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海洋石油污染的處理方法
前言 海洋面積遼闊而又擁有巨量的海水,由陸地流入海洋的各種物質全部被海洋所吞沒,而海洋本身卻沒有因此而發生重大變化。正是因為這種穩定性,加上海洋是重要的運輸渠道,使得海洋成為人類各類污染物的聚集地。近年來,由於石油工業、交通運輸業的發展,我國每年排入大海的石油達11.5 萬噸,並呈增長趨勢。目前,我國近海海域石油的平均濃度已達到0.055mg/L,海洋石油污染的日益加重,嚴重影響了沿海居民的生活和經濟發展,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 1、 海洋石油污染的產生 海洋石油污染的產生主要來自四個方面:海損事故溢油、海上石油運輸開采、含油污水排放和大氣石油烴沉降。 1.1 海損事故溢油 我國的油輪以單殼船、小船、舊船居多,這些油輪因船型結構不合理、管理操作人員安全環保意識淡薄、技術水平低下等原因,極易發生災難性船舶溢油事故。另外,船舶因碰撞、觸損、擱淺等事故引起的油箱泄漏也會造成海洋石油污染。 1.2 海上石油開采運輸 海底石油勘探和生產過程中油井井噴、油管破裂和鑽井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油泥漿等均會造成海洋石油污染。另外,日常裝卸儲運中石油產品的零星跑冒滴,輸油軟管的殘舊、老化及伸縮接頭、閥門的松動等也會造成油品滲漏。 1.3 含油污水排放 油船的機艙油污水、壓載水、洗艙水中均含有大量石油, 濃度可達1500mg/L,這些廢水的直接排放將造成水體油污染。另外, 陸岸上的貯油庫、煉油廠等將未經處理的含油污水直接排放,廢水經河流匯聚到海洋也將造成海洋石油污染。 1.4 大氣石油烴沉降 大氣石油烴的主要來源是石油燃料的不充分燃燒和石油類的蒸發。這些從工廠、船塢、車輛排出的石油烴進入大氣後,一部分被光氧化,另一部分則沉降到地球表面,污染水體和土壤。 ...... 目錄 不存在 參考資料 『1』 陳建秋, 中國近海石油污染現狀、影響和防治, 節能與環保, 2002, (3), 15-17. 『2』 李建明. 海洋石油污染的危害與凈化, 生物學教學, 2002, 27(7), 35. 『3』 楚海明. 淺談水面溢油污染防治技術及其應用, 石油化工環境保護, 2004, 24(1), 16- 17. 『4』 陳堯. 中國近海石油污染現狀及防治, 工業安全與環保, 2003, 29(11), 20-24. 『5』 李言濤. 海上溢油的處理與回收, 海洋湖沼通報, 1996, (1), 73-83. 『6』 宋志文, 夏文香, 曹軍. 海洋石油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與生物修復, 生態學雜志, 2004, 23(3), 99-102. 『7』 郭志平. 我國近海面臨的石油污染及其防治, 浙江海洋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 2004, 23(3), 269-272.
