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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部門價格怎麼分的

發布時間: 2022-07-09 20:23:42

㈠ 國稅和地稅是因為收的稅種不一樣而區分的嗎

國稅與地稅,是指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一般是指稅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稅種而言的。

國家稅務局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因此,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一般是分開辦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是合署辦公的。

我國現行稅種共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將24個稅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三種。其中,中央稅歸中央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為適應分稅制的要求,全國稅務機關分為國家稅務局(簡稱國稅)和地方稅務局(簡稱地稅),負責徵收不同的稅種。國稅主要負責徵收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稅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稅,他們之間的徵收管理分工一般劃分如下:

1。國稅局系統: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開征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2。地稅局系統: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降低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徵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託對方代收某些稅收。另外,對於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會對某些稅種的徵收系統,做出特別的安排和調整。

因此,納稅人涉及具體稅種應當向哪個稅務系統繳納問題時,還是應當以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的實際分工及其具體要求為准。

㈡ 買賣房子為什麼稅務部門定稅價

買賣房子由稅務部門定稅價是由法律規定的。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准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1992年建設部頒發的建發《城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1992年10月1日起,凡城市規劃區內涉及國家徵收稅費、由政府給予當事人補償或賠償費用的房地產買賣、租賃、贈與和拆遷補償,其估價必須由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估價機構承辦。凡違反上述規定,未經房地產估價機構估價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交易立契手續,房產產權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轉移變更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私有房屋的買賣必須委託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估價機構進行估價。估價機構根據房屋面積、結構、地理位置、環境條件、使用情況、所處區域城市規劃現狀及發展前景、房地產市場行情及房屋和附著物質量等級等進行估價。估價機構的估價結果是國家計征私房買賣稅費的依據。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估價機構估價的基礎上議定房屋買賣價格並按法律規定進行申報。對於隱瞞、虛報房屋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可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征稅收。

㈢ 稅務局如何收費

稅務系統收費主要為稅務登記證費和發票工本費。
各地國稅局、地稅局應當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證照收費管理的通知(〔1990〕價費字228號)》和《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稅務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11號)的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分項申報新的收費標准。同一省市國稅局和地稅局應當實行統一的收費標准。

㈣ 國稅與地稅是怎麼收的

國稅徵收的項目有:1.增值稅;2.消費稅;3.海關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稅;4.企業所得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外資銀行、地方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5.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暫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6.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及地方附加;7.海洋石油資源開發的各項稅收;8.出口產品退稅;9.個體戶和集貿市場的增值稅和消費稅;10.中央稅和共享稅滯納補稅罰款收入;11.鐵道部門、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2.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地稅局收所得稅與營業稅:地稅局負責收取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不包括上述2002年後新辦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印花稅;契稅;屠宰稅;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國稅與地稅,是指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一般是指稅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稅種而言的。 國家稅務局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因此,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一般是分開辦公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是合署辦公的。
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雖是兩個相對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有著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征管范圍,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經濟職能部門,共同執行統一的稅收法律和法規,共同面對的納稅人。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斷加強協調配合,整合行政資源,共同致力於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交流溝通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建立信息交換制度,定期交換數據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加強日常征管工作的協作,通過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證、聯合開展個體工商戶稅額的核定、聯合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聯合組織稅收宣傳、納稅咨詢輔導、對同一納稅人欠繳稅款實行聯合公告、聯合實施稅務檢查以及加強稅收政策執行的溝通協調等方式共同做好對納稅人的服務和管理。

