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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違法案件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4-17 12:51:49

❶ 價格法上三大類價格違法行為一般是指

價格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
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律、法規
注意價格法律、法規的時效性
法律依據

一、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
《價格法》將價格違法行為的主體認定為經營者。根據《價格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一)法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成為法人要具備以下四條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里需要注意的是:
1.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事業單位是指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是指按照規章而由一定的會員所組成的,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活動的組織。
(二)其他組織。指具有一定生產能力,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
(三)個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的主體是個體勞動者,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
2.農村承包經營戶。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他們在生產經營中往往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
二、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
價格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認定價格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屬於哪一類價格違法行為的過程。
(一)價格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
確定一種價格行為是否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首先要明確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如國家發展改革委曾大幅度下調了葯品的零售價。如果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降低葯品價格,就構成價格違法行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依據的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合法」,就不能確定其價格行為是價格違法行為。這里所說的「不合法」包括三層意思:一是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內容,與憲法、《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二是雖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沒有作具體規定,但其基本原則是明確的,而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與這些基本原則不一致;三是該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超越其職責范圍制定規章、規范性文件,這種規章、規范性文件也屬於不合法的。
(二)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律、法規
這是認定價格違法行為的第二步,在確定違反了有關價格規章規范性文件後,就要確定這種行為是否違反了《價格法》,具體是哪一條;再有就是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具體定性,是屬於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還是屬於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如:經營者違反規定亂收費,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列舉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三)注意價格法律、法規的時效性
法律的生效時間是指法律對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開始具有約束力的某一特定的具體時間。絕大多數的法律都在其附則中規定了生效時間。我國對於法律、法規規定的生效時間通常有三種方式:一是自發布或者公布之日起生效。《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採取了這種辦法。
二是公布或者發布後某一特定時間生效。即公布或者發布後並不立即生效,而是到法定的時間才生效。法律、法規通過後是立即施行還是經過一段時間以後再施行,需要根據法律、法規所規范的具體內容、所面對的社會環境等情況而定。如《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由於《價格法》突出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作用,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較以前的《價格管理條例》有了較大突破,同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也要認真學習,做好各方面准備,需要廣大經營者領會其精神,也需要在正式實施前進行廣泛的宣傳,使全社會普遍了解。
三是規定在其他法律、法規生效後一定期限後生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十三條規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3個月之日起試行。」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溯及力問題。所謂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後,對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不具有溯及力。處罰規定沒有溯及力,不能追溯以往。一般來說,除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對其生效前發生的,屬於法律、法規調整范圍的關系有溯及力外,法律、法規均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也就是說法律一般不對其發布前的行為產生約束。但是有兩種情況除外,一是價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即價格違法行為從1999年8月1日以前一直延續到8月1日以後的,可以適用處罰規定;二是對於1999年8月1日下達處罰決定書的,在程序上適用處罰規定,即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行政處罰時,要責令經營者退還多付價款;難於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經營者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的2‰加處罰款。經營者對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由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在2006年、2008年、2010年三次修改,每次修改決定公布實施之前發生的價格違法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原則上按照修改前的規定執行。但違法行為連續或者繼續到修改決定公布施行之日的,應當按照修改後的規定執行。
三、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
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確定價格管理相對人的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過程。准確計算多收價款的金額是案件審理的重要環節。下面主要介紹三類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
(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數量認定
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有15項。其多收價款的計算如下: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
2.高於政府定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
3.擅自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
4.擅自製定屬於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政府定價)×數量;
5.提前執行政府指導價提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提價後實際執行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
6.提前執行政府定價提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提價後的價格-提價前的價格)×數量;
7.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實際執行價格-降價後的政府指導價基準價×(1+浮動幅度的上限)〕×數量;
8.推遲執行政府定價降價規定獲得的多收價款=(降價前的價格-降價後的價格)×數量;
9.自立項目、自定標准並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本項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了收費項目和標准,並明確規定不得再制定項目和標准,經營者違反規定自立項目、自定標准並收費的行為。
10.分解收費項目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准-規定收費的標准)×數量;
11重復收費、超出收費范圍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2.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3.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4.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獲得的全部金額;
15.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收費標准-實際提供服務應收費標准)×數量。
16.其他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行為獲得的多收價款,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計算辦法。
沒有違法所得的,主要有低於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最低幅度制定價格和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兩種表現形式。考慮到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經營者應當遵守,如果不遵守,有可能給社會的穩定甚至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帶來影響。因此規定,對於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而無違法所得的行為處以罰款。
(二)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價格違法行為的數量認定。
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違法行為分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和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的計算主要有:
1.高於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幅度獲得的多收價款=經營額×(實際執行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政府規定的差價率或者利潤率);
2.高於規定限價獲得的多收價款=(實際執行價格-規定限價)×數量;
3.低於最低保護價獲得的多收價款=(最低保護價格-實際執行價格)×數量;
4.不執行集中定價許可權措施獲得的全部金額;
5.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獲得的全部金額。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於實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是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對於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是本規定中最重的,對無違法所得的,所處罰款是罰款中最重的。
(三)經營者不正當的價格行為的數量認定
經營者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可以分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和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兩種。無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主要是指低價傾銷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包括:價格串通致使商品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哄抬價格致使商品價格過高上漲,上漲後的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價格欺詐使其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價格歧視而使其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抬高等級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壓低等級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違反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下面重點介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行為的價格違法所得的數量認定:
1995年1月25日,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計委發布實施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經營者經營某一商品或者服務,其價格水平、差價率或者利潤率不得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的市場價格或者平均差價率或者市場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如果超過,就屬於違反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其價格違法所得的計算如下:
1.多收價款=(實際價格-市場平均價格)×數量;
2.多收價款=(實際差價率-平均差價率)×經營額;
3.多收價款=(實際利潤率-平均利潤率)×經營額。
這里的「市場平均價格」是指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平均差價率」是指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平均利潤率」是指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
(四)經營者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費用行為的數量認定
多收價款=(實際銷售價格-明碼標示價格)×數量

