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村委會向村民收取費要出什麼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鄉統籌的收繳方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准;
(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如果你村的村民會議符合以上規定,那麼收取費用就是合法的。不需要向其他部門請示,村民委員會是村民的自治組織,不直屬於政府機構。
但是你第五條規定是不合法的,你們既然已經交了必要的水費,村委會就沒有理由停水。當然,對於不配合者,應當通過協商解決,不能人家一不交錢就停水。
2. 關於專家論證費用怎麼付
一般按組長、副組長、組員分檔次,費用當然要按級別付。
第四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為2個以上的,可以聯合組織專家論證,也可以由其中1個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
第五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選擇論證專家或者專業機構時,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並逐步實行專家信息和論證意見公開。
第六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注重提高專家論證質量,保障專家論證活動公開進行。對於社會關注度高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向社會公眾解釋說明。
青島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程序,推進市政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以及《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需要進行專家論證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是指在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過程中,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相關領域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專業性、技術性等問題開展的論證咨詢活動。
3. 大學里的村裡貧困證明怎麼寫.要具體內容
我很貧困很需要錢,你給我錢.好么??????????
4. 村裡打掃衛生產生的費用要村民出合法嗎
如果村民不參與打掃衛生活動,由村委會組織聘用機械和人員清理的,屬於公共服務類項目,可以由集體經濟收入來支付,但必須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通過。
5. 村裡建房,需要什麼費用嗎要什麼證明嗎
1、如果在當初申請建房時,當地規劃部門要簽署意見並對房屋層數提出了要求,就必須按規劃部門提出的層數建房,手續(包括交費)是一次辦,不存在建一層繳納一層的費用。2、如果在當初申請建房時,當地規劃部門沒有介入,國土部門一般只對建房佔用土地的面積予以控制,對房屋層數不提出要求,戶主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決定。很多地方,規劃部門只管城區或結合部建房。3、如果你說的是在原有房屋上加層的情況,最好事先報告國土部門,一般會默認,不需要重新審批。前提是,當地規劃部門沒有介入到邊遠的農村。
6. 關於土地使用費問題!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 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86號文件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范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所以,您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免徵土地適用稅的。
因此,如果現在政府(包括國土部門)還在徵收土地使用費,屬於違法行為。當然,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屬於亂收費,您應當依法有權抵制。
如果是與農民、農村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繳納的使用土地費用,屬於商業行為,不存在不合法,是否合理就要看您對此事的理解了。我相信您講的不是這種情形。 如果是這種行為,且覺得價格高,您可以運用《民法》、《民訴法》手段處理。
7. 關於農村飲水收費問題的會議記錄如何書寫
這個會議記錄應該寫明會議的召開時間,會議的召開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主要討論了哪些的具體內容。這樣的會議記錄就是比較規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