㈤ 稅務分類

稅種分類
稅收制度的主體是稅種,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由多個稅種組成的稅收體系。在這一體系中各種稅既有各自的特點,又存在著多方面的共同點。因此,有可能從各個不同的角度對各種稅進行分類研究。按某一種標志,把性質相同的或近似的稅種歸為一類,而與其他稅種相區別,這就是稅種分類。按照不同的分類標志,稅種的分類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按征稅對象分類
征稅對象是稅法的一個基本要素,是一種稅區別於另一種稅的主要標志。因此,按征稅對象的不同來分類,是稅種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分類方法。按照這個標准,我國稅種大體可分為以下五類:
1、 對流轉額的征稅
對流轉額的征稅簡稱流轉稅,或商品和勞務稅。它是對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流轉額徵收的一類稅收。商品交易發生的流轉額稱為商品流轉額。這個流轉額既可以是指商品的實物流轉額,也可以是指商品的貨幣流轉額。商品交易是一種買賣行為,如果稅法規定賣方為納稅人,商品流轉額即為商品銷售數量或銷售收入;如果稅法規定買方為納稅人,商品流轉額即為采購數量或采購支付金額。非商品流轉額是指各種社會服務性行業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業務或勞務收入金額。按銷售收入減除物耗後的增值額徵收的增值稅,也歸於流轉稅一類。
流轉稅與商品(或勞務)的交換相聯系,商品無處不在,又處於不斷流動之中,這決定了流轉稅的征稅范圍十分廣泛;流轉稅的計征,只問收入有無,而不管經營好壞、成本高低、利潤大小;流轉稅都採用比例稅率或定額稅率,計算簡便,易於徵收;流轉稅形式上由商品生產者或銷售者繳納,但其稅款常附著於賣價,易轉嫁給消費者負擔,而消費者卻不直接感到稅負的壓力。由於以上這些原因,流轉稅對保證國家及時、穩定、可靠地取得財政收入有著重要的作用。同時,它對調節生產、消費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流轉稅一直是我國的主體稅種。一方面體現在它的收入在全部稅收收入中所佔的比重一直較大;另一方面體現在它的調節面比較廣泛,對經濟的調節作用一直比較顯著。
我國的當前開征的流轉稅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
2、 對所得額的征稅
對所得額的征稅簡稱所得稅。稅法規定應當征稅的所得額,一般是指下列方面:一是指有合法來源的所得。合法的所得大致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如利潤等),提供勞務所得(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投資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和其它所得(如財產租賃所得、遺產繼承所得等)四類。二是指納稅人的貨幣所得,或能以貨幣衡量或計算其價值的經濟上的所得。不包括榮譽性、知識性的所得和體質上、心理上的所得。三是指納稅人的純所得,即納稅人在一定時期的總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以及納稅人個人的生活費用和贍養近親的費用後的凈所得。這樣,使稅負比較符合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四是指增強納稅能力的實際所得。例如利息收入可增迦納稅人能力,可作為所得稅的徵收范圍;而存款的提取,就不應列入征稅范圍。總的來說,所得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的合法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法定允許扣除的其他各項支出後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徵收的稅。
所得稅按照納稅人負擔能力(即所得)的大小和有無來確定稅收負擔,實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的不征」的原則。因此,它對調節國民收入分配,縮小納稅人之間的收入差距有著特殊的作用;同時,所得稅的徵收面也較為廣泛.故此成為經濟發達國家的主要收入來源。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所得的增加,所得稅已成為近年來收入增長較快的一類稅。
我國當前開征的所得稅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3、 對資源的征稅
對資源的征稅是對開發、利用和佔有國有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類稅。徵收這類稅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取得資源消耗的補償基金,保護國有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二是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以利於企業在平等的基礎上開展競爭。
我國對資源的征稅主要有: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
4. 對財產的征稅
對財產的征稅是對納稅人所擁有或屬其支配的財產數量或價值額徵收的稅。包括對財產的直接徵收和對財產轉移的徵收。開征這類稅收除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外,對提高財產的利用效果、限制財產的不必要的佔有量有一定作用。
我國對財產的征稅主要有:房產稅(外資為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稅(外資為車船使用牌照稅)。
4、 對行為的征稅
對行為的征稅也稱行為稅,它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為為征稅對象徵收的一類稅收。徵收這類稅,或是為了對某些特定行為進行限制、調節,使微觀活動符合宏觀經濟的要求;或只是為了開闢地方財源,達到特定的目的。這類稅的設置比較靈活,其中有些稅種具有臨時稅的性質。
我國對行為的征稅主要有: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停徵)、屠宰稅(稅費改革中停徵)、筵席稅(由各省決定是否開征,但目前各省均已停徵)。
二、按稅收管理和使用許可權分類
稅收按其管理和使用許可權劃分,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這是在分級財政體制下的一種重要的分類方法。通過這種劃分,可以使各級財政有相應的收入來源和一定范圍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從而有利於調動各級財政組織收入的積極性,更好地完成一級財政的任務。一般的作法是,將稅源集中、收入大、涉及面廣,而由全國統一立法和統一管理的稅種,劃作中央稅。一些與地方經濟聯系緊密,稅源比較分散的稅種,列為地方稅。一些既能兼顧中央和地方經濟利益,又有利於調動地方組織收入積極性的稅種,列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當前我國的中央稅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地方稅主要有營業稅、農業稅(2006年取消)、牧業稅(2006年取消)以及一些對財產和行為的課稅;中央地方共享稅主要有增值稅、資源稅等。
三、按稅收與價格的關系分類
按稅收與價格的關系劃分,稅收可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與商品、勞務或財產的價格有著密切的關系,對商品和勞務課征的稅收既可以包含於價格之中也可以在價格之外。凡稅收構成價格組成部分的稅收稱為價內稅;凡稅收是價格之外的附加額的稅收稱為價外稅。前者,其價格的組成=成本十利潤十稅金,後者其價格等於成本加利潤。價內稅,有利於國家通過對稅負的調整,直接調節生產和消費,但往往容易造成對價格的扭曲。價外稅與企業的成本核算和利潤、價格沒有直接聯系,能更好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不致因征稅而影響公平競爭;同時,不幹擾價格對市場供求狀況的正確反映,因此,更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
四、按稅負是否易於轉嫁分類
稅收按其負擔是否易於轉嫁分,可分為為直接稅和間接稅。所謂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之後,通過種種途徑將所繳稅款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他人負擔的經濟現象和過程,它表現為納稅人與負稅人的非一致性。由納稅人直接負擔的稅收為直接稅。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即負稅人,如所得稅、遺產稅等;可以由納稅人轉嫁給負稅人的稅收為間接稅,即負稅人通過納稅人間接繳納的稅收,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
五、按計稅標准分類
稅收按其計稅依據的不同,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從價稅是以征稅對象的價值量為標准計算徵收的稅收。稅額的多少將隨著價格的變動而相應增減。從量稅,是按征稅對象的重量、件數、容積、面積等為標准,採用固定稅額徵收的稅收。從量稅具有計算簡便的優點。但稅收收入不能隨價格高低而增減。
除上述主要分類外,還有一些其他分類方法。例如在我國按徵收機關劃分,稅收可分為工商稅系、關稅稅系和農業稅系三大類。工商稅收由各級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管理;關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管理;農業稅系原來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現正逐步移交給稅務機關。又如,按繳納形式分,稅收可分為力役稅、實物稅和貨幣稅。按稅收的用途分,稅收可分為一般稅和目的稅。

