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石油礦藏 » 石油進村該給全村民眾什麼補助
擴展閱讀
山西有什麼特產資源 2025-07-26 20:13:07
怎麼獲得送禮物的鑽石 2025-07-26 20:12:09

石油進村該給全村民眾什麼補助

發布時間: 2022-08-15 18:28:44

❶ 石油佔用農村土地怎麼補償

法律分析:第一需要協商,第二國家有關於土地佔用賠償標准,這個標准往往脫離正常的經濟水平,可要求補償至比較貼近市場經濟的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❷ 想請問下,我家農村的土地,探出來下面有石油,國家開採石油對土地是怎樣補助的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分別為:
①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
②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5公頃不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
③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4公頃不超過0.0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
④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3公頃不超過0.04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⑤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5公頃不超過0.03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二倍;
⑥徵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公頃不超過0.02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四倍;
⑦徵用前人均耕地不超過0.02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❸ 石油打井佔地補償標准

你好,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由於在我國的不同地區之間人口和耕地資源的分布極不均衡,有些地區人煙稠密,耕地資源相對匱乏;而有些地區則人煙稀少,耕地資源比較豐富。各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很大差異。考慮到不同地區之間客觀條件的差別,各地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要看當地政策的規定。
如果政府部門在徵收過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理或不合法,您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石油管道佔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石油管道佔地,屬於國家為公共利益徵收土地的范疇,需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被徵收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級政府規定。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分配方案。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4)石油進村該給全村民眾什麼補助擴展閱讀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❺ 土地上有石油國家開發如何賠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釋義】 本條是關於徵用土地補償的規定。
一、關於確定徵用土地補償的原則,在修改《土地管理法》過程中,都普遍反映,原《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補償的規定上存在兩個明顯的缺陷;一是征地補償的標准過低,二是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因此,曾經建議征地補償的標准由國務院規定,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規定、經過反復研究認為:一是征地是一種國家行為,也是農民對國家應盡的一種義務,不是農民向國家賣地;國家徵用土地再出讓時,決定不同地價的級差地租是國家投資形成的,原則上這項收益應當屬於國家。二是征地補償以使被徵用土地單位的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根據以上兩條,對征地補償標准進行了調整,而對補償的原則和方法未作修改。

二、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和補償辦法不因徵用土地之後的用途的改變而改變。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准和補償數額。原來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准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補償,原來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沒有收益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對地上物補償和拆遷也是一樣,徵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補償,徵用之後新增的地上物原則上不予補償。對人員安置也是如此,對徵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的人員予以安置,而對徵用之後新增的人口或勞動力將不予以考慮。這是徵用土地補償的基本原則。

三、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徵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被徵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比原《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三至六倍有所提高,至於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方法與原《土地管理法》基本相同。

2.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就目前來講;主要安置的應當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因征地使之終止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或土地使用權,應當由國家予以安置或發給安置補助費。其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即按人均耕地產值的四至六倍。與原《土地管理法》相比,計算上有所區別,原規定為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年平均畝產值的二至三倍,新法為人均耕地的四至六倍,與人均耕地的多少有直接關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徵用土地後農業人口的安置,因此,誰負責農業人口的安置,安置補助費就應該歸誰。如果是農民自謀職業或自行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就應當歸農民個人所有。每公頃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標准由原來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調整到十五倍。

3.地上物的補償費,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線、水渠的拆遷和恢復費用,被徵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將予以明確規定。

4.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於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的,因徵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而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准,一般根據農作物的生長期按一季的產值予以計算,或按一季作物產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償。具體的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四、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包括徵用耕地之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等,也應當給予補償。其具體的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規定。一般也應當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平均年產值乘倍數的辦法計算,有一些很難計算平均年產值的,則可以參照相似的土地確定具體的補償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作出具體的規定,或專門作出規定。

五、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除按本法的規定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外,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這主要是為穩定城市郊區菜地面積,保證城市蔬菜供應,加強新菜地建設所採取的一項措施。關於徵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基金的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已作出規定,按城市規模的大小,確定不同的收取標准。每徵用1畝城市郊區菜地,城市人口100萬以上,繳納7000—10000元,城市人口 50—100萬的市繳納5000—7000元,50萬人口以下的市繳納3000—5000元。新菜田建設基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取,用於本市城市郊區菜地的開發建設。

六、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最高標准。按照本法的征地補償原則為保證被徵用土地單位的農民不因土地徵用而降低生活水平。因此,本條第六款又規定,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證被征地單位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補償標准。兩項之和最高可以達到被徵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據測算,一般情況下如達到30倍,即相當於30年的產值,保證農民的生活水平是完全可能的。再者,目前農村耕地的承包經營權為30年。如果不考慮物價上漲和增產因素。30年的產值也就相當於土地承包期30年的全部產值。