❷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新規答問

2010年12月10日,國務院公布了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新修改的《處罰規定》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對《處罰規定》進行修改?
答:近期,國務院出台了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若干政策,取得了初步的效果。這些措施主要是運用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同時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著眼於發展生產、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針對當前一些領域和品種惡意囤積、串通漲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突出的問題,為依法嚴厲懲處這些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有必要修改《處罰規定》。
《處罰規定》自1999年公布實施以來,對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效實施,打擊價格違法行為,規范市場價格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從執法實踐看,原《處罰規定》也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比較籠統,打擊重點不夠突出,處罰力度總體偏輕,對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尚不足以充分發揮應有的警示、震懾和懲治作用。今年5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啟動了對原《處罰規定》的研究修改工作,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認真總結執法實踐經驗,對各地、各部門以及企業、研究機構等單位和公眾的意見進行梳理、研究、吸納的基礎上,起草了修改原《處罰規定》的決定草案。修改決定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問:新《處罰規定》對原《處罰規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從實際情況看,在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中,以相互串通、惡意囤積、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等手段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對正常價格秩序破壞最大,對消費者利益損害最大,人民群眾最為不滿。近期一些以農產品為主的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原因是多方面的,少數不法者的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瀾作用。各方面都認為,應將這幾類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作為依法打擊的重點,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新《處罰規定》對原《處罰規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將對經營者串通漲價行為的處罰規定單列一條,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新《處罰規定》規定: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除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外,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規定的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是對惡意囤積的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增強法規的可操作性,並加大打擊力度。原《處罰規定》雖對經營者「惡意囤積」的行為作了處罰規定,但對「惡意囤積」的具體表現缺乏明確規定,在實際執法中難以認定,在較大程度上影響了對這類違法行為的有效打擊。為解決這一問題,劃清企業為保障正常生產經營和規避商業風險的存儲行為與惡意囤積行為的界限,經對實際案例的分析研究,新《處罰規定》將惡意囤積行為具體化為: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後仍然繼續囤積的行為。新《處罰規定》規定:對惡意囤積的,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上限由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同時,相應加大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價格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是針對價格違法行為的新情況,增加應受監管和處罰的對象。原《處罰規定》規定的應受處罰的價格違法行為人,主要是直接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近一時期來,一些雖不直接從事商品經營,但為商品交易提供場所等有償服務的單位等,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商品經營者串通漲價,惡意囤積,或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進行惡性炒作,成為推動市場價格過高和過快上漲的幕後推手,作用很壞,應予嚴懲。為此,新《處罰規定》增加了對這類違法行為人的處罰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對經營者、行業協會等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四是增強政府採取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執行保障力度。《價格法》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可以採取價格干預措施;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採取價格緊急措施。為保障政府在必要時依法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有效執行,新《處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處罰力度,罰款上限由現行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問: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採取哪些措施以保證新《處罰規定》的有效實施?
答:價格主管部門將採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確保新《處罰規定》的有效實施:
一是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查處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等各類違法行為。新《處罰規定》公布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迅速組織開展市場價格檢查,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嚴厲打擊串通漲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等違法行為,查處低價傾銷的價格違法行為。不僅要查處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還要加強對行業協會、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以及其他單位的監管,實現價格監督檢查的全覆蓋,不留監管空白。對於價格違法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手軟,絕不讓違法經營者得到好處,切實將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二是嚴格依法行政,規范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違法行為認定、執法程序、處罰原則等作出細化規定,並將研究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及時組織專門培訓,使執法人員准確理解和正確實施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層級監督,確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嚴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認真履行告知、聽證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經營者的陳述申辯權、知情權和救濟權,案件處理建立在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的基礎上。
三是加強法制宣傳,使經營者自覺合法經營,社會各界形成有效社會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積極宣傳新《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組織好向社會各界的答疑解惑工作,明確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定期公布典型案件,曝光違法行為,使違法經營者受到震懾,不敢再犯;使其他經營者得到警示,自覺遵守相關規定;使社會各界進一步了解價格法律政策,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❸ 甘肅曝光了價格違法典型案例,這些案例都與什麼有關

