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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拆遷每平米多少錢

發布時間: 2025-05-25 10:28:04

㈠ 房子拆遷補償多少一平方

國家對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錢一平方米
沒有具體的數額的規定。
只有一個標准性的規定,集體土地的房子,貨幣補償最低建築成本價,還會置換宅基地或者地價補償;房屋置換,同區位最低按面積拆一還一。城中村的,貨幣補償最低市場價;國有土地的房子,房屋置換同區位最低拆一還一,貨幣補償最低市場價。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對房屋徵收范圍內集體所有房屋(指國有土地上集體所有制單位以集體資產投資取得的房屋)的補償方式,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時間內,由集體所有制單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居民委員會按照民主議定原則和程序,討論決定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對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確定補償方式的,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條對被徵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徵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價值為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
對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徵收房屋附屬物價值,由徵收當事人按照個人所有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最高360元、國有和集體所有房屋(國有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企事業單位以國有資產投資取得的房屋)合法建築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標准協商確定。確屬特殊情形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燃氣安裝、集中供熱按照市燃氣、熱力部門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意見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後,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徵收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築設計技術規范和標准;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准;
(三)產權清晰。
第二十三條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准。
第二十四條被徵收房屋屬於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被徵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市政府應當對被徵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徵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被徵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築面積低於46平方米的,被徵收人可以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住房困難書面申請並出示相關證明,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10日。公示無異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多層樓房46平方米、高層樓房49平方米的標准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上述面積以內的房屋差價款和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被徵收人不承擔,超出的面積由被徵收人按階梯價格購買,並擁有完全產權。
第二十六條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被徵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徵求被徵收人意見,由被徵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二十七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費,住宅房屋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徵收房屋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面積每平方米15元的標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包括設備、用具等的拆除、運輸、安裝以及其他費用。實行司法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不支付搬遷費。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騰空交房並經驗收合格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和補助。
(一)獎勵標准為:住宅房屋每提前1天獎勵15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准給予獎勵。個人所有房屋簽約期限一般為20天,國有房屋、集體所有房屋簽約期限一般為10天。
(二)補助標准為:住宅房屋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准給予補助,補助總額低於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准給予補助。
第二十九條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的,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總額低於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徵收人選擇房調換屋產權(不含現房產權調換)的,根據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中用於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標準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剩餘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面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費。
用於產權調換的多層住宅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高層住宅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第三十條徵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徵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營業用房按照實際合法營業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10元、生產和辦公等用房按照實際合法使用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不含現房產權調換)的,根據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被徵收房屋認定的合法建築面積中用於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標準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剩餘被認定為合法建築的面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標准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一條被徵收的住宅房屋實際用於經營使用,取得營業執照和依法納稅記錄,且營業執照和依法納稅記錄記載的營業地點、時間與房屋所有權證相一致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經營年限和實際用於營業的房屋建築面積,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事實營業補助。
(一)補助標准為: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的房屋,每年(經營時間不滿一年的按月計算)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12%的事實營業補助;非臨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6%的事實營業補助。事實營業補助和住宅房屋評估價格合計不得超過同區位非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85%。
(二)事實營業面積認定標准為:實際用於營業的房屋建築面積以被徵收房屋實際正在經營使用的面積為准。原則上,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房屋的事實營業面積不得超過同一幢建築主體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60%;非臨街的房屋的事實營業面積不得超過房屋被認定的合法建築房屋面積的50%。
第三十二條徵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被徵收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的,但被徵收人能夠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騰空交房並經驗收合格的,對其配合搬遷的行為給予獎勵。獎勵方式和標准為:
(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按照磚混樓房每平方米360元、磚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270元的標准,給予工料費獎勵,不予安置;房屋附屬物按照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最高260元的標准給予獎勵。
(二)國有和集體所有房屋按照重置價給予獎勵,不予安置;房屋附屬物按照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最高60元的標准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依法訂立補償協議,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意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標准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市政府審核後,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不明確包括以下情形:
(一)產權不明;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
(三)產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或繼承人不明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市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七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徵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三十九條被徵收人搬遷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徵收決定、被徵收房屋清單提供給房屋、土地登記機構。
房屋、土地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在市政府確定的回遷安置區域內,根據擬建房屋套型和面積選擇回遷安置用房。選房順序按照被徵收人取得的搬遷驗收號和簽訂補償協議的結算號相加除以2的結果確定。如果順序相同,以搬遷驗收號為准,並根據所選房屋套型,採用劃片和單元立體切塊的方式選房。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現房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誰先簽訂協議、誰先選擇房屋的原則,確定選房順序。
第四十一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徵收前主動與通信、電力、廣電、國防光纜、石油、供水、燃氣、熱力等管線所屬單位做好對接,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積極支持和主動參與沿線的房屋徵收工作。

