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稅收政策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政策梳理如下,關注我,多學法律,遇事不慌: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制定,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了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⑵ 哪些費用可以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哪些不可以
下列費用可以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一、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參與研究開發的工作人員的薪金、五險一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二、直接投入費用:研發過程中必然會有投入材料燃料動力,使用儀器設別維修檢修費用,使用的儀器設備通過經營租賃,向外租入的租金費用;
三、折舊費用: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四、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五、「三新」費、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六其他相關費用: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一些技術圖書翻譯的費用,鑒定咨詢的費用,後期注冊成專利權所需要的費用等。
⑶ 哪些行業不能適用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 -2011)》為准,並隨之更新。」
⑷ 哪些行業不能適用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包括: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⑸ 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中,有哪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准,並隨之更新。
因此,除規定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其餘企業發生的研發活動均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納入到優惠范圍里來。換言之,從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只要不在排除范圍之內,都可以實行加計扣除。
⑹ 哪些項目的研發費用不能加計扣除
普通企業的研發費用也是加計扣除的。
《所得稅法》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1、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凡由國家財政撥款並納入不征稅收入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不得加計扣除;2、企業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後,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3、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准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4、企業應於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規定的相應資料進行研發費加計扣除備案。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⑺ 高新企業研發費用直接投入為什麼不能加計扣除
由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研發費用歸集范圍大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所以符合高企核算口徑,某種程度上不符合加計扣除口徑;為了規避稅務風險,高企研發費用直接投入是不能加計扣除的。
⑻ 哪些費用可以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哪些不可以
對其想要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來說,首先要弄清楚的一點事並不是所有研發費用都可以稅前加計扣除。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包括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葯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其中,其他相關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受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10%的比例限制。
在此范圍之外的費用不允許加計扣除,如允許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是指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房屋、建築物的折舊是不允許加計扣除的。
⑼ 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注意這3項新規
為進一步提升企業研發積極性,激發企業創新活力,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於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2021年10月份納稅申報期,在允許企業享受上半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基礎上,將再增加一個季度的優惠。目前正值10月大征期,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要注意以下3項新規。 在2021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此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在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平時預繳時不享受。今年3月底,財稅部門明確,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享受上半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根據國務院最新部署,《公告》明確在今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允許企業多享受一個季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為便於企業准備合規的研發費用輔助賬,稅務總局2015年制發《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97號公告),發布了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對幫助納稅人准確歸集研發費用和享受優惠政策起到積極作用。考慮到部分中小微企業財務核算水平不高,准確歸集、填寫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有一定難度,《公告》增設了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2015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包括自主研發、委託研發、合作研發、集中研發等4類輔助賬和輔助賬匯總表樣式,共「4張輔助賬+1張匯總表」。2021版研發支出輔助賬將4類輔助賬樣式合並為一類,共「1張輔助賬+1張匯總表」,總體上減少輔助賬樣式的數量,降低了填寫難度。 按現行政策規定,「其他相關費用」採取限額管理方式,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97號公告明確按每一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對於有多個研發項目的企業,其有的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佔比不到10%,有的超過10%,不同研發項目的限額不能調劑使用。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方便計算,讓企業更多地享受優惠,《公告》將「其他相關費用」限額的計算方法調整為按全部項目統一計算,不再分項目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