七、新《土地管理法》還對征地補償作出了特別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這就意味著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國務院有權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不再需要經過人大常委會的立法。

八、根據調整征地補償費標準的原則,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第一,征地仍是國家行為,而不是土地的買賣。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標准范圍內制定更為具體的標准。在具體實施征地行為時,也應由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確定具體的補償辦法,而不是由國家(政府)和農民協商或按「市價」補償。支付的費用仍然是補償或補助性質的,而不是完全的地價,不能根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確定征地補償標准。第二,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原則是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徵用土地而降低。徵用土地後通過補償和採取各項安置措施,要使被征地單位的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達不到,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提高補償標准,最高能提高到30倍。這樣即使存入銀行,按目前的利率也可以保證農民的收入高於被徵用土地之前的水平。第三,征地補償的辦法沒有政變,應當按原辦法管理和使用好征地費。即土地補償費是給予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投入而造成損失的補償,應屬於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所有。安置補助費是用於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活安置的,應當用於被徵用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經營者的生產、生活安置。地上物、青苗等補償費屬於地上物、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❻ 上級對農民有很多補助,這些補助都哪裡去了是發給真正需要補助的人嗎

補助的文件內容:

水稻良種、糧食直補和綜合補貼的有關政策規定

一、水稻良種補貼

(一)補貼對象及標准

水稻良種補貼實行直接補貼方式,以2004年計稅土地面積為基礎,按計稅土地上水稻良種實際種植面積將補貼資金直接發放給水稻生產者。補貼標准為:早稻10元/畝、中稻15元/畝、晚稻7元/畝,2008年晚稻提高到15元/畝。

(二)操作程序

1、面積的核定:面積的核定首先由村民委會員調查摸底,據實填表,張榜公布,兩榜定案,上報鄉政府,由鄉政府核定後逐級上報批准。

2、補貼資金的管理: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實行專行專戶、專帳管理。鄉鎮財政所按《2004年糧食風險基金對農民直接補貼實施辦法》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存入「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設立「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專帳核算水稻良種補貼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

3、補貼資金的發放,補貼資金以存摺形式發放。鄉財政所將核定的補貼金額以通知書的形式一份告知到每個補貼農戶,一份給當地農村信用社或農行分支機構,由當地農村信用社或農行分支機構根據通知書及時將補貼資金存入農戶糧食直補存摺。一律不準抵扣農業稅及附加,不準抵扣債務,不準擠占、挪用。

2007年7月以後,全部採取「一卡通」形式發放。

二、關於糧食直補和綜合直補

(一)什麼是糧食風險基金

糧食風險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於保護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穩定糧食市場的宏觀調控資金。這是國家針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的第一個專項宏觀調控資金。《國務院關於印發〈糧食風險基金實施〉的通知》規定,從1994年糧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必須建立足夠的糧食風險基金,地市、縣是否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由各地根據財力自行確定。

長期以來,為保護種糧農民利益,防止谷賤傷農,國家實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政府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的保護價糧食給予保管費用、利息等項補貼,政府建立的糧食風險基金一直補貼在流通環節。這種補貼方式保證了糧食保護價政策的貫徹實施,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中間環節多、流失嚴重、使用效率低,農民直接受益不多等弊端。

(二)什麼是糧食直補

2003年10月28日,國務院召開農業和糧食工作會議,決定從2004年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糧食直補,補貼資金來源就是政府建立的糧食風險基金。

糧食直補即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就是把通過流通環節的間接補貼改為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實現對種糧農民利益的直接保護,調動農民的種糧積極性,促進國家糧食安全。通過改革,把原來補在流通環節的錢拿出來直接補到了農民手裡,也就是把原來的暗補變成了明補。

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機制的建立,其深層次的影響和作用主要表現在:(1)使農民這個現階段我國相對弱勢的群體感受到了黨和政府的關懷,改善了農村干群關系,贏得了民心,產生了深遠的政治影響。(2)盡管直補標准不高,農民得到補貼的數額不是很大,但國家向農民發出了鼓勵種糧的信號,發出了高度重視糧食安全的信號,對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具有比較長遠的導向作用。(3)實施對農民直補,創新了國家支持農業發展的機制,推進了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