㈡ 村裡發現石油會整個村子拆遷嗎發現石油會大量拆遷嗎

如果在村裡發現了大量的石油資源,很有可能會導致整個村子的拆遷。這是因為石油是非常重要的能源資源,其價值極高,對國家的發展和利益影響很大。一旦發現了石油,政府可能會為了確保資源的安全和出產效益,進行必要的開采和處理工作,這往往需要把整個村子拆遷。
在拆遷之前,政府會進行必要的討論和談判,與村民達成協議,以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一些政府還會向村民提供一定的補償,以幫助他們更好的安置和生活。
當然,村莊拆遷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政策、法律、環境等多方面的因素。政府和村民都需要非常慎重地對待這個問題,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以保障各方的權益和利益。

㈢ 石油佔耕地如何補償

法律分析:先佔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自家的承包經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使用權而不是一種所有權。使用權在拆遷中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的年產6倍之上來進行補償,這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這屬於征地補償。 第二份補償是地上附著物,地上附著物要強調一點,政府在拆遷的時候說地上附著物是違章建築,我們要打擊好這點,這絕不是違章建築。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上所從事的農牧畜業、養殖業、種植業本身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的土地承包也好耕地也好所應該乾的事情,上邊所建的建築絕對不是一般的違章建築。首先是沒有改變土地的用途和屬性,這個涉及不到違章建築的問題,這是一種打壓拆遷心理價格的手段而已。 地上附著物補償包括相關廠房、養殖設施、養殖工具、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用電用水和環評的處理設施了,都屬於補償范圍,而且是不可移動的補償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㈣ 國家開採石油佔用農民耕地是怎樣的賠償規則

法律主觀:

耕地被佔用的土地糾紛時常出現,被佔用涉及的情況很多,由於多種因素影響,被佔用的行為有時是合法,有時又是不合法的,由佔用主體、原因等等決定。那麼,國家規定佔用農民耕地是怎麼賠償? 農村土地徵收 賠償標准由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青苗補償費構成。 耕地被佔用的土地糾紛時常出現,被佔用涉及的情況很多,由於多種因素影響,被佔用的行為有時是合法,有時又是不合法的,由佔用主體、原因等等決定。那麼,一、土地補償費土地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是如何計算的呢?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三、青苗補償標准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准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准,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 非農業建設 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耕地佔用稅 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佔用稅。農村 征地補償標准 要求 1、各項 征地補償費用 的具體標准、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 征地補償安置 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准):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准。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 土地管理法 》中刪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㈤ 我家四川因石油開采要徵收土地該如何補償怎麼補償依據什麼補償

我復制的,你參考一下: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釋義】 本條是關於徵用土地補償的規定。
一、關於確定徵用土地補償的原則,在修改《土地管理法》過程中,都普遍反映,原《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補償的規定上存在兩個明顯的缺陷;一是征地補償的標准過低,二是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因此,曾經建議征地補償的標准由國務院規定,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規定、經過反復研究認為:一是征地是一種國家行為,也是農民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不是農民向國家賣地;國家徵用土地再出讓時,決定不同地價的級差地租是國家投資形成的,原則上這項收益應當屬於國家。二是征地補償以使被徵用土地單位的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根據以上兩條,對征地補償標准進行了調整,而對補償的原則和方法未作修改。

二、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和補償辦法不因徵用土地之後的用途的改變而改變。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准和補償數額。原來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准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補償,原來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沒有收益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對地上物補償和拆遷也是一樣,徵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補償,徵用之後新增的地上物原則上不予補償。對人員安置也是如此,對徵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的人員予以安置,而對徵用之後新增的人口或勞動力將不予以考慮。這是徵用土地補償的基本原則。

三、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被徵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比原《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三至六倍有所提高,至於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方法與原《土地管理法》基本相同。

