檢結論存疑,又進行了自主再檢驗,其酒精度仍然不合格。
對此,張家港保稅區工商局曾在官網刊發《從一起不合格食品的復檢案探討現行食品復檢程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指出初檢機構只能對復檢結論予以認可,而不能再次提起復檢申請,除非是對復檢機構發起行政訴訟,維權成本太過高昂。
"初檢機構和復檢機構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這是目前存在的最大的問題,也是復檢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劉清珺告訴新京報記者,在接受監督部門委託抽檢中,初檢機構往往承擔著更大風險和責任,"做出不合格報告時,初檢機構必然面臨著企業起訴等一系列法律風險。復檢機構卻無需考慮此類問題,並且即便得出完全相反的結果,也相當於最終定論,完全否定了初檢機構的抽樣結果。"
劉俊海則認為,初檢機構面向監督部門和消費者,復檢機構面向企業,"在復檢機構的否定原則面前,初檢機構已淪為弱勢群體。"
國外情況
國外食品檢測也鬧過"烏龍"
食品檢測的"烏龍門"不僅在國內頻繁上演,國外其實也不例外。
2013年,紐西蘭恆天然集團宣布在生產的濃縮乳清蛋白粉中檢出肉毒桿菌,達能、娃哈哈、可口可樂、雅培等國際食品巨頭均受波及。
然而,2013年8月28日,紐西蘭初級產業部突然宣布,進一步檢測結果證實恆天然生產的原料中不含肉毒桿菌。"這是整個紐西蘭的尷尬。"由於恆天然最初委任的檢測機構是紐西蘭政府下屬部門,紐西蘭貿易部部長對這樣的錯誤檢測感到"非常不舒服"。紐西蘭政府隨後發布對"烏龍"事件的調查報告,指出恆天然及紐西蘭初級產業部在處理中存多處問題。
這一檢測失誤,為恆天然集團及其客戶企業造成巨大損失。法國達能2014年1月將恆天然告上紐西蘭高等法院,稱"烏龍"事件給達能旗下紐迪希亞造成巨額損失,要求恆天然賠償10億紐西蘭元(約7.1億美元)。但紐西蘭高等法院表示,不支持達能的訴訟,要求企業首先參加2016年2月的仲裁。
新京報記者查詢了解到,在歐美,不少食品的隱患、預警由第三方機構率先發現。這些檢測機構獨立於政府,受法律約束,如果檢測出問題,將面臨復檢和法律制裁。
像美國直接引入獨立的第三方審核和檢測機制,將常規性檢測交給其認可的認證機構或各州的獨立檢驗中心、實驗室。第三方檢測機構如果在檢測審核中發現存在"對公共衛生的重大風險"時,須立即向FDA報告。
為防止出現弄虛作假,法律規定,食品企業向第三方審核機構或審核員作虛假陳述, 或第三方審核機構向FDA作虛假陳述,可處以罰金和5年以下監禁的刑罰。
解決出路
緩解矛盾 可借鑒AB式對照復檢
事實上,針對業界對復檢存在的程序質疑,在今年10月剛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中已經首次確定了隨機盲選原則,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這就是說,原先由企業作為復檢申請人,來選擇復檢機構的權利沒有了,取而代之的是由受理部門隨機盲選,進一步保證復檢機構的中立性。
江蘇工商曾建議AB對照式復檢,制定兜底性規定,建議抽檢部門可在復檢申請人委託復檢的基礎上,由初檢機構另行委託一家復檢機構同時復檢。兩家復檢結果一致的,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結果不一致的,另行委託復檢機構復檢,並作為最終檢驗結論。"雖較繁瑣,但可切實保障三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復檢錯誤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復檢機構一定要秉持程序公正,避免暗箱操作。"北京市理化分析測試中心研究員劉清珺建議,初檢機構和復檢機構之間應互相公開檢驗流程,如果初檢機構認為復檢結論有疑問,"可以公開發出申請,由雙方共同派出檢驗人員,按照同一套操作規范和流程,對原封存樣品進行檢測,進而得出檢測結論。"
希望能幫到你,求採納。
D. 待復檢要等多長時間
復檢要多長時間,一般可能半個月或一個月,根據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時間。
一般在之前醫生會給你先建議
假如醫生沒有提醒過你
你 可以直接去詢問或打電話詢問主治醫生
E. 物料復驗期的確定
我們的物料復驗期是根據供應商提供的有效期來制定的,一般在效期前半年提請復驗,最長使用期限不得超過產品效期,無效期產品,我們定為一年復驗一次。對於成品,我們不做復驗,有質管部留樣控制來管理。當然,對於一些在日常中養護中,發現物料異常的,可當即提請復驗。
F. 復檢不合格產品復檢前能立案嗎
法律分析:應當在商品復檢期限屆滿後立案。完整的監測程序包括初檢和復檢,復檢報告是終局性檢測報告。因此,只有等到復檢期限屆滿,才能對經過復檢仍然不合格的商品立案查處。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G. 鋼筋原材第一次檢驗不合格,出報告後多長時間內復檢才有效
鋼筋拉伸檢驗,第一次見證取樣送檢不合格時,根據不合格指標情況,檢測站允許復檢的話,可即刻見證取雙倍試樣復檢,復檢中有一根試樣某一個指標不合格時,該批鋼筋終判為不合格。不得再撿,必須見證下退場。
H. 如對法醫鑒定報告有疑議,能要求復檢么,申請復檢的有效期是多久啊,時間是多久啊!
【如對法醫鑒定報告有疑議,能要求復檢么】能!