(三)什麼是綜合直補

2004年以來,由於煤電、柴油、化肥、農葯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增加了農民的種糧成本,尤其是2005年以來,國際石油價格持續上漲,我國也對成品油價格進行了調整。為了減少農民因為漲價引起的成本上升,保證其利益基本不會因為農資價格上漲而受到損害,國家從2006年開始實施農資綜合直補,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安排。

農資綜合直補是按糧食直補辦法和直補面積進行撥付。除補貼標准外,綜合直補的政策規定與要求和糧食直補資金是一致的。但是,在發放過程中,要求將綜合直補資金與直補資金區分開來,單獨列示,並告知每個農戶。

(四)我省糧食直補和綜合直補工作的主要政策規定與要求

1、補貼方式:在實際操作中,我省中、晚稻直補資金按上一年度農業稅計稅面積給予補貼,早稻按農業稅計稅土地上實際播種面積給予補貼。2006年增加綜合直補資金後,補貼的面積依照糧食直補面積進行確認。

2、補貼標准:糧食直補資金2004、2005年每畝補貼10元,2006、2007年每畝補貼提高到11.8元。2006年增加綜合直補資金,每畝補貼9.2元,2007年提高到每畝補貼19.2元,2008年開始提高到每畝補貼46.2元。

3、資金發放渠道:糧食直補資金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由省財政直接撥付到縣級財政。縣級財政再將補貼資金撥付到鄉鎮財政所在農村信用社設立的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農村信用社根據鄉鎮財政所提供的糧食直補通知將補貼資金直接打入農戶直補存摺。

4、資金發放時間:2006、2007年糧食直補資金都是分兩次撥付的。為了解決農民資金需要,我省第一次發放的是中晚稻補貼資金(春播期間),在早稻種植以後發放早稻補貼資金。對資金發放到位的時間,省財政在下達資金時均有明確的要求,不允許滯留、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

政策法規

徵收契稅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十八個稅收宣傳日的活動主題為「稅收、發展、民生」

1、什麼是契稅:契稅是指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2、契稅的徵收范圍:是國有土地出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3、契稅的計征依據和稅率:按使用權出讓、買賣的成交價格核定,稅率4%,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稅率可減半徵收,稅率為2%。

4、納稅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和其他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之日起10天內,向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30天內繳納稅款。

5、契稅的減免范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學、科研和軍事設施的事以免徵契稅。

徵收耕地佔用稅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1、什麼是耕地佔用稅:是國家在耕地被佔用用於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時,按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計稅,向納稅人一次性徵收的稅。

2、耕地佔用稅的徵收范圍:包括水田、旱地、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等其他農用地。

3、耕地佔用稅的徵收標准:對於2008年1月1日以後新發生的納稅行為,可按當地原平均稅額的5倍進行徵收。

4、哪些徵用的耕地可以免徵耕地佔用稅:部隊軍事設施用地、鐵路線路、飛機跑道和停機坪用地、炸葯庫用地、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殯儀館—火葬場用地、外國投資者在我省區域內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用地。以上用地在改變用途後不再屬於減免范圍,應從改變用途起補交耕地佔用稅。

5、農村居民(指農業戶口居民,包括漁民、牧民)佔用耕地建設自用的住宅,按規定稅額減半徵收。

財政票據管理的的有關政策規定

1、財政票據的使用范圍。財政通用票據只能用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他不得使用,原則上只能用於代訂雜志、報刊、代銷內部書籍、代辦會議、預收款、暫收款、抵押金、保證金、贊助款及各類應當收取的會務費等非盈利性往來結算,不得混淆使用兩種票據、經營性、服務性收費一律使用稅務發票。

2、對財政收據使用超出規定范圍的,轉借、轉讓、買賣、代開、塗改、抽底折本使用,擅自銷毀財政票據的或使用過期、作廢財政票據執收執罰的,責令退還所收款項,並視情節輕重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3、對遺失財政票據的,視情節輕重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4、對自製、自購票據執收執罰的,按「小金庫」論處,所取得的收入全部沒收上繳財政,並處1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5、開具白條執收執罰的或執收執罰後不開具任何憑據的,按貪污論處,沒收非法所得,對直接責任者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家電下鄉的有關政策規定

1、全省家電下鄉推廣工作從今年2月1日起開始,時間4年,即從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底。