2.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就目前來講;主要安置的應當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因征地使之終止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或土地使用權,應當由國家予以安置或發給安置補助費。其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即按人均耕地產值的四至六倍。與原《土地管理法》相比,計算上有所區別,原規定為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年平均畝產值的二至三倍,新法為人均耕地的四至六倍,與人均耕地的多少有直接關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徵用土地後農業人口的安置,因此,誰負責農業人口的安置,安置補助費就應該歸誰。如果是農民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就應當歸農民個人所有。每公頃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標准由原來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調整到十五倍。

3.地上物的補償費,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線、水渠的拆遷和恢復費用,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將予以明確規定。

4.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於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的,因徵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而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准,一般根據農作物的生長期按一季的產值予以計算,或按一季作物產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償。具體的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四、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包括徵用耕地之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等,也應當給予補償。其具體的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規定。一般也應當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平均年產值乘倍數的辦法計算,有一些很難計算平均年產值的,則可以參照相似的土地確定具體的補償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作出具體的規定,或專門作出規定。

五、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除按本法的規定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外,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這主要是為穩定城市郊區菜地面積,保證城市蔬菜供應,加強新菜地建設所採取的一項措施。關於徵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基金的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已作出規定,按城市規模的大小,確定不同的收取標准。每徵用1畝城市郊區菜地,城市人口100萬以上,繳納7000—10000元,城市人口 50—100萬的市繳納5000—7000元,50萬人口以下的市繳納3000—5000元。新菜田建設基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取,用於本市城市郊區菜地的開發建設。

六、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最高標准。按照本法的征地補償原則為保證被徵用土地單位的農民不因土地徵用而降低生活水平。因此,本條第六款又規定,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證被征地單位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補償標准。兩項之和最高可以達到被徵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據測算,一般情況下如達到30倍,即相當於30年的產值,保證農民的生活水平是完全可能的。再者,目前農村耕地的承包經營權為30年。如果不考慮物價上漲和增產因素。30年的產值也就相當於土地承包期30年的全部產值。

七、新《土地管理法》還對征地補償作出了特別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這就意味著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國務院有權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不再需要經過人大常委會的立法。

八、根據調整征地補償費標準的原則,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第一,征地仍是國家行為,而不是土地的買賣。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標准范圍內制定更為具體的標准。在具體實施征地行為時,也應由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具體的補償辦法,而不是由國家(政府)和農民協商或按「市價」補償。支付的費用仍然是補償或補助性質的,而不是完全的地價,不能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確定征地補償標准。第二,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原則是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徵用土地而降低。徵用土地後通過補償和採取各項安置措施,要使被征地單位的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達不到,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提高補償標准,最高能提高到30倍。這樣即使存入銀行,按目前的利率也可以保證農民的收入高於被徵用土地之前的水平。第三,征地補償的辦法沒有政變,應當按原辦法管理和使用好征地費。即土地補償費是給予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投入而造成損失的補償,應屬於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是用於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活安置的,應當用於被徵用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的生產、生活安置。地上物、青苗等補償費屬於地上物、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㈥ 農村土地發現石油.能相應賠償多少錢

早在公元前10世紀之前,古埃及、古巴比倫和印度等文明古國已經採集天然瀝青,用於建築、防腐、粘合、裝飾、制葯,古埃及人甚至能估算油苗中滲出石油的數量。楔形文字中也有關於在死海沿岸採集天然石油的記載。
(6)石油拆遷每平米多少錢擴展閱讀:
近代石油的歷史大周期:
1、20世紀70年代:1960年第三世界產油國聯合成立了OPEC,陸續對石油實行國有化。期間借兩次石油危機之機提高石油價格。一次是第四次中東戰爭爆發後,OPEC成員國陸續提出減量提價方案。另一次是伊朗首先爆發政權革命,兩伊戰爭爆發,伊朗和伊拉克的石油出口中斷,油價大漲。
2、20世紀80~90年代:受兩次石油危機影響,國際原油需求出現萎縮,同時以俄羅斯、委內瑞拉為代表的非OPEC原油生產國採用新技術和產量的持續增長來應對高油價,原油價格開始大幅下降至25-35美元,國際油價步入20年低迷階段。
3、10年「黃金期」:進入21世紀,隨著中國、印度等新經濟體的高速發展,其對原油的需求也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國際油價迎來10年「黃金期」,並於2008年7月達到歷史峰值147美元/桶。