甘肅曝光了價格違法典型案例,這些案例都和菜價有關。菜價是關繫到民生的問題,漲價和降價都是直接關繫到人們的生活。作為生活的必需品,菜價的波動,對人們來說影響是比較大的,但是總有一些不法的商販,利用哄抬物價的機制,上調菜價,從中謀取暴利,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所以甘肅進行了徹查,曝光了價格違法的典型案例。

  • 三、這些行為是違法的。

為了保證民生問題,官方對於菜市場的穩定是比較關注的,任何利用價格的波動來為自己牟利的行為都是違法的行為,所以我們一定要抵制這種現象。作為消費者來說,發現這種現象,要及時的舉報,要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商販來說,要遵守法律的約束,合理的賺錢,正規的賺錢,這樣才能使得自己立於不敗之地。

(圖片來源於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

❹ 有關於價格法的違法案件實例(3個以上)

到中國法院網的案件庫去找。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jk/

❺ 上海市場監管局公布違法典型案例,這些案列有哪些共同特點

上海,大家都知道此時正處於疫情階段。受到疫情和防控措施的影響,很多市民出現無法正常購買食材的情況。這種情況讓一些不法商家看到發財的機會。為此上海市場監管局對市場各大物資進行監管,發現幾起價格違法案例。那麼這些案例都有哪些共同特點呢?就我個人觀點,這些案例存在哄抬價格、未明碼標價、價格存在問題等特點。想要了解更多跟著我一起來看看吧。

一、事情的發生

這件事情發生在4月12號,上海官方媒體在社交平台上發布一則消息,從這則消息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此次上海為了防止有人利用疫情民眾搶購的心理,破壞市場秩序,所以加大對市場的管理。結果發現幾處商家出現違法行為。於是就公開這些案例,以此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通過對這些案例的研讀,我們可以發現這些案例主要是存在哄抬價格、不按照規定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問題。

看了這么多,你覺得這些商家做得對嗎?不妨在評論區進行評論吧。

❻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公布新一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例,具體是哪些案例