Ⅱ 廢棄油基鑽井泥漿如何處理
廢棄油基鑽井泥漿處理常見方法是機械設備處理法:即利用專門的油基泥漿不落地設備處理油田廢棄物,其原理就是利用油基泥漿不落地系統中的鑽屑甩干機和離心機,將油基泥漿中的水分甩干,大幅降低油基泥漿含水量。
油基泥漿處理後的效果
Ⅲ 直接向江河中排放尾礦泥將漿屬什麼違法行為
直接向江河中排放尾礦泥漿,其行為違犯了《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是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
法律鏈接:《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工程安全標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Ⅳ 陝西省環保法規
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條例
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二十九號]
《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條例》 已於2000年12月2日經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公布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12月2日
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條例
(2000年12月2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 防治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采、儲存、運輸和加工。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和管理監督部門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工作,實行全面規劃、預防為主、防治污染與生態保護相結合的方針,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質量負責,實行行政首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區域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經貿、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建設、公安、工商和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中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和監督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對管轄范圍內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環境監理機構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管轄范圍內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和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參與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徵收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並指導煤炭、石油、天然氣行業的環境監測機構開展本行業污染源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書(表)審查批准合,開發單位方可申辦有關手續;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國土資源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審批和登記。
第十三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防治污染設施經原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四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保護防治污染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設施;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定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生態保護計劃實施情況、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超總量、超標准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被責令限期治理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徵收的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用於防治污染,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防治污染
第十七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實行規范化、科學化管理,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實行清潔生產,不得採用國家禁止的或者已淘汰的技術和設備。
禁止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十八條 煤炭開采單位應當建立廢水處理設施, 對井下廢水和洗煤廢水進行處理。處理後的廢水應當利用;確需排放的,必須達到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十九條 煤炭開采單位應當設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堆煤場和排矸場,不得隨意堆放煤炭和煤矸石。
煤炭開采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煤炭自燃。
第二十條 煤炭集裝台(站)的設立應當按規定遠離城鎮或者居民區,煤炭運輸、裝卸、儲存應當採取防揚散、防拋撒措施。
第二十一條 石油開采單位應當建設清潔井場, 做到場地平整、清潔衛生,在井場四周設置符合規定的擋水牆、雨水出口和防洪渠道,在井場內設置防滲漏的油污回收池和排污池。
禁止掩埋作業中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
第二十二條 石油開采單位應當建立脫水設施, 對原油進行脫水。脫出的廢水可以回注;需要排放的,應當進行處理,達到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准。
未建立原油脫水設施的石油開采單位,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原油脫水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石油開采單位承擔處理費用。
第二十三條 石油、 天然氣開采單位必須嚴格管理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放射性物質的物品,鑽井和井下作業應當使用低毒低鹼化學泥漿。對含有毒化學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的泥漿、岩屑及其他廢棄物,應當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四條 石油、 天然氣開采單位應當加強輸油、輸氣管線的安全管理,對輸油、輸氣管線實行專人負責,防止輸油、輸氣管線斷裂、穿孔,造成泄漏。運輸石油、酸液鹼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應當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防止滲漏,溢流和散落。
第二十五條 天然氣井選點測試放噴, 應當按規定遠離居民區和建築物,排出的氣體要點燃焚燒。
用於油井、天然氣井測試的放射性中子源的運輸、儲存、保管及其污染物的處理,按照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規定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中產生的伴生氣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應當綜合利用,不得隨意排放;需要排放的,應當進行處理,達到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土法煉油、土法煉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取締管轄范圍內的土法煉油、土法煉焦。
第二十八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必須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污登記,領取《排污許可證》後,方可按規定的排放總量和標准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進行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
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項目。
禁止在居民區和國務院與省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人文遺跡區域內進行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