㈥ 國家稅務總局對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是怎麼規定的

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核定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的通知
國稅函[2011]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和《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規定,稅務總局對全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進行了重新核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27969種車輛的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已重新核定,自2011年10月10日起執行。
二、稅務總局核定的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信息(以下簡稱車價信息)將通過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自動下發。下發完成後,新的車價信息會在文件規定的生效時間自動生效並更新原有車價信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保證本局內網與稅務總局正常連通,確保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資料庫伺服器、MQ中間件正常運行,以便車價信息自動下發的正常完成。
三、為了防止系統自動下發不成功影響車價信息的更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在收到本通知以後,安排人員檢查新的車價信息是否接收成功。本次核定的車價信息版本號為第29版。
四、如果接收不成功,仍可按照過去的做法通過文件與資料庫腳本形式更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通過稅務總局金稅工程運行維護網(網址:http://130.9.1.248)「應用支持/軟體庫/車購稅/數據」目錄下載新的車價信息包。
五、車價信息更新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聯系國家稅務總局呼叫中心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系統技術支持(服務電話:4008112266-1-3-2)。對於重大問題,應按照稅務信息系統運行維護體系的重大事項報告流程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㈦ 國稅、地稅分別收哪些稅如何區分

一、國稅徵收的項目有:
1.增值稅; 2.消費稅; 3.海關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稅; 4.企業所得稅(中央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外資銀行、地方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5.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暫徵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6.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及地方附加; 7.海洋石油資源開發的各項稅收; 8.出口產品退稅; 9.個體戶和集貿市場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10.中央稅和共享稅滯納補稅罰款收入; 11.鐵道部門、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12.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