2、家電下鄉的品種包括彩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和手機。

3、家電下鄉有專門的銷售網點,網點由內貿部會同財政部門確認(以市內貿部門文件明確的銷售網點為准)。

4、家電下鄉價格上有明確規定,分別為:彩電單價不超過2000元、電冰箱(含冰櫃)單價不超過2500元、手機單價不超過1000元、洗衣機單價不超過2000元。

5、家電下鄉產品有專門的產品標識卡和標識卡號,每個產品都有唯一的一個標識卡號。

6、家電下鄉補貼數量和標准。在補貼周期內,每戶每類家電產品數量為1台(或1件),補貼標准為13%。

7、農民申領家電補貼應攜帶的資料:需攜帶正規的稅務發票原件、復印件、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家電產品專用標識卡、購買人一卡通存摺。

8、鄉鎮財政所按照規定要求,對農戶攜帶的資料進行初審,確認後,符合要求的,按產品價格的13%核定補貼金額,通過家電下鄉信息管理系統及時進行備案,並上報市財政部門。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告知當事人,不作補貼備案處理。市財政對鄉鎮報送的材料進行復審後,按規定的30個工作日內,通過「一卡通」撥付程序將資金撥付給購買人。

❼ 石油隊要求就近居民樓拆遷賠償費

您好,,主要有兩種補償方式。第一種,用土地徵收的方式,將農村土地徵收,將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附屬物進行補償。第二種,是根據地方出台的農村房屋拆遷條例或者法進行拆遷補償。筆者,在這里從法理及實踐的角度來分析這兩種補償依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供大家在維權時進行參考。首先,從法理的角度進行分析。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對征地的條件及征地補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規定均強調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對私人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徵收或者徵用。從這個角度來講,以土地徵收的方式對房屋以附屬物方式進行補償,似乎是有法律依據並且比較合理的。那麼各地出台地方性的條例、法對農村房屋按照地方性規定進行補償的問題,是有背於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的。根據我國的憲法、物權法是要充分保護私人財產,立法法明確規定了關於對私人財產的徵收只能由法律做出規定,而關於對農村房屋拆遷及補償事宜,我國沒有任何法律做出過規定,而地方出台相關條例、法,並且按照地方的規定對房屋進行拆遷補償,也就失去了法律基礎,是一種越權行為。但是,城市建設發展,確需徵收土地、徵收農村房屋,也需要有相關的規定進行有效的調整。所以國家出台拆遷條例或者出台一部針對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目前來講也是非常需要的。下面,筆者就以土地徵收、及各地方出台相關條例、法進行補償在實踐中的情況進行一些闡述。實踐中,如果以土地徵收對農村房屋拆遷,往往對房屋不進行評估,而是無論是新建的房屋還是已經建造幾十年的房屋,無論是磚木結構的房屋還是其他結構的房屋,也無論房屋的裝飾裝潢怎麼豪華,都按照一個標准進行補償,套用公示計算得出一個補償結果。這樣使得補償不合理,也由此引發了被拆遷人大量的上訪,不利於社會的穩定。那麼以地方出台的相關規定進行農村房屋進行拆遷補償的時候,又往往失去了法律的基礎,如果地方性的規定不合理的情況下,很難找到相關的規定進行維權,這種情況下,是否參照城市拆遷條例進行適用。筆者認為,在拆遷補償規定不合理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關於評估的規定,結合農村集體土地的特殊規定來維護被拆遷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徵收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望採納

❽ 農村土地發現石油.能相應賠償多少錢

早在公元前10世紀之前,古埃及、古巴比倫和印度等文明古國已經採集天然瀝青,用於建築、防腐、粘合、裝飾、制葯,古埃及人甚至能估算油苗中滲出石油的數量。楔形文字中也有關於在死海沿岸採集天然石油的記載。
(8)石油進村該給全村民眾什麼補助擴展閱讀:
近代石油的歷史大周期:
1、20世紀70年代:1960年第三世界產油國聯合成立了OPEC,陸續對石油實行國有化。期間借兩次石油危機之機提高石油價格。一次是第四次中東戰爭爆發後,OPEC成員國陸續提出減量提價方案。另一次是伊朗首先爆發政權革命,兩伊戰爭爆發,伊朗和伊拉克的石油出口中斷,油價大漲。
2、20世紀80~90年代:受兩次石油危機影響,國際原油需求出現萎縮,同時以俄羅斯、委內瑞拉為代表的非OPEC原油生產國採用新技術和產量的持續增長來應對高油價,原油價格開始大幅下降至25-35美元,國際油價步入20年低迷階段。
3、10年「黃金期」:進入21世紀,隨著中國、印度等新經濟體的高速發展,其對原油的需求也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國際油價迎來10年「黃金期」,並於2008年7月達到歷史峰值147美元/桶。

❾ 石油佔用農村土地怎麼補償

石油管道佔地,屬於國家為公共利益徵收土地的范疇,需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被徵收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級政府規定。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分配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