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產生的污染物必須運出保護區,集中處理後達標排放。
第三十條 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傾倒含油垃圾、泥漿、煤渣、煤矸石和其他有毒有害物。
禁止在廢棄礦坑、滲坑、裂隙、溝渠內儲存或者排放含油的廢水、泥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
第三十一條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中,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開發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並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同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二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依據生態保護規劃,採取有效措施,營造和保護林木草地,提高林草覆蓋率,改善和保護開發區域生態環境。
第三十三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按規定編制生態保護規劃和工程設計任務書環保篇章,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生態保護規劃和工程設計任務書環保篇章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風力侵蝕地區的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在開發區域內應當採取開發水源、植樹種草、設置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中破壞林木草地的,開發單位應當種植同等數量的林木草地;違反工程設計任務書規定增加或者擴大破壞的,應當種植原有數量三倍的林木草地。種植林木草地的實施辦法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煤炭開采單位應當按照生態保護規劃, 採取措施,防止發生地面沉降、地面開裂、山體滑坡、山體崩塌和泥石流。
第三十七條 煤炭開采單位在礦山關閉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恢復生態報告,並負責將佔用的土地綠化或者改造為可復墾地。
第三十八條 石油、 天然氣運輸管線鋪設完後,開發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任務書環保篇章的規定,恢復地表開礦和植被。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檢查的,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繳納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的;
(三)拒報、謊報排污登記的;
(四)使用國家禁止的或者已淘汰的技術和設備的,或者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單位使用的;
(五)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設施的。
第四十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堆煤場、排矸場以外隨意堆放煤炭、煤矸石的;
(二)運輸、裝卸、儲存煤炭未採取防揚散、防拋撒等措施,或者運輸石油、酸液鹼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未採取防滲漏、防溢流、防散落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採油井場未設置符合規定的擋水牆、雨水出口和防洪渠道的,或者未設置防滲漏的油污回收池、排污池的,或者掩埋作業中散落油和油水混全液的;
(四)向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傾倒含油垃圾、泥漿、煤渣、煤矸石和其他有毒有害物的,或者在廢棄礦坑、滲坑、裂隙和溝渠中儲存、排放含油廢水、泥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的。
第四十一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管理不當,或者未對含有毒化學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的泥漿、岩屑及其他廢棄物進行處理,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對石油、天然氣運輸管線管理不當發生管線斷裂、穿孔導致泄漏,或者天然氣選點測試放噴未按規定與居民區、建築物保持安全距離,或者未將排出氣體點燃焚燒,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關閉礦山拒絕將佔用的土地綠化、改造為可復墾地的。
第四十二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准即申辦有關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計劃、國土資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進行審批和登記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環境保護設施尚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停止使用,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加收一至五倍超標排污費,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拒絕執行限期治理決定,或者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造成重大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或者關閉,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土法煉油、土法煉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土法煉油、土法煉焦設施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進行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以一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煤炭、 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在開發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處十五萬元以下罰款,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進行處罰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二條 責令停業、 關閉或者罰款三萬元以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五十三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污染河流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Ⅵ 打樁出來的工程泥漿怎麼處理
鑽孔樁施工泥漿棄漿處理方案:
施工現場修建沉澱池,先將污水排入沉澱池,除去懸浮物、油類物質並進行中和處理,檢測達到排放標准後排入河流。
在鑽孔灌注的過程中採用篩網,泥漿中的小碎石、砂等固體顆粒物進行分離,泥漿排到一沉池、二沉池至三沉池,充分沉澱。施工的過程中,利用挖掘機及時清理一沉池、二沉池、三沉池,清理出來的沉碴運至蒸發池中,等到自然脫水固化後,運至儲料場或棄渣場。
對於廢棄的泥漿水,在泥漿水中加入絮凝劑,由於泥漿水是一種水中含有一定量的微細泥顆粒的懸浮液體,高分子絮凝劑是一類水溶性的高聚物,將其與泥漿水混合時,由於絮凝劑具有架橋、網捕、吸附和電性中和等功能,可以破壞泥漿水的穩定性,使泥顆粒從水中迅速凝聚、沉降,從而達到泥水分離效果。
泥漿碴混合物的處理:①在沉澱池中清理出來的沉碴,運至蒸發池中,讓其自然脫水固化。②脫水後的鑽碴或運到儲料場,或回填取土坑。③自然脫水固化後所形成干泥就地回填廢棄的泥漿池。沉澱泥漿碴運至蒸發池中,清水循環利用。
Ⅶ 怎麼杜絕鑽孔樁泥漿對河流的污染
你好,在河流上進行鑽樁施工時產生的鑽屑和泥漿含有油類和大量懸浮物,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河流水質造成影響,進而保護河流使用功能和水生生態。
優化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藝,採用鑽樁圍擋和自吸泥漿泵,減少泥漿、底質、懸浮物的擴散范圍。
合理選擇施工工期,避開魚類洄遊期、產卵期和繁殖期、優選河流枯水期。
除泥漿箱外需在安全地帶設置泥漿池和事故水池,底部防滲處理,外圍設置圍堰和截排水設施。對儲存的泥漿加固化劑固化後就地覆土,恢復植被。
如鑽樁需使用鑽樁工藝泥漿,應使用環境友好型泥漿。
如需使用河流至泥漿池輸送管,採用優質管材,盡量減少閥門和介面的數量,防止發生爆管和跑、冒、滴、漏現象。
做好施工區域尤其時下游重要取水口、重點河段的水質監測工作。
設立應急預案。
Ⅷ 石油鑽井泥漿怎麼處理有什麼設備可以推薦
石油鑽井泥漿需要選用專門的泥漿固控設備。包括:泥漿振動篩,除砂除泥器,離心機,攪拌器 離心泵等設備。這些設備集成成套系統叫鑽井泥漿固控系統。具體設備選型需要尋找專門的泥漿固控設備生產廠家。網路搜索 「泥漿固控設備」就可以找到專門的設備選型。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