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有什麼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六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收取費用責令退還的是哪個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七條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⑵ 學校亂收費找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學校亂收費,找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⑶ 學校亂收費觸犯了哪些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為杜絕學校亂收費現象規定,以汝州為例
為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規范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為,保障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汝州市物價辦和教體局向該市各民辦中小學下發了《汝州市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指出,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學費(或培訓費,下同),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代收的費用,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營利;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並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學校自主確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民辦中小學收費行為監管;
非營利民辦中小學制定或調整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准,由民辦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系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汝州市物價辦負責人表示,今年汝州地區中招畢業生與公辦學校招生名額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各民辦學校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責任,各學校在做好教育工作的同時也要規范其收費行為。
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相關內容。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民辦學校對貧困生有學費減免規定和其他救助辦法的,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和政策亂收費的行為,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⑷ 有權責令學校退還補課費的是哪個部門
當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也就是市縣教育局或者教委。
⑸ 教育機構多收取費用違法么如果違法,觸犯了哪條法律呢
摘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⑹ 學費亂收費找誰
學校亂收費可以投訴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責令退還,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法規引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⑺ 學校亂收費觸犯了哪些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為杜絕學校亂收費現象規定,以汝州為例
為促進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規范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為,保障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汝州市物價辦和教體局向該市各民辦中小學下發了《汝州市民辦中小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指出,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學費(或培訓費,下同),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代收的費用,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營利;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並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學校自主確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民辦中小學收費行為監管;
非營利民辦中小學制定或調整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准,由民辦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系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汝州市物價辦負責人表示,今年汝州地區中招畢業生與公辦學校招生名額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各民辦學校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責任,各學校在做好教育工作的同時也要規范其收費行為。
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等相關內容。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民辦學校對貧困生有學費減免規定和其他救助辦法的,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和政策亂收費的行為,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⑻ 要舉報學校亂收費要向哪舉報亂收費行為主要有哪些
即可以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舉報、也可向物價部門舉報,還可以向新聞媒體曝料。
以下收費行為可以舉報
1、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落實情況,是否存在超出公示範圍收取費用及對國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是否繼續收費的行為;
2、以各種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費用的行為;
3、違反規定收取學生首次辦理的在校學習生活使用或應當取得的各類證、卡費用的行為;
4、違反規定以舉辦輔導班、補課班、提高班、實驗班、國際班、興趣班、超常班等為由向學生收取費用的行為;
5、超出規定范圍向學生收取代辦費,變相多收費的行為;
6、義務教育階段未落實招生和收費政策,擇校亂收費和中小學教輔材料散濫的行為等違規行為。
(8)收取費用責令退還的是哪個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侵佔、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2、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3、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向學生亂收費,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義務教育法》第25 條規定,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第56 條第1 款和第2 款規定,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教育法》第29 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第78 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⑽ 行政亂收費的舉報電話是多少
行政亂收費可以直接撥打12356給物價局進行舉報,價格舉報是物價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更好地幫助群眾和社會多方面對價格政策的了解,進一步拓寬群眾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渠道,方便人民群眾參與價格社會監督檢查工作,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正式開通「12358」價格舉報電話。
物價局有什麼用?
一、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草擬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我省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二、負責全省價格總水平的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價總水平的目標和措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的動作和監督;參與協調與價格總水平變動相關的決策研究。三、負責全省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監 測、分析、預報市場價格動態和變化趨勢,及時反映市場物價方面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四、研究制訂全省定價目錄和管理辦法;按照批準的定價目錄和定價許可權,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公布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審定、調整列名管理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及中介服務收費;會同財政部門審定、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度審驗工作。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律規定項目和標准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檢查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之間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該條明確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收費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