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對評估價格不服該如何處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相關規定,當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存在異議時,可以申請復核。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收到書面復核申請後的10日內,需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若復核後改變了原評估結果,機構需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若復核後評估結果未變,則須書面告知復核申請人。
若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仍持異議,他們可在收到復核結果後的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的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這一流程確保了評估結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需負責組建評估專家委員會,以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復核結果。這一措施旨在維護評估行業的專業性和權威性,確保評估工作的准確性和公正性。
總的來說,這些規定旨在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房屋徵收與補償過程中的評估工作能夠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有效減少因評估結果引發的爭議和糾紛,促進房屋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❷ 對評估價格不服應如何處理
對評估價格不服、有異議的,其處理方式為: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從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一條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第二十二條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