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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費用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5-12 09:51:49

㈠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需要向法院繳納一些什麼費用

在申請執行以及強制執行過程中,主要涉及的費用包括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 實際支出的費用兩種。下面我們首先介紹申請執行費。

訴訟費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訴訟費用制度的設 立,可減少國家不必要的開支;一定程度上也防止民事主體濫訴,防止司法資源的 浪費。申請執行費便是訴訟費中的一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 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 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以及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應當交 納申請費。執行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由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 內容之外直接向被執行人收取。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申請費分別按 照下列標准交納:一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 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 下列標准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 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 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4款規定(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 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 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 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 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 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 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㈡ 法院強制執行的收費標准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不繳納執行費用。

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另對案件受理費有以下規定: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2)執行費用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

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參考資料: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網路

㈢ 執行費收取標准

執行案件收費標准如下: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准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4、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異地執行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准所支出的差旅費用;
5、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的與本案執行有關的勘驗、鑒定、公告、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納實際執行費沒有固定數額標准,而以法院支出的實際數額為標准,支出多少交納多少,等額補償已支出的費用。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㈣ 執行費用

法律分析:執行費用是執行案件中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㈤ 法院強制執行費用怎麼算

執行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

當然還有一些其他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主要包括:(1)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助費;(3)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上面按標准來算的錢那都不是錢.主要是後面,

㈥ 執行費是什麼意思

執行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應交納的費用以及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4條規定,執行費的交納標準是: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6)執行費用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為下列人員或單位之一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減免申請執行費:

1、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2、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3、系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5、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6、為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7、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減免申請執行費的其他情形。



㈦ 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是多少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應當由違約方來承擔。

在法院判決書下達前,就應當明確,不服從法院的判決,拒不執行的,一旦法院啟動強制執行,那所產生的費用,則應該由違約方來承擔。

執行費一般是被執行人交,申請方如果自願也可以。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