【申請復檢的有效期是多久啊】應當是異議人知道《法醫鑒定》7天之內,書面提出對原《法醫鑒定》的異議申請。
I. 按檢驗文件食品類檢驗報告有效期是多少年
根據新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檢驗報告存定期有效期一般為兩年。
J. 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實施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食品添加劑是指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以標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物質,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進行生產,不得作為食品添加劑實施生產許可。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范圍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食品添加劑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生產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保證產品質量持續穩定合格,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條 生產者必須在取得生產許可後,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取得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廠房設施;其衛生管理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四)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等生產條件;
(五)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符合有關要求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
(七)與生產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出廠檢驗能力;產品符合相關標准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工藝落後、耗能高、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申請人應當向生產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許可機關)提交生產許可申請。
第八條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有關生產工藝文本;
(四)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場所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廠房設施、設備布局平面圖復印件;
(五)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清單,檢驗設備的合法使用權證明材料及清單;
(六)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和責任制度文本;
(七)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八)生產所執行的食品添加劑標准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理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等規定情形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性告知予以補正的材料及要求,並向申請人發出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六)申請事項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生產許可申請,並向申請人發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許可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條 許可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是否具備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必備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對申請的資料、生產場所進行實地核查以及產品質量檢驗。
第十一條 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應當組織核查組。核查組由二至四名有資質的核查人員組成,核查組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並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組織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應當制定實地核查計劃,並於核查五日前向申請人發出實地核查通知書。
實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過二日。
第十三條 核查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申請人應當配合核查組的實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長核查時間的,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四條 核查組應當按照核查計劃以及規定的許可條件、程序等要求對申請人進行實地核查,並根據核查結果做出如下處理:
(一)實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規定抽取和封存樣品,由申請人依法送交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
拒絕核查或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導致實地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視為實地核查不合格。
第十五條 實地核查工作應當由核查組組長填寫實地核查記錄,由核查人員簽字並經申請人確認。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實地核查和產品抽樣工作,並向申請人發出實地核查結論告知書。核查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承擔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標准對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
承擔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具備法定資質並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發布名錄。
第十八條 檢驗機構完成檢驗工作後,應當出具產品檢驗報告。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請人,一份送許可機關,一份檢驗機構存檔。
第十九條 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以自接到檢驗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復檢申請。
復檢應在原檢驗機構以外的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條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根據審查結果作出如下處理:
(一)申請人符合發證條件的,依法作出准予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並於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
(二)申請人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許可期限。
第二十一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的生產者名單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的生產者需要增加產品品種的,應當依照本規定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對申請增加的產品品種組織審查。
第二十三條 在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生產者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生產者應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審查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審查。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名稱等發生變化而生產者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較大變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在變更後一個月內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生產許可變更申請。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准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根據需要作出相應的規定,原許可機關根據規定重新組織審查。
第二十六條 許可機關應當將辦理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二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有效期屆滿,生產者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逾期未申請換證或申請不予批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
證書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住所、生產地址、食品添加劑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格式和編號規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生產者應當及時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並同時在省級以上媒體發布原生產許可證書遺失和作廢聲明。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補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 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退回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交申請書;退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許可自然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要求終止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向原許可機關提交申請書;原許可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撤銷、撤回、注銷,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生產許可證書和編號。 第三十五條 生產者應當對出廠銷售的食品添加劑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銷售。
第三十六條 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使用符合相關質量安全要求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及生產設備。
第三十七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式控制制、產品出廠檢驗和銷售等質量管理制度,並做好以下生產管理記錄:
(一)生產者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記錄;
(二)廠房、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檢修和清洗消毒記錄;
(三)生產者質量管理制度的運行記錄,其中包括原輔材料進貨驗收記錄、生產過程式控制制記錄、產品出廠檢驗記錄、產品銷售記錄等。
上述記錄應當真實、完整,生產者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產品保質期超過二年的,保存期限應當不短於產品保質期。
第三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並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標簽、說明書,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食品添加劑產品名稱、規格和凈含量;
(二)生產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成分或者配料表;
(四)生產日期、保質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
(五)貯存條件;
(六)產品標准代號;
(七)生產許可證編號;
(八)食品安全標准規定的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批準的使用范圍、使用量和使用方法;
(九)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標准規定必須標注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不真實、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認識讀。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項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四十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包裝並保證食品添加劑不被污染。
第四十一條 受他人委託加工食品添加劑的,受委託生產者應當具有委託生產范圍內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
委託加工的食品添加劑,除應當按照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的要求進行食品添加劑標識標注外,還應標明受委託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生產的食品添加劑存在安全隱患的,生產者應當依法實施召回。
生產者應當將食品添加劑召回和召回產品的處理情況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生產管理情況自查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食品添加劑質量安全控制等生產管理情況進行自查。 第四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獲得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檔案,詳細記錄生產許可或者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第四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監督管理工作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添加劑生產者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做好記錄。
第四十六條 對生產者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
第四十七條 對生產者實施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生產者質量管理制度的運行記錄,核實生產者自查報告的疑點問題;並依法對生產者實施召回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被監督檢查的生產者應當指定工作人員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舉報生產許可審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監督檢查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向投訴舉報者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四十九條 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等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等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據本規定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實施生產許可的食品添加劑的品種的劃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在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