㈦ 晚上好,我老家房屋要被石油單位鋪設管道所佔用,需要折遷房子,請問如何得到相應的賠償,房屋為農村房一

您好,,主要有兩種補償方式。第一種,用土地徵收的方式,將農村土地徵收,將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附屬物進行補償。第二種,是根據地方出台的農村房屋拆遷條例或者辦法進行拆遷補償。筆者,在這里從法理及實踐的角度來分析這兩種補償依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供大家在維權時進行參考。首先,從法理的角度進行分析。 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對征地的條件及征地補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規定均強調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對私人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徵收或者徵用。從這個角度來講,以土地徵收的方式對房屋以附屬物方式進行補償,似乎是有法律依據並且比較合理的。 那麼各地出台地方性的條例、辦法對農村房屋按照地方性規定進行補償的問題,是有背於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的。根據我國的憲法、物權法是要充分保護私人財產,立法法明確規定了關於對私人財產的徵收只能由法律做出規定,而關於對農村房屋拆遷及補償事宜,我國沒有任何法律做出過規定,而地方出台相關條例、辦法,並且按照地方的規定對房屋進行拆遷補償,也就失去了法律基礎,是一種越權行為。但是,城市建設發展,確需徵收土地、徵收農村房屋,也需要有相關的規定進行有效的調整。所以國家出台拆遷條例或者出台一部針對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目前來講也是非常需要的。下面,筆者就以土地徵收、及各地方出台相關條例、辦法進行補償在實踐中的情況進行一些闡述。 實踐中,如果以土地徵收對農村房屋拆遷,往往對房屋不進行評估,而是無論是新建的房屋還是已經建造幾十年的房屋,無論是磚木結構的房屋還是其他結構的房屋,也無論房屋的裝飾裝潢怎麼豪華,都按照一個標准進行補償,套用公示計算得出一個補償結果。這樣使得補償不合理,也由此引發了被拆遷人大量的上訪,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那麼以地方出台的相關規定進行農村房屋進行拆遷補償的時候,又往往失去了法律的基礎,如果地方性的規定不合理的情況下,很難找到相關的規定進行維權,這種情況下,是否參照城市拆遷條例進行適用。筆者認為,在拆遷補償規定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關於評估的規定,結合農村集體土地的特殊規定來維護被拆遷人的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徵收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望採納

㈧ 村裡挖出石油了會拆遷嗎

首先,「石油測出來」我這樣理解:就是此處有具有工業開采價值的油藏,並且是肯定有。但是實際的石油勘探中於這種理解是有偏差的,「測出石油」應該是通過各種勘探手段獲取了地層的數據,經過分析確認此處有石油。但是,這不能說明該處確實存在石油,最終需要用打探井的手段來驗證,到底有沒有石油,具不具備工業開采開發的價值。
其次,確認有石油,就要打井開發,打井需要井場,井場的面積根據鑽機的型號,及油藏性質工程上有嚴格具體的要求。我去過的井場大概一個足球場的樣子(陸地井場,很久以前的了事了,大概數據)。但是在打完井後井場面積可能用不到這么大,有的油井場甚至只有裝兩個磕頭機的面積就可以了。所以。而且,陸地井場一般在野外,有的離居住區近的會佔用農田,林地等。
最後,說一下拆遷范圍,我的見聞里幾乎沒有說測出石油需要拆遷的情況,所以,不認為有什麼通用標準的拆遷范圍。原因有一下幾點:1、石油開采是經濟行為,高投入高風險,井場佔地是需要支付費用,這是正常成本。但是如果油藏在居民區開發的話,是可以用技術手段避免拆遷的,如採用定向井,水平井,叢式井等井身設計避開拆遷區域,在沒有障礙的地方打井開發。但是,這些都必須在成本符合開發要求的前提下進行。如果成本過高,放棄開采也是可能的。2、石油開采是經濟行為,拆遷要有充分的理由,足夠的經濟利益,油藏大面積的開發區域如果被城市等覆蓋,拆遷開發會得不償失,這就會回到技術手段避讓,否則很可能不開發。
所以,最後回到你的問題上來,石油開采會盡量減少對居住區人民生活的影響的,拆遷的情況不多見,但是從開縣天然氣泄露事件後,井場安全要求高了許多,若是涉及到含硫油藏或有特殊安全需求的情況,或許有拆遷可能,如果你有更具體的情況說明咱在具體聊,_嗦了這么多,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