在疫情期間還有那些賺黑心錢的人,真的是太可恨了。而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就公布了一批價格違法的典型案例。第一個案例是嚴某在價格沒有大幅變化的情況下更改蔬菜訂單,在成本未發生顯著變化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最終被監管局勒令整改,並且擬對當事人從重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計11000元。第二案例是當事人沒有明碼標價,模糊商品價格,居民多次投訴也沒有改正,最終監管局擬對當事人從重處以5000元的罰款。第三個案例也是某商鋪僅是口頭告訴消費者價格,並沒有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目前案件正在抓緊辦理中。

最後總結一句,市場監管局公布這些案例就是為了提醒那些還在違法的商販,不要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

❼ 疫情期間,遇到物資漲價,如何判斷是否屬於哄抬物價

  • 特點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

  • 特點二:生產成本和經營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

  • 特點三:在某一地區或者某些領域帶頭漲價的。

  • 特點四:囤積居奇,致使商品價格大幅度上漲。




老規矩,咱們先來看看哄抬物價的名詞解釋。


哄抬物價:


指投機者們意在強行抬高價格水平的交易活動,其手段有散布謠言和按略高於現行價格的價格水平輸入指令等。哄抬物價是投機商人牟取暴利的手段之一,它直接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秩序,是一種投機違法行為。

【來源於網路】




如何判定是否屬於哄抬物價?


我們來看看它的一些特點:


  • 特點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


這個一般是廠家放出即將漲價的假消息,導致市場上的需求量大增。



  • 特點二:生產成本和經營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


簡單點說,就是廠家的成本沒有發生明顯的變化,僅僅是為了牟取暴利,選擇大幅度漲價



  • 特點三:在某一地區或者某些領域帶頭漲價的。


就拿我們疫情期間舉例子:


我們很多人需要居家隔離,靜默管理。


那麼對於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會短時間內大幅度上升。


如果你發現某個牌子的產品,只有你所在的區域大幅度的漲價了,就需要留意一下是否可能是哄抬物價。


  • 特點四:囤積居奇,致使商品價格大幅度上漲。


給大家解釋一下囤積居奇:指囤積商品、等待高價出賣以牟取暴利的投機行為。


這一個特點咱們解釋一下,就是說造謠惑眾的、牟取暴利的、率先漲價的、囤積居奇的,都在重點打擊的范圍之內。


以上是對於哄抬物價的解釋。




在疫情期間,各大超市的生活必需品貨架秒空的情況還是出現過很多次的。


只要疫情的形勢開始嚴重,大家就會很自覺的去囤東西。


此時,我們很難去判別搶購東西是商家放出的消息還是消費者自發的。


但就像如上的第三點,我們如果發現某個牌子只在疫情嚴重的地方漲價,別的地方價格漲幅不是很厲害的情況下,可以留心。


最後,我認為在疫情期間,在這樣需要全國人民齊心協力的情況下,應該不會有商家會做出這種類似於「發國難財」的事情。


2019年疫情剛開始時,咱們的口罩供量跟不上,有需要口罩廠加班加點的趕制口罩,同時並沒有漲價,反而選擇了降價,甚至免費支援前線。


相信咱們國人的品質。

(參考資料 網路)

❽ 甘肅曝光價格違法典型案例,你如何看待這起案子

甘肅曝光價格違法典型案例,我對於這起案子的看法是:在新冠疫情期間,超市和菜店肆意抬高蔬菜價格,散布全城即將封閉的謠言。疫區內生活的居民爭相購買,構成了社會恐慌心理,對於抗擊疫情沒有任何好處。國家應該加大管理此類事件,蔬菜在保供應的同時,還要讓每一個家庭都吃得起,吃的上新鮮蔬菜。菜農在新冠病毒期間,肆意提高蔬菜價格的現象,應當禁止並處以罰款。甘肅發現了新冠病毒的患者,市面上就出現了蔬菜價格瘋狂上漲的節奏。這是因為普通民眾擔心未來會封城,瘋狂囤積貨品導致的。這也就形成了惡性循環,超市的蔬菜價格越貴,普通民眾囤積的越多。

那麼,你認為國家應該如何處罰哄抬物價的商家呢?

❾ 疫情期間,哄抬物價要承擔哪些責任

但借疫情哄抬物價
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根據《刑法》、「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構成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規定,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