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兩車相撞對方全責可以索賠哪些費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認定對方全責的,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賠償包括:車輛維修費、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造成誤工的包括誤工費,殘疾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器具費等,死亡的,還應包括一次性死亡撫恤金、喪葬費等,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賠償。
理賠流程
1報案:當發生了車禍事故因立即向交警以及保險公司報案,同時如果有人員傷亡應撥打120急救。
2 定責定損:報案後交警部門會根據車輛事故的具體情況對事故雙方進行責任判定,並開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同時保險公司的定損員也會在現場對車輛進行初步的定損(某些需要拆解定損的部件需前往專門的定損點定損),並開具《機動車保險索賠申請書》。
3處罰:交警部門會根據相關的規定,對事故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弔扣吊銷駕照或者拘留等處罰。
4 保險索賠:待車輛到往維修店或者4S店進行維修過後,應由事故責任人對維修費用進行墊付,並將相關票據交於事故責任人,事故責任人便可以此向其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注意:無責方車輛維修費用應由責任方進行墊付,即便是著急用車,也切記不可私自支付維修費用)
二、關於兩車相撞對方全責理賠須知:
1.兩車刮擦屬於雙方事故,需報警處理,交警到場會開出責任認定書。然後依責任認定書,再撥打保險公司報案。(如只有一方全責,只需全責方報案所投保的保險公司) 查勘員到現場查勘拍照定損,依實際損失賠償維修所有維修費用。
2.小刮擦維修費用沒有超過2000元,用交強險就可以賠償。
3.如果維修超出2000元,就有可能動用車損險或三者險賠償。 事故報案: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報案或打110報警,根據保險人的資料進行事故的後續處理; 事故查勘:由保險公司查勘員協助保險人對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和損失情況等進行查勘; 損失確定:與保險人、修理廠或相關單位對事故損失的方位、項目、金額一起協商確定; 索賠申請:根據案件損失類型,收集索賠所需材料,提交保險人辦理索賠; 賠款領取:報銷人對事故及索賠材料進行核實後,按保險合同賠償被保險人。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Ⅱ 汽車事故對方全責保險公司應該怎麼賠償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保險公司賠償這些費用: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護理費以及住宿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Ⅲ 車被撞了對方全責可以索賠哪些費用
如果人沒受傷,只是車被撞壞了,可以向保險公司和對方主張以下費用費用。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法律分析:
如果人沒受傷,只是車被撞壞了,可以向保險公司和對方主張以下費用費用。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如果人受傷了,要主張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賠付,剩下的如果對方車買商業險了,由保險公司賠,沒有買商業險,由對方賠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Ⅳ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哪些賠償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則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限額先行賠償,不夠部分由肇事者承擔。可以要求的主要賠償項目及標准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另外,還可以請求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等等。情況不同,賠償的項目和標准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Ⅳ 車被撞了對方全責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車被撞了對方全責可以要求以下賠償:
一、具體賠償項目
1、當被侵權人車輛可以修復時,被侵權人可以主張:對損壞車輛進行維修所產生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所產生的費用、對車輛施救所產生的費用;
2、當被侵權人車輛滅失又或者是無法修復,被侵權人可以主張: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所產生的費用;
3、如果被侵權人的車輛是專門從事貨物運輸,又或者是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被侵權人可以主張:在一定時間內,因為車輛損壞,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費用;
4、如果被侵權人的車輛是非經營性車輛,被侵權人可以主張:因為無法繼續使用該車輛,所以需要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出行,所產生的合理費用。5、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具體項目如下: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4)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5)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6)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九級傷殘按照20%計算;
(7)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當地撫養標准計算;
(8)另外,還可以請求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等等。情況不同,賠償的項目和標准也有所不同。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保險理賠流程如下:
1、報案,一般保險公司要求在事發48小時內報案;
2、查勘定損,檢驗人員在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
3、簽收審核索賠單證;
4、理算復核,核賠科經辦人接到內勤交來的資料後審核,單證手續齊全的在交接本上簽收;
5、審批,產險部許可權內的賠案交主管理賠的經理審批;
6、賠付結案。
四、保險理賠需要以下材料:
1、理賠申請書;
2、保險合同單號;
3、被保人法定有效身份證明;
4、申請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證明及關系證明;
5、符合條款約定的專業鑒定報告;
6、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或原因等相關的證明和資料等等。
Ⅵ 汽車被撞了對方全責有哪些補償
一、汽車被撞對方全責都能獲得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仍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的必要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對住院治療的傷、殘者,應按照實際住院天數賠償伙食補助費。其計算標准,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其間,需要人員護理的,應有醫院證明,對護理費應予賠償。護理費的計算方法是: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這里所說的「無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仍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的。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征稅費計算。自定殘之時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則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6、喪葬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准支付。
7、死亡補償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少1歲減少1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但二者最低均不少於5年。
此項補償費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依法享有繼承權的人領取。如沒有繼承人,其他人員不得申請和領取死亡補償費。
二、理賠的流程和程序
1、立案查驗
保險公司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派人進行現場查驗,了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審核證明
保險公司對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范圍內等。
3、核定責任
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後,保險公司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並通知核定結果。
4、履行賠付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5、保險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後,保險理賠就告結束。
如果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就構成一種違約行為,按照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Ⅶ 車被撞了對方全責可以索賠哪些費用,是保險公司賠嗎
法律分析:出車禍了對方全責誤工費保險公司會賠,交通事故中對方全責要求賠償誤工費是合理的,因為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如果受傷的,會影響自己正常工作,應該要求對方賠償誤工費。 誤工期間一般較為明確,進行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囑是證明誤工必要性的基礎證據,如果住院,則住院時間和出院後醫囑證實的休息時間總和為誤工期間。但特殊情況下也有例外,如因崗位特殊要求,受害人的傷、病與其從事的工作密切相關,在無醫囑或醫囑確定的休息時間不足以保障受害人恢復期正常工作狀態時,法院可以依據單位誤工證明等其他證據合理確定誤工期間。 如果當事人產生關於誤工期間合理性的異議,在無醫囑或者誤工時間明顯過長的情況下,會參考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中關於醫療時限的規定,綜合考量受害人的具體傷害情況、工作情況、醫囑休假情況等因素進行合理認定,必要時可以進行司法鑒定確定誤工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Ⅷ 被車撞了對方全責保險公司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交警劃分對方全責,賠償順序可以根據以下順序進行賠償:可以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到